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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提请减刑建议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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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377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5-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5月份提请减刑建议书(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5

罪犯王儒光,男,19771016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511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78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8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3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1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08318日起至20239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0月至2013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0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儒光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儒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6

罪犯魏刚,男,19788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022日以(2007)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附带民事赔偿10857.8元,刑期自20061225日起至20211224日止。于2007112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9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61225日起至2020624日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思想上无法把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任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言行异常,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能参加劳动改造;按照对病犯的刑事政策,视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魏刚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魏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7

罪犯黎国平,男,19758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1015日以(2001)黔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1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52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617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9525日起至2026524日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思想上无法把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任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言行异常, 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能参加劳动改造;按照对病犯的刑事政策,视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4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4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强奸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国平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黎国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8

罪犯龙成江,男,196631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67日以(1995)黔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714日以(1995)黔刑核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19959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1997121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31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628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31223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1316日起至2017415日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思想上无法把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在指定的区域服刑,不能参加任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言行异常,在指定的区域服刑,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能参加劳动改造;按照对病犯的刑事政策,视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5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成江予以减刑8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成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19

罪犯张世德,男,1953210日出生,回族,文盲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916日以(2003)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29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1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11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28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 201410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91112日起至202711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5月至2014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7月至2015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世德予以减刑1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世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0

罪犯艾桥来,男,198210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727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314日起至2026913日止。于20129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1月至2014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6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艾桥来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艾桥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1

罪犯赵华强,男,19828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128日以(2012)麻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2600元,刑期自2011718日起至2026117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28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4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0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华强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赵华强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2

罪犯李龙,男,19879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36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4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518日起至2020917日止。于20134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1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龙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3

罪犯潘桥金,男,19937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21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413日起至2023512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13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4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潘桥金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潘桥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4

罪犯龙虎,男,19901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313日以(2013)松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68日起至202467日止。于20134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虎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龙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5

罪犯李立,男,19748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37日以(2013)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并处罚金3000(已履行),刑期自2012810日起至202329日止。于20134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0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罚金3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立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李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6

罪犯张小刚,男,19839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128日以(2012)麻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1910日起至202659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28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4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小刚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张小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7

罪犯姜仕勇,男,19733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915日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121日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12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9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62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4620日以(2014)铜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9923日起至202411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3月至2014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姜仕勇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姜仕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8

罪犯杨进松,男,19875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17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333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8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12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11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现刑期自20131122日起至203111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4月至2014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4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进松予以减刑1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进松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29

罪犯何剑,男,19674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21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62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6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3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09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26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4620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318日起至202212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9月至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0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剑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何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0

罪犯卢燕明,男,198342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因强奸、抢劫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31210日以(2003)都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3817日起至2021816日止。于20042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12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210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3817日起至201810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5月至20134月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5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卢燕明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卢燕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1

罪犯王万亮,男,1985118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108以(2012)麻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410以(2012)黔东刑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1111日起至20191110止。于2013418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万亮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万亮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2

罪犯郭振炎,男,19729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华安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218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刑期自20071228日起至20221227日止。于2009629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37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4620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71228日起2020927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9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振炎予以减刑 1 1个月(从宽)。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郭振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3

罪犯吴飞,男,198110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48日以(2011)德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2.3万元,没收违法资金20万元(已履行55701.88元),刑期自2010814日起至2029813日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17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10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累犯;财产性已履行5570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飞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飞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4

罪犯廖寿祥,男,19637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01130日以(2010)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尚欠部分及赃款继续追缴;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16日以(2011)铜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尚欠部分及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127日起至2028413日止。于201161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因病长期住院治疗,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物劳动,遵守劳动纪律。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19月至2012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9月至2013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9月至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9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寿祥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廖寿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5

罪犯吴端今,男,19667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农民,贵州省平坝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48日以(1999)安地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511日以(1999)黔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628日入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9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413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078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铜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 2009818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 20126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48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4413日起至20173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1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端今 予以 减刑8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吴端今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6

罪犯王云龙,男,196611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走私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121日以(1998)筑刑二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47日以(1999)黔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于19997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92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413以(2004)黔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108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0个月;200914以(2008)铜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0925以(2010)铜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2628以(2012)铜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4818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4413日起至20174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1月至20151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云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云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7

罪犯王彬,男,1953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凯里市人,因猥亵儿童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4513日以(2014)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决判书,判处有期徒刑3,刑期自201457日起至201753日止。于2014611日入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9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彬 予以 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彬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8

罪犯邹家义,男,19796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1119日以(2001)黔南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000元。于2001123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79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0781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铜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09818以(2009)铜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20111215以(2011)铜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3617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479日起至20171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1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家义予以减刑14,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邹家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39

罪犯王文,男,197612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01118日以(2001)凯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712日以(2001)黔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12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41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06108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08811以(2008)铜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0714以(2010)铜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26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48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9个月,现刑期自2004413日起至20179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1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文予以减刑11,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0

罪犯陈旭,男,19933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317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附带民事赔偿4千元,刑期自2013627日起至20161226日止。20146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49月至2015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旭予以减刑5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陈旭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1

罪犯隆生桥,男,196710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525日以(1999)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83日以(1999)黔高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10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320日以(2003)黔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051025日以(2005)黔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811日以(2008)铜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2个月; 20118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 2013617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51025日起至20183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1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隆生桥予以减刑15个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隆生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2

罪犯向宇和,男,1974121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325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 刑期自20121015日起至20171014日止。20134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7月至2014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1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向宇和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向宇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3

罪犯王康,男,19872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531日以(2005)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6000元;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铜中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6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492日起至202131日止。20055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211日以(2007)铜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237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828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撤销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0492日起至20183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0月至2014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2月至2015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166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康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王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4

罪犯杨芊斌,男1977116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630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64(已履行2千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924日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1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4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11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10714日以(2010)铜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4个月;2013114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1412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644日起至20178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1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芊斌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芊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5

罪犯杨益毛,男,1975512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于2012111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105日起至2017104日止。于20122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281日因打架被禁闭处分, 事后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12月至2014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6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行政禁闭处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益毛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益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6

罪犯叶芳,男,19775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423日以(1999)六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923日以(1999)黔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122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27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724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08620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0714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275日起至20178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01月至20101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201412月至2015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叶芳予以减刑9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叶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7

罪犯刘和新,男,197410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330日以(2001)黔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50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630日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7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91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剥夺政治权利9年;20061219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铜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08620以(2008)铜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11815以(2011)铜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2013926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4914日起至20186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残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月至2013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1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累犯;残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和新予以减刑1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刘和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248

罪犯杨秀政,男,19556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73日以(2006)松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 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7万元,赃款76051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5928日起至2020927日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926日以(2006)铜中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12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818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3个月2013320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现刑期自2005928日起至20181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7月至2013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7月至2014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8月至2015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秀政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罪犯杨秀政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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