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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提请减刑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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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377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5-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5月份提请减刑建议书(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杨天彪,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5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因抢劫、强奸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天彪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天彪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吴斌,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09年2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斌予以减刑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李健,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1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健予以减刑1年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方成红,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3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方成红予以减刑1年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方成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黄金勇,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08年12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金勇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黄金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任文安,男,1973年5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9年2月23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任文安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任文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龙秀财,男,1970年6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 ,因抢劫、强奸、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1000元, 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8年2月2日止。于2011年3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因抢劫、强奸、盗窃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秀财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秀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王玲,男,1993年9月3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元(已履行), 刑期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于2012年4月9日入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4年11月11日因参与赌牌被警告处分,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获得综合记功。

宽严情形:因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罚金500元已履行,行政禁闭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玲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玲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胡象喜,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湖南省芷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以(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11月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8年8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2013年12月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象喜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胡象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龙飞,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0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飞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飞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卢国杨,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9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卢国杨予以减刑1年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卢国杨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时辉,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共同赔偿42620.82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3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因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时辉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时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杨冰,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天柱县人,因强奸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凯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于2012年9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冰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杨春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30日以(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2日以(2009)黔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春明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春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杨胜彪,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2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年4月29日因打架被警告处分,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警告处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彪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胜彪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吴永洪,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以(2013)麻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于2013年4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永洪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永洪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梁开胜,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以(2004)黔东刑一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现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判处无期;聋哑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梁开胜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梁开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龙必飞,男,1977年9月5日出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爆炸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4月3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犯故意杀人、爆炸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必飞予以减刑1年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必飞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刘兵,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以(2007)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赔偿31364.5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1月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犯故意伤害罪原判无期;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兵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何定光,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185.94元(已履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4月2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附带民事赔偿9185.94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定光予以减刑1年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何定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骆发祥,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革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于2013年4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骆发祥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骆发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文才,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1)凯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黔东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因抗拒劳动改造被严管教育,并被警告处分1次,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抗拒劳动改造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文才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文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杨值,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9500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以(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于2013年4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值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值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张小刚,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5日以(2007)铜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以(2007)铜中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6月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小刚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小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黄兴彪,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04年8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兴彪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黄兴彪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张龙塘,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剑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龙塘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龙塘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徐志红,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因绑架、抢劫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以(2013)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于2013年4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犯绑架、抢劫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志红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徐志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龙安权,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以(2013)黎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于2013年4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安权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安权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邰海金,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剑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强奸罪判处10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邰海金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邰海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杜培摇,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于2013年4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5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杜培摇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杜培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田江龙,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于2013年5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江龙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田江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杨国刚,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以(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以(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5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国刚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国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罗文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9年2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文军予以减刑1年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罗文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陈金龙,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于2013年5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金龙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陈金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王登敏,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以(1998)黔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日以(1998)黔刑终字第4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6月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8年8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2010年9月25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02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登敏予以减刑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登敏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黄贵林,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8日以(1999)铜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480元(已履行6千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8日以(2000)黔刑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6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2009年11月11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3月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民事赔偿14480元(已履行6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贵林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黄贵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刘辉,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盗窃、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以(2007)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8141元,刑期自2006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于2007年9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现刑期自200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盗窃、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辉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张伦,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强奸罪判处10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伦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伦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唐贵平,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贵平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唐贵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陈红雨,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日以(2004)黔南刑二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以(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2月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2日以(2009)黔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红雨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陈红雨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曾林江,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因非法买卖弹药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4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5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林江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曾林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欧阳学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于2009年4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4年11月4日因自制赌博工具被记过处分,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行政记过处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欧阳学运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欧阳学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张定海,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以(2006)筑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4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1月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8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定海予以减刑1年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定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李桂远,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6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3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桂远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桂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文相乾,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7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赔偿258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以(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3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判处死缓;罚金1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文相乾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文相乾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彭春红,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2)从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于2012年4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2013年11月16日因长期消极怠工被禁闭处分,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消极怠工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行政禁闭处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春红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彭春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曾华军,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华军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曾华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杨兵,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以(2006)黔东刑一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821元。于2006年8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兵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卢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因强迫卖淫、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以(2008)遵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09年5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6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153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强迫卖淫、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卢强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卢强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欧名刚,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以(2013)锦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525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于2013年4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1万元(已履行5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欧名刚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欧名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张世来,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履行4万元), 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于2009年6月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履行4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世来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世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韦祖集,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以(2002)黔南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00元(已履行2000元)。于2003年1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4个月;2010年12月13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12年10月23日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8月28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撤销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3年6月5日因私藏违禁品被记过处分一次,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行政记过处分1次;民事赔偿12000元(已履行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韦祖集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韦祖集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刘廷伍,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现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于2014年6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廷伍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廷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吴爱平,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黎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于2013年8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爱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爱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陈文勇,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7日以(2001)毕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以(2001)黔高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02年2月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06年11月2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毕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08年12月4日以(2008)毕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3月20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文勇予以减刑1年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陈文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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