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006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2-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铜监减字第355号-407号) |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万文俊,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铜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于2013年8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6年2月18日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万文俊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万文俊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艾军,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以(2013)碧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于2014年7月2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年1月23日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1个(转换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艾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艾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孔令本,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云泽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以(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以(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07年12月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2次、禁闭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多次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多次违反监规,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孔令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孔令本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吴昌勇,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7年4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昌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吴昌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马弟文,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瓮安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瓮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于2015年3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弟文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马弟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周海,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已交。于2012年7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海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周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张学党,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0日以(1999)六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黔刑核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1999年7月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10月29日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结合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000元;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1年8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转换表扬9个);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数罪并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学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学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吴桥保,男,1973年8月25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以(2013)黎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千元。于2013年4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桥保予以减刑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吴桥保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唐峰,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9日以(1997)黔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4日以(1997)黔刑终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5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4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6月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1次(转换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峰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唐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黄洋,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以(2011)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2012年9月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洋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刘宗和,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7年 4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宗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宗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王坤,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以(2014)天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以(2014)黔东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坤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王坤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严民,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带赔偿81811.54元,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于2015年6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严民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严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王芳明,男,1977年4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9日以(2001)黔东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4日以(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8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3月20日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芳明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王芳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龙胜发,男,1975年1月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5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胜发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胜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杨通远,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4)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赃款484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于2014年4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4年10月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通远予以减刑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通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胡林波,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8月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34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林波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胡林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伍龙海,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以(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7月2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伍龙海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伍龙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刘廷奉,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碧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于2015年1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廷奉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廷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石华,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6日以(2001)铜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02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5月30日以(2007)黔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2011年12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12月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5年7月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死缓实际服刑年限,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石华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石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谢雪刚,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表扬3个);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雪刚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谢雪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李永森,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盗窃枪支弹药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麻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0年1月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年2月、2016年1月因违反监规分别被禁闭处罚1次、警告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多次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永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永森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黄烈名,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718.5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于2005年7月2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烈名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烈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毛永忠,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7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残疾人,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毛永忠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毛永忠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杨再国,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4241.5元;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民事赔偿14241.5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8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6日以(2010)黔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月14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年7月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2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再国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再国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王发刚,男,1987年4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福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黔南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发刚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王发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赵家儒,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侗族,文盲,贵州省玉屏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2年12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家儒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赵家儒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徐颜贵,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得综合记功1次(转换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颜贵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徐颜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杨雷,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3年3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3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雷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何忠庆,男,1962年7月9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9日以(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1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忠庆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何忠庆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汪金龙,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瓮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5千元(已交), 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于2015年4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汪金龙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汪金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张勇辉,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附带民事赔偿1.5万元(已交),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于2013年11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年1月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多次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勇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勇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邱开平,男,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开平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邱开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廖治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革家人,中专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4)施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7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10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治江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廖治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陈永亮,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以(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1年1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33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永亮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陈永亮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张国明,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8日以(2005)黔高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7月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国明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国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冉淼,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于2015年6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冉淼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冉淼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李通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于2015年1月13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不能参加劳动改造。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劳动改造。
评审情况:在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通成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通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江兵,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0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江兵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江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张明,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5日以(1997)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0日以(1998)黔刑核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1998年4月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0年8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黔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2015年7月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的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张江华,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于2015年4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改造,未能参加“三课”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改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江华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江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龙杨,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福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三课”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杨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杨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李永铭,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以(2009)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于2009年5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因病,在特定的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三课”学习及相关技术培训。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因病,在特定的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永铭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永铭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雷雄,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交),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于2014年10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雷雄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雷雄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蒋玉林,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于2013年12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5年9月因违反劳动纪律被禁闭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3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蒋玉林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蒋玉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付盛麟,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5千元)。于2006年3月2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付盛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付盛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姚木生,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2年10月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由于身体原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姚木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姚木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谭文元,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以(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7月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谭文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谭文元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曾宪明,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063.96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以(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0年4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因身体原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宪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曾宪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代和章,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5日以(2003)黔东刑一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0月2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代和章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代和章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黄志彬,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贪污罪经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松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3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职务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志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志彬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罗洪武,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贪污罪经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赃款继续追缴(已履行44009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铜中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8月2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职务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洪武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罗洪武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刘代兴,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以(2009)黔钟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以(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遵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南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年10月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涉黑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代兴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代兴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