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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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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1799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4-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17号)

2018)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13号

罪犯梁智福,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于2016年1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由于身体原因,未能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获得表扬1个;在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院参与审查,建议对罪犯梁智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八年四月四日

 

 

 

附:罪犯梁智福档案卷

 

 

2018)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杨冲,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以(2011)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得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院参与审查,建议对罪犯杨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四月四日

 

  

附:罪犯杨冲档案卷

 

 

2018)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蒲兴宽,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以(2011)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千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转换表扬6个);在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院参与审查,建议对罪犯蒲兴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四月四日

 

  

附:罪犯蒲兴宽档案卷

 

2018)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周波,男,1989年3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获得表扬3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院参与审查,建议对罪犯周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从严把握。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四月四日

 

 

附:罪犯周波档案卷一卷一册   

 

2018)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殷奎,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9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表扬3个);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获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得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院参与审查,建议对罪犯殷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从严把握。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八年四月四日

 

附:罪犯殷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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