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115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2-03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9年第一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太狱假字第1号
罪犯农谨,男,1998年6月8日生,布依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农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2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农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谨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农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太狱假字第2号
罪犯丁洋洋,男,1994年11月17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开展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2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洋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3月23日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再2号刑事判决,判处丁洋洋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上诉,于2016年7月6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再5号刑事判决,撤销西秀区人民法院(2016)黔0402刑再2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判处丁洋洋强奸罪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执行至2020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4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5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6日获1个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洋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丁洋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贵州省太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太狱假字第3号
罪犯李爱明,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2刑初6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爱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投入改造,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2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罪犯李爱明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呈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爱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爱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1月22日
附:罪犯李爱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