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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提请减刑建议书(4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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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7559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2-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9年提请减刑建议书(459-73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周旭,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人民币107000元(已交纳12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旭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旭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旭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许忠祥,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8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忠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忠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忠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许忠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许忠祥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何国忠,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增城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国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22256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收据),非法所得人民币222256元(大部分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判决书第二页),其余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国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国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国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何国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何国忠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李龙,男,1993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7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26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人民币109200元及赃物若干(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龙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龙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夏坤,男,1993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890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0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破案后大部分已追回/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夏坤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夏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坤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夏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夏坤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杨佐才,男,1943年1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8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佐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一次监狱表扬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佐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佐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佐才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杨佐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佐才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沈长春,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沈长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23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沈长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长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长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沈长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沈长春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2号

罪犯罗前刚,男,1994年3月1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前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3013年6月8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7日止。
    该犯自2016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前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前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前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罗前刚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罗前刚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董国强,男,1997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5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国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9303.46元。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303.46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董国强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董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国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董国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董国强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勾朝勇,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勾朝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

该犯自2015年1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0000元(未交纳)、2、违法所得42425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一次改积转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一次综合记功转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4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勾朝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勾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勾朝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勾朝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勾朝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刘军,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5870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送贵州省金西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0年5月1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8个月;2015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25日止。

该犯自2015年7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4月29日因赌博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5000元(未交纳);2、赃款587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二次改积转为6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得5个表扬,共计表扬1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刘军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禄杰,男,1988年11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禄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随案移送扣押禄杰现金人民币1800元用以抵缴罚金。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随案移送的赃款180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上诉人胡太江及原审被告人禄向涛、禄杰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2015年7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8000元(未交纳)2、违法所得123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二次改积转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得4个表扬,共计表扬10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禄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禄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禄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七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禄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禄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莫宗期,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宗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6年5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莫宗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宗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莫宗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莫宗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莫宗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谭达鸿,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6月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达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达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达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达鸿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六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谭达鸿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谭达鸿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王云国,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云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尚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7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4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3000元(已交纳/收据)2、赃款399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云国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云国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云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云国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尹世军,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盗窃财物,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俱领。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6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0000元(已交纳/收据)、2、赃款375208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尹世军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尹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世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尹世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尹世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3

罪犯张超,男,1992年4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6日,贵州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5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张超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超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张基,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被告人张基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元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2000元(已交纳/判决书)2、违法所得345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七个月,因该犯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基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赵启亚,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启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0000元(未交纳)2、赃款121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一次改积转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得4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启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启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启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赵启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赵启亚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周玉兴,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470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玉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4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7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交纳/银行入账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二次改积转为6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2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玉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玉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玉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周玉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玉兴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李金地,男,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清金、李金地、李振华、苏金胜、陈金辉违法所得赃款13956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13956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金地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金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金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金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侯建基,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建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2018年4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2000元(已交纳/收据)2、赃款120元(已交纳/收据)。赃物豪爵牌摩托车、一部手机(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侯建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建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建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侯建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侯建基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吕洪波,男,1984年5月29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洪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罪所得,责令予以全部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2000元(已交纳/收据)2、犯罪所得70433元,部分金银首饰(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吕洪波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吕洪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吕洪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吕洪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吕洪波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陈振云,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振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3年12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5000元(已交纳/收据)2、赃款48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振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振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振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振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振云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焦明林,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52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明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6年5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焦明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明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焦明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焦明林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刘修煌,男,1973年1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5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修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终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6日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3月9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31日经贵阳市中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6年5月20日经贵阳市中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改造积极份子1个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得5个表扬,共计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修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修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修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刘修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修煌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田仁俊,男,1990年12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8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6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仁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于2014年1月2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3个表扬;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得4个表扬,共计表扬7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仁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仁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仁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田仁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田仁俊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石万乐,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万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徒刑8年,被告人石万乐法定代理人连带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于2015年8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石万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万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万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石万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石万乐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杨飞,男,1986年11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8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飞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30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杨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飞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周碧林,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6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碧林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碧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碧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碧林提请减刑。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周碧林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碧林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田国权,男,1968年5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道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国权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所盗物品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8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交纳)、所盗物品继续追缴(已追回55999元,其余6万多赃款赃物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国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国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国权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六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田国权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田国权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陈顺红,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3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顺红犯强奸罪,判处有徒刑7年。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8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顺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顺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顺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顺红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邓小涛,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271刑事判决,认定邓小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0月28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小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小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小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七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邓小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邓小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代祥林,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8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代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交纳),退赔经济损失74139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祥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祥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代祥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代祥林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马开华,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31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开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0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交纳/收据)、继续追缴赃款15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周期内改造积极分子2个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转换表扬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得表扬4个,共计1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开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开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开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马开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李刚,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由被告人李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明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21.8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交纳),民事赔偿6121.86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刚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王永琪,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第50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琪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永琪、邱华飞共同退赔被害人潘绍刚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交纳),责令退赔3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永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永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永琪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吴保元,男,1972年11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保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9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保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保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保元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保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吴保元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余老五,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老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9万元及作案工具电子称一台、诺基亚手机两部、联想及VIVO手机各一部依法没收,由原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5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至2月至2019年6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老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老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老五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余老五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余老五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周杰,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陈华龙,男,1996年7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华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1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华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华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华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华龙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杨官保,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2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官保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假释,连同前罪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八天,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零八天,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3年03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7月2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2019年3月11日与罪犯发生抓扯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万(已交纳/收据),赃款16213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官保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且有违规违纪行为,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官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官保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官保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官保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陶光亮,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光亮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六年七个月零二十三天,总和刑期九年七个月零二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光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光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光亮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陶光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陶光亮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张景刚,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9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4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景刚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被抢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方面,2018年9月5日因与罪犯李传宝打架受处警告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23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景刚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被警告处分,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景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景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景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景刚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邱云青,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江苏省丹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2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判决,认定邱云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08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353号刑事裁定,核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30日送贵阳监狱,2007年10月25日调入都匀监狱二监区,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一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死缓变更无期徒刑,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高级人民法院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2014年12月30日经黔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12月16日经黔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邱云青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邱云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云青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邱云青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邱云青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粟周卯,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粟周卯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11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315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粟周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粟周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粟周卯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粟周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粟周卯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雷洪图,男,1990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洪图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4月12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至2017年10月、2017年11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雷洪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洪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洪图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七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雷洪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雷洪图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4号

罪犯黄述华,男,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09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述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黄述华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75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5月1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0日止。

该犯自2015年11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交纳)、依法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5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共获得表扬4个,共计表扬8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述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述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黄述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黄述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郭家和,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家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5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1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18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获得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家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家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家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郭家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郭家和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涂海龙,男,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认定涂海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一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7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获得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涂海龙犯罪情节恶劣,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涂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海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涂海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涂海龙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李发全,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发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2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9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10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获得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发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发全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发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发全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温星,男,1986年8月1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温星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2月30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法院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共获得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温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温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温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温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温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陆兴兴,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兴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7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7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2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获得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陆兴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兴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兴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陆兴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陆兴兴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0号

罪犯彭昊,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7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共获得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彭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彭昊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熊天运,男,1993年1月25日生,汉族, 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天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9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7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10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共获得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天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天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天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熊天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熊天运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刘宗明,男,1976年11月27日生,土家族, 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与其之前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16000元。赃款23900元未退清,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未交纳)。赃款23900元继续追缴(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获得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宗明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宗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六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宗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宗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郭飞,男,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获得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郭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郭飞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蔡俊,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 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蔡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2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

该犯自2016年2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得表扬5个,共计表扬8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蔡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蔡俊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王涛,男,1989年2月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6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0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9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交纳)。赃款2400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获得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周科夫,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20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科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变动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尚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7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28万元继续追缴(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共获得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科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科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科夫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科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科夫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8号

罪犯吴文胜,男,1961年8月3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从江县。捕前系从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雷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文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吴文胜所受贿的赃款人民币17.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已退缴的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的14.1万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37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吴文胜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的赃款11.1万元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日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4年8月20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该犯自2015年5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1.1万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个转为6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表扬3个,共有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文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文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吴文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吴文胜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9号

罪犯杨维勤,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捕前系贵阳市白云区教育局条件装备科科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维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人民币16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现暂存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6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2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26日止)。

该犯自2014年7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68000元(已交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表扬5个,共有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维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维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维勤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杨维勤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维勤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0号

罪犯刘凯,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小河支行行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8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2015年1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人民币123000元(已缴纳/银行业务凭证)。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4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凯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刘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凯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1号

罪犯牟毅,男,1979年9月12日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捕前系贵州省计量测试院机动车设备检测站站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认定牟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退赔赃款人民币29万元,全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项暂存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0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人民币29万元(已交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牟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牟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牟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牟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牟毅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2号

罪犯邵冠,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捕前系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管理处处长,兼任民革贵阳市委副主任委员。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邵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邵冠受贿所得赃款现金人民币4659935.2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中暂存于息烽县人民检察院180万元,贵阳银行卡冻结2859935.28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40064.72元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0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8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2017年1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人民币4799999.92元(已交纳/判决书、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邵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邵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邵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邵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邵冠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王仕来,男,1963年6月16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捕前系贵州省罗甸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仕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一年;王仕来退缴的人民币340000元,依法没收人民币260000元,余款人民币80000元依法退还被告人王仕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仕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9日止)。

该犯自2017年10月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缴人民币260000元(已交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共获得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仕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仕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仕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仕来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4号

罪犯王文现,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平头乡石岘村党支部书记,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尚有赃款947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1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2日贵州省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人民币9476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表扬5个,共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文现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文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文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王林希,男,1986年6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碧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2日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12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零6个月;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免试,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希林符合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希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七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林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希林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彭德模,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8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3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德模符合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德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德模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彭德模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彭德模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翟长军,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盗、被抢单位。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试,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3000元(已交纳4000元/收据/困难证明);赃物5802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翟长军符合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翟长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翟长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翟长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翟长军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李清金,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文盲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3956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0分,文化免试,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收据);违法所得赃款13956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清金符合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清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五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清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清金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陈江,男,1992年1月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5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试,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赃物119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江符合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四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江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江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刘方,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年6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6年11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方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方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罗开兴,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于2012年6年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交纳3000元/收据),赃款赃物39412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开兴属于具有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而不履行,建议本次减刑幅度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罗开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开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罗开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罗开兴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伍铁,1975年6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4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523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2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于2011年10月12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6年9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8日因打架被禁闭十五日。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9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5230元(未缴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2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铁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伍铁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伍铁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刘德富,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5月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9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年11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于2014年11月27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德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德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德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德富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瞿开兴,1993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于2012年6月11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收据);赃款人民币11521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瞿开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瞿开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瞿开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瞿开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瞿开兴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杨顺龙,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31刑初字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0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8分,文化免考,技术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顺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顺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顺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顺龙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付万能,1998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2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4分,文化免考,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收据);继续追缴赃款赃物2000元(未履行/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付万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万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万能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六个月,建议对罪犯付万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付万能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谢浪旭,1992年3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9470.98元。刑期自2008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送贵定少管所,2010年3月30日从贵定少管所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8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9470.98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浪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浪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浪旭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谢浪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谢浪旭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鲁江国,1980年8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年5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6月11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300元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鲁江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鲁江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江国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鲁江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鲁江国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杨国兴,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财产200万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4103万元,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3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1月6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4103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3845万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4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国兴具有部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而不履行,建议本次减刑幅度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国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杨国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国兴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李兴伟,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9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兴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兴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兴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兴伟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陈健,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入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0年7月15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先后三次减刑共计3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88942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健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周华,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贵阳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4年7月23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法院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彭华,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贵阳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投入贵阳分流中心;2013年10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1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彭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卢德志1991年06月21日生,汉族 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9月7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德志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政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终字第90号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15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0日经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6日经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追缴赃款赃物8378元(已退还被害人131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积分转化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共获得4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德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德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德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卢德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熊洪富1988年3月21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洪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9月2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13000元/收据。赃款赃物3432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共计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洪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洪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洪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从严掌握建议幅度。建议对罪犯熊洪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吴国勇1987年9月25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国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政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6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免考,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收据。赃款赃物36851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共计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国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国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吴国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张光书1958年3月8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书绑架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政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6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考评积分转化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得表扬4个,共获得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光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光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绑架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张光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邓洪刚1987年12月10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8月30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洪刚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12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7日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2月15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 2013年8月28日因打架被禁闭15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考评积分转化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共获得表扬4个,累计获得表扬8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洪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邓洪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秦定刚1978年12月05日生,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3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定刚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64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收据。追缴违法所得364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月11日、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计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秦定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定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定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秦定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张强1972年1月19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2月2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考,技术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缴纳)。追缴赃款赃物429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积分转化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共获得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张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4号

罪犯陈坤俊,1991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4日,贵州才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坤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投入遵义忠庄分流中心,2016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2019年5月30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0分,文化免考,技术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银行转账凭证)。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表扬2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坤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坤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坤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陈坤俊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高言华,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原系乌当区东凤镇麦穰村党支部书记。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言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5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8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 免,技术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收据);2.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共计1420000元(已缴纳30万元/判决,收据。赃款剩余77万元已缴纳/收据);没收挖掘机一台价值350000元(已没收/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 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得表扬5次。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言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言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高言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周杰,男,1971年4月21日,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原贵阳市苗圃所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在案扣押的邮票十册、已查封的位于龙洞堡中大森林花园10栋2单元6层2号房屋一套、东风日产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法没收作价变卖后发还贵阳市苗圃所;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贵阳市苗圃所。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4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5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试,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在案扣押的邮票十册、已查封的位于龙洞堡中大森林花园10栋2单元6层2号房屋一套、东风日产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法没收作价变卖后发还贵阳市苗圃所;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贵阳市苗圃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核准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5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杰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利辉,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州省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利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49.5万元及受贿所得赃物朱砂矿石一块、象牙状工艺品一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挪用公款获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查封的云南省腾冲县腾越镇山河村腾冲世纪城第J区腾兴苑组团第51栋房屋予以收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利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暂扣赃款人民币10151732.8元及赃物朱砂矿石一块、没收象牙状工艺品一件,上缴国库;尚欠赃款人民9414082.2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1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试,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尚欠赃款人民9414082.2元继续追缴(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得4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利辉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利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利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黄利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5号

罪犯崔俊,男,1980年9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崔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本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崔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投入凯里监狱分流中心,2019年2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分,文化 免,技术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非法所得5万予以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4个;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崔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五个月,该犯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崔俊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刘祥发,男,1991年7月10日生,东乡族,小学文化,贵州福泉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祥发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祥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祥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祥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祥发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齐基举,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

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调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3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齐基举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齐基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齐基举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齐基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齐基举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黄龙,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8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龙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黄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黄龙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李仁超,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调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交纳1000元/收据赃款25862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仁超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仁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仁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仁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仁超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刘老七,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贵州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12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调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老七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老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老七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老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老七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汪长江,男,1986年8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3日投入北京市天河监狱,2013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2000千元(已缴纳2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长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长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二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汪长江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汪长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李学先,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3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学先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学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学先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学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学先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陈鹏,男,1991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投入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6年9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5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鹏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鹏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王明华,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减刑的,书写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赃款2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3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明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明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明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刘新良,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邵东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罪所得279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证予以没收销毁。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调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新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新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新良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新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新良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胡晓波,男,1995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少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调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交纳1000元/收据,犯罪所得6226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晓波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晓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晓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晓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胡晓波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柳浪,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监表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柳浪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柳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柳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柳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柳浪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李林林,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俱领。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一次综合记功转换表2个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5个表扬,共计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林林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林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林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林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王汉成 ,男,1997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410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百元总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5年9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2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汉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汉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汉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汉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汉成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钱廷富 ,男,19845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4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钱廷富 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廷富 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钱廷富 减刑八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钱廷富 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丁富超 ,男,1976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6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2013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6年9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4月29日因自伤自残被记过处分一次;2016年6月30日因自伤自残被紧闭十五天处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改积转换表扬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富超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富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富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丁富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丁富超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吴易谦,男,1994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毒资人民币17300元依法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涉案毒资人民币173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4个,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符合吴易谦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易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易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易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吴易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王兴刚 ,男,1983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3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本人及同案、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9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三人民事赔偿共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兴刚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兴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兴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兴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7号

罪犯严再海 ,男,19844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1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已缴纳800/收据),赃款赃物14832元继续追缴(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一次综合记功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4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再海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再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再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严再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严再海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杨望,男,199210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1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连带赔偿原告人费用14236.74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投入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月;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5000元/收据),连带赔偿共14236.74元(已缴纳2847.35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望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韩万平 ,男,19814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1119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韩万平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万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韩万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韩万平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吴凤亮,男,19654月11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61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1刑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凤亮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凤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凤亮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凤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吴凤亮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1号

罪犯王建林,男,19717月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3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24000余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建林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建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建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邵海陵 ,男,1983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112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实施诈骗非法所得219606.5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收据);非法所得219606.5元继续追缴(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邵海陵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且犯罪情节严重,危害程度较大,从严改变减刑幅度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邵海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邵海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邵海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邵海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张登益,男,1986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9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9000元人民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5739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3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获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已缴纳1000元/收据),退赔135739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登益罪犯韩万平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登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登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登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登益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蔡江,男,1996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44元。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入监白云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7年3月24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91分,文化免考,技术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304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江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建议从严改变减刑提请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蔡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七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蔡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蔡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龙超红,男,1963年7月2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2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2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六项,认定龙超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6年4月26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80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超红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超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超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建议对罪犯龙超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龙超红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刘敏,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赃款759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终字第61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6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930止)

该犯自2012年2月15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93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缴纳/收据),涉案赃款759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2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4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敏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敏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杨德信,男,1988年9月29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加上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000元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刑期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4月19日从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1年4月19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一般,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8月31日因私藏一类违禁品被禁闭十五日;2015年4月27日因不服从管理被禁闭十五日日;2016年1月4日因私藏一类违禁品被禁闭七日。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92分,文化免考,技术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交纳/收据),退赔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一次监狱表扬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4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德信有部分履行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和多次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从严扣减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德信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德信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德信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王旭,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822

该犯自2012年12月4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旭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旭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旭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旭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韦兴忠,男,1963年4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618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2007年8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5日投入贵阳监狱,2007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6个月;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1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该犯自2007年10月25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88分,文化免考,技术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兴忠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兴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兴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韦兴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韦兴忠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阎志刚,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6年6月27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2000元/收据),赃款赃物2283947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阎志刚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阎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阎志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阎志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阎志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陈凯,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85万元给被害人彭涛,退赔人民币200万元给被害人程树。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6年6月27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93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纳10000元/收据),退赔385万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凯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凯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6号

罪犯寇武,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贵阳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8,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刑二初字15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违法所得人民币3404901元依法收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俱领。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投入监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7年3月24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交纳24000元/法院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寇武有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而不履行,建议减刑幅度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寇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六个月,因其系金融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寇武减刑个五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寇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张连斌 ,男,19684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121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赃款1237620.92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5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退缴违法所得900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继续追缴张连斌违法所得33.762092元,上交国库。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8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0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3.762092元(已缴纳/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连斌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连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连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连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连斌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杨文祥,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贵阳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8月7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人民币5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2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3日)。

该犯自2014年11月27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期考试成绩合格: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人民币5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8年6月5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文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文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文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文祥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张宝祥,男,1963年7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宝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宝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宝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宝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宝祥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王伟,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907.55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907.55元(已履行/黔西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四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伟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李正兵,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3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8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正兵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正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五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正兵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正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罗明东,男,1990年11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违法所得215586元予以追缴(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共计表扬7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明东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明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星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明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罗明东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胡方凯,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方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方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方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方凯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方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胡方凯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高山劲松,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山劲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3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涉案金额2308元及手机1部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山劲松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山劲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山劲松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七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高山劲松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高山劲松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吴才东,男,1987年10月22日生,仫佬族,小学文化,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4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才东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但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未履行,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才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才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吴才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吴才东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马世朋,男,199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应扣除马世朋亲属已赔偿的1000元,刘如彬亲属已赔偿的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2022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个人已赔偿17000元/收据、判决书、谅解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5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世朋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世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世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世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马世朋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刘飞,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涉案金额116943元及12部手机、1台相机、1台笔记本电脑、1块手表、1双皮鞋未退赔)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共计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飞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飞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王维,男,1992年3月2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作案工具吉利轿车一台予以没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3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30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涉案金额64773元)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维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因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维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唐官正,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十年一个月零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总和刑期十年七个月零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6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新罪判决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共计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官正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因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唐官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官正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唐官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唐官正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贾广,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3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共同涉案金额71210元未退赔)/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共计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贾广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因罚金4.5万元未履行,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贾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贾广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贾广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贾广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蔡流芳,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84400元继续追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5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844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流芳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因罚金5000元未履行,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蔡流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流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蔡流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蔡流芳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陈远兴,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至2020年8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远兴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远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远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远兴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成发廷,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81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3374.27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8000元(未履行/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成发廷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减刑幅度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成发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成发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成发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成发廷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66号

罪犯黄大奎,男,1990年12月1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剩余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至2020年6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3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剩余赃款、赃物31251元依法继续追缴(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大奎不能证明无财产履行能力,建议减刑幅度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黄大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大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黄大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黄大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李波,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罪所得赃款10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废旧手机二部、塑料瓶一个、剪刀一把、蜡烛一支及摩托车一辆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至2020年1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赃款1080元(已交纳/收据/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波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波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马武伦,男,1976年10月1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苗族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毒资8250元、作案工具两辆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至2020年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技术教育8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武伦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武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武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武伦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马武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韦海,男,1980年5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至2023年6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海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韦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韦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韦海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0号

罪犯熊贻本,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贻本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贻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贻本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六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三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熊贻本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熊贻本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徐伟,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489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人提出上诉,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送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至2020年7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六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徐伟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徐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杨华,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5日送白云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9月10日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至2020年8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赵万春,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2023年4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万春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赵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万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赵万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赵万春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左权友,男,1989年8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5月27日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97936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左权友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左权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权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左权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左权友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5号

罪犯李远鹏,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210号,认定李远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一年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年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6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二次改积转换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远鹏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远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远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远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远鹏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罗小约,男,1963年5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70号,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小约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小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小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罗小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杨明刚,男,1995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明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明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明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卢小平,男,1979年9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5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小平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小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卢小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卢小平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魏兴华,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涉案假酒均应悉数没收销毁。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6万元(未缴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魏兴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兴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魏兴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魏兴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张应书,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77352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77352元(未交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一次综合记功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6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应书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应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张应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应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马勇,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毒品予以没收。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勇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五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马勇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马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杜黎鸿,男,1974年10月3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贵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62343.6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黎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智经济损失3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黎鸿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黎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黎鸿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六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杜黎鸿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杜黎鸿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3号

罪犯杨登华,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4日投入贵阳监狱,2007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8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共计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登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登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登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登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7号

罪犯文际金,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1月12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交纳/困难证明);个人所得赃款、赃物(已退缴/新华路派出所出具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三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9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3个表扬,共计表扬1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际金罚金50000元未履行,系累犯、“三类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文际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际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因其系累犯、金融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文际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文际金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李晓林,男,1972年5月15日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非法所得3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7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8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非法所得3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一次监狱表扬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晓林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晓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晓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晓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熊兴平,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55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1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刑1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4.55万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两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5个表扬,共计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兴平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兴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熊兴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熊兴平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杨荣忠,男,1974年6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人民币95000元依法继续追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赃款人民币950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2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万元、赃款95000元(已交纳/收据、法院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二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共计表扬10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荣忠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荣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荣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荣忠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8号

罪犯杨北春,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交纳),退缴贪污的赃款17168元(此款暂存本院)发还开阳县永温镇人民政府。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投入白云新收分流中心,2016年10月26日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万元、赃款17168元、违法所得12000元(已交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北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北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六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北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北春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92号

罪犯白廷宇,男,1980年12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白廷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白廷宇、蒙延文共同退赔人民币953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收据)2、责令被告人白廷宇、蒙延文共同退赔人民币953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09.76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白廷宇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295元,狱内账户余额14.14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罪犯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廷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白廷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 月5日

 附:罪犯白廷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93号

罪犯蔡杨,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2212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认定蔡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2212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2、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2212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为71.5分,折算为607.75分,获得表扬1个;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02月至2019年6月获得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杨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蔡杨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 月5日

 附:罪犯蔡杨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94号

罪犯甘林艳,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认定甘林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90381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月6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2、涉案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90381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为104.2分,折算为885.7分,获得表扬1个;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17.02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06.1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98.8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1.1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02.72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林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甘林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 月5日

 附:罪犯甘林艳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95号

罪犯郭涛,男,1989年6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罚金人民币21500元,继续向被告人郭涛、黄维肖追缴赃款人民币670元。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8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21500元(未缴纳)。2、继续向被告人郭涛、黄维肖追缴赃款人民币67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54.48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40.48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02.18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59.58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郭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 月5日

 附:罪犯郭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96号

罪犯何鹏,男,1979年12月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85702元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收据);2、涉案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85702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60.6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表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4.17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9.67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0.17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1.67分,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76.92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从严扣二个月,建议对罪犯何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何鹏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胡贵洪,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贵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27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3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46.45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5.82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10月1日2018年2月28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02.6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72.6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50.82分,获得1个表扬; 2019年02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2.42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贵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贵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胡贵洪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98号

罪犯胡华鹏,男,1997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华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投入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35.57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0.27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08.37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99.27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华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华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胡华鹏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99 号

罪犯李江,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5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日投入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0.4分,获得1个表扬;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3.35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00号

 罪犯梁德术,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德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2日。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为73.2分,折算为622.2分,获得表扬1个;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15.65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66.75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47.95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00.55分,获得1个表扬; 2019年02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2.25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德术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188.23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德术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梁德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梁德术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01 号

罪犯宋江,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400元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少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收据);2、赃款400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137.7分,折算为1170.45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84.4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68.9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87.4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34.6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75.3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十年以上暴力犯罪、财产刑未履行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宋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宋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02 号

罪犯徐光祥,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光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7.9分,获得1个表扬;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88.1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光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徐光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徐光祥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03号

罪犯晏猷飞,男,1993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晏猷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5580元继续追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认定晏猷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收据);2、涉案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5580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起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为102.5分,折算为871.25分,获表扬1个;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07.02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32.3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96.3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42.66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晏猷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财产刑未履行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晏猷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晏猷飞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04号

罪犯杨大毅,曾用名杨大利,男,1993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88刑事判决,认定杨大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月17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为99.6分,折算为846.6分,获表扬1个;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08.8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66.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0.6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61.6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70.7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大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大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大毅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05 号

罪犯杨明昌,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31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贞刑初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昌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月2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47.5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9.4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96.9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62.2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72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明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明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明昌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06号

罪犯杨云茂,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2年10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云茂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5日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

2010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2014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2016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为93.1分,折算为791.35分,获表扬1个;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01.65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2.15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4.45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83.45分,获得1个表扬;2019年02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2.8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云茂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扣减一个月,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杨云茂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云茂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张洪彩,男,1992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1日止。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为123.5分,折算为1049.75分,获表扬1个;,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49.94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52.64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31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54.60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11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05.2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5.3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洪彩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240元,狱内账户余额15.42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洪彩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张洪彩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洪彩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08 号

罪犯张习志,男,1955年10月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习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投入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59.14分,获得1个表扬;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36.14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91.94分,获得1个表扬; 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52.14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习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习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习志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09 号

罪犯赵欢云,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欢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54.4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41.9分,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710.5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93.4分,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76.6分,获得1个表扬;2019年02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6.5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欢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欢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赵欢云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10 号

罪犯蒙冠伏,男,1994年2月27日生,瑶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蒙冠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投入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11.8分,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1.6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冠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蒙冠伏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蒙冠伏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11号

罪犯杨丙学,男,1949年4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3月9日,贵州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杨丙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8日投入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01.3分,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07.6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丙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杨丙学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丙学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12号

罪犯彭臣虎,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臣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考评周期累计积分628.2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臣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彭臣虎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彭臣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13 号

罪犯周义才,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义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9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义才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建议对罪犯周义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义才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14号

罪犯刘元元,男,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元元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财产刑未履行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元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元元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15 号

罪犯李启坤,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启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5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启坤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启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启坤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16 号

罪犯杨光明,男,1979年3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6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9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明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209.4元,狱内账户余额37.19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建议对罪犯杨光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光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17 号

罪犯谢尧成,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6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务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尧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8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尧成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89.79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尧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建议对罪犯谢尧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谢尧成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18号

罪犯黄克顺,男,1978年9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刑县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克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尚有余罪漏罪,2015年11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刑县初字第3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克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上原判刑期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5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黄克顺、黄杰、黄海军、钱俊杰各退赔被害人岳恒俊、高宣茂经济损失4000元;被告人黄克顺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恒俊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54.71元,互付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5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收据);民事赔偿5554.71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克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克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黄克顺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19 号

罪犯张志祥,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45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8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2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志祥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324.88元,狱内账户余额193.77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志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建议对罪犯张志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志祥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20号

罪犯周云贵,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云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5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云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云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云贵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21号

罪犯汪克江,男,1988年11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5)贵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克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4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克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汪克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汪克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22号

罪犯帅国祁,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帅国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95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4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4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95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帅国祁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315.92元,狱内账户余额560.2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帅国祁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建议对罪犯帅国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帅国祁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23 号

罪犯苟云富,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3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苟云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4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苟云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苟云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苟云富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24 号

罪犯王勇,男,1989年3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4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30000元(未缴纳);2、赔偿受害公司损失59190元(未缴纳);3、违法所得96175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25号

罪犯秦伟,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方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4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八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秦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秦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26号

罪犯李青松,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青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6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5000元(已交纳/收据);2、民事赔偿10000元(已交纳/收据);3、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青松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青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青松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27号

    罪犯程贵来,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程贵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4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75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贵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程贵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程贵来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28号

罪犯黎德伟,男,199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9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7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黎德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4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德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黎德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黎德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29 号

罪犯李应开,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应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4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应开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应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应开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30号

罪犯王盛民,男,1994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盛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9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11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1004.87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盛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七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盛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盛民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31号

罪犯李帆,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9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1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量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尚有余罪漏罪,2017年9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0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5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11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36000元(未缴纳)2、违法所得7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帆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五个月,因其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帆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帆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32号

罪犯彭健,男,1995年3月24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3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投入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8年7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彭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彭健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33 号

罪犯杨学洪,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学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不当,提出抗诉。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5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学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8年7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学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四个月,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学洪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学洪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34号

罪犯喻学武,男,1987年01月0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07月0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0年01月10日起至2022年07月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7月2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0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2014年01月2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3月0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5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04月获1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喻学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喻学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喻学武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35号

罪犯刘志,男,1989年12月0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01月08日起至2024年01月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4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7月0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8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原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5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志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36号

罪犯葛俊,男,1991年12月21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0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认定葛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0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01月29日起至2023年0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次表扬,2017年08月至2017年12月获1次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次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1次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获1次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葛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减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葛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葛俊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37 号

罪犯陈伦伦,男,1995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08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伦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伙同他犯共同退赔被害人81348元,赃款3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01月03日起至2021年01月0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合格,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退赔被害人81348元(未履行)、赃款3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01月至2019年05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伦伦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299.05元,狱内账户余额13.89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伦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伦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伦伦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38 号

罪犯何兴明,男,1958年0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6月1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兴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0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2月18日起至2021年0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8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0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合格,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01月至2018年06月获1次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1月获1次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5月获1次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兴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何兴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何兴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39号

罪犯王正元,男,1971年09月12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0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字2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伙同他犯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981.5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6月0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665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判决,认定王正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伙同他犯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981.5元。刑期自2016年11月03日起至2020年11月0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0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合格,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赔偿民事诉讼1981.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04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正元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207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正元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正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正元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40号

罪犯王清明,男,1981年03月12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06月26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清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11月04日起至2020年11月0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4分,文化合格,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价值2983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至2018年0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03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清明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295元,狱内账户余额14.14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罪犯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清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清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清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41号

罪犯周围,男,1974年02月0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06月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合格,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至2018年09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围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140.76元,狱内账户余额14.43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围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42号

罪犯贺胜林,男,1993年08月0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06月0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贺胜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责令被告人贺胜林等3人退赔被害人36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0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合格,技术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000元(未缴纳)、3人退赔被害人36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04月获1个表扬。共计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贺胜林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84.71元,狱内账户余额2.2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胜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贺胜林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贺胜林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43号

罪犯白树华,男,1975年07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白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03月01日起至2022年0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8分,文化合格,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判决书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原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03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树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白树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白树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44 号

罪犯汪申后,男,1969年0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04月2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9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申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42.93元,刑期自2016年11月06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8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08月0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合格,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42.9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8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申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汪申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汪申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45号

罪犯陈鸿江,男,1993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05月0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二审对该犯维持原判,认定陈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03月17日起至2028年0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02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合格,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03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鸿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鸿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鸿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46 号

罪犯梁亿珍,男,1990年07月1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04月11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亿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合格,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8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3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亿珍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梁亿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梁亿珍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张启华,男,1977年0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5月2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0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1月24日起至2024年0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合格,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次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2月获1次表扬,2018年03月至2018年07月获1次表扬,2018年08月至2019年01月获1次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启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启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启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48 号

罪犯彭佑强,男,1968年07月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7月0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佑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0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06月22日起至2021年0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9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合格,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次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次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6月获1次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1次表扬,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获1次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佑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彭佑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彭佑强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49号

罪犯石建军 ,男,1995年01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57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07月02日起至2021年07月0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1月0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6分,文化合格,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原考评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获1个表扬,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建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石建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石建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50号

罪犯康胜,男,1970年0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05月0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康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2月08日起至2021年12月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06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0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2月07日止。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07月0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8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价值2805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01月至2019年05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康胜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月均消费335.08元,狱内账户余额407.06元,消费低于全监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6.63元,不能认定其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情形,从严扣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建议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该犯余刑不足可提请减刑七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康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康胜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韦明华,男,1975年10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09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明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1月09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0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4月26日止;2017年0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88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原考评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明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韦明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韦明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52号

罪犯王帮均,男,1968年0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帮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0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0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07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0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于2014年6月23日该犯在监内殴打他犯被给予记过行政处罚;2014年12月5日因在生产现场殴打他犯被给予禁闭行政处罚;2014年12月22日该犯在禁闭期间未认识自己错误并扬言期满后继续殴打他犯被给予禁闭行政处罚;2015年4月8日该犯自伤自残被给予记过行政处罚;2015年11月16日该犯伙同他犯对二名罪犯殴打被给予禁闭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合格,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帮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服刑期间多次违规违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帮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帮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53号

罪犯陈德勇,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64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06月10日起至2027年06月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02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合格,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获1个表扬,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德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德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德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54号

罪犯詹登超,男,1983年0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01月1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湄刑执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詹登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搜缴的毒资37370元人民币、用于贩毒的手机14部、大灵通电话1部、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15年01月19日起至2024年04月0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0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6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书,剩余部分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詹登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詹登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詹登超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55号

罪犯张鲜明,男,1995年12月0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0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鲜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04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5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鲜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鲜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鲜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56 号

罪犯周建华,男,1965年11月0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4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0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合格,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收据),赃款157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5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次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获1次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次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获1次表扬,2018年09月至2019年01月获1次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建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建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周建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57号

罪犯彭永均,男,1973年0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7月0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永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0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9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0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合格,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次表扬,2017年08月至2018年01月获1次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6月获1次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1月获1次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获1次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永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彭永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彭永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58号

罪犯蒋德寿,男,1983年0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7月2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德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09月10日起至2023年09月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3月0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次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次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次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9月获1次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02月获1次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德寿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蒋德寿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蒋德寿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59 号

罪犯张家彬,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家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次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次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次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9月获1次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02月获1次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家彬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家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家彬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660 号

罪犯陈明松,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03月0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0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合格,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次表扬,2017年08月至2017年11月获1次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4月获1次表扬,2018年05月至2018年10月获1次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03月获1次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明松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明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明松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8 号

罪犯何斌,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开阳市人,捕前系开阳市南江乡农业中心副主任。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6月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退缴赃款142500元返还被害单位,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5分,文化合格,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贪污赃款共计142500元(已履行判决书13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03月获一个改积,转换

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三类罪犯(职务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何斌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舒建波,男,1979年0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协勤。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0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舒建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人民币16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02月23日起至2024年0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03月2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8分,文化合格,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60000元(已履行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舒建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三类罪犯(职务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舒建波减刑八个月。建议对罪犯舒建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舒建波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720 号

罪犯舒翔,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白云大队副队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0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舒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赃物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03月28日起至2023年0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01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4分,文化合格,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物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15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个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舒翔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三类罪犯(职务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舒翔减刑八个月。建议对罪犯舒翔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舒翔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1号

罪犯王光海,男,1966年11月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阳市白云区沙文园区服务中心副主任。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6月0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海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0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认定王光海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06月19日起至2022年0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0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88分,文化合格,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13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原考评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光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三类罪犯(职务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光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光海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2号

罪犯邵顺祥,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花溪分局国土资源勘测站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邵顺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8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2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判决书26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邵顺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三类罪犯(职务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邵顺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邵顺祥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3号

罪犯蒲明伟,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明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一年。贪污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受贿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01月30日起至2024年0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06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2分,文化合格,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贪污赃款共计564000元(已履行法院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明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三类罪犯(职务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蒲明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蒲明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柴旺,男,1972年10月5日生,仡佬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工程科副科长兼贵州水盘高速公路优先公司总工程师,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柴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赃款人民币307.4万元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2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零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赃款人民币307.4万元予以没收(已交纳/判决书);2、非法所得人民币42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纳/判决书37页至38页)。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柴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三类罪犯(职务犯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柴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柴旺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7 号

罪犯燕波,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燕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10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4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试,技术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燕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燕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燕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燕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18 号

罪犯张意升,男,1996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意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4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3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意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意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意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意升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19号

罪犯李磊,男,1996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汪健、李磊、刘涛,按照鉴定价格退赔被害人任忠友损失人民币1035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字第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9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8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7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收据);责令汪健、李磊、刘涛,按照鉴定价格退赔被害人任忠友损失人民币1035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磊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磊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20 号

罪犯姜远龙,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姜远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9月14日投入太平分流中心;2016年11与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试,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远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远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姜远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姜远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21号

罪犯张春宝,男,1998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8年2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试,技术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春宝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张春宝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张春宝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李波,男,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波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5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2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免试,技术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附困难证明);盗窃六次,盗窃金额4729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610.98分根据新考核办法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波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23号

罪犯申庆才,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8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申庆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投入太平分流中心;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庆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申庆才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申庆才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申庆才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 )黔沙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熊万层,男,1995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3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万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熊万层、郭立棚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会才、罗来仙、朱代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遵义新收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试,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熊万层、郭立棚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会才、罗来仙、朱代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1077.8分根据新考核办法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万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万层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熊万层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熊万层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25号

罪犯潘乐国,男,1997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2.517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2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7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试,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2.517万元予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乐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乐国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潘乐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潘乐国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26号

罪犯郭琼斌,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琼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860号刑事裁定,认定郭琼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1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试,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琼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琼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郭琼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郭琼斌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 )黔沙狱减字第 527号

罪犯李凤君,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凤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8日投入遵义新收分流中心;2016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试,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695.3分根据新考核办法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凤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凤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凤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凤君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28 号

罪犯王兴勇,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6月3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王兴勇4人违法所得尚未退赃部分34566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投入忠庄新收分流中心;2016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尚未退赃部分34566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兴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兴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王兴勇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29 号

罪犯尹志忠,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4月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志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10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志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志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尹志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尹志忠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0 号

罪犯马尾付,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尾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9月8日投入太平分流中心;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试,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尾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尾付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尾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马尾付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531 号

罪犯杨勇,男,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8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4日止);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试,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1052.98分根据新考核办法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 532号

罪犯卢学云,男,1977年5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学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缴纳/);赃款4595元依法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2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20日止);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试,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缴纳);赃款4595元依法予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新考核办法评审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学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学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卢学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卢学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4号

罪犯乐祥玉,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认定乐祥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22.7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3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裁定减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2018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交纳/收据);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22.7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乐祥玉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平均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乐祥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乐祥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乐祥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乐祥玉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陈万财,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增城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万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云白云新收分流中心,2014年11月26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2018年8月13日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30000元(未履行);2、非法所得222256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万财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于平均水平,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万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万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万财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杨光宇,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光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缴纳/收据)。赃款181372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计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光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杨光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7号

罪犯曹横,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曹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收据);被抢财物共计价值19599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共计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横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曹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曹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曹横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8号

罪犯刘庭友,男,1969年7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庭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缴纳)。赃物价值242020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计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庭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庭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庭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庭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刘庭友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699号

罪犯龚炳云,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炳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事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2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赔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共计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龚炳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炳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炳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龚炳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龚炳云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0号

    罪犯赖中杰,男,1991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赖中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精神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未缴纳);赃款14486元及手机三部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共计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赖中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赖中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赖中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赖中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赖中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01号

罪犯曹阳,别名地萝卜,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6日送白云新收分流中心,2013年4月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2013年4月7日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表扬3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4个;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曹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曹阳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29号

罪犯邹邦林,男,1949年4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贵州省水城汽车运输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正县级),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邹邦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赃款211万元应予追缴,其中169万元已追缴,余款42万元继续追缴。本人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7月22日送金华监狱服刑,2009年8月1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2013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42万元继续追缴(缴纳2.38万元/收据)。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执270号之一未查询到该犯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7)黔02执270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邹邦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邦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邹邦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邹邦林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岳洋,男,1980年2月0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原系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岳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9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07日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裁定减刑7个月15天。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4日止。

该犯在开始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93万元(已缴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4个;共计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岳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岳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岳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岳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岳洋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沙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李忠华,男,1966年3月02日生,穿青人,本科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原系纳雍县张家湾镇张维中学总务主任兼会计。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忠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所交赃款91586元依法发还纳雍县财政局。刑期2014年12月02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4日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5个月。

该犯在开始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91586元(已缴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忠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忠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忠华卷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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