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2015年1月提请假释建议书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GZ000001/2015-3464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5年1月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 1

罪犯潘竹山,男,19741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930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刑期自2009226日起至2019225日止。于20091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82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9226日起至20179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2月至2013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2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潘竹山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潘竹山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2

罪犯邱冬华,男,198812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11020日以(2011)天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11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66977.17元。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22日以(2011)黔东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511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66977.17元,刑期自201159日起至201748日止。于20121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5月至2013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5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冬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邱冬华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3

罪犯管钦志,男,19875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经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109日以(2011)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1114日起至20161113日止。于20121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6月至2013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7月至2014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管钦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管钦志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4

罪犯廖燕雄,男,19872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43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2000元)。刑期自20051028日起至2021427日止。于20064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1115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4个月20101213以(2010)铜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13320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8个月。现刑期自20051028日起至20168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7月至2013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7月至2014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燕雄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廖燕雄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5

罪犯黄权,男,197010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623日以(2008)绥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721日起至2019720日止。于20087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1815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617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刑期起止:自2007721日起至20169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黄权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6

罪犯廖和兵,男,198212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216日以(2012)凯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15000元(已缴)。宣判后,被告人廖和兵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24日以(2012)黔东刑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15000元(已缴)。刑期自2011105日起至2016104日止。于20127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9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和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廖和兵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7

罪犯杨锋,男,19653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受贿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32日以(2012)松刑初字第0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追缴赃款130000元。刑期自201146日起至2016105日止。于20124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8月至2013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8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锋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8

罪犯程放,男,195783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省铜仁市人,因受贿罪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1130日以(2011)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1424日起至2017423日止,于20122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6月至2013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6月至2014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程放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程放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黔铜监假字第9

罪犯刘德强,男,19646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贵州省思南县人,原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铜仁市运营中心总经理,因受贿罪于20113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德强不服,提出上诉。20117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中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已缴),刑期自2010828日起至2017827日止。于20119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2月至2013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32月至2014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德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刘德强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