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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提请减刑建议书(00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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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84833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提请减刑建议书(001—231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1号

罪犯况廷辉,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日,贵州省织金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况廷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8年9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况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减二个月且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况廷辉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况廷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2号

罪犯谢永海,男,1992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7日,贵州省赫章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赫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永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零七百二十九元。2012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毕中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日止。

该犯自2015年1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729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不足7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谢永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谢永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3号

罪犯杨从刚,男,1997年11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赃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少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6年6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2、赃款人民币17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杨从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从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4号

罪犯龚小林,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8年6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附收据);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19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龚小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龚小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5号

罪犯游浩,男,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湄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游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9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2015年7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游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游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游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6号

罪犯王生华,男,1974年6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生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止。

该犯自2015年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1411.85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且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王生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生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7号

罪犯谢明会,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5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明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6日止。

该犯自2015年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明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谢明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谢明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8号

罪犯熊正高,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正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正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熊正高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熊正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09号

罪犯刘关钱,男,1999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关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8年8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关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关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刘关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0号

罪犯胡宝剑,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宝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日止。

该犯自2015年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宝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宝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胡宝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1号

罪犯杨亚军,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亚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亚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亚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2号

罪犯张国新,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犯张国新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罪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止。

该犯自2013年6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000元附收据);犯罪所得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国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国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3号

罪犯陈卫淋,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卫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终初字第76号刑事裁定,认定陈卫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2015年7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卫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卫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卫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4号

罪犯马开友,男,1994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81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开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2017年1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附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财产履行情况等因素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开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开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马开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5号

罪犯王朝志,男,1968年11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8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获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朝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朝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6号

罪犯马稼,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6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2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7日与他犯香烟赌博被警告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赃款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财产履行情况及服刑期的一贯表现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六个月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马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从严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六个月意见,建议对罪犯马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马稼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7号

罪犯杨庭勇,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庭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2013年6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履行情况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七个月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庭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庭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8号

罪犯李锦勇,男,1999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6日,贵州省威宁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6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锦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市监狱服刑,2019年3月2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7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结合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锦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锦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锦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19号

罪犯龙礼洪,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礼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0日送贵州省贵阳市第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年三个月;2012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履行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龙礼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龙礼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龙礼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0号

罪犯杨万彬,男,1976年12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万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赔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九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5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人民币1729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万彬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万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1号

罪犯陈磊,男,1990年1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且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陈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2号

罪犯张帆,男,2000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6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03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市监狱服刑,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8年7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3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3号

罪犯贺文刚,男,1997年10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贺文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8年8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贺文刚予以减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贺文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4号

罪犯王家友,男,1997年2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王家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字第4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年7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11054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家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家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5号

罪犯袁晓彬,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8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晓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原告人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刑期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

该犯自2013年6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2、民事赔偿人民币138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袁晓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晓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袁晓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6号

罪犯郭成贵,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成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2013年6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7922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履行情况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成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至七个月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成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郭成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7号

罪犯周义生,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义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字第6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2、赃款人民币5783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义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义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周义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8号

罪犯班国寿,男,1975年6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班国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2015年1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班国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班国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班国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29号

罪犯王明波,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四百五十七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1年4月1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日止。

该犯自2014年3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1645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王明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明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0号

罪犯王云,男,1986年10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2015年4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6176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王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1号

罪犯陈国楷,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8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回赃款人民币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一元,刑期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8629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罪犯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国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国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2号

罪犯田庆国,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庆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2013年6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2304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庆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田庆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田庆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3号

罪犯胡光亮,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光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日止。

该犯自2015年7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附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罪犯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光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光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胡光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4号

罪犯田刚,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附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6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田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5号

罪犯潘仕芳,男,1978年10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9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仕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仕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2年6月7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2015年5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仕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潘仕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潘仕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6号

罪犯龚国庆,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6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国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3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2016年9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国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龚国庆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龚国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7号

罪犯何建国,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日止。

该犯自2016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建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何建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8号

罪犯黎本劲,男,1994年1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6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本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9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犯罪性质严,犯罪性质恶劣,服刑期间欠产9次,被扣分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黎本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黎本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黎本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39号

罪犯向贵林,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白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向贵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4日止。

该犯自2018年4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罪犯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向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向贵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向贵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0号

罪犯何友高,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兴义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认定犯何友高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1年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2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友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何友高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何友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1号

罪犯张义,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年8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虑该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张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2号

罪犯金兴望,男,1987年4月20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兴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忠友、金兴望、张健退赔被害人梁清华人民币四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文阳人民币五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政峰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年6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兴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金兴望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金兴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3号

罪犯杨军,男,1991年10月27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年6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4号

罪犯黄俊,男,1995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年7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黄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黄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5号

罪犯陶光亮,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1996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白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光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光亮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六年七个月二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调入沙子哨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3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光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陶光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陶光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6号

罪犯涂勇,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认定涂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涂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7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8日止。

该犯自2018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虑该犯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涂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涂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涂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7号

罪犯潘泰霖,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3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仕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款继续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易正国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害人沈荣鹏、沈必忠人民币五十四万八千七百九十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送贵州省监狱服刑,201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2013年6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付收据)。赃款继续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易正国人民币300000元,被害人沈荣鹏、沈必忠人民币54879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改积一次转换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泰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潘泰霖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潘泰霖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8号

罪犯罗龙引,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龙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1月人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龙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罗龙引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罗龙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49号

罪犯陈应贵,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缓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字第190刑事判决,认定陈应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缓刑四年,驳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年6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陈应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应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50号

罪犯代方明,男,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福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方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1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3日止。

该犯自2011年6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0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代方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代方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代方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51号

罪犯李开根,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4日,贵州省修文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开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二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开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二百万元;被害人杨国兴、李开根连带赔偿贵州省扎佐林场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四千一百零三元。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0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2018年4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交纳10000元附收据);民事赔偿人民币581010元(已交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开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李开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开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52号

罪犯王田祥,男,1954年6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田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2016年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田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田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田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53号

罪犯吴绪,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较大。

综上所述,罪犯吴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绪予以减刑六个月。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吴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54号

罪犯许光清,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光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光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许光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许光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55号

罪犯汪宗宣,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宗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8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2019年5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宗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汪宗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汪宗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056号

罪犯康修富,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康修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6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康修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康修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康修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57号

罪犯张军,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5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5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73.22元,超过同期全监月均消费人民币256.59元;该犯2017年11月26日因在监室吸烟被扣10分,2018年2月27日因违规请他人捎带物品被扣25分,同日因干警对其调查时该犯捏造事实真相被扣55分,2019年2月1日因私藏携带物品被扣55分。综合考虑该犯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后的一贯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二个月,检察机关意见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58号

罪犯席兵,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席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害人被抢现金人民币五百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08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8年2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席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席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席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席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席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席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59号

罪犯刘别刚,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别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别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人民币20400余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认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别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别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且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别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刘别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0号

罪犯吴朝江,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处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朝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6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朝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查获一万二千元退还受害人(此款已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扣押/判决第四页中注明);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共计人民币19153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朝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朝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朝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朝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吴朝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1号

罪犯刘宏春,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宏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八百零二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宏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2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宏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该犯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情形;且该犯绑架未成年人作为人质索要赎金,并拒捕驾车冲撞警车导致人质受伤,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两个月。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宏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两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宏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刘宏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2号

罪犯吴亿坤,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亿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12月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亿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在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消费周期内月均消费401.93 元,消费较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其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亿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亿坤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七个月,建议对罪犯吴亿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吴亿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3号

罪犯吴江江,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江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江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000元,出具收据);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人民币179047.73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盗窃犯罪中多次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且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其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52.73元,高于同期全监月均消费人民币256.59元,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江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江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吴江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4号

罪犯王洪超,男,1985年8月4日出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洪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洪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洪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洪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洪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洪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5号

罪犯欧志洪,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志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志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欧志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志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欧志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志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欧志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6号

罪犯杨光钦,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8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光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该犯对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及价值人民币二千四百一十七元的手机退赔给被害人李某;对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四千元、两部手机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二千四百零一元退赔给李某;对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一万元、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六千七百九十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12月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责令该犯对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1700及价值2417元的手机退赔给被害人李某;对违法所得现金4000元、两部手机鉴定价值共为2401元退赔给李某;对违法所得现金10000元、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6790退赔给被害单位(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曾在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释后不思悔改又再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光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7号

罪犯肖体健,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体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合刑期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向该犯等被告人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体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无困难证明);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0183元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5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30日获物质奖励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考核期内个人月均消费343.75元,狱内账户余额人民币1408.72元。个人月消费明显高于2020年贵阳片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人民币256.53元。判处该犯罚金人民币12000元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0183元均未履行,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且该犯于2019年5月28日在生产生产现场等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两个月。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体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体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两个月,建议对罪犯肖体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肖体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8号

罪犯曹德贵,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4月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德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德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德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德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德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曹德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69号

罪犯马加林,男,200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加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元。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1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加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加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马加林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马加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0号

罪犯肖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3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俱领。该犯及其他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出具收据);继续追缴账款120000元(已履行完毕,出具收据及法院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肖涛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肖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1号

罪犯周浪,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该犯等人依照判决认定金额退赔清镇市工建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责令该犯等人依照判决认定金额退赔清镇市工建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涉案价值人民币8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认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周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2号

罪犯周涛,男,199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织金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9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涛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周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3号

罪犯欧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个体户。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所退赃款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蒙某;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六十点零八元。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书中12页已注明);附带民事赔偿15360.80元(判决第12页中注明已缴纳);所退赃款4000元发还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欧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余刑释放。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欧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欧建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欧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4号

罪犯卢享高,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3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享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9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享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享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享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享高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卢享高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卢享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5号

罪犯胡鑫,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9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强奸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鑫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五个月,建议对罪犯胡鑫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胡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6号

罪犯邓红节,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红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红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共计价值人民币48789.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红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红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红节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邓红节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邓红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7号

罪犯王兴勇,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6月3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兴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违法所得尚未退赃部分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五百六十六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7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于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兴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责令该犯等人未退赃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34666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 2010年9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释后不思悔改又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且该犯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38.74元,狱内账户余额1064.19元。判处该犯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责令退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个人月消费明显高于2020年贵阳片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256.53元,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二个月。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兴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兴勇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兴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8号

罪犯罗安奎,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2年7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安市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安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9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21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4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2008年7月25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3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6月1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安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5个表扬;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物质奖励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安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安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安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罗安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79号

罪犯高阳,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社会危害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建议监狱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且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高阳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高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0号

罪犯张洪,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该犯等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缴纳3000元,出具收据及困难证明);继续追缴该犯等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共同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888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张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1号

罪犯陈东,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2号

罪犯左克艺,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左克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左克艺于2019年6月期间,与他犯赌博。又于7月21日因赌博发生矛盾,于7月29日受警告处分一次,扣300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6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 2019年7月29日因赌博事宜被警告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监狱结合其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后的一贯表现,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左克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克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左克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左克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3号

罪犯杨云华,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4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缴纳,困难证明);共同作案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92100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结伙持械多次抢劫他人财物;盗窃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杨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云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云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云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4号

罪犯刘以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捕前系贵州省城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以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检查机关提出抗诉,该犯及其他同案犯提出上诉,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以俊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以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以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以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以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刘以俊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刘以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5号

罪犯罗文刚,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文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文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共同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2145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因财产性判项中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且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同期全监月均消费标准。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生效刑罚执行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文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文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罗文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6号

罪犯邹书栋,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书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书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缴纳,出具困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书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书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书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书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邹书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7号

罪犯刘少红,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少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人的各项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少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人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少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少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少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少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刘少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8号

罪犯吴鑫,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打架斗殴;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鑫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且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吴鑫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吴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89号

罪犯宁志超,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宁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宁志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宁志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宁志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宁志超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宁志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宁志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0号

罪犯王刚,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7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刚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4日送贵州省白贵阳监狱服刑,于2007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于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获2020年3月2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8个表扬;2017年4月1日止2017年9月30日获物质奖励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刚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1号

罪犯周训元,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训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依照本判决认定金额退赔清镇市工建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训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责令依照本判决认定金额退赔清镇市工建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84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训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训元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训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周训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2号

罪犯卢勇,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曾于2015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综合考虑该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及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卢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卢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3号

罪犯王永红,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务工。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永红犯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该犯于2019年5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68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王永红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11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永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永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永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永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4号

罪犯曾山,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8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人民币70645.88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2个表扬;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高于同期全监月均消费标准,综合考虑该犯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曾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山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曾山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曾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5号

罪犯陈国旭,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国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失主。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5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国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与他人获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71201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国旭对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失主”,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且罪犯陈国旭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6月19 日、2019年1月8 日、2019年2月6日先后四次因卫生检查不达标、违反队列纪律被扣 10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可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之规定,应从严掌握对罪犯陈国旭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国旭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国旭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国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6号

罪犯陈启峰,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启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启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启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启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启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启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7号

罪犯古正忠,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古正忠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古正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古正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古正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古正忠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古正忠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古正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8号

罪犯胡贵雄,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贵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1月11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于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贵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之前,曾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主观恶性较大,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贵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贵雄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胡贵雄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胡贵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099号

罪犯姜庆,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阳诚通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七十二万元继续追缴,其中人民币四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贵州省金沙安底斗酒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二万元发还贵州省赤水液酒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遵义市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720000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庆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姜庆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姜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李勇,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穿青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9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及同案犯等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 05 刑初 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勇于 2005 年 8 月 12 日曾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之规定,应从严掌握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应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勇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闵伟锋,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闵伟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判决,认定罪犯闵伟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8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闵伟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23759元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4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 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释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且 2020年6月27日参与从监区投递违禁品(香烟)被集训学习30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后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二个月。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闵伟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闵伟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闵伟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闵伟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欧雪东,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雪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雪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雪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雪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欧雪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雪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欧雪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宋天贵,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天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天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天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天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天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宋天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王家兴,男,1985年7月6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家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2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获5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与他人结伙多次在高速公路上持械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参与抢劫 8 次,情节恶劣。考核期内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因不遵守规定吸烟被扣 50 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后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再扣减二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家兴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再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家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家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王相程,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相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尚未追缴发还的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进行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本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相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继续追缴赃款赃物人民币6132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相程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且罪犯王相程于2018年 8月15 日、2018年8月22日因卫生检查不达标、未及时报告组员脱联先后两次被扣10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可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之规定,应从严掌握对罪犯王相程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相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相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应从严掌握提请减刑的幅度,建议对罪犯王相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相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熊鹏,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为建筑工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9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3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与他人获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7762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熊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杨汉,男,1992年6月6日出生,羌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茂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10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卖淫、在赌场放哨、放水、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受该恶势力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的安排多次参与打压收编其他卖淫团伙。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杨汉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张勤,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勤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张祖贵,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7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祖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28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5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祖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祖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祖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祖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祖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祖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郑六平,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六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9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六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六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六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六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郑六平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郑六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张永华,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大方向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永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永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永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永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永华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永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李涛,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务工。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威宁县黎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涛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13号

罪犯周发友,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铜梁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发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3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月;2015年11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2016年5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周发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周发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14号

罪犯张涛,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7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2015年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交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15号

罪犯陈万军,男,1993年8月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赃款赃物责令陈万军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2、赃款赃物责令陈万军退赔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陈万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万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16号

罪犯董跃涛,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昆明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董跃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3年4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2016年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3000元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严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董跃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提请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董跃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董跃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17号

罪犯马远贵,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远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远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远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马远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18号

罪犯卢启胜,男,1974年5月3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启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1年4月1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卢启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卢启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19号

罪犯王兴发,男,1998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王兴发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兴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兴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0号

罪犯王伦,男,1987年4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1号

罪犯陈涛,男,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6月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04月30日、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3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财产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从严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提请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涛予以减刑七个月。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2号

罪犯周贤斌,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贤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从严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贤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建议对罪犯周贤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周贤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3号

罪犯李发祥,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务农。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李发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发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4号

罪犯陈文平,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5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2月12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3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财产履行情况,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陈文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文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5号

罪犯王安祥,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赃款人民币五万二千三百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涉案伪造的身份证,人大代表证予以销毁。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52300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安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安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6号

罪犯李芳鹏,男,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芳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芳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李芳鹏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芳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7号

罪犯郑从客,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驾驶员。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从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从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郑从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郑从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8号

罪犯杨江华,男,1984年11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息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江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20年1月1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江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江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29号

罪犯王未来,男,1999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未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7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未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20年1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未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未来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未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30号

罪犯张发举,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发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年十二个月;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发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发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31号

罪犯牛渤,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宿县人,捕前系中国第七砂轮厂漳州办事处负责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132616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履行情况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牛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二个月意见,建议对罪犯牛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牛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32号

罪犯冯选汪,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选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选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冯选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冯选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33号

罪犯许仕军,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仕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6日止。

该犯自2018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许仕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许仕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许仕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34号

罪犯孔翔波,男,1992年11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认定孔翔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翔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孔翔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孔翔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35号

罪犯卢合超,男,1991年10月1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合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撤销本院(2008)义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卢合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考殓期,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卢合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卢合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卢合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136号

罪犯熊久龙,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久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5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财产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久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熊久龙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熊久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蔡东建,男,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东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东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东建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蔡东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陈传兵,男,1991年1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6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4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传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陈传兵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因该犯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传兵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传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陈龙,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元。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27500元(已交纳人民币2000元,出具收据);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89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陈龙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1992年1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刑释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综合考察其犯罪的 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龙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付安江,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7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9年4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随案移送人民币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安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付荣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付安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甘祖林,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2000元/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祖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祖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甘祖林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甘祖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李洪,男,1992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00元/收据);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577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洪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有犯罪前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两年后再次伙同他 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参与抢劫六次,抢劫价值人民币 29770元;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结合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认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七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扣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洪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梁勇,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随案移送人民币三十万元及赃物返还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二千零二十四元折抵罚金,菜刀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5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24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024元折抵罚金/判决书);随案移送人民币35元及赃物返还被害人(判决书中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5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罪犯梁勇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 1994年12月3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释后不思悔改又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且 2019年2月18 日因在生产车间违反吸烟规定被扣50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 三条之规定,建议监狱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二个月。 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梁勇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梁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唐乾龙,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乾龙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 该犯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智力低下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致其怀孕引产,对其身心造成较大伤害,情节恶劣。且该犯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同期全监月均消费标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再扣减二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唐乾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乾龙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唐乾龙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唐乾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文贻书,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退还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三百一十一万七千五百零二点零九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2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收据);退还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3117502.0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贻书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履行。根据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提供的《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证 实:罪犯文贻书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12725.70元,月均消费530.2元,狱内账户余额873.8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56.59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 且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文贻书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可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之规定应从严掌握对罪犯文贻书提请减刑的幅度综上所述 建议改变对罪犯文贻书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文贻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贻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文贻书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文贻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谢克林,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2019年5月15日因与他犯打架被隔离调查,2019年5月19日解除隔离调查;2019年5月20日因与他犯打架受警告处罚,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3000元收据);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913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克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谢克林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谢克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杨东发,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5日在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4月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已缴纳/收据);民事赔偿1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东发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 该犯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5起,致人重伤抢劫财物包括摩托车3辆、手机5台、金戒指1枚,现金人民币220元,抢劫中提起犯意,负责租车、开车,捆绑被害人并销赃,系主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结合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认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扣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东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东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东发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东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杨检,男,1993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在贵州省遵义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检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 该犯伙同他人携带刀具,在深夜偏僻无人巷道对被害人采取围拢、 拉到在地等情节、手段暴力实施抢劫,对受害人身心构成较大侵害。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检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检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杨远华,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在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6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远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毒品再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远华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远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喻文广,男,1998年1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8日在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0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喻文广拟提请减刑幅度建议不当,理由是 该犯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未成年人权 益,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条之规定 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喻文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文广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喻文广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喻文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赵欢云,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三百元,依法发还本人。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00元,依法发还本人(判决书中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欢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欢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该犯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欢云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赵欢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朱兴明,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1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在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兴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兴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兴明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朱兴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胡永盛,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永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四千一百零三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零二元。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民事赔偿人民币44103元(未赔偿);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2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永盛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 该犯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66547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结合罪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认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扣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永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扣减二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永盛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胡永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宋喜喜,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喜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2017年11月7日因私藏打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喜喜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 2017年11月7日因私藏打火机被扣45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结合其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对其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喜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喜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 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宋喜喜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宋喜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阮华东,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认定阮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收据);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继续追缴(已缴纳人民币100元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阮华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阮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华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阮华东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阮华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余关永,男,1975年10月17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9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仕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沙子哨监狱移送的《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余关永于2018年9月17日因私藏、使用、传递二类违禁品被扣4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可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 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 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之规定,应从 严掌握对罪犯余关永提请减刑的幅度,综上所述 建议改变对罪犯余关永提请减刑的幅度综上所述,罪犯余关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关永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关永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余关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张小颖,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6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小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颖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颖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小颖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张发金,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发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0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发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发金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发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刘凡付,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凡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人民币。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凡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凡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凡付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凡付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刘凡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刘梦,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61956元,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1956元(已赔偿20000元,判决书中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且该犯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刘梦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刘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田华,男,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9日到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华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田华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情节恶劣,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因欠产被扣分,提请 减刑建议仅扣减幅度一个月,不能全面体现对该犯的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 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田华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田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肖猛,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永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到贵州省太平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猛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经审查发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8)黔 2322 刑初 2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肖猛奸淫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可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 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 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之规 定 应从严掌握对罪犯肖猛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猛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肖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杨光明,男,1979年3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6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到北京市和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2016年6月15日到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明拟提请减刑幅度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因盗窃罪于 2012年11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14 年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系累犯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明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光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汪克江,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贵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克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克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 该犯 2006 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 年因吸毒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戒毒所被强制戒毒两年2013 年因吸毒在黔南州都匀市强制戒毒所被强制戒毒两年;后不思悔改又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 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 变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克江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克江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汪克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任伦强,男,1998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6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伦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六千三百八十九点五六元。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到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9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年6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389.56元(已赔偿/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任伦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伦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伦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该犯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任伦强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任伦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陈鹏,男,1987年9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9年8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鹏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岑明,男,1983年2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3月3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其他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9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9年9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因其系减余刑,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岑明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岑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周云贵,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持有的白色4S手机一部,白色杂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银晖派出所上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云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减余刑,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云贵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周云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何付荣,男,1997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涉案赃物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9年8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人民币13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付荣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付荣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何付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史翻,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仁怀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终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2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民初字第03539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十四万九千三百八十二点九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49382.9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同期全监月均消费标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史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翻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史翻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史翻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徐连,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盗窃实际所得财物现金人民币八千元和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2017年11月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2018年9月17日因私藏使用传递二类违禁品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000元;赃款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5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累犯,消费较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在2018年9月因违反监规私藏二类违禁品被扣45分,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连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徐连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徐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王小林,男,1987年10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27年10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小林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小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孟光乐,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2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3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130526.6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盗窃数额特别重大,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扣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孟光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光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孟光乐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孟光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郎文武,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零六十六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66元(已交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郎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文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郎文武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郎文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余良成,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0月1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2018年9月17日因私藏使用传递二类违禁品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18年9月17日私藏违禁品被扣45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再扣减二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良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良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余良成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余良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陈顺才,男,1978年5月1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7刑初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才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顺才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顺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张朝祥,男,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6月7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4月7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3年6月9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一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般。2019年2月25日在生产车间违规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19年7月6日因消防重点区域生产车间违规吸烟被扣50分,建议对其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祥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朝祥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朝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杨世强,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8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世强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世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秦代琪,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单位俱领。刑期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3843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结合该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对财产性判项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秦代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代琪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秦代琪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秦代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任明乾,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1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本院(2016)黔032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考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0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出具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任明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明乾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任明乾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任明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龚进峰,男,1999年10月26日生,仡佬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8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6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6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二千一百二十八点九七元。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0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人民币42597元(已缴纳/收据、结案通知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进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进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龚进峰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龚进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帅怀金,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瓮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给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帅怀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怀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帅怀金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帅怀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邱忠玉,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八十元继续追缴。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4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4月1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8年1月31日因私自移动厕所监控被扣55分;2018年9月14日参与打牌被扣45分;2020年9月27日与他人发生抓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人民币1348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4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18年1月31日因私自移动厕所监控被扣55分;2018年9月14日参与打牌被扣45分;2020年9月27日与他人发生抓扯被扣45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邱忠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忠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邱忠玉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邱忠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罗洪良,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罗洪良、董孝祥、李明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艾大伦经济损失(赃物折抵现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罗洪良、董孝祥、李明元、郭仕成共同退赔被害人陈孝琴经济损失(赃物折抵现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罗洪良、董孝祥、刘明江、郭仕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文国经济损失(赃物折抵现金)人民币九千六百元;被告人罗洪良、董孝祥、刘明江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海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元,随案移送的蓝色鞋带一条予以没收销毁。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6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36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洪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良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洪良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罗洪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李维硕,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剪刀二把、不锈钢盘一个、汤匙一把、筷子一支、口香糖包装盒一个、塑料纸五张,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9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法院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74.7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6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维硕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维硕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维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牟仲平,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赃款共计人民币四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2月2日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2019年2月14日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人民币4928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6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多次违规,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扣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牟仲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仲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牟仲平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牟仲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杨光华,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毒品冰毒、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狱内消费过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华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光华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光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张春银,男,1986年12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累犯,2018年1月29日因私藏橡胶手套被扣65分,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银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春银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春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刘应丰,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6月11日因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人民币152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6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罚金、赃款赃物未履行,个人月消费高于2020年贵阳片区监狱月均消费,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情形,且2019年6月11日因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丰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应丰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刘应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李龙志,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0年9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五百五十元,继续追缴,上交财政。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1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2月14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9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8年3月13日因使用二类违禁品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人民币5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17年12月25日在监室吸烟被扣10分,2018年3月13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被扣4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龙志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龙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贺化成,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6年1月4日因使用一类违禁品被禁闭15天;2019年2月13日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11日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赃款、赃物人民币45351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赃款赃物继续追缴部分未履行,其在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同期全监月均消费标准,余额较大;2016年1月4日因使用一类违禁品被禁闭15天;2019年2月13日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11日在生产车间吸烟被扣50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贺化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化成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贺化成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贺化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马昌国,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1月1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瓮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收缴假币及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6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隐瞒真实身份,主观恶性大,在本次犯罪中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出售,且数额特别巨大,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昌国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金融类罪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昌国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马昌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龙开榕,男,1994年6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4月8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锦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龙开榕、吴卫超共同赔偿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宗生医疗费、车费、误工费、学杂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七百六十二点五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五千元,还需要赔偿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六十二点五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刑期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人民币12762.5元(已履行7000元/收据,法院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龙开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开榕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开榕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龙开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付贵军,男,1998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3月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十二万三千二百一十一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终2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9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纳3000元/收据);退赔人民币12321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5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参与盗窃33次,数额较大,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结合狱内消费情况,认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扣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贵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贵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付贵军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付贵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王明德,男,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获的通讯工具三星手机一部,MORAL型手机一部,大显E700型手机一部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4月24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德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明德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明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罗红恩,男,1992年1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7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红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红恩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红恩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罗红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杨昌红,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7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红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红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昌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蒋祥伸,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蒋祥伸、王仙林、文德勇、杨庭顶、周文明、邹天寿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8年9月14日因参与打牌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3000元/收据);违法所得人民币3193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5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18年9月14日因参与打牌被扣45分,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结合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扣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蒋祥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祥伸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蒋祥伸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蒋祥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王高贵,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2月1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投入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罚金未履行,消费超过2020年贵阳片区监狱月均消费,属于有一定财产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情形,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高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高贵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高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陈召喜,男,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投入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0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召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召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召喜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陈召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冯雪露,男,1984年7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5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独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随案移交的电子称一把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 年1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建议改变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冯雪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雪露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冯雪露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冯雪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张志远,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9日投入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远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志远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志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吉永昌,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1月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明知被害人智力低下仍实施强奸行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情节,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吉永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永昌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吉永昌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吉永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班韦,男,1991年9月2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班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违法所得人民币1286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班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韦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班韦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班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蔡春国,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50号刑事裁定,准予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1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春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春国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春国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蔡春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丁勇,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勇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勇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丁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罗俊,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石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2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7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3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9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俊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俊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罗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马达线,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赔偿原告人损失人民币七千六百二十一点五元。该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0月2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共同连带赔偿损失7621.50元、赃款赃物7398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罚金、赔偿经济损失、赃款赃物未履行,个人月均消费超2020年贵阳片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属于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情形,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达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达线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达线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马达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马永向,男,1966年7月4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永向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34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发回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永向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犯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23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马永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6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向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永向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马永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梅泽贵,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认定梅泽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在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纳/收据)。涉案金额41020元,违法所得7000元,未退赃退赔,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梅泽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泽贵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六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建议对罪犯梅泽贵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梅泽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穆发军,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6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穆发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3日在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得物质奖励1次;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穆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发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且该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穆发军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穆发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王建,男,1987年7月19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年月日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1000元/收据);涉案金额人民币308297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建财产性判项仅履行罚金 1000 元,狱内消费超过罪犯平均消费,提请减刑建议未体现从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建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王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伍明义,男,1995年12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7月3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明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日在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明义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明义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该犯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伍明义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伍明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向应财,男,1961年3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应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该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未交纳);涉案金额人民币25962元(已退缴153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应财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应财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三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该犯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向应财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向应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晏家毫,男,1990年1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认定晏家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在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交纳);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800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物质奖励1次;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晏家毫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发现判决宣告缓刑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主观恶性较大;在合同诈骗犯罪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结合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认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扣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晏家毫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家毫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八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且该犯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晏家毫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晏家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杨盛军,男,1979年10月27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盛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在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物质奖励1次;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盛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盛军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四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因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杨盛军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盛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杨熙木,男,1992年8月1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熙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后铜仁市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量刑畸轻为由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黔06刑抗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熙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在凯里监狱服刑;2015年7月2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贵阳市中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 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熙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熙木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熙木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杨熙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叶硕,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毕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在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9月2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30日经贵阳市中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3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得物质奖励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硕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硕请减刑。按成绩可减八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该犯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叶硕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叶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余波,男,1993年7月10日生,蒙古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在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12月5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波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波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该犯余刑不足改变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余波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余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20

罪犯李明,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个体户。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1刑初683号,认定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三十三万四千五百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财政局。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8日投入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3445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结合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认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明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曾广秋,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5刑初字第295-1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曾广秋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0日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9年5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广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广秋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曾广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曾广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陆猛,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02号刑事判决,认定犯陆猛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在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9月29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30日止。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290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且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陆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陆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田国军,男,1968年3月2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田国军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在遵义忠庄监狱服刑;2013年8月27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2016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国军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田国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田国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张才林,男,1976年2月8日生,回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才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5日在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3月14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2016年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才林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考核周期内于2018年9月1日因不服从干警指令,顶撞干警被集训管理1个月,综合考虑该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才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才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因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才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张才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景志平,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乌当区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景志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在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8月1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5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景志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 该犯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景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志平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且该犯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景志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景志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蒋坤,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在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9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9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蒋坤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2001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2月13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释后不思悔改又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综合考察其犯 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坤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蒋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李清林,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02年11月13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9日在云南中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3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止2027年9月17日。2010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4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2060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9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得2个物资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林提请减刑,按成绩可减九个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清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清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228号

罪犯穆军,男,1991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峰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8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穆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第824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17年12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穆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建议对罪犯穆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穆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229号

罪犯李裕杰,男,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李裕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李裕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五千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2019年5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裕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裕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李裕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230号

罪犯贾明贵,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贾明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五千三百五十五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50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6日止。

该犯自2018年8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355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考察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履行情况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贾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余刑不足,采纳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意见,建议对罪犯贾明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贾明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沙狱减字231号

罪犯周兴照,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6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2015年11月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表现一贯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三课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积一个转换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36.75分,折算312.3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兴照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公 章)

    附:罪犯周兴照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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