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467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5年11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龙光应,男,1971年4月10日,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4日以(1998)铜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0年3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黔东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7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8个月;2008年11月15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1年8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光应予以减刑1年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龙光应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梅明伦,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于2013年8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梅明伦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梅明伦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吴涛涛,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止。于2013年8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涛涛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吴涛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周登波,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松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欠5827元),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止,于2013年3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登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周登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龙云强,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现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止。于2012年2月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云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龙云强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吴再荣,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剑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止,于2012年3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再荣予以减刑1年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吴再荣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郑泽化,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天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于2012年1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郑泽化予以减刑1年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郑泽化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田儒尧,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2日以(2001)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120元(已赔偿2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120元(已赔偿2000元),于2001年12月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 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2009年5月13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1年8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儒尧予以减刑1年(病犯)。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田儒尧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杨洪贵,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镇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现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于2013年3月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其他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洪贵予以减刑5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杨洪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黔铜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严灵,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于2007年3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严灵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罪犯严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