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379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2-1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60号—64号)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乔梁,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于2014年5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11.3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乔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乔梁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龙志辉,男,1967年5月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0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获考核积分201.7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志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龙志辉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王树忠,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获得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获得考核积分208.2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树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王树忠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姚添本,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凤凰县人,因盗窃爆炸物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人民币3200元继续追缴。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获得考核积分200.2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姚添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姚添本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黎峰,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吉首市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2.5万元继续追缴,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于2014年6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01.5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从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黎峰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