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2015年11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GZ000001/2015-3467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5年11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2

罪犯龙光应,男,1971410日,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54日以(1998)铜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0328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黔东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7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1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7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8个月;20081115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18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3114日起至20179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7月至2013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7月至2014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7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光应予以减刑1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龙光应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3

罪犯梅明伦,男,1967929日出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712日以(2013)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刑期自2013411日起至2016525日止。于20138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1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梅明伦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梅明伦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4

罪犯吴涛涛,男,1989122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625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7个月,现刑期自2012125日至201674日止。于20138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涛涛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吴涛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5

罪犯周登波,男,19801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26日以(2013)松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欠5827元),现刑期自201296日至201695日止,于20133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8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登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周登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6

罪犯龙云强,男,19821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73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现刑期自2011819日至2016818日止。于20122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0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云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龙云强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7

罪犯吴再荣,男,197611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216日以(2012)剑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刑期自201143日至201742日止,于20123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7月至2013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7月至2014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7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再荣予以减刑1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吴再荣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8

罪犯郑泽化,男,195433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11128日以(2011)天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10个月,现刑期自2011726日至2017525日止,于20121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5月至2013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5月至2014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7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郑泽化予以减刑1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郑泽化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9

罪犯田儒尧,男,195212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622日以(2001)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120元(已赔偿2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1015日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120元(已赔偿2000元),于200112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7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 200612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2个月;2009513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18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617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4个月,现刑期自20031015日起至20184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3月至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儒尧予以减刑1年(病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田儒尧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400

罪犯杨洪贵,男,1963127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21日以(2013)镇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现刑期自20121015日起至20161218日止。于20133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其他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6月至2014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洪贵予以减刑5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杨洪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401

罪犯严灵,男,19706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113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122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于20073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11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23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113日起至20173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6月至2014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6月至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严灵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严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