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2463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2-0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9年提请假释建议书(第41-53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1号
罪犯颜福星,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云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维持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
2017年8年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10月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10个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7月2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5年8个月27日,剩余刑期3年3个月2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收据)。2.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已履行14440元/派出所证明的收条)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2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76.20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08.8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47.0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70.58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颜福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主动履行罚金和赃款,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487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颜福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福星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2号
罪犯毛佑菲,小名毛飞二,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黔05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于2016年4月8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6月2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3年6个月5日,剩余刑期3年3个月10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收据、情况说明)。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8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90.4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04.9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58.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92.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23.48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固定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毛佑菲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已履行完罚金,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489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佑菲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佑菲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3号
罪犯郭汉川,又名郭海川,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郭汉川与唐枫及罗刚的法定代理人罗其金、薛取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果生、瞿云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109.08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犯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黔六刑一终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5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2015年7年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8月1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6月28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8个月8日,剩余刑期3年1个月22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被告人郭汉川与唐枫及罗刚的法定代理人罗其金、薛取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果生、瞿云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109.08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中郭汉川自动履行20709.08元,罗刚履行22400元/结案说明、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10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38.6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86.8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15.37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郭汉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民事赔偿,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485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汉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汉川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4号
罪犯彭茂原,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彭茂原、杨祖勇、杨兴龙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彭茂原的定罪量刑。2014年8月12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30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
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3年1月2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6个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7月17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6年10个月19日,剩余刑期3年6个月10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⒈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收据);2.被告人彭茂原、杨祖勇、杨兴龙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与被害单位签订的退赃退赔协议书)。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职业技术教育99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92.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93.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93.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93.4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弟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房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彭茂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经履行完罚金并与被害单位签订退赃协议,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498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茂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茂原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5号
罪犯李开兴,又名李鑫,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涉案毒品海洛因694克予以没收。该犯于2012年12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
2016年2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4月28日)。现刑期止日:2023年7月1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 年1个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6月26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2个月14日,剩余刑期4年零15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7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70.5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88.0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积分715.4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表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李开兴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499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开兴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兴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6号
罪犯李连发,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 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于2017年8月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5月23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2年5个月24日,剩余刑期1年6个月5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02.7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11.26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表侄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罪犯李连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已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574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连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连发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7号
罪犯张毅,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2月13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4月28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1月2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1个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5月31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5 年8个月3日,剩余刑期1年7个月27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7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36.6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80.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84.68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父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张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主动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573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毅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毅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8号
罪犯张淘,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9月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7月10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4年3个月28日,剩余刑期3年8个月1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3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累计积分633.8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71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98.9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11.0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20.97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母亲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张淘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591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淘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淘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49号
罪犯李志辉,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于2012年8月6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11月2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5个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6月13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7年3个月12日,剩余刑期3年5个月15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701.1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67.5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27.1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704.5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儿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509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志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辉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50号
罪犯李国华,男,1963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布依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6月7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
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7日)。现刑期止日:2022年1月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5个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6月13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8年2个月11日,剩余刑期2年6个月19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累计积分650.9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14.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85.6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26.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38.2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妻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李国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506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国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华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51号
罪犯徐明刚,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于2014年10月17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23日)。现刑期止日:2023年1月2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10个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7月10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5年1个月14日,剩余刑期3年6个月15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15.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03.3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26.4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41.33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兄弟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徐明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508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明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刚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52号
罪犯李明富,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原遵义县国发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监事、股东。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黔03刑终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与被害人。该犯于2017年1月9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5月27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5年零7日,剩余刑期4年4个月14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收据);2.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与被害人(已履行492000元/收据)。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05.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05.20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累计积分610.20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累计积分612.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儿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房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李明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507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明富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富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沙狱假字第53号
罪犯杨沛雄,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曾任息烽县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块、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该犯于2012年1月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7月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4年6个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8月22日,该犯已经实际服刑8年1个月13日,剩余刑期10个月16日。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1.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块、赃款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情况说明、收据);2.其妻子民事借贷纠纷金额20万元及利息(已履行/南明区人民法院结案说明)。
从宽掌握: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三课学习:
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94.8分经折算后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13.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19.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26.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26.8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11个表扬。
经审查:该犯由其姐姐作为假释担保人,已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固定居住证明、房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2019年10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认定罪犯杨沛雄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且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7537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沛雄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沛雄予以假释。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2月5日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