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17917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4-13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铜仁监狱假字第01——08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假字第01号
罪犯张云洛,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以张云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云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假字第02号
罪犯张秀祥,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3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从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张秀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5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5月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秀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秀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秀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假字第03号
罪犯刘发文,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发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18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5年9月9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2027年7月25日止;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遵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13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2022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发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假字04号
罪犯代军,男,1994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30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经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代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假字第05号
罪犯任勇,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丰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32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8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3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3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经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任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假字第06号
罪犯金洪林,男,1994年10月0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8日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3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经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洪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金洪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假字第07号
罪犯蒋军,男,1990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04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07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蒋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假字第08号
罪犯陆芳明,男,1996年12月17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8月14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芳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04月10日起至2021年04月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芳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芳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陆芳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