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0340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8-2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贵大监减字第15号 |
罪犯李雪冬,男,1996年1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大方人,农民,家住大方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2月03日至2023年12月2日止;因上诉,于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24日送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现剩余刑期5年8个月。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改造方面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在服刑期间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二、监规纪律方面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能够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服刑期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电子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考核期内,政治、文化、技术考试成绩合格。
因改造表现突出,该犯获得4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按《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得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按《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获得原累计积分42.6分,转换得362.1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按《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考核获得265分;累计积分达到627.10分,予以兑现表扬1个)。
综上所述,罪犯李雪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经驻监检察机关全程监督,符合减刑程序,同意报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雪冬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