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377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5-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5月份提请减刑建议书(3) |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王儒光,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8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儒光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儒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魏刚,男,1978年8月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以(2007)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附带民事赔偿10857.8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于2007年11月2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思想上无法把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任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言行异常,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能参加劳动改造;按照对病犯的刑事政策,视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魏刚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魏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黎国平,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以(2001)黔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12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思想上无法把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任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言行异常, 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能参加劳动改造;按照对病犯的刑事政策,视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强奸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国平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黎国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龙成江,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7日以(1995)黔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4日以(1995)黔刑核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1995年9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3年12月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1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思想上无法把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任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言行异常,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能参加劳动改造;按照对病犯的刑事政策,视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成江予以减刑8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成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张世德,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文盲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以(2003)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 2014年10月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世德予以减刑1年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世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艾桥来,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于2012年9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艾桥来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艾桥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赵华强,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以(2012)麻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26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华强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赵华强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李龙,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于2013年4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1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龙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潘桥金,男,1993年7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潘桥金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潘桥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龙虎,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松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于2013年4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虎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李立,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3)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于2013年4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3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立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张小刚,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以(2012)麻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小刚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小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姜仕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2月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以(2014)铜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姜仕勇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姜仕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杨进松,男,1987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333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2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进松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进松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何剑,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6月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剑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何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卢燕明,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因强奸、抢劫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以(2003)都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3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于2004年2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卢燕明予以减刑1年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卢燕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万亮,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万亮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万亮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郭振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华安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于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振炎予以减刑 1年 1个月(从宽)。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郭振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吴飞,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8日以(2011)德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2.3万元,没收违法资金20万元(已履行55701.88元),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累犯;财产性已履行5570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飞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飞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廖寿祥,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0)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尚欠部分及赃款继续追缴;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以(2011)铜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尚欠部分及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4月13日止。于2011年6月1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因病长期住院治疗,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物劳动,遵守劳动纪律。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寿祥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廖寿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吴端今,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农民,贵州省平坝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8日以(1999)安地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1日以(1999)黔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6月2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4月13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7年8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铜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2009年8月18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8月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端今 予以 减刑8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端今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王云龙,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走私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日以(1998)筑刑二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7日以(1999)黔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于1999年7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13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2009年1月4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0年9月25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8月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云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云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王彬,男,1953年2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凯里市人,因猥亵儿童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决判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于2014年6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彬 予以 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彬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邹家义,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以(2001)黔南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000元。于2001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7年8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铜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09年8月18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2011年12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2013年6月17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家义予以减刑1年4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邹家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王文,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8日以(2001)凯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2日以(2001)黔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2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08年8月11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0年7月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8月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9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文予以减刑11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陈旭,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附带民事赔偿4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于2014年6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旭予以减刑5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陈旭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隆生桥,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5日以(1999)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以(1999)黔高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0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以(2003)黔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05年10月25日以(2005)黔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 2011年8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2013年6月17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隆生桥予以减刑1年5个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隆生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向宇和,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于2013年4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向宇和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向宇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王康,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日以(2005)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6000元;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铜中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于2005年5月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以(2007)铜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3月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8月28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撤销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16年6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康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杨芊斌,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64元(已履行2千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1月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10年7月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4个月;2013年1月14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芊斌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芊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杨益毛,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于2012年2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2年8月1日因打架被禁闭处分,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行政禁闭处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益毛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益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叶芳,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3日以(1999)六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3日以(1999)黔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12月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2年7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叶芳予以减刑9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叶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刘和新,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0日以(2001)黔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5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7月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08年6月20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11年8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2013年9月26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残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和新予以减刑1年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和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杨秀政,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以(2006)松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7万元,赃款76051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5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以(2006)铜中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秀政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秀政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