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1462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8-07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0——268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肖杰,男,1994年5月29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4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肖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1月12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3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杰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徐新华,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徐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42620.82元。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42620.8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新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徐新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王志刚,男,1984年10月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7月2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吴童发,男,1982年4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8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吴童发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14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141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童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童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吴童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龙志辉,男,1967年5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志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6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龙志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冉孟军,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7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南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冉孟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1月18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3年12月2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冉孟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期考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孟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冉孟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吴智勇,男,1995年6月2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吴智勇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2017年4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人李小军、吴智勇共同承担民事赔偿46451.9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智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吴智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任强,男,1989年10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任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任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任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潘军,男,1982年11月13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独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潘军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4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潘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石朝勇,男,1979年3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石朝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5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石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朝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石朝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明权,男,1974年8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明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权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陈明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乔梁,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乔梁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6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乔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梁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乔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桂洲,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桂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4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9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桂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洲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桂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张海祥,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海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张海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杨秀端,男,1978年12月2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0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秀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服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秀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龙先垒,男,1980年8月2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龙先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8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先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先垒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龙先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金舰,男,1972年9月1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金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37318.44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2月10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1个月;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7318.4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金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尹群超,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尹群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6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8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未履行1千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尹群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群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尹群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姜六金,男,1998年6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以姜六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姜六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16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6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姜六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六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姜六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雷和雨,男,1990年8月30日生,苗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6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以雷和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和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和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雷和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肖金华,男,1974年11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肖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金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肖金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王兵兵,男,1991年12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8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兵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5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于2014年 1月2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03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兵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王兵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张后兵,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9月24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成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后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1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刑终字第7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9日入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 2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38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51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0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8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全部,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后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张后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刘洪靖,男,1979年10月1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洪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0月13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靖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刘洪靖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张国志,男,1972年3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法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志犯贩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法刑一初字第4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国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11日入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 2月 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36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80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1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79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28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张国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何崇庆,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瓮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崇庆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5日入凯里分流中心;2011年9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97号刑事裁定减刑10个月,现刑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崇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崇庆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何崇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李来保,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来保犯非法拘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来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来保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李来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张毅,男,1977年6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000元;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7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6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3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张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孙模斌,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4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以孙模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模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模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孙模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冉茂恒,男,1975年1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冉茂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终三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铜中刑初字第6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冉茂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39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7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茂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茂恒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韦福胜,男,1969年6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福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22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05年1月2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3月原积分折算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福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福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韦福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郑孝华,男,1986年12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1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郑孝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万元,已履行;赃款23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综合记功转换获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郑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孝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郑孝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石兴军,男,1974年8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判决书,以石兴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55292.2元,继续追缴赃款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55292.2元,赃款1000元,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石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兴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石兴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唐德云,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0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唐德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经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12月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8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刑执字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德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唐德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王国会,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国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个人收财产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王国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向孙民,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向孙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个人财产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铜中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孙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系累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孙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向孙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李汉洪,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汉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不变,剥政5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汉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李汉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杨勇,男,1975年10月1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未履行完毕,系累犯,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138号
罪犯王绍德,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王绍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1月27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08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铜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黔06刑更7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绍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王绍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吴万武,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赃款10万3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更9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2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万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吴万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杨胜位,男,1962年2月2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胜位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 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胜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陆崇荣,男,1963年1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8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东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陆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以陆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2月2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9个月; 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 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黔06刑更7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陆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崇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陆崇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刘显忠,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显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5月2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千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显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显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刘显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李德彪,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德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1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李德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李觉红,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李觉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觉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觉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李觉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xx号
罪犯申铁良,男,1982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申铁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600元(已履行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申铁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铁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申铁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王坤,男,1989年9月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3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坤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王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徐敬忠,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徐敬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215.5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6215.5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敬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敬忠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徐敬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杨胜国,男,1979年5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胜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千元(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国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胜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杨通远,男,1976年7月2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通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484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48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远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通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周南东,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周南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55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南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南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周南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甘启银,男,1992年12月2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甘启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甘启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启银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甘启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蒋正海,男,1984年3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独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蒋正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赃款3904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0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追缴赃款3904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0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蒋正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正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蒋正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刘涛,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2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刑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6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 号
罪犯马弟文,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瓮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马弟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5年5月2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弟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弟文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马弟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潘凯,男,1973年7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潘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潘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潘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 号
罪犯万捷,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以万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30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万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捷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万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万文俊,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碧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以万文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万文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3年10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6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万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文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万文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王贵江,男,1973年6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王贵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2月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王贵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吴任辉,男,1979年2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任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任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原判10年以上、数罪并罚,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任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吴任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杨爱民,男,1989年11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宣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杨爱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第2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0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爱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爱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爱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张应平,男,1968年8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应平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11号刑事裁定书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张应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周命年,男,1975年10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周命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33年6月17日止;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命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命年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周命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张应和,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应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4月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 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和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张应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杨再武,男,1944年1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再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老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再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罗松,男,1974年1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罗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罗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满宜军,男,1979年9月2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年3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满宜军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以满宜军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8月8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1年9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97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 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满宜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满宜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满宜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张军华,男,1953年1月11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6990.48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6990.4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张军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杨正雄,男,1969年3月1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5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正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7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2008年8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8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雄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杨正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侯再权,男,1969年7月24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侯再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侯再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再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侯再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刘章萍,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9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刘章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3818.5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3818.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章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章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刘章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高剑,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5月2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高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8月7日入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2015年11月8日因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8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0年1月18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南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3年1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精神异常且双目失明,不能参加“三课”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精神异常且双目失明,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高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高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张成月,男,1949年2月1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9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东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成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月15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03年1月21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成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月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张成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万奎文,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8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万奎文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1998年10月27日入贵阳金西监狱服刑;1999年12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三课”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万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放火罪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奎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万奎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赵仕发,男,1974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赵仕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11月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三课”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仕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仕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赵仕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彭益虎,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南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彭益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月15日入凯里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3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三课”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益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益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彭益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任达茂,男,1974年1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以任达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三课”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任达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达茂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任达茂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陈德军,男,1980年11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7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陈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0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三课”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陈德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杨秀荣,男,1977年12月2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秀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14686.2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0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11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三课”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言行异常罪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14686.2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杨秀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179号
罪犯王永江,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永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王永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向儇霖,男,1987年4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以向儇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向儇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儇霖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向儇霖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崔文军,男,1981年1月7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以崔文军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特殊病犯(艾滋病犯),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崔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文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崔文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艾安猛,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6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艾安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9月23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特殊病犯(艾滋病犯),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安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安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艾安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麻金良,男,1981年10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麻金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8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特殊病犯(艾滋病犯),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麻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金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麻金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潘文开,男,1946年3月4日生,水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潘文开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8日入凯里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4年3月2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老犯,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文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老年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文开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潘文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吴配良,男,1963年12月1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吴配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24000元;被告人不服上诉,2010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2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病犯,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4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配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配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吴配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游开荣,男,1947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县人,原住,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以游开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17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6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老犯,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游开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老年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开荣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游开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余连光,男,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余连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书,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2月24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连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连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余连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刘平洪,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平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13080.39元,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送凯里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4年1月2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15号刑事裁定,该犯不予假释,现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3080.39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平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平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刘平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杨胜贵,男,1951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胜贵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3月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杨胜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汪强,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汪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6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准许汪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8日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一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汪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沈荣州,男,1984年3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荣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5日入凯里分流中心,2011年9月6日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五万元不变。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五万元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荣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荣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沈荣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龙卫平,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卫平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起刑日期即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80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起止: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三课”教育考核表)。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原考评剩余积分折算为新积分572.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卫平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卫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龙卫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吴玉山,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吴玉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481.70元。刑期:无期起刑自2006年9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80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现刑期起止: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481.7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剩余积分101.9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山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暴力性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山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吴玉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王德广,男,1998年6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德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7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起止: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广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广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王德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沙明春,绰号“老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回族,文盲,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3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沙明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无期起刑日期:2014年4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更980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原考评剩余积分折算为新积分192.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沙明春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明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沙明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向井飞,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6年因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2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向井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6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井飞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井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向井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杨守堂,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3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守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00元。判决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2004年7月7日至2006年7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2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1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万元,已履行2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守堂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守堂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杨守堂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刘巡,别名大妹,男,1996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4年12月30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5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减至2020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于2016年5月18日,3000元罚金交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原有积分折算转化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巡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刘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骆水波,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于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认定骆水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2月12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5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减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11000元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缴纳,共同退赔593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骆水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水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骆水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唐抚胜,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0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抚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抚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抚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唐抚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宋麟书,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麟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5年01月23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8月19日罚金5000元交于福泉市人民法院,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麟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麟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宋麟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吕良奎,别名吕勇,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日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于2014年2月17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良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4年5月28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181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五个月;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6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减至2020年1月25日止,罚金7000元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于2018年9月14日,7000元罚金交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良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良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吕良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崔永强,别名细毛,男,1976年4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于2016年9月1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永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191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2月24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崔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永强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崔永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黄德银,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4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黎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5年09月22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银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黄德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程敬巍,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敬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请上述,于2017年7月24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42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程敬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敬巍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程敬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付辅刚,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辅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黔05刑终37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2月24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辅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辅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付辅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龙金国,男,1985年2月12日生,苗族,高中,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8月8日,贵州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作出(2016)黔06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金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2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请上诉,于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凯里服刑,2017年1月19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200000元未上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金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金国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龙金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陆廷广,男,1992年8月1日生,畲族,初中,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6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麻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廷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请上诉,于2016年11月27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164号刑事判决,该犯罪犯陆廷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违法所得6300元继续追缴,刑期起止为2015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3月23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6300元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在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廷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廷广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陆廷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冉文昌,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文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3月23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03808.31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文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文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冉文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邵丽波,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邵丽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终282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造思想端正。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注重文明礼貌,遵守卫生管理秩序,尊重警官,内务卫生一贯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考核期内,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和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邵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丽波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邵丽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唐亮欣,男,1997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亮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8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2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唐亮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亮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唐亮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王虎,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法院作出(2016)黔06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6年02月26日起至2023年02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3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王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王丕宇,男,1996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丕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2月24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为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丕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丕宇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王丕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严永,男,1980年08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0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赃款2880元,追缴被盗财物,发还给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7年0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8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2月7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8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退赔288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评为表扬,获1个表扬,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严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永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严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周礼美,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8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礼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3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30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42号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礼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礼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周礼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邹克鸿,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湄刑初自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克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3年09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起止为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5月28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5年2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定邹克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犯盗窃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刑期起止为2013年9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又因漏罪,被解回再审,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邹克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运输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起止为2013年9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7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邹克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克鸿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邹克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李安骑,男,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8月14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2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李安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曾召刚,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召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4月24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4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0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曾召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召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曾召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田景军,曾用名田平保,男,1995年1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景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退赔500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元,已履行;退赔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田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景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田景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皮永富,绰号小陆军,男,1981年10月02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651号刑事判决,认定皮永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1262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4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04月01日起至2020年03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2126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皮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永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皮永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吴林合,男,1987年09月15日生,汉族,初中,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林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赔44417.2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3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02月24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0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4417.2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林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林合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吴林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何汶杭,曾用名何阳,男,1994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汶杭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450元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4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450予以没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汶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汶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何汶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梅超,男,1969年07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梅超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3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4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梅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超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梅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吴政奎,别名老坤、老奎,男,1975年12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政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6500元,追缴被盗财物,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3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60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16500元,所盗财物价值共计98059.20元,已履行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政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政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吴政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李云才,男,1968年5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铜仁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云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李云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程作,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程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8月24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程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作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程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彭茂枝,男,1982年03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天柱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茂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12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3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茂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茂枝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彭茂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龙正平,男,1985年7月22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赃款2145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2145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正平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正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梁家健,男,1982年08月0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3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家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共同违法所得3977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1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17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已履行200000元;共同退赔466700元,已共同退赔69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梁家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家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梁家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曹恩双,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5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恩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2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13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3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05月17日起至2020年07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退赔27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曹恩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恩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曹恩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吴配刚,男,1992年6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配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11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3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配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配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吴配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嬴焕通,男,1973年10月1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嬴焕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6567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9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3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3656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嬴焕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嬴焕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嬴焕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陈昌健,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0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汇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健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04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中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3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2009年6月24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更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健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陈昌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周万均,男,外号“七虎”,男,1990年0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万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何继开经济损失9305.70元、被害人黄天陀经济损失6000元、被害人张贵发经济损失1455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3月25日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17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8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未履行;民赔29855.7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万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万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周万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付天刚,小名林林,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9日经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天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1833元予以没收。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3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3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赃款1833元予以没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付天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天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付天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孙守发,又名陈小东,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守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0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30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676号刑释裁定,对罪犯孙守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判决无财产刑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孙守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守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孙守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赵露露,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露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不服判决,提请上诉,2017年6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40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8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2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露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露露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赵露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滚荣华,男,1996年04月26日生,壮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07月18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滚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共同退赔12440元。因同案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0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1244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9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滚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滚荣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滚荣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姜尔,曾用名小双,男,1986年0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518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千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8日入贵州省遵义忠庄分流中心,2017年2月24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全程监督、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姜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尔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罪犯姜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韦六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韦六一,男,1954年07月29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8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六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09月27日起至2019年09月26日止。该犯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6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09月0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2分,技术考试成绩88 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分监区组织的勤杂辅助劳动,按时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劳动积极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该犯没有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六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六一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韦六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雷思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雷思华,男,1940年04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思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08月03日起至2021年08月0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2分,技术考试成绩91 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系老年犯,只能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该犯没有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9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思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雷思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向开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向开文,男,1952年10月2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开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08月30日起至2021年0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100分,技术考试成绩90 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系老年犯,且该犯身体一直有病在身,所以该犯只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该犯没有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10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至10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开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开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向开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王启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王启邦,男,1957年12月15日生,畲族,文盲,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5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启邦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8分,技术考试成绩88 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餐厅从事勤杂事务劳动,每天都能按时完成分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该犯有民事赔偿2489.4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启邦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王启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申利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申利君,男,1978年12月0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1月16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申利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08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04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三千元已缴八百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10月期内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10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申利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利君予以减刑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骆水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赵国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赵国军,小名赵老七,男,1973年0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1月2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国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0月02日起至2019年10月01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0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6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4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11月期内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12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军予以减刑2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骆水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粟林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粟林龙,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粟林龙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已缴),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八千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期内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8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粟林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粟林龙予以减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粟林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杨印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杨印聪,男,1996年4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7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印聪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88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期内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8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印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印聪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骆水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罪犯蒋正义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蒋正义,又名蒋老五,男,1987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正义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359号刑释裁定,对罪犯蒋正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变更至2020年12月2日止。现余刑一年九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2017年8月30日获法院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7年政治考试成绩86分,技术考试成绩81分,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90分,技术考试成绩84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分配和安排,劳动积极肯干,表现较好。在工作岗位上较好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劳动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4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10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10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正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正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蒋正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李声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李声文,又名李也,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声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2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7年政治考试成绩84分,技术考试成绩83分,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96分,技术考试成绩95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分配和安排,劳动积极肯干,表现较好。在工作岗位上较好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劳动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民事赔偿43473.5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期内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内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9月期内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声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声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7月15日
附:罪犯李声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韦香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韦香练,男,1979年01月03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3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香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万元(已缴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2016年6月28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漏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4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香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与原判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6年思想教育考试95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8分,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23000.00元(已缴30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至8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香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香练予以减刑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韦香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李金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李金全,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0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8日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01月19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77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75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76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8000.00元未缴,退赔53417.00元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该犯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10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全予以减刑7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李金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刘胜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刘胜波,绰号酸菜,男,1981年0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8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胜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千元(已缴),刑期自2016年07月07日起至2020年07月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送凯里分流中心,2017年01月19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8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三千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10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波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刘胜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岳贵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岳贵林,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559号刑事判决,认定岳贵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五千元(已缴),刑期自2016年08月19日起至2023年0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送遵义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2月24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9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五千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该犯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9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岳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贵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岳贵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文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文钊,男,1998年10月03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0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认定文钊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已缴)。因该犯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钊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上诉人文钊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01月29日起至2022年0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03月23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3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6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一千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该犯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9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文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文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杨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杨帆,男,1988年11月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4月17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8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二千元(已缴)。因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6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08日起至2019年10月07日止,现剩余刑期八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02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6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82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88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千元已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至10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帆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杨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刘声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刘声仁,曾用名刘海平,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7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声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08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7年政治考试成绩86分,技术考试成绩80分,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90分,技术考试成绩94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分配和安排,劳动积极肯干,表现较好。在工作岗位上较好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劳动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民事赔偿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声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声仁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7月15日
附:罪犯刘声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单汝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单汝贵,曾用名单汝才,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03月3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单汝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08月17日起至2026年0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2日送遵义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6年6月13日调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08月15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06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08月17日起至2024年0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2017年06月29日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79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84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民赔20364.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4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11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10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单汝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汝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单汝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李国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李国亮,男,1964年05月0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04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未缴)。因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06月0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2月22日起至2026年02月21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20日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07月23日日调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0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4日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06月29日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财产五万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02月22日起至2024年0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2017年06月29日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教育考试87分,2018年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技术教育考试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没收财产五万元未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5个表扬(原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至11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至10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亮予以减刑5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李国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袁维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袁维良,男,1948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维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06月10日起至2025年06月09日止,系老年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02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4分,技术考试成绩88 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2017年5月11日经医生诊断:该犯脑梗赛后左下肢肌力四级,《根据贵州省大硐喇监狱罪犯劳动能力鉴别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属部分丧失劳动力,所以该犯在分监区未从事任何具体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该犯没有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维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维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袁维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徐俊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徐俊财,男,1962年0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0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俊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0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02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6分,技术考试成绩91 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十年前外伤致右大腿中断切除史,右下膝关节以上缺失,符合《贵州省大硐喇监狱罪犯劳动能力鉴别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没有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10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俊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俊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徐俊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王正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王正飞,苗名垢福、福四,男,1948年09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09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2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04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01月1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2分,技术考试成绩88 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2017年5月11日经医生诊断:该犯左手3、4、5指近侧指间关节屈曲活动功能丧失,根据《贵州省大硐喇监狱罪犯劳动能力鉴别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该犯在分监区未从事任何具体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该犯没有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飞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王正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王进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王进辉,男,1993年05月13日生,畲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6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麻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进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罚金六万元(未缴),刑期2015年5月14日至2026年8月4日止,系累犯。因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进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自2015年5月14日至2024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9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90分,技术考试成绩88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狱内伙房岗位参加劳动,该犯积极劳动每天都能按时完成分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表现良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6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91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考核周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进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王进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任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任利,男,1983年0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已缴),刑期自2017年03月17日起至2019年0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11月02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0分,技术考试成绩 91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分监区组织的勤杂辅助劳动,按时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劳动积极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10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利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任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李锦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李锦军,男,1982年0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04月29日起至2021年05月28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4年12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变更自2014年04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2分,技术考试成绩85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狱内伙房岗位参加劳动,该犯积极劳动每天都能按时完成分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表现良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该犯有罚金人民币4万元,民事赔偿74400元没有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7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锦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锦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07月15日
附:罪犯李锦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陈康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陈康佩,男,1961年04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0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康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原判刑期自2016年05月08日起至2026年05月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0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8分,技术考试成绩84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狱内伙房岗位参加劳动,该犯积极劳动每天都能按时完成分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表现良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20万元(未缴纳),赃款175万元已退9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康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陈康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罪犯曾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曾鹏,男,1980年10月18日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18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0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0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新生,改造思想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能利用业余时间阅读政治、法律和生产技能方面的书籍,学习态度端正,2018年政治考试成绩88分,技术考试成绩80分,到课率达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狱内伙房岗位参加劳动,该犯积极劳动每天都能按时完成分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表现良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该犯有罚金五万元(已缴纳七千元),赃款三十一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因改造表现较好,获得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期内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09月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鹏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曾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铜仁监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杨代林,男,1983年9月1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代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杨代林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14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7月26日止;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8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代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代林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15日
附:罪犯杨代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