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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提请减刑建议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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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3467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5年10月提请减刑建议书2
; text-indent: 252pt; margin: 12pt 0cm 0pt; tab-stops: 48.75pt 330.5pt right 415.6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18.0"> 

 

 

附:罪犯周会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56

罪犯滕秀成,男,197410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927日以(2013)松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3428日起至2016427日止。于201311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42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滕秀成予以减刑3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滕秀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57

罪犯王万圣,男,19714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因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420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615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41021日起至20191020日止。于20057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41021日起至20185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0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万圣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王万圣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58

罪犯赵家儒,男,197231日出生,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于20121031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272日起至202471日止。于201212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4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家儒予以减刑1年(刑八)。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赵家儒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59

罪犯舒中华,男,19703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15日以(2012)镇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罚金人民币5千元,继续追缴赃款18800元,刑期自2011726日起至2017125日止。于20122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7月至2013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9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舒中华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舒中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0

罪犯唐永刚,男,1975615日出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627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291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1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73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铜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4个月;2009818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11210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4122 日起至20179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永刚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唐永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1

罪犯李兴明,男,19758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7814日以(2007)铜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07129日起至2027128日止。于20078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3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7129日起至20258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1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兴明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李兴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2

罪犯杨胜勇,男,197292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612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917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于201010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4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422日起至203110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2月至2013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2月至2014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勇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胜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3

罪犯杨胜连,男,195910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86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946.5元。于201091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4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422日起至20321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2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连予以减刑1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胜连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4

罪犯吴必贵,男,19715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3717日以(2013)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10个月,刑期自2013414日起至2016213日止,于20138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1月至20153月被评为监狱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必贵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吴必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5

罪犯韦友想,男,19711013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216日以(2013)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926日至2016925日止。于20133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8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韦友想予以减刑5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韦友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6

罪犯田玉清,男,195979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114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4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1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20107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112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71128日起至202211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2127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5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玉清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田玉清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7

罪犯王文贵,男,19624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928日以(1998)黔南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11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210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8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0个月;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21029日起至20166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文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王文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8

罪犯吴建兵,男,197311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3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0863日起至202362日止。于20092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3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63日起至2021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5月至2014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5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建兵予以减刑11个月(残疾)。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吴建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69

罪犯张志祥,男,19473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928日以(2000)安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1211日以(2000)黔高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1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7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8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07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210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683日起至20235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老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月至20121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1月至2014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志祥予以减刑1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张志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0

罪犯马如龙,男,19681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阳市乌当区人,因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221日以(2002)筑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01814日起至2018813日止,于20035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128日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575日起至202574日止;20098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3个月;201112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75日起至20211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如龙予以减刑1年(残疾)。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马如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1

罪犯黎廷云,男,19679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盛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20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816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9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6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621日起至20319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只能参加一般性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廷云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黎廷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2

罪犯广开进,男,19411223日出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1130日以(2000)黔南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11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7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8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112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现刑期自200479日起至20191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老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广开进予以减刑1(老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广开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3

罪犯邵书明,男,1971112日出生,汉族,高小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727日以(2001)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35日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3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于200232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7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812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8812日起至20262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1次,严管1次,警告处分1次,但现在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现在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01月至2010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邵书明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邵书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4

罪犯杨建明,男,1978527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414日以(2004)昆刑三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20046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07610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2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7年;200952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19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1615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25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9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210日起至20229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建明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建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5

罪犯马良育,男,198322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119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2710日起至202279日止,于20121210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4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良育予以减刑1年(刑八)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马良育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6

罪犯陈文汉,男,1972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128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425日以(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6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8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3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13322日起至20321221日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改造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思想上无法把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任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言行异常,属于病犯, 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能参加劳动改造;按照对病犯的刑事政策,视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8月至2013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9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文汉予以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陈文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7

罪犯胡兴江,男,19539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423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919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10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1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8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8812日起至20222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3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兴江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胡兴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8

罪犯杨再友,男,195452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28日以(2001)黔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于20014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7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1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09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2013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123日起至20228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再友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再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79

罪犯杨林,男,19635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111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1000元。于20052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1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没收财产3万元;20107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23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1128日起至20222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5月至2014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5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0

罪犯孔凡林,男,19669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823日以(2000)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330日以(2001)黔刑经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于20016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1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37日以(2006)铜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0个月;2008620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112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46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3114日起至20161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孔凡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孔凡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1

罪犯麻天成,男,198112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盗窃、强奸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58日以(2012)松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5000,继续追缴赃款4750元。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83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赃款4750元,刑期自2011611日起至2031610日止。于201291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2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麻天成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麻天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2

罪犯骆致招,男,196891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727日以(2006)黔南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700元。于20068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5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3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2个月,现刑期自2009525日起至20273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1月至2013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骆致招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骆致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3

罪犯石宗富,男,19579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爆炸罪、非法存储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1120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68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119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680元。于20031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4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11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81120日起至202211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石宗富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石宗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4

罪犯张仕江,男,19436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34日以(2002)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619日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万元。于20027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1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5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911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4个月;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3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7530日起至20212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老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考核周期,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仕江予以减刑11个月(老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张仕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5

罪犯尹昌万,男,1976年4月9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拐卖妇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217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331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8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14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1815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926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683日起202212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是一名病犯,能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服药,遵从医嘱,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8月至2013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9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尹昌万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尹昌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6

罪犯杨胜,男,1973年10月22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以(2012)玉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2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321日起至2022320日止。于20121210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5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予以减刑 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7

罪犯吴良礼,男,197012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经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328日以(2012)黎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现刑期自201175日起至202274日止,于20124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劳动表现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8月至2013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9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良礼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吴良礼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8

罪犯刘宝良,男,1966518日,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因票据诈骗罪、诈骗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1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429日以(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追缴。于20095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2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2224日起至20312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18月至2012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8月至2013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8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宝良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刘宝良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89

罪犯曹燕,男,19674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萍乡市人,因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1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罪所得账款继续追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429日以(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犯罪所得账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06720日起至2026719日止。于20095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3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不变。现刑期自2006720日起至20252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18月至2012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28月至2013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8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曹燕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累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曹燕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0

罪犯龙友波,男,1986315日出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1220日以(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2日以(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2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0918日起至2030917日止。于20124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9月至2013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1月至2014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友波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龙友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1

罪犯宋锡志,男,19749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招摇撞骗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911日以(2009)瓮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5万元。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015日以(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5万元。于200911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10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81018日起至20255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2月至2013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2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宋锡志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宋锡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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