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罪犯周会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467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5年10月提请减刑建议书2 |
附:罪犯周会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滕秀成,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松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于2013年11月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滕秀成予以减刑3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滕秀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王万圣,男,1971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因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于2005年7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万圣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王万圣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赵家儒,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家儒予以减刑1年(刑八)。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赵家儒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舒中华,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以(2012)镇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千元,继续追缴赃款188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于2012年2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舒中华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舒中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唐永刚,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2年9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7年3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铜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4个月;2009年8月18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1年12月10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12月2 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永刚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唐永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李兴明,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以(2007)铜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于2007年8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兴明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李兴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杨胜勇,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于2010年10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勇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胜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杨胜连,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946.5元。于2010年9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连予以减刑1年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胜连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吴必贵,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于2013年8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必贵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吴必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韦友想,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以(2013)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止。于2013年3月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韦友想予以减刑5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韦友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田玉清,男,1959年7月9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4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4月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2年12月7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玉清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田玉清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王文贵,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8日以(1998)黔南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11月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2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文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王文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吴建兵,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于2009年2月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建兵予以减刑1年1个月(残疾)。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吴建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张志祥,男,194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以(2000)安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以(2000)黔高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1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老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志祥予以减刑1年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张志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马如龙,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阳市乌当区人,因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以(2002)筑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01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于2003年5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2009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如龙予以减刑1年(残疾)。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马如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黎廷云,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盛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9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只能参加一般性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廷云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黎廷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广开进,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以(2000)黔南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1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现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老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广开进予以减刑1年(老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广开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邵书明,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小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7日以(2001)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3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于2002年3月2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1次,严管1次,警告处分1次,但现在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现在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邵书明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邵书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杨建明,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4日以(2004)昆刑三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2004年6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07年6月10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7年;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19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1年6月15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25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建明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建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马良育,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良育予以减刑1年(刑八)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马良育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陈文汉,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以(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6月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32年12月21日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改造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思想上无法把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任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言行异常,属于病犯, 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能参加劳动改造;按照对病犯的刑事政策,视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文汉予以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陈文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胡兴江,男,195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0月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兴江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胡兴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杨再友,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8日以(2001)黔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于2001年4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再友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再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杨林,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1000元。于2005年2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没收财产3万元;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孔凡林,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以(2000)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0日以(2001)黔刑经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于2001年6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3月7日以(2006)铜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2008年6月20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1年12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孔凡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孔凡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麻天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盗窃、强奸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松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4750元。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赃款475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31年6月10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麻天成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麻天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骆致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以(2006)黔南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700元。于2006年8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骆致招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骆致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石宗富,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爆炸罪、非法存储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68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680元。于2003年12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石宗富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石宗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张仕江,男,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以(2002)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万元。于2002年7月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老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考核周期,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仕江予以减刑1年1个月(老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张仕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尹昌万,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是一名病犯,能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服药,遵从医嘱,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尹昌万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尹昌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杨胜,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予以减刑 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吴良礼,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罪经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以(2012)黎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现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于2012年4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劳动表现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良礼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吴良礼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刘宝良,男,1966年5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因票据诈骗罪、诈骗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以(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追缴。于2009年5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宝良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刘宝良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曹燕,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萍乡市人,因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罪所得账款继续追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以(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犯罪所得账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于2009年5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不变。现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曹燕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曹燕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龙友波,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2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于2012年4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友波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龙友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宋锡志,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招摇撞骗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以(2009)瓮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5万元。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以(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5万元。于2009年11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宋锡志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宋锡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