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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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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3466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5年7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48

罪犯邱绍斌,男,1962年11月22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巩县,因奸淫幼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1125以(2001)黔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117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79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61219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2个月;2008811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107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26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479日起201788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月至2012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绍斌予以减刑1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邱绍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49

罪犯姚清林,男,1964年8月2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巩县,因故意伤害罪、脱逃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74以(1995)黔东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1012以(1995)黔刑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对其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6112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199981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黔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42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513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128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2424日起20181023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月至2012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姚清林予以减刑1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姚清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0

罪犯谢远竹,男,198811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75日以(2013)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7个月,罚金5000元(已交)。刑期自20121120日起至2016619日止,于20138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远竹予以减刑5个月 ,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谢远竹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1

罪犯刘绍武,男,19571010日出生,侗族,高小文化,贵州省三穗县,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622日以(2001)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于20017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41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6108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2008811以(2008)铜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0714以(2010)铜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2628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4413日起至20177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月至2012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绍武予以减刑1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刘绍武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2

罪犯黄绍友,男,1967年9月8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525日以(1999)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122以(1999)黔刑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000元。于200016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242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122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200781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铜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4个月;20107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04122日起201651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绍友予以减刑8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黄绍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3

罪犯杨再保,男,1949年4月4出生,土家族,高小文化,贵州省江口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112以(2000)铜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28以(2001)黔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于2001412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72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51214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铜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07920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铜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098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112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现刑期自2003723日起2016422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再保予以减刑10个月,从宽(老年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杨再保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4

罪犯樊绍维,男,19769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 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1224日以(1998)铜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4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黔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6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9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413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12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0个月;20081115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07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2628日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4413日起至20176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月至2012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樊绍维予以减刑1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樊绍维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5

罪犯侯生才,男,196961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因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619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51116日起至20201115日止。于20067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1116日起至201612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9月至2013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9月至2014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侯生才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侯生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6

罪犯龙树明,男,1974年4月7出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1010以(2001)铜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4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7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12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08811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10925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26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479日起至20175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月至2012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树明予以减刑1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龙树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7

罪犯滕俊,男,1985年9月5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9116以(2008)铜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215元(已履行);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111日以(2009)铜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8517日起至2018516日止。于200912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10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08517日起至20161016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4519日因私藏现金违规行为被取消20133月至20142月所获得的改造积极分子,事后通过干警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是一名艾滋病病犯,在服刑改造中能打扫生活区及监舍卫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3月至2013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滕俊予以减刑1年,宽严相济(病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滕俊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258

罪犯秦阳,男,1970年8月22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923以(2013)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继续追缴赃款270元。刑期自2013530日起至20151129止。于20131114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是一名艾滋病病犯,在服刑改造中能打扫生活区及监舍卫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2月至2015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秦阳予以减刑3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罪犯秦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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