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377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5-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5月份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黄进,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获得累计积分223.2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黄进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雷保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于2014年1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得累计积分205.3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雷保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雷保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3号
罪犯舒卫明,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于2014年3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不服从法院判决,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不服从法院判决;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舒卫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舒卫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 14号
罪犯任达刚,男,1969年4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11月21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于2014年3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任达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任达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5号
罪犯刘劲易,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6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于2014年3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劲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劲易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6号
罪犯奚庆永,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1)铜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9577.39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于2014年3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奚庆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奚庆永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7号
罪犯邱汉昭,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于2014年4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限制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汉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邱汉昭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8号
罪犯蔡栗,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于2014年4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蔡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蔡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9号
罪犯刘安林,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于2014年4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安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安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田世强,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文化,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2658.7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9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获得累计积分208.6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世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田世强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韩蕾,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0189.96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于2011年9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获得累计积分223.9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韩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韩蕾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张忠良,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5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则。于2011年12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周期里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里获得月表扬1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获得累计积分261.4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忠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8年 ,剥夺政治权利 7 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忠良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