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84819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1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1年提请假释建议书(1—12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1号
罪犯段中长,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遵义市红花岗区“88”酒吧保安队队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5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年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6月22日。上次减刑距 本次报假时间为:1年3个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中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85.2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06.36份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25.6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段中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判决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中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2号
罪犯赵华文,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白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5年7月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年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2年8个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华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96.6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23.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66.3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02.9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25.1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38.5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赵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已与被害人赵荣付的家属对该犯的行为予以谅解(判决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华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3号
罪犯李文志,男,1958年9月6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4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2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年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4年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5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2年5个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文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59.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65.3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57.7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81.5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75.47分转换为物质奖励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已赔偿被害人,并签订协议书(判决书),本次提请假释提供谅解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4号
罪犯黄显贵,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黔011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年8月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显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累计积分674.12分转换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案发后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判决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5号
罪犯肖芝春,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4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年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8年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6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1年3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芝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法院结案通知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54.9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13.8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30.9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45.18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肖芝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芝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6号
罪犯梁余昌,男,1952年4月1日出生,贵州省惠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贵州省险峰机床厂退休工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黔273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余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从宽掌握:过失犯罪罪犯。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82.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72.7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梁余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属于过失犯罪、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余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7号
罪犯周立勤,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建筑承包商,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黔23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3)黔23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执行。2018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立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14.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26.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38.1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周立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立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8号
罪犯徐明刚,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黔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4年12月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年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3年1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3年零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15.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03.3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26.4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41.3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80.4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累计积分624.73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徐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9号
罪犯郑贵荣,男,1971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户,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黔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2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7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贵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54.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58.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62.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62.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62.05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郑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贵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10号
罪犯毛统政,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黔01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黔01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3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8年9月4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统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2月28日累计积分640.1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累计积分663.2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累计积分663.21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毛统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统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11号
罪犯蒋文辉,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黔011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6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文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积分28.1分折算后转换为238.8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累计积分680.6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613.6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累计积分683.0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累计积分651.6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累计积分698.2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09.2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09.26份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蒋文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文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12号
罪犯李忆明,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6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年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1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1年4个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忆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收据及缴费凭证)。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60.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累计积分660.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累计积分660.7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李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忆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