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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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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1800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7-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26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23号

罪犯张世政,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张世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3万元);2016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369116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六、重大立功情况:2016年7月8日17时14分,在铜仁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直管室发生罪犯杨再亮袭警案件,经铜仁监狱狱侦部门调查核实,罪犯张世政在积极参与制止罪犯杨再亮实施袭警案件过程中,第一时间冲进直管室将罪犯杨再亮抱住,阻止了罪犯杨再亮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2017年3月9日经铜仁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认定罪犯张世政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政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罪犯张世政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铜仁监狱死缓减字第24号

罪犯何章,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故意犯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罪犯何章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王章和,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王章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章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章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罪犯王章和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铜仁监狱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刘明,男,1968年10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罪犯刘明卷宗材料共一卷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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