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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提请减刑建议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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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377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5-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5月份提请减刑建议书(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5

罪犯杨秀普,男,19747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917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558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1027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1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71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12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1122日起至203111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4124日因盗窃他人香烟被禁闭处分,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2月至2014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2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行政禁闭处罚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秀普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秀普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6

罪犯吴绍雄,男,19638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119日以(2010)凯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955日起至202354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48日以(2010)黔东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4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3个月,现刑期自200955日起至2022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8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绍雄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绍雄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7

罪犯雷军华,男,19797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313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 刑期自2012331日起至20241030日止。于20134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0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5千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雷军华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雷军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8

罪犯杨胜文,男,1987111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21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并处罚金1万元,现刑期自2012413日起至2022412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13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4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0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文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胜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9

罪犯张先才,男,199152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13130日以(2013)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 刑期自2012810日起至201789日止。于20133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6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5千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先才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先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0

罪犯杨光伟,男,1969313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3228日以(2013)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0, 刑期自2012929日起至2023928日止。于20134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光伟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光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1

罪犯贺正辉,男,19761227日,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114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1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4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剥夺政治权利8;20111215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44日起至20221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贺正辉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贺正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2

罪犯龙煜,男,197971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15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元(已履行)。于20092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113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620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111130日起至20288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5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15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煜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3

罪犯张群林,男,19768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5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履行), 现刑期自2012511日起至2022510日止。于201381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1月至2014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1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2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群林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群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4

罪犯胡星初,男,19666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42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621日以(2005)黔高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71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1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7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1312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11715日起至20293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29月至2013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1月至2014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星初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胡星初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5

罪犯贾培树,男,19781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因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1128日以(2002)筑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13日以(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2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0510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8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20107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23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312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1025日起至20197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5月至2014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5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贾培树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贾培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6

罪犯刘邦坤,男,19873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2 27日以(2006)黔东刑一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90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717日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8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11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623日以(2011)黔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11623日起至2028322日止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21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邦坤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邦坤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7

罪犯罗军明,男,197773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万山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1217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668.5元(已履行3053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313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4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10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620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2个月;20091111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23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1025日起至20199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37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民事赔偿21668.5元(已履行30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军明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罗军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8

罪犯田波,男,19821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626日以(2002)铜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122日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于200321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4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20071128日以(2007)黔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07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23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1128日起至20216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6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波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田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9

罪犯田光芳,男,19694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42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 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00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518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53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11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5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01213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26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46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1130日起至20206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9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光芳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田光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0

罪犯王明新,男,19719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43日以(2009)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追缴赃款13940,刑期自200899日起至201998日止。于20095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3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46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99日起至2017108日止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8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明新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明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1

罪犯杨雷,男,19783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111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 刑期自2012216日起至2020215日止。于20133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6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雷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2

罪犯张向骞,男,19838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和顺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519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刑期自2008514日起至2023513日止。于20096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3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46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514日起至20212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9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向骞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向骞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3

罪犯周胜华,男,1970102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08526日以(2008)天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并处罚金3千元,赔偿35323, 刑期自2007102日起至2022101日止。于20086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10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7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46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7102日起至20211 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9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0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胜华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周胜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4

罪犯庭友宗,男,196512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经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06717日以(2006)贵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并处罚金4千元,刑期自20051118日起至2017717日止。于20068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7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26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48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 20051118日起至20177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1月至2014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1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庭友宗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庭友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5

罪犯任云强,男,19821014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强奸罪、故意杀人(未遂)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816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84.29元。于20069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19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1215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现刑期自200919日起至20247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强奸、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任云强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任云强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6

罪犯杨卫,男,197712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5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附带民事赔偿16000元。于20111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112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1122日起至203112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4月至2014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4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卫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卫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7

罪犯邓兴文,男,19715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3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于201111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112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现刑期自20131122日起至203112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4月至2014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5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邓兴文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邓兴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8

罪犯范方坤,男,197510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522日以(2006)黔东刑一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7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19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628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4620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919日起至20247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0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0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范方坤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范方坤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9

罪犯冯宗怀,男,19631021日出生,土家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以(91)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1227日以(1991)黔刑复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19924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199462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4)黔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519以(1998)黔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282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20141218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1,现刑期自1998519日起至201610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3月至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冯宗怀予以减刑4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冯宗怀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0

罪犯杜进成,男,19796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05530日以(2005)施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536日起至202035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726日以(2005)黔东刑二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8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714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2628以(2012)铜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41218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36日起至2017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4月至2015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杜进成予以减刑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杜进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1

罪犯唐仁新,男,19707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7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08121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71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122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11715日起至20283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4929日因不服从干警管理,被警告处分1,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4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毒品累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仁新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唐仁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2

罪犯李明,男,19756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奸淫幼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814日以(2000)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428.3元(尚欠1728.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119日以(2000)黔刑终字第4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12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32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1130以(2006)黔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附带民事赔偿尚欠1728.3元,现刑期自20061130日起至20265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奸淫幼女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3

罪犯陈德锋,男,1970101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47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5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112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剥夺政治权利8,现刑期自20131122日起至203211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5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德锋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陈德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4

罪犯杨正勇,男,19776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24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212.08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521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71124日起至20221123日止。于20096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37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2个月;2014620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1124日起至202010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9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15年,民事赔偿35212.08元(二审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正勇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正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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