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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第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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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3542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2-1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第23-30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贵大监假字第23号


罪犯李学忠,曾用名李三假,男,1982年04月0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方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7年1月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学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4月27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注意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积极帮助同犯,改造态度端正,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7年政治考试成绩90分,技术考试成绩84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分配和安排,劳动积极肯干,表现突出。在变压器绕线工作岗位上较好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劳动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李学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2018年10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贵大监假字第24号


罪犯钟兴元,男,1993年7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兴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8分,安全及时教育考试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钟兴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兴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2018年10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贵大监假字第25号


罪犯张鹏,男,1991年12月2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原公诉机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定罪,即“被告人张鹏犯强奸罪”以及第二、三项,认定张鹏犯强奸罪。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量刑。原审被告人张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 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5分,安全及时教育考试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张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2018年10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贵大监假字第26号


罪犯母天学,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母天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 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及时教育考试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3000元已全部赔付。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母天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母天学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2018年10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贵大监假字第 27 号


罪犯石加忠,男,1982年9月27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丹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加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2015)丹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加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 2015年思想教育考试100分,安全及时教育考试97分,2016年思想教育考试95分,安全及时教育考试99分,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及时教育考试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报假。

综上所述,罪犯石加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加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2018年10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贵大监假字第28 号


罪犯杨再刚,男,1997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7年1月5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 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1分,安全及时教育考试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2018年10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贵大监假字第29号


罪犯石中坤,男,1976年2月1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中坤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已缴)。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5分,安全及时教育考试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五千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表扬2个(2017年4月至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石中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中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2018年10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贵大监假字第30号


罪犯龙政昌,男,1992年2月2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8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政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六千元(已缴),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6年思想教育考试91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7分,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2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已缴清。

五、考核奖励情况:表扬3个(原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龙政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政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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