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466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5年7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邱绍斌,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绍斌予以减刑1年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邱绍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姚清林,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姚清林予以减刑1年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姚清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谢远竹,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以(2013)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罚金5000元(已交)。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于2013年8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远竹予以减刑5个月 ,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谢远竹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刘绍武,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高小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2日以(2001)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于2001年7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6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08年8月11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0年7月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绍武予以减刑1年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刘绍武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黄绍友,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绍友予以减刑8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黄绍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杨再保,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再保予以减刑10个月,从宽(老年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杨再保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樊绍维,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 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以(1998)铜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黔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6月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13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2008年11月15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0年7月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樊绍维予以减刑1年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樊绍维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侯生才,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因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于2006年7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侯生才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侯生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龙树明,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08年8月11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10年9月25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树明予以减刑1年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龙树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滕俊,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4年5月19日因私藏现金违规行为被取消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所获得的改造积极分子,事后通过干警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是一名艾滋病病犯,在服刑改造中能打扫生活区及监舍卫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滕俊予以减刑1年,宽严相济(病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滕俊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秦阳,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是一名艾滋病病犯,在服刑改造中能打扫生活区及监舍卫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秦阳予以减刑3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秦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