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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提请假释建议书(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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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84819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提请假释建议书(1—12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1

罪犯段中长,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遵义市红花岗区“88”酒吧保安队队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14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323日起至20253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5122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5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622。上次减刑距 本次报假时间为:1年3个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中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1日至2019228累计积分685.2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31日至2019731累计积分606.36份转换为1个表扬;201981日至2020131累计积分625.6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段中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判决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中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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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2

罪犯赵华文,男,1978313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9日作出(2015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830日起至20258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8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572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2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228。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2年8个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华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1日至2017831累计积分696.6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91日至2018131累计积分623.2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21日至2018731累计积分666.3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81日至20181231累计积分602.9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11日至2019630累计积分625.1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71日至20191231累计积分638.52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赵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已与被害人赵荣付的家属对该犯的行为予以谅解(判决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华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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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3

罪犯李文志,男,195896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30日作出(2011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33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721日起至20267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74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2910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1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4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520。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2年5个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文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1日至20171231累计积分659.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11日至2018630累计积分665.3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71日至20181231累计积分657.7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11日至2019630累计积分681.5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202011日至2020630累计积分675.47分转换为物质奖励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已赔偿被害人,并签订协议书(判决书),本次提请假释提供谅解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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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4

罪犯黄显贵,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9423日作出(2019011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423日起至20217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9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8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显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6日至2020229累计积分674.12分转换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案发后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判决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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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5

罪犯肖芝春,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422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1026日起至202510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1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48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20198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625。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1年3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芝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法院结案通知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1日至2019131累计积分654.9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21日至2019630累计积分613.8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71日至20191231累计积分630.9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2011日至2020630累计积分645.18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肖芝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芝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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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6

罪犯梁余昌,男,1952年4月1日出生,贵州省惠水县人,族,小学文化,捕前系贵州省险峰机床厂退休工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921日作出(2018273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32日起至2022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1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17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余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从宽掌握:过失犯罪罪犯。

、考核奖励情况:201918日至2019731累计积分682.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81日至2020131累计积分672.7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梁余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属于过失犯罪、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余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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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7

罪犯周立勤,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建筑承包商,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121日作出(201723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人民法院于2018322日作出(20132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328日起至20229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0日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执行。201874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立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考核奖励情况:201875日至20181231累计积分614.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11日至2019630累计积分626.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71日至20191231累计积分638.1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周立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立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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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8

罪犯徐明刚,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3日作出(2013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82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726日起至20237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017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412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现刑期止日:2023年1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3年零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考核奖励情况:201641日至2017331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1日至2017831累计积分615.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91日至2018228累计积分603.3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31日至2018831累计积分626.4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91日至2019228累计积分641.3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31日至2019831累计积分680.4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91日至2020131累计积分624.73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徐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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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9

罪犯郑贵荣,男,1971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户,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123日作出(2016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45日作出(2017黔刑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121日起至202311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712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710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贵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考核奖励情况:20171010日至2018430累计积分654.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51日至20181031累计积分658.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111日至2019430累计积分662.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51日至20191031累计积分662.0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111日至2020430累计积分662.05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郑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贵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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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10

罪犯毛统政,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125日作出(201801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42日作出(201801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826日起至20238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3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894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统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收据)

、考核奖励情况:201895日至2019228累计积分640.15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31日至2019831累计积分663.21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91日至2020229累计积分663.21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毛统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统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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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11

罪犯蒋文辉,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713日作出(20160115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123日起至20251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8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610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文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收据)

、考核奖励情况:2016111日至2017331原考评积分28.1分折算后转换为238.85分;201741日至2017731累计积分680.67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81日至20171231累计积分613.64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11日至2018630累计积分683.0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71日至20181130累计积分651.68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8121日至2019531累计积分698.2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61日至20191031累计积分609.2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111日至2020430累计积分609.26份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蒋文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文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713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沙狱假字第12

罪犯李忆明,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924日作出(2015初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10日作出(2015筑刑二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1030日起至202510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632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5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1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1年4个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忆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收据及缴费凭证)

、考核奖励情况:2018111日至2019430累计积分660.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51日至20191031累计积分660.79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9111日至2020430累计积分660.79分转换为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综上所述,罪犯李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忆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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