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377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5-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5月份提请减刑建议书(2) |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杨秀普,男,1974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558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1月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4年12月4日因盗窃他人香烟被禁闭处分,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行政禁闭处罚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秀普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秀普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吴绍雄,男,1963年8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以(2010)凯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以(2010)黔东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绍雄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绍雄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雷军华,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 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于2013年4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5千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雷军华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雷军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杨胜文,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文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胜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张先才,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以(2013)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 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于2013年3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5千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先才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先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杨光伟,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于2013年4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光伟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光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贺正辉,男,1976年12月27日,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年12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贺正辉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贺正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龙煜,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元(已履行)。于2009年2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15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煜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张群林,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铜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履行), 现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于2013年8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2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群林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群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胡星初,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以(2005)黔高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7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星初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胡星初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贾培树,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因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以(2002)筑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3日以(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2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年8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0年7月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3月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12月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贾培树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贾培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刘邦坤,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 27日以(2006)黔东刑一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9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8月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3日以(2011)黔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邦坤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邦坤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罗军明,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万山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7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668.5元(已履行3053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4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年6月20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2009年11月11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2年3月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民事赔偿21668.5元(已履行30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军明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罗军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田波,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6日以(2002)铜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于2003年2月1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2007年11月28日以(2007)黔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3月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波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田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田光芳,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 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5月3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5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0年12月13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6月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光芳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田光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王明新,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以(2009)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追缴赃款13940元,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于2009年5月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明新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明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杨雷,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于2013年3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雷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张向骞,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和顺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于2009年6月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向骞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向骞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周胜华,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以(2008)天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千元,赔偿35323元, 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于2008年6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7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1 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胜华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周胜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庭友宗,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经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2006)贵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千元,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于2006年8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 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庭友宗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庭友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任云强,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强奸罪、故意杀人(未遂)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84.29元。于2006年9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 强奸、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任云强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任云强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杨卫,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6000元。于2011年1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卫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卫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邓兴文,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于2011年1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邓兴文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邓兴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范方坤,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以(2006)黔东刑一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7月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范方坤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范方坤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冯宗怀,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以(91)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27日以(1991)黔刑复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1992年4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1994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4)黔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5月19日以(1998)黔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1年,现刑期自1998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冯宗怀予以减刑4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冯宗怀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杜进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以(2005)施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5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以(2005)黔东刑二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8月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3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杜进成予以减刑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杜进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唐仁新,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08年12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4年9月29日因不服从干警管理,被警告处分1次,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毒品累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仁新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唐仁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李明,男,1975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奸淫幼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4日以(2000)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428.3元(尚欠1728.3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9日以(2000)黔刑终字第4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12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30日以(2006)黔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附带民事赔偿尚欠1728.3元,现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奸淫幼女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陈德锋,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5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德锋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陈德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杨正勇,男,1977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212.08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于2009年6月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15年,民事赔偿35212.08元(二审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正勇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正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