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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铜监减字第355号-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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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006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2-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铜监减字第355号-407号)

贵 州 省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5

罪犯万文俊,男,19908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131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28日以(2013)铜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26日起至202025日止。于20138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6218日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1月至2016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2月至20176月获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万文俊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万文俊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6

罪犯艾军,男,19697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211日以(2013)碧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511日起至2023510日止。于201472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123日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8月至2015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58月至2017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1个(转换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艾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艾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7

罪犯孔令本,男,19861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云泽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43日以(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1112日以(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0712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4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7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12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12724日起至20294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411月、20151月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2次、禁闭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多次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4月至2016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4月至2017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多次违反监规,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孔令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孔令本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8

罪犯吴昌勇,男,197810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5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4923日起至2029922日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626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810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11月至2016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7420175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昌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吴昌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59

罪犯马弟文,男,197311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瓮安人民法院于201522日以(2015)瓮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刑期自201446日起至202045日止。于20153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6月至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74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弟文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马弟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0

罪犯周海,男,19886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522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6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已交。于20127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119日起至20198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1月至2017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海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周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1

罪犯张学党,男,19769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310日以(1999)六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6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黔刑核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19997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1029日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结合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000元;20064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1120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18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57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1120日起至20221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4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转换表扬9个);20174月至20174月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数罪并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学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学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2

罪犯吴桥保,男,1973825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225日以(2013)黎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千元。于201341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3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12119日起至2021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8月至2016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8月至20175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桥保予以减刑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吴桥保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3

罪犯唐峰,男,19724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1029日以(1997)黔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824日以(1997)黔刑终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5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4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9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628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412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3个月,现刑期自2009923日起至202412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5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59月至2017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1次(转换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峰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唐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4

罪犯黄洋,男,19895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75日以(2011)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20129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11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101226日起至202411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3月至2017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转换表扬6个);20173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洋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洋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5

罪犯刘宗和,男,19645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11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429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6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9月至2016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7 4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宗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宗和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6

罪犯王坤,男,19899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433日以(2014)天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7个月,刑期自20131030日起至2020529日止;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0日以(2014)黔东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418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7月至2017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坤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王坤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7

罪犯严民,男,19736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24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带赔偿81811.54元,刑期自2014915日起至2031914日止。于20156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9月至2016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11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严民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严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8

罪犯王芳明,男,19774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1229日以(2001)黔东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于20021214日以(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1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4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318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320日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57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318日起至20244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11月至2016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11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芳明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王芳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69

罪犯龙胜发,男,19751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43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5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11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5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012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3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1130日起至20206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8月至2016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8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胜发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胜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0

罪犯杨通远,男,197672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4318日以(2014)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赃款484元,刑期自20131015日起至20211014日止。于20144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410月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7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通远予以减刑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通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1

罪犯胡林波,男,19892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413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714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8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9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6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现刑期自2015619日起至20341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312月至2016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8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林波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胡林波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2

罪犯伍龙海,男,1968818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619日以(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72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11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091112日起至202710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6月至2016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转换表扬6)20167月至20175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伍龙海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伍龙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3

罪犯刘廷奉,男,198411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1111日以(2014)碧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刑期自201478日起至202977日止。于20151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4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廷奉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廷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4

罪犯石华,男,19761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36日以(2001)铜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919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02123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1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530日以(2007)黔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200911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3个月;201112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31223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57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7530日起至20206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1月至2017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死缓实际服刑年限,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石华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石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5

罪犯谢雪刚,男,1994年6月13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5319以(2015)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赃款1257(均履行),刑期自2014925日起2022924止。于2015416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7月至2016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表扬3个);20171月至20176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雪刚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谢雪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6

罪犯李永森,男,19747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盗窃枪支弹药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1216日以(2009)麻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0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8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6个月;201412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984日起至20194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2月、20161月因违反监规分别被禁闭处罚1次、警告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多次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6月至2016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5月至2017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永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永森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7

罪犯黄烈名,男,19821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426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718.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75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于200572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3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9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1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1096日起至2025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1月至2016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转换表扬6); 201611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烈名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烈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8

罪犯毛永忠,男,196881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2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7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3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8个月,现刑期自2013322日起至20304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1月至2016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11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残疾人,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毛永忠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毛永忠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79

罪犯杨再国,男,19671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47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4241.5元;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1018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民事赔偿14241.5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75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8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3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96日以(2010)黔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114日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7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现刑期自201096日起至20256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22017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再国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再国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0

罪犯王发刚,男,19874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1212日以(2014)福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 刑期自2014124日起至2021123日止;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20日以(2015)黔南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4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7月至2016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转换表扬3);201611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发刚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王发刚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1

罪犯赵家儒,男,197231日出生,侗族,文盲,贵州省玉屏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于20121031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212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11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72日起至20238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4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家儒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赵家儒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2

罪犯徐颜贵,男,1977年9月20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1216以(2002)筑刑一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27(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03227 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102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01213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2102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41218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1025日起2022424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47月至2015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在201510月至20173月获得综合记功1次(转换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颜贵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徐颜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3

罪犯杨雷,男,19783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111日以(2012)碧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33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6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3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现刑期自2012216日起至20192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9月至2016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 20169月至2017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雷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雷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4

罪犯何忠庆,男,196279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729日以(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1011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11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9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3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57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09923日起至20252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2月至2016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忠庆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何忠庆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5

罪犯汪金龙,男,19857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324日以(2015)瓮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 并处罚金5千元(已交), 刑期自20141012日起至20191011日止。于20154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7月至2016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9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汪金龙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汪金龙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6

罪犯张勇辉,男,199142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26日以(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附带民事赔偿1.5万元(已交),刑期自2012325日起至2026324日止。于201311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1月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多次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2月至2017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勇辉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勇辉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7

罪犯邱开平,男,1974年7月2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515以(2006)铜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交)。于200661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112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815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5个月;2013320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715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1120日起2023819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1月至2017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转换表扬6)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开平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邱开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8

罪犯廖治江,男,198352日出生,革家人,中专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5310日以(2014)施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4722日起至2024721日止;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27日以(2015)黔东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4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7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1020175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治江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廖治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89

罪犯陈永亮,男,19541122日出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818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119日以(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11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3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7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5728日起至20338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0月至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转换表扬6)201610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永亮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陈永亮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0

罪犯张国明,男,19639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26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48日以(2005)黔高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7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1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7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1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10722日起至20253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0月至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转换表扬6)201610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国明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国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1

罪犯冉淼,男,19894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22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 刑期自2014112日起至2027111日止。于20156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9月至2016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11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冉淼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冉淼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2

罪犯李通成,男,197871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1219日以(2014)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4828日起至2019827日止。于2015113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不能参加劳动改造。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因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不能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劳动改造。

评审情况:在20154月至2016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7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通成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通成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3

罪犯江兵,男,19741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817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2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1210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11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321日起至20234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4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江兵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江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4

罪犯张明,男,197051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825日以(1997)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420日以(1998)黔刑核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1998429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08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黔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7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4个月;2015715日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3723日起至20204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的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 201412月至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3月至20175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5

罪犯张江华,男,19871113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228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4830日起至2029829日止。于20154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改造,未能参加“三课”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改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7月至2016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12月至20176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江华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江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6

罪犯龙杨,男,199011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1215日以(2014)福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444日起至202243日止。于20151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三课”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4月至2016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11月至20175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杨予以减刑9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杨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7

罪犯李永铭,男,19891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9421日以(2009)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081024日起至20221023日止。于20095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3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1024日起至20205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因病,在特定的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三课”学习及相关技术培训。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因病,在特定的区域服刑改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2月至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3月至20175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永铭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永铭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8

罪犯雷雄,男,1981620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5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925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交),刑期自2011510日起至203159日止。于2014101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属于病犯,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1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雷雄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雷雄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399

罪犯蒋玉林,男,197412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8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2116日起至2027115日止。于20131217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59月因违反劳动纪律被禁闭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3月至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10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蒋玉林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蒋玉林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0

罪犯付盛麟,男,19708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1114日以(2005)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32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5千元)。于200632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8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8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812日起至20234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6月至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6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付盛麟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付盛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1

罪犯姚木生,男,197710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912日以(2002)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210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10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86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51025日起至202110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由于身体原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11月至2016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5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姚木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姚木生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2

罪犯谭文元,男,1976917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16日以(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118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7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6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3个月;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现刑期自2011623日起至202711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9月至2016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9月至2017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谭文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谭文元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3

罪犯曾宪明,男,19675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8日以(2009)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063.96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324日以(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04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7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1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41128日起至20336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因身体原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10月至2016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64月至20176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型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宪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曾宪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4

罪犯代和章,男,19561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925日以(2003)黔东刑一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1021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8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07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7个月;20123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6个月;201312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57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83日起至202110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1月至2016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71月至20173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代和章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代和章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5

罪犯黄志彬,男,19674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贪污罪经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于20141216日以(2014)松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41216日起至20191215日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29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312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在20156月至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6月至20174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职务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志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志彬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6

罪犯罗洪武,男,1965424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因贪污罪经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31225日以(2013)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赃款继续追缴(已履行440090元),刑期自2013619日起至2026615日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1日以(2014)铜中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82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9月至2016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职务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洪武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罗洪武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铜监减字第407

罪犯刘代兴,男,19821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68日以(2009)黔钟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915日以(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121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12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遵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9个月;201552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南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1111日起至20264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10月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1次,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三课”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违反监规行为,但事后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4月至2017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系涉黑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现实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代兴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代兴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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