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464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5年1月提请假释建议书 |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 1号
罪犯潘竹山,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于2009年11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潘竹山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潘竹山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2号
罪犯邱冬华,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天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66977.17元。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以(2011)黔东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66977.17元,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于2012年1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冬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邱冬华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3号
罪犯管钦志,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经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以(2011)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于2012年1月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管钦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管钦志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4号
罪犯廖燕雄,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2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于2006年4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2010年12月13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燕雄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廖燕雄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5号
罪犯黄权,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以(2008)绥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于2008年7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刑期起止: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黄权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6号
罪犯廖和兵,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凯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15000元(已缴)。宣判后,被告人廖和兵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黔东刑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15000元(已缴)。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和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廖和兵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7号
罪犯杨锋,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受贿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以(2012)松刑初字第0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追缴赃款13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于2012年4月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锋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8号
罪犯程放,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省铜仁市人,因受贿罪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于2012年2月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程放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程放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9号
罪犯刘德强,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贵州省思南县人,原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铜仁市运营中心总经理,因受贿罪于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德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中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已缴),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于2011年9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德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刘德强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