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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黔铜监假字第27号—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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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378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11-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黔铜监假字第27号—31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27

罪犯彭炳刚,男,19939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48日以(2014)黄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3000(已履行),刑期自2013524日起至2018523日止。于20145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8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炳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彭炳刚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28

罪犯谷云飞,男,1992617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诈骗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428日以(2014)福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427日起至2018226日止。于20145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8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谷云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谷云飞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29

罪犯张加敏,男,19913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3930日以(2013)福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43日起至201842日止。于201311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2月至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加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加敏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30

罪犯余绍权,男,1990113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59日以(2013)雷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 刑期自2013111日起至2018710日止;20138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8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2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3月至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绍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余绍权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铜监假字第31

罪犯甘启贵,男,1979725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3925日以(2013)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109日起至2018108日止。于201311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2月至2016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甘启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甘启贵假释卷宗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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