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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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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377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5-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5月份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11

罪犯黄进,男,19721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1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1116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1312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3月至20158月获得累计积分223.2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黄进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12

罪犯雷保明,男,19657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26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于20141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4月至20159月获得累计积分205.3,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雷保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1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雷保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3

罪犯舒卫明,男,19648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5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20131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310日起至201639日止)。20143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不服从法院判决,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不服从法院判决;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舒卫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舒卫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 14

罪犯任达刚,男,19694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86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1121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310日起至201639日止)。20143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任达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任达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5

罪犯刘劲易,男,198312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5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6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4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313日起至2016312日止)。20143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劲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劲易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6

罪犯奚庆永,男,19865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20日以(2011)铜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9577.39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0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314日起至2016313日止)。于20143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奚庆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奚庆永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7

罪犯邱汉昭,男,196211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5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4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320日起至2016319日止)。于20144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限制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汉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邱汉昭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8

罪犯蔡栗,男,19651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19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9日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328日起至2016327日止)。20144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蔡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蔡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9

罪犯刘安林,男,19821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16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0日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44日起至201643日止)。20144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安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安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20

罪犯田世强,男,1958729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文化,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415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2658.7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88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9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221日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12月至201211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212月至201311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312月至20155月获得累计积分208.6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世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8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田世强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21

罪犯韩蕾,男,19847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415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0189.96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826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于201191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221日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12月至201211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12月至201311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2月至20155月获得累计积分223.9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韩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8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韩蕾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22

罪犯张忠良,男,19793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7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925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则。于201112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221日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3月至20132月考核周期里获得月表扬10,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3月至20142月考核周期里获得月表扬1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3月至20158月获得累计积分261.4,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忠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8年 ,剥夺政治权利 7 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忠良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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