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99495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7-15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0年提请减刑建议书(1-23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号
罪犯朱龙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龙海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5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9月10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4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龙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龙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龙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朱龙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朱龙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号
罪犯邓仁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仁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6日送贵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7年9月4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9年1月13日);2012年6月至2016年12月先后三次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五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0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仁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仁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仁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邓仁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邓仁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号
罪犯黄荣贵,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独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荣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13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与同案犯黄荣飞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7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6月25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2014年4月24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犯罪所得赃款,责令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9年3月2日晚与罪犯罗华、罗尤峰、陈小军在一监区一分监区厕所门口用自制麻将纸牌赌博,2019年3月7日被警告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2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交纳2000元/法院证明),赃款人民币3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荣贵狱内消费较高,狱内账户余额较多,2019年3月2日因赌博被警告处罚,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荣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荣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黄荣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黄荣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号
罪犯程明章,1968年8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明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6月25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4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纳2000元/收据),赃款人民币118000(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程明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明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明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累犯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程明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程明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号
罪犯陈飞,1991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5分,文化免考,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2000元/收据),赃款人民币17651元继续追缴(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6号
罪犯李苏麟,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苏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1364.75元。继续追缴赃物黄金项链一根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1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1000元/收据),民事赔偿人民币81364.75元(未赔偿),赃物黄金项链一根(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苏麟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苏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苏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苏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苏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杨钦源,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钦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1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钦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钦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钦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杨钦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杨钦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号
罪犯吴福平,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7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1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四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福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福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吴福平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福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号
罪犯尹奎,1991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4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3分,文化免考,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4000元(未赔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尹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尹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尹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黄应洪,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应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60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余罪,2013年6月1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加上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8分,文化74.5分,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收据),
赃款赃物6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应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应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应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黄应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黄应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1号
罪犯王文喜,1976年12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2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4分,文化85.5分,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0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文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八个月,因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文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文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李兴贵,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7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3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兴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兴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李兴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兴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符全富,1994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符全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8分,文化83分,技术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符全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符全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符全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符全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符全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张毅,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第65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400元给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0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0月9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3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交纳)。退赔4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四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潘进昂,1968年6月10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进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7日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2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0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四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进昂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进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进昂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潘进昂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潘进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号
罪犯赵洪,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5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3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5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人民币456530.67元(案发后退赃135149元/判决书45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四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赵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赵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刘大顺,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大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1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1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大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大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大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大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号
罪犯皮湘,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皮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5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3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收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5500元(未赔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四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皮湘属于有部分财产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皮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皮湘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皮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皮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号
罪犯王侦,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合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5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陈皓,1993年6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与同案犯饶子晟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1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1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皓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皓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皓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附:罪犯陈皓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李洪,男,1991年9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十年以上强奸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徐鸿彬,男,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5 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鸿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尚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2000元(已缴纳/收据);2.赃款2610元(已缴纳/收据及判决书3页写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鸿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鸿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鸿彬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徐鸿彬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徐鸿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号
罪犯罗在勋,男,1976年12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6 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在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在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在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在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十年以上强奸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罗在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在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邓洪红,男,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洪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欠赃物、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该犯在2014年12月26日该犯因殴打他犯被记过处罚;2016年3月2日该犯自伤自残被记过处罚并严管30天;2016年10月21日该犯殴打他犯被禁闭处罚15天,2016年11月28日该犯为了逃避禁闭处罚在严管分监区自伤自残被禁闭处罚10天,在此违规后该犯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5000元(已缴纳/收据)。2.赃款740元,赃物手机三部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洪红考核期内有多次违规违纪记录,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洪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洪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邓洪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邓洪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5号
罪犯谭化模,男,1985年3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1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化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873.53元。犯罪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7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4000元(未缴纳);2.民事赔偿5873.53(未缴纳);3.赃款374元,赃物挎包一个,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化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化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化模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谭化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谭化模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6号
罪犯熊点军,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点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6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3000元(已缴纳/收据)2.赃款3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点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点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点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熊点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熊点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杜雪林,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雪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5000元(已缴纳/收据)。2.赃款278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雪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雪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杜雪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杜雪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杜勇,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2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12年12月2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十三个月;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杜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杜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成进军,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进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成进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成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成进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成进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成进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徐勇,男, 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4号判决,认定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00元, 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兴义市人民法院(2012)黔义刑初字第24号判决对徐勇的判决判决项。刑期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自2011年7月20日起 至2020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方面,2016年7月15日在监区组织清监过程中,在该犯储物箱内搜出MP4,被处禁闭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0分,文化75,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1个转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2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徐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徐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陈祖应,男, 1981年9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6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46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祖应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3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3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4年4月2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2分,文化75分,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赃款1900元,赃物手机两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祖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祖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祖应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祖应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祖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冯焕良,男, 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3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焕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0月28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2分,文化免考分,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获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3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冯焕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焕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焕良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冯焕良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冯焕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徐利黔,男, 1994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2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6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利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由被告人徐利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世裕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5863.1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承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45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桃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337.91元。刑期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81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13657.1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利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利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利黔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徐利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徐利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4号
罪犯杨江,男, 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8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江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5日送忠庄监狱,2013年8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杨江在服刑期间狱内又犯罪,2014年3月19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99号判决,认定杨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原未执行刑期六年八个月零二十三天,并处罚金35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零二十三天,并处罚金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
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自2014年3月19日起 至2020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4分,文化64.5分,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元(未缴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杨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杨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5号
罪犯张青龙,男, 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1日,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龙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5年8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缴纳/收据),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145469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4个表扬。
六、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青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青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张青龙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青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冉茂发,男, 1989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6月7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7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茂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1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6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冉茂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茂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冉茂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冉茂发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冉茂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吴道文,男, 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2月5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842号判决,认定吴道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道江、吴道文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1300元退赔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9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0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吴道江、吴道文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1300元退赔被害人陆元林、何锡林(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道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道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吴道文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道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8号
罪犯梁兵,男, 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梁兵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5月2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6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兵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主犯,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梁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梁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梁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涂富勇,男, 1998年1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涂富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同案及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4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涂富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富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涂富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涂富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姚志君,男, 1986年12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0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志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5年7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3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罚金5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姚志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志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志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姚志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姚志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吴维,男, 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0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送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1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吴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刘光勇,男, 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5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光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8分,文化75,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缴纳/困难证明),赃款赃物983元、手机三部继续追交发还被害人俱领(未履行/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至2017年5月、2017年6至2017年10月、2017年11至2018年4月、2018年5至2018年9月、2018年10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光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刘光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光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刘康,男, 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4刑初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2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康身为教师,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刘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周成龙,男, 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2年1月12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0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成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成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成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周成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5号
罪犯何平平,男, 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平平犯强奸罪,判处有徒刑十三年,剥夺自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5年8月2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2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平平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程度大,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平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何平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何平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黄荣飞,男, 1989年10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1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独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荣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5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4年6月25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罪犯黄荣飞因漏罪,2014年1月16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4号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荣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黄荣飞、黄荣贵犯罪所得赃款,责令退赔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
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0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缴纳),犯罪所得赃款18000余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荣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荣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黄荣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黄荣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7号
罪犯陈华,男,1986年3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3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华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6日送白云监狱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2分,文化75分,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8号
罪犯肖诗华,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4日,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47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8日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3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6年8月2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2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诗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诗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肖诗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肖诗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49号
罪犯王龙发,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龙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2年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龙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改积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龙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龙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王龙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龙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0号
罪犯穆昌林,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穆昌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昌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穆昌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穆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昌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穆昌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穆昌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吴道荣,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阿市乡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道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狱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道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道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道荣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道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道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韦福祥,男,1981年12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福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福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福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福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福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韦福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韦福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李朝清,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朝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朝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交纳),赃物价值83206.46元(未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朝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朝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朝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朝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朝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4号
罪犯罗朝忠,男,1957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5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册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朝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筑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2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朝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交纳),民赔1000元(已缴纳/法院收条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监表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朝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朝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朝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朝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朝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刘长明,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长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90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长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9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长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长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长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长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长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6号
罪犯何克军,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8刑初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3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克军在考核期内违反监规纪律,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克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何克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何克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杨树荣,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树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2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树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获表扬7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树荣系累犯也系毒品再犯,建议监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树荣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杨树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杨树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8号
罪犯田井才,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7月3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井才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4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狱服刑,2007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2年6月8日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4年12月3日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6月28日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井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井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井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井才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田井才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田井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安平全,男,1985年4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赫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平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2年3月1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平全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期间,被禁闭2次,记过处罚1次,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2个改积转换6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安平全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纪律,综合考虑,建议监狱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平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平全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安平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安平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潘怀富,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怀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起止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怀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怀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怀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怀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潘怀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潘怀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61号
罪犯余晓红,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晓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起止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晓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晓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晓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晓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余晓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余晓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62号
罪犯罗家怀,男,1967年7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家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家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家怀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罗家怀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家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李淋,男,1996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起止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分流中心狱服刑,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法院执行裁定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宋正明,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正明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正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正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正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宋正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宋正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杨智,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5月13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0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缴纳/收据)。
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杨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郭运虎,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运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4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0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运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郭运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郭运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叶飞,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认定叶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1日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2分,文化96分,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叶飞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叶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岳勇,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岳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0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岳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岳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岳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陆秀军,男,1969年10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秀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15000元。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3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6月24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1日止。
该犯在2017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0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已赔偿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31日获得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秀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陆秀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陆秀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0年4 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谭化江,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化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5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72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5000元(已履行法院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化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谭化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4月19日
附:罪犯廖子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刘定友,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定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6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3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6分,文化免考,技术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定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刘定友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廖子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64号
罪犯李晓波,男,1996年3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5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波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试,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晓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晓波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晓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65号
罪犯马恩勇,男,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19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恩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8年2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0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内多次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恩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恩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恩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马恩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66号
罪犯吴治宗,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治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调入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试,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治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治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治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67号
罪犯代德余,男,1995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德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赔3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2分,文化免试,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狱结合其犯罪具体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代德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三个月,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代德余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代德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68号
罪犯曹红,男,1982年3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6日,(2012)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7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2年5月11日调入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1日止),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试,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19599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有同罪前科,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控制在7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曹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从严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曹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曹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69号
罪犯史洪华,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洪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7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免试,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610.98分根据新考核办法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狱内消费过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史洪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史洪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史洪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70号
罪犯王际希,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际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王际希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投入贵阳分流中心;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8日止);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毒资111730元予以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际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际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际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71号
罪犯毛生勇,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毛生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2年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试,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1338.58分,根据新考核办法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狱内消费过高,有同罪前科。建议从严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毛生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毛生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毛生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72号
罪犯唐洪涛,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2年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8月18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6分,文化免试,技术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赃物价值人民币62652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1376.83分,根据新考核办法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唐洪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唐洪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73号
罪犯张聪,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北海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9月8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日
起至2021年6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137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7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试,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4010元。(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聪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74号
罪犯何贵平,男,1976年10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5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贵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3年4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5月20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试,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贵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何贵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何贵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75号
罪犯罗显珠,男,1976年8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显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2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试,技术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显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罗显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显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76号
罪犯王杨,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3年4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5日止);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试,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77号
罪犯莫文杨,男,1980年11月29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5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莫文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投入贵阳白云流中心;于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试,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500)赃款人民币244789元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212万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658.75分根据新考核办法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文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莫文杨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莫文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78 号
罪犯卢朝贵,1979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朝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5000元。
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3年3月14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朝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朝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朝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卢朝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 月19日 附:罪犯卢朝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周训江,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年)铜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训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罚金50000元;2.继续追缴该犯及同伙盗窃犯罪价值199338元电缆线。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年10日投入遵义新收分流中心;于2015年4年28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50000元(已缴纳3000.00元附收据);2.继续追缴该犯及同伙盗窃犯罪价值199338元电缆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02月、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训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训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训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 月19日
附:罪犯周训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张明明,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3年4月7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明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明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张明明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明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1号
罪犯刘吕,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吕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2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5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吕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刘吕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2号
罪犯罗方祥,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6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方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该犯赃款赃物115735元(不含未鉴定车辆)。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投入遵义新收分流中心;于2017年2月27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84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2.继续追缴该犯赃款赃物115735元(不含未鉴定车辆)。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方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方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方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方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方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刘吉军,1976年8月16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吉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金额491000元,赃物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4年2月28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20000元(未缴纳,附困难证明);2.继续追缴诈骗金额491000元,赃物返还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吉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吉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刘吉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吉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吴再江,1956年7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再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2日投入凯里新收分流中心;于2015年5月20日入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8年8月13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4日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再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再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再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再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再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5号
罪犯肖涛,1998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8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涛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89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8年2月2日入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肖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 日
附:罪犯肖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金剑辉,1972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剑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1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共计5526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4年2月28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罚金21000元(未缴纳,附困难证明);3.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共计5526元返还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狱内消费过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剑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剑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金剑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金剑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7号
罪犯王建军,1993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共计4249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2年6月11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罚金30000元(已缴纳6000.00附收据);3.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共计42490元返还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建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建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建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8号
罪犯严开荣,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开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3年1月31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开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开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开荣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严开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严开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姜华,1978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没收财产30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3年4月7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姜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姜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 月19日
附:罪犯姜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刘学荣,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学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1.罚金20000元;2.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中华牌轿车(已追回);及被害人600元现金。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24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投入凯里新收分流中心;于2017年3月24日入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8年8月13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7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20000元(未缴纳);2.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中华牌轿车(已追回);及被害人600元现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狱内消费过高,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学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学荣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学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 日
附:罪犯刘学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1号
罪犯郑同,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毕节市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93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1.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罚金20000元;3.退赔被害人3548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投入白云新收分流中心;于2016年12月26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8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附困难证明);退赔被害人354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郑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郑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2号
罪犯卢安祥,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安祥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罚金人民币2000元;3.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3万元(已付1万元),余款40000元由二被告相互承担。刑期自2011年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8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1年12月8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2年2月15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附收据);3.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3万元(已付1万元判决书),余款4万元由二被告相互承担。。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两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安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安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卢安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 日
附:罪犯卢安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3 号
罪犯卢永刚,1974年8月2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永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投入遵义新收分流中心;于2017年2月27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永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永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永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卢永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 日
附:罪犯卢永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杨荣贵,1971年4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8月10,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荣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于2008年1月3日入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8年8月13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4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7个月;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8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荣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荣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荣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 月19日
附:罪犯杨荣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5号
罪犯周煌锌,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煌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名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05588.26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2日投入白云新收分流中心;于2019年2月12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两名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05588.2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煌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煌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煌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煌锌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周煌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6号
罪犯代明生,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明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9年2月12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明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明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代明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代明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张邕,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于2016年3月24日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0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邕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8号
罪犯班小亮,1995年0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09月21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1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班小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民事赔偿26634.67(未履行)。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月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初中,技术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6634.67(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班小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班小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班小亮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班小亮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班小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99号
罪犯何吉明,1994年01月0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08月0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吉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民事赔偿5315.36元。刑期自2016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投入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9年3月13日因打架被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被集训学习30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小学,技术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315.36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打架被行政处分,建议监狱结合一贯表现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吉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吉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何吉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令能祥,1985年12月0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43号刑事判决,认定令能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101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22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3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2月0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小学,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赃款10100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监内多次违规,狱内消费过高。监狱结合一贯表现从严改变其提请幅度至7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令能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令能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令能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令能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刘照兵,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照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初中,技术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照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照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照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照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照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潘顺友,1977年05月0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顺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民事赔偿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4日投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0日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24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1月10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文盲,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支付16000元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顺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顺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顺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潘顺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潘顺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史大姜,199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2014年3月13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大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4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9月26日投入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4月28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初中,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缴纳)。追缴赃款赃物1549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史大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大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大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史大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史大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史英发,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8月05日,贵州省仁怀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史英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5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4月28日投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5月0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初中,技术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附法院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史英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英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英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史英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史英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宋邦玉,1984年07月0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05月2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邦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9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2年9月10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3年9月27日因拒绝参加劳动改造被禁闭15天,同时 2013年10月22日被集训教育30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初中,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邦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邦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邦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 ,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宋邦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宋邦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覃海华,1984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覃海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14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大专,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覃海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覃海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覃海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覃海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谭必飞,1986年0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08月0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法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必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5000元人民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7日投入省一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由终身减为7年);2012年6月8日减刑1年3个月;2014年12月30日减刑1年6个月;2017年11月24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03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68分,文化初中,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000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必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必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必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谭必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谭必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童卫国,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09月12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0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童卫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09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2019年1月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初中,技术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童卫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童卫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童卫国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童卫国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童卫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吴长军,1985年11月0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08月13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长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2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1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小学,技术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长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长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吴长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长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徐华兵,1988年01月0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05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华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7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08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年22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4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4年11月21日因使用手机被禁闭处罚、2019年3月13日因打架被行政警告处罚,同时集训学习。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小学,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华兵监内多次违规,综合其考核内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华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华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徐华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杨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7月2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小学,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计获得5个表扬,累计获得6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平监内多次违规扣分,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杨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杨胜银,1989年09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9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5刑初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胜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民事赔偿123225.32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6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小学,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23225.32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共获得4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胜银狱内消费过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胜银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胜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杨胜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赵良华,1962年08月0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0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良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6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投入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小学,技术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计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主观恶性较大,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良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赵良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赵良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周伟,1971年12月0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长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9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4日投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高中,技术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缴纳)。追缴赃款赃物771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周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15号
罪犯张秀洪,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2月2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追缴的货机三,即红色双师牌SS202H—2型号,车牌是贵AD4324,发动机号891300052一辆;红色劲杨牌KY202H—2型号,车牌是贵AE6449,发动机号8A607509一辆;红色的隆鑫牌型号LX200ZH-7一辆依法予以继续追缴退还失主。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赃款赃物38977.86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秀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秀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秀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秀洪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秀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16号
罪犯韩波,男,1988年1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3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4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韩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韩波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韩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邓广学,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猫族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黔威刑初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人邓广荣、邓广学、邓广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王阳军死亡所支出的安葬费13222.50元(扣除已给付的2000元,实际再给付11222.50元),王顺明的抚养费3330.20元,杨二秀的抚养费5233.06元,王燕红的抚养费7265.83元,王燕燕的抚养费12066.48元,王银粉的抚养费15699.41元。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1000元/收据),共同赔偿54817.58元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30日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广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广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广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邓广学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邓广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张生侠,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2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1000,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3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收据),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77.3万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生侠符合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中非法所得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生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生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张生侠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生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19号
罪犯吴双杰,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千元,赃款6755元继续追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赃款6755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2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6755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双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双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双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吴双杰提请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双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陶文刚,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4500元/收据),非法所得6915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文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文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陶文刚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陶文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彭利勇,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缴纳1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2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利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利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利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彭利勇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彭利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陆兴春,男,1991年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7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陆兴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兴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兴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陆兴春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陆兴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朱良玉,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良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良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良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良玉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朱良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24号
罪犯袁文宙,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织金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字1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47元。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47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符合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罚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未履行,结合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文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文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袁文宙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袁文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蒋兴俊,男,1998年1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俱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口罩、刀、取卡针、衣物予以销毁。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纳/收据),犯罪所得904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蒋兴俊符合减刑条件,因犯罪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建议从严改变其提请减刑幅度至6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蒋兴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兴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蒋兴俊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蒋兴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26号
罪犯王德明,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元/收据),违法所得125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一次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德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王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德明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德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27号
罪犯王云,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通信工具手机四部依法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4日,贵州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云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28号
罪犯王俊翔,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17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收据),赃款285元及手机二部、手表一块(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俊翔符合减刑条件,因系上年以上暴力犯罪,且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8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翔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俊翔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俊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胡邦顺,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4月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6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代文、夏光团因刘显亚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4397.42元,扣除之前垫付的40000元,实际再赔偿人民币74397.42元。该犯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被害人114397.42元(已履行40000元/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邦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邦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邦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胡邦顺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胡邦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黄合顺,男,1994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合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合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合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黄合顺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黄合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张龙飞,男,1996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龙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龙飞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龙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张兴贵,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1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0元,上缴国库。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37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兴贵符合减刑条件,因罚金及违法所得未履行,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张兴贵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兴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燕坤,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整(已支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2日,贵州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缴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燕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燕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燕坤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燕坤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燕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34号
罪犯伍小雄,男,1987年11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4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小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小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小雄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伍小雄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伍小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文德勇 ,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蒋德伸、王仙林、文德勇、杨庭顶、周文明、邹天寿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该犯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罪违法所得26484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为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德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德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文德勇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文德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36号
罪犯覃孟华 ,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覃孟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孟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覃孟华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覃孟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王霖,男,1987年9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诈骗赃款145000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诈骗赃款145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为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霖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霖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霖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罗启付,男,1979年9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9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启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启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启付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启付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启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39号
罪犯陈涛,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大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5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2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涛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刘福兵,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2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福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福兵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福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41号
罪犯陈明奎,男,1974年8月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30刑初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24日送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明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明奎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明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42号
罪犯陈玉龙,男,1993年1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该犯本人不服,提请上诉。2011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送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狱内改造一般,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5日因伙同他犯赌博被记过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缴纳/收据),赃物153264.96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玉龙符合减刑条件,因赃款赃物未履行,且在本考核周期有重大违规违纪记录,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玉龙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玉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罗折香,男,1960年6月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1刑初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2018年5月11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送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折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折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折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罗折香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折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刘座成,男,1993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 由被告人李国政、李进、刘座成、王林、杨明刚、王芝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登雄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7530.90元;由被告人李国政、李进、刘座成、王林、杨明刚、王芝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青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1056.34元;由被告人李国政、李进、刘座成、王林、杨明刚、王芝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费20133.05元。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5日从太平分流中心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8720.29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6月30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座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座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座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刘座成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座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廖勇,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合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本人及同案不服,提请上诉,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5日送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狱内改造一般,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7月25日因伙同他犯赌博被记过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2000元(已缴纳2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勇符合减刑条件,因罚金未履行完毕,且因赌博被记过处罚,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廖勇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廖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周超,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未执行刑期四年八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7日从看守所入监忠庄分流中心;2010年2月22日由忠庄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8月10日由福泉监狱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期间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2年8月10日入监以来,狱内改造一般,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0年10月11日因自伤自残被禁闭处罚15天;2011年2月7日因自伤自残被禁闭处罚10天; 2011年5月24日因与他犯打架被禁闭处罚10天;2011年8月17日因与他犯打架被禁闭处罚15天;2012年2月7日反改造被禁闭处罚15天;2012年2月29日被禁闭处罚;2012年9月7日因与他犯打架被警告处分一次;2013年9月6日因与他犯打架被警告一次;2014年1月28日被警告一次; 2014年5月15日因自伤自残被禁闭处罚15天; 2016年5月20日因自伤自残被警告处分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0月16日获记功奖励一次;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超符合减刑条件,因在考核周期内有重大违规违纪记录,罚金未履行,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超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周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陈高权,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3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7651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高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高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高权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高权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高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陈中孝,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中孝符合减刑条件,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节严重,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孝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中孝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中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侯祥飞,男,1997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该犯与同案犯共同退赔75372元。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收据);责令该犯与同案犯共同退赔75372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侯祥飞符合减刑条件,因共同退赔赃款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侯祥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祥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侯祥飞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侯祥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黄才江,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9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令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1903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共计人民币6594元作为赔偿失主经济损失;随案移送作案手机七部予以没收销毁。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2018年1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元/收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9030元(未缴纳);随案移送的赃款共计人民币6594元作为赔偿失主经济损失。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才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才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才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才江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黄才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黄昌文,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扳手、套筒各一把,随案移送铁钥匙片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2015年4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2016年4月22日因私藏一类违禁品现金被禁闭15天处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二次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4个表扬,共计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昌文符合减刑条件,因私藏违禁品被紧闭15日,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昌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昌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黄昌文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黄昌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李大得,男,1995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大得符合减刑条件,因罚金、赃款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大得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大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李荣飞,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0113刑初字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剪刀一把、镊子一把、塑料袋23个予以没收销毁。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2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荣飞符合减刑条件,因违规与他人打架被扣分较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荣飞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荣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刘荣,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交通费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钢丝一根、顶杆一根、封口胶一个、黑色中性笔一支等予以没收,销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收据);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交通费人民币2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4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荣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罗继海,男,1986年5月6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30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继海符合减刑条件,因系累犯、有同罪前科,建议减刑幅度控制在8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罗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罗继海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继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56号
罪犯聂祥海,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纳刑经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失主。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4348.92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聂祥海符合减刑条件,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财产刑及违法所得未履行,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聂祥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祥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聂祥海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聂祥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王高高,男,1996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3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高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高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高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高高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高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许兴品,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25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兴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兴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兴品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许兴品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许兴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杨永相,男,1985年9月4日生,苗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5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潘琴物质损失人民币139700元,退赔被害人陈灵锋物质损失人民币3831.93元。刑期自X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7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潘琴人民币139700元、退赔被害人陈灵锋人民币3831.93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永相符合减刑条件,因有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相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杨永相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杨永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袁仁清,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91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91万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仁清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仁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仁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袁仁清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袁仁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张飞波,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经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929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8929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飞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张飞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飞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飞波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飞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张洪林,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3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4日止)。
该犯自2018年4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01273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洪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洪林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洪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赵国,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8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头盔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2000元/收据);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头盔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赵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罪犯赵国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赵国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赵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周礼贤,男,1992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由被告人陈波法定代理人陈天友及被告人周礼贤、陈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全、宋仙群经济损失30000(含已支付的23000元)。该犯本人及同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0日止)。
该犯2017年12月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周礼贤、陈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含已经给付的23000元)(已缴纳/判决书/谅解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礼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礼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礼贤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礼贤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周礼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薛清,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7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薛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薛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薛清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薛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吴晓瑜,男,1975年3月5日生,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晓瑜、张英武、余小忠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6年3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2017年1月22日在生产车间因私藏自制麻将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190652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晓瑜罚金未履行,且因私藏自制麻将被警告处罚,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晓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晓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吴晓瑜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晓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罗信福,男,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483号,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5年1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5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信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信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信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信福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信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刘君贵,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8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君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君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君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君贵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君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张生亮,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收据);2、赃款、赃物41000(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生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生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生亮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生亮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生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王龙,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8月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81刑初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芳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1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龙符合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9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龙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余小混,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罪所得803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改造表现一般。2016年10月20日因私藏使用MP4被禁闭7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所得803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小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小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小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余小混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余小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葛启阳,男,1993年2月5日生,汉族,职高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葛启阳符合减刑条件,因私藏打火机被扣45分,扣分较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葛启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启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葛启阳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葛启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邓超,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德超、朱珍会、曾子瑜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3年8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邓超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邓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 174号
罪犯罗再富,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仿真手枪、手铐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再富符合减刑条件,因罚金及赃款赃物未履行,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8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罗再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再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罗再富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再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何洪友,男,1993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2年8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交纳4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洪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何洪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洪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何洪友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何洪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胡亮,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8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交纳/判决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亮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亮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胡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胡江,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赃款赃物41163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江符合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抢劫再犯、有前科,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控制在7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胡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胡江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胡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段明贵,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3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玉秀、段志权丧葬费人民币62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玉秀子女段洪圣生活费2600元、段洪达生活费3900元,共计12700元。该犯及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4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7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2012年6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生活费共计12700元(已履行/法院收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段贵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贵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贵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段贵明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段贵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周春雷,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缴纳6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春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春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春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春雷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周春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宋禄义,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禄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宋禄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禄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宋禄义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宋禄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吴泽师,男,1994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泽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泽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泽师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泽师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泽师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蒋秋桂,男,1994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8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160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蒋秋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蒋秋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秋桂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蒋秋桂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蒋秋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吴杰,男,1996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 92分,文化免考,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杰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杰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郭锦,男,1995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0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曾于2018年2月10日因在窗边和围墙外刑释人员交流被集训学习三十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收据);赃款、赃物289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郭锦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郭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蔡仲轩,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仲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贩卖毒品数额较大,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蔡仲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仲轩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蔡仲轩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蔡仲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吴明刚,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5年5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东刑一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6月16日至2007年6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1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5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明刚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明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王珍艰,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7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珍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珍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珍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珍艰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珍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王仙林,男,1983年0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财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22065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5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仙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仙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仙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仙林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仙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施辉鹏,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施辉鹏提请符合减刑条件,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施辉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辉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施辉鹏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施辉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王仕才,男,1989年6月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所得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曾于2013年9月9日因自伤自残被禁闭十五天; 2014年10月10 日因在监内厕所私藏使用一类违禁品(手机)被禁闭十五天;2016年7月20日因私藏一类违禁品(现金)被禁闭十五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17426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9月至2016年1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5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仕才提请符合减刑条件,因在本考核周期内有重大违规违纪记录,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仕才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王仕才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仕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管仕雄,男,1997年08月0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9年2月6日因琐事和他犯发生打斗被记过处分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2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管仕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管仕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仕雄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管仕雄提请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管仕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李正发,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1041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正发符合减刑条件,赃款未退赔,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正发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正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孟涛,男,1994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该犯曾于2016年9月23日因私藏一类违禁品(现金)被禁闭七天;2017年1月23日因和他犯打架被禁闭七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孟涛符合减刑条件,因在本考核周期内被两次紧闭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孟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孟涛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孟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王清海,男,1998年6月28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清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8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清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清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王清海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清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胡强,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昌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3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2、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涉案金额2600元,铂金戒指2枚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且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胡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胡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赵荣生,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荣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5日止。
该犯在2016年8月5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荣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赵荣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赵荣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陈鹏,男,1994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鹏刑期至2020年7月10止,剩余刑期较短,不宜确定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减去罪犯陈鹏剩余刑期。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根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陈鹏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刘聪,男,1991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刘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袁弟贵,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弟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0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2018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已缴纳/减刑裁定中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 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弟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涉黑类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且或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袁弟贵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袁弟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滕勇,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79号刑事判决,认定滕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5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2、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共同涉案金额2972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滕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滕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滕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滕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李启健,男,1999年8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启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九点二元给被害人潘小卫。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2、共同退赔人民币18659.2元(已退赔/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启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启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启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石德龙,男,1984年3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5日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2018年8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德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且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石德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石德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朱静,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刘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777元。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6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7年11月8日在生产区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出具困难证明),2、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777元(未退赔/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2017年11月因违规被扣分65分,扣分较多。综合其本考核期内的表现,不宜认定为完全具有悔改表现,为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酌情适度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根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且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建议对罪犯朱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朱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吴天星,男,1987年1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2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天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天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累系犯且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吴天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天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邬朋朋,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邬朋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已缴纳/出具收据);2、违法所得钱款继续予以追缴(涉案金额人民币54000元及手机2部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涉恶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具有犯罪前科,违法所得未退赔,且狱内消费过高,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邬朋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根据检察机关意见,该犯系涉恶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具有犯罪前科,违法所得未退赔,且狱内消费过高,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邬朋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邬朋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吴文波,男,1976年6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免考,技术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出具困难证明);2、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共同涉案被盗锑矿粉价值人民币1488500元未退赔/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文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文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文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黄杨强,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杨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黄杨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认定上诉人黄杨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75.5试,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杨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杨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黄杨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张主兴,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主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100分,文化70试,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主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且系累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主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张主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赵国峰,男,1974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鞍山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国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14000元(未缴纳/出具困难证明)。2、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共同涉案金额人民币4788元的赃款、赃物未退赔/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4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该犯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狱内月均消费441元,高于全监押犯同期年度人均消费350.03元,消费较高,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财产性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其提请减刑幅度至8个月以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国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根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消费较高,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财产性判项,且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建议从严改变其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以下,建议对罪犯赵国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赵国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李远近,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1年8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远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2月5日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2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都匀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从贵州省桐州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9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2011年4月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刑期2004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5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远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且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李远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远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刘飞,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2014年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未缴纳/出具困难证明),2、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涉案金额116943元及12部手机、1台相机、1台笔记本电脑、1块手表、1双皮鞋未退赔/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陈云,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人民币4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2、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人民币4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陈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黄明康,男,1961年10月3日生,民族,文化,户籍。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2月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明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的冻结在开阳富民村镇银行的卡号为6206782130000154356账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985元,发还被害人黄训先等244人共计人民币748250元(发还名单详见审计报告);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车牌为桂A106B2的轿车一辆、金立牌手机二部、华为牌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股票6张(其中3张面子250元,3张面值10000元)、面值1美元的美币二张发还被告人陈玫。本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3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出具收据).2、随案移送的冻结在开阳富民村镇银行的卡号为6206782130000154356账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985元,发还被害人黄训先等244人共计人民币748250元(发还名单详见审计报告/判决书第11页中注明)。3、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车牌为桂A106B2的轿车一辆、金立牌手机二部、华为牌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股票6张(其中3张面子250元,3张面值10000元)、面值1美元的美币二张发还被告人陈玫(判决书第12页中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明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明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黄明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李祖谦,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祖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祖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敬素英损失人民币68014.3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浩然损失人民币75365.7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敬素英、班长琴、冯黔、冯浩然损失人民币3336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浩然的其余诉讼请求。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李祖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敬素英损失人民币68514.3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浩然损失人民币75365.7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敬素英、班长琴、冯黔、冯浩然损失人民币33368元(已履行20000元/初审判决第4页中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我院认为,罪犯李祖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祖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祖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祖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练世举,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练世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练世举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练世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练世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刘小双,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小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刘小双等五名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士山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64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6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3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2016年6月15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92分,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刘小双等五名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士山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64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小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小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小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杨胜才,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胜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由被告人杨胜才等五人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贤琴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8月14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2017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86分,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出具困难证明)。2、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共计人民币1700元未履行/出具困难证明)。3、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贤琴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未履行/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胜才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且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胜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杨胜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王发友,男,1993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发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同案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5000元(未履行/出具困难证明)。2、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人民币4822元/未履行/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发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发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发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王成,男,1995年11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人及同案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51号刑事判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广顺监狱服刑,2019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2018年9月11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减刑裁定书中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提请减刑个月,因该犯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王成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汪发堂,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30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发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5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曾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2016年又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十四年,属系同罪前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监狱结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发堂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根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汪发堂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汪发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田茂华,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1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款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上缴)。未追回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继续履行。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8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3年5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困难证明)。2、赃款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款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上缴/初审判决书中第七页注明)。3、未追回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茂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田茂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田茂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刘兴辉,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兴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3年1月3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且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刘兴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刘兴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罗建欣,男,1994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建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95.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出具困难证明)。2、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共计人民币4215元/未履行/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建欣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根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罗建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罗建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马凡兵,男,1980年6月22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凡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7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出具收据/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因吸毒于2009年12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瘾2009年12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0年10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改变其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以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凡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根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以下,建议对罪犯马凡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马凡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孙荣富,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荣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送贵阳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6日止。
该犯在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03年6月19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1月13日又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犯不仅系累犯,而且又吸毒贩毒的前科,表明其主观恶性程度较深,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酌情适度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荣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根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不仅系累犯,而且又吸毒贩毒的前科,表明其主观恶性程度较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孙荣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孙荣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王生辉,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3月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生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4分,文化免考,技术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生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因该犯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王生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王生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詹文贝,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846号刑事判决,认定詹文贝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万元(未缴纳/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詹文贝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六个月,因该犯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詹文贝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詹文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石智华,男,1989年10月14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8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5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9分,文化免考,技术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智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石智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石智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吴佳希,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4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佳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2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罚金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佳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佳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吴佳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何波,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2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2日止。
该犯在2017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罚金收据);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305元(家属案发后退赔部分赃款和赃物/判决书中第十页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狱内月均消费508.19元,超过全监狱押犯同期人均消费350.03元,消费较高,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财产性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其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以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根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财产性判项,建议从严改变其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以下,且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建议对罪犯何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何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孙兵,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6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2018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8分,文化免考,技术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罚金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减刑九个月,因该犯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孙兵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孙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沙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李江,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江等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19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及对被告人李江的刑事判决部分,认定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江等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19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2016年9月20日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认真学习,能完成各科作业,学期考试成绩优良:政治96分,文化免考,技术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5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1190元,发还被害人(未缴纳/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刑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9日
附:罪犯李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