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378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黔铜监假字第27号—31号) |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27号 罪犯彭炳刚,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以(2014)黄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于2014年5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炳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彭炳刚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28号 罪犯谷云飞,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诈骗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福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于2014年5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谷云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谷云飞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29号 罪犯张加敏,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福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于2013年11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加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加敏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30号 罪犯余绍权,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雷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2013年8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绍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余绍权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31号 罪犯甘启贵,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于2013年11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甘启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甘启贵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