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17980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4-13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号——163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1号
罪犯樊春伟,男,1998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以樊春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5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樊春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春伟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樊春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2号
罪犯林凡,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林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48431.6元,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自2032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凡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林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3号
罪犯彭三合,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彭三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40005.3元。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6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5.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三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三合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彭三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4号
罪犯李思能,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月8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思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24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0年1月1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86号刑事裁定书,对改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思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思能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思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5号
罪犯郭勇,男,1983年8月21日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郭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6559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6559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郭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6号
罪犯李廷明,男,1961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廷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廷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7号
罪犯冉光德,男,1970年3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冉光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光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冉光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8号
罪犯罗时贵,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8个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罗时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230369.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30369.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时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时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罗时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09号
罪犯杨政黑,男,1977年6月1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政黑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起自2014年9月19日至2033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政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号
罪犯范葱,男,1981年8月4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以范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9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葱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范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廖治江,男,1983年5月2日生,革家人,中专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施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以廖治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16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起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廖治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治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廖治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杨伟,男,1991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杨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8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号
罪犯赵家儒,男,1972年3月1日生,侗族,文盲,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3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家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1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家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家儒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赵家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唐再勇,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5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唐再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刑更3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现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39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11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再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再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唐再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号
罪犯陈连江,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连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政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2年7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政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剥政8年,现刑期起止: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6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获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连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连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连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吴波,男,1981年10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万元。现刑期起止: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3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吴贤令,男,1971年8月2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贤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罚金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2年6月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政9年;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5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刑10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现刑期起止:2007年8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原积分折算获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贤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贤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贤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8号
罪犯陈强,男,1995年3月2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0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起止:2016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9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李福祥,男,1984年12月1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芩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2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福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5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起止: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15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福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福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张四发,男,1973年2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铜仁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四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政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2006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7年1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政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6个月,剥政7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现刑期起止: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原积分累计折算及转换获1个表扬; 2017年4月获1个表扬; 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四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四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四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杨群,男,1978年7月13日生,土家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8月15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江刑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书,以杨群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5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5个月;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0个月;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折算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群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2号
罪犯王华举,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3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0年4月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7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5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5个月,现刑期起止: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积分累计折算及转换获2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举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华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3号
罪犯田茂良,男,1963年5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良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政终身;2007年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判决田茂良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7年3月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政终身;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政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5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8个月,现刑期起止: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积分累计折算及转换获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良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田茂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龙再平,男,1992年7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7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再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刑期起止: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14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再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再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再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龚仕凡,男,1969年12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7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龚仕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龚仕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3年11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政终身;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政8年;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7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8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7个月,现刑期起止: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原积分累计折算及转换获2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龚仕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仕凡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龚仕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6号
罪犯童世明,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童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童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6年8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政终身;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政7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2年; 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8个月,现刑期起止: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童世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世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童世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杜旭刚,男,1992年11月1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杜旭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58901.5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7年6月3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共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杜旭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旭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杜旭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8号
罪犯韩光华,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石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韩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9945.4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3月2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9945.4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共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光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韩光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29号
罪犯龙江远,男,1998年9月1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3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龙江远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6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赃款76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江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江远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江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0号
罪犯侯俊杰,男,1985年4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02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以侯俊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6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侯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俊杰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侯俊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黄修红,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修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2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1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第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7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共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修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修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修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2号
罪犯申时超,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申时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申时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8月1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不变,2017年6月3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申时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吴小明,男,1978年9月1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年11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吴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千五百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3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6月2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2月1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6月3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罚金两千元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民事赔偿15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小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4号
罪犯赵兴德,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4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兴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9月23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10月23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10月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6月3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罚金1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兴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赵兴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李爱民,男,1991年7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爱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爱民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爱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刘光勇,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4628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2015年2月11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6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勇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光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李天友,男,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08月2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瓮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天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投入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8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3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天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8号
罪犯陈际普,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以陈际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际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际普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际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段吉兵,男,1975年7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51刑事判决书,以段吉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贩毒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6年12月18日止;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6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贩毒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段吉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吉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段吉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0号
罪犯范小勇,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湖南省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范小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范小勇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4年4月2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范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范小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1号
罪犯黄文慧,男,1986年6月1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文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2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慧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文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2号
罪犯雷雄,男,1981年6月2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 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雷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车伟伟、刘军、董泽云、温星、杨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雷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车伟伟、刘军、董泽云、温星、杨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56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雄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雷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李大雄,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雄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大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刘廷奉,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碧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廷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廷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廷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廷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麻长生,男,1975年4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 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麻长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14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麻长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长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麻长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彭彬,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重庆市开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彭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第1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彭彬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彭建,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彭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3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彭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冉聪,男,1990年3月1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冉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同案犯杜旭刚、杨淼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158901.504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8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连带民赔158901.50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冉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49号
罪犯石开科,男,1981年6月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6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榕刑初字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石开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该犯与同案被告人潘德恒、周元品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225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9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5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万元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225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石开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开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石开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0号
罪犯覃政刚,男,1975年11月2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43刑事判决书,认定覃政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3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覃政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政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覃政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向军,男,1983年5月30日生,苗族,中专文化, 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3460.8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内容不变,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3460.87元,已履行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向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2号
罪犯严民,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严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田少坤、杨秀彬、杨冬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1811.54元。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带民赔81811.5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严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严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杨汉平,男,1980年12月2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 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汉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6年5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汉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汉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杨文平,男,1986年9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626.6元。2010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文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626.6元(已履行,详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黔06刑更90号)。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文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5号
罪犯侯超峰,男,1987年8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月5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侯超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3月20日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人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3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3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没收财产10000元不变(已执行4000元),现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5000元,已履行10000元。
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侯超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超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侯超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6号
罪犯陆方波,男,1989年1月30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4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陆方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入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方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方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陆方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7号
罪犯陆永军,男,1980年7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陆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9465元,刑期自2017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退赔9465元,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永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陆永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8号
罪犯谭文,男,1998年11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谭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4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谭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吴朝先,男,1964年1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7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朝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共同退赔126280元,追缴违法所得28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4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共同退赔126280元,追缴违法所得2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朝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先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朝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0号
罪犯喻轩,男,1992年2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喻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2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月19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轩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喻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喻加良,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6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喻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48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附带民赔内容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附带民赔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488元,已履行13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加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加良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喻加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2号
罪犯杨光军,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9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光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06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部分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3063.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光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3号
罪犯何顺权,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执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顺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2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部分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原累计积分折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顺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顺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何顺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4号
罪犯唐正德,男,1952年9月9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9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东刑一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唐正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17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5年1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民赔内容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民赔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老病犯,只能参加部分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正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正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唐正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5号
罪犯田泽军,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泽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不变;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部分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获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泽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田泽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吴学书,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吴学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30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部分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书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学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7号
罪犯詹双全,男,1969年9月1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詹双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3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部分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詹双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双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詹双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杨新建,男,1951年8月2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新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新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新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69号
罪犯杨宗顺,男,1952年3月27日生,土家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宗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229.7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4229.76元,未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宗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宗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0号
罪犯吕高军,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吕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部分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高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吕高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1号
罪犯黄德明,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德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2号
罪犯秦启贵,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0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南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秦启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3月22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1年8月16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秦启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启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秦启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3号
罪犯赵志鹏,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赵志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8日入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于2013年3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2年1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没收财产30000元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赵志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4号
罪犯石文军,男,1970年1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石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1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部分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所获赃款继续追缴,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文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石文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5号
罪犯杨军,男,1978年10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86878.9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部分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6878.9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6号
罪犯蒋玉林,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蒋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部分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0元,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玉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蒋玉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杨胜武,男,1962年4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胜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77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3年10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7779元,未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胜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8号
罪犯黄世权,男,1966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世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30年1月7日止。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0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部分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37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世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世权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世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79号
罪犯黎峰,男,1967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吉首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黎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违法所得25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10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6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违法所得2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黎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黎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0号
罪犯沈乔金,男,1965年12月12日生,苗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沈乔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103.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9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部分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4103.1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沈乔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乔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沈乔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陈勇泽,男,1979年7月24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7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安市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勇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2月24日入贵阳监狱服刑;于2003年3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泽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勇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唐国禄,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9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唐国禄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准许唐国禄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月22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附带民赔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较好,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部分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国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禄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唐国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张敏,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罚金5000元不变;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罚金5000元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罚金5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部分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4号
罪犯许绍来,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许绍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4192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部分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192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许绍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许绍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5号
罪犯靳方军,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靳方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3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3月24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3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9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累计积分折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靳方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方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靳方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马光钦,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马光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光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光钦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马光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向永军,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7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向永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0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向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永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向永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8号
罪犯李晓兵,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晓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2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现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七、立功情况:2016年7月8日罪犯李晓兵在积极参与制止罪犯杨再亮实施袭警案件过程中,拖住罪犯杨再亮的脚,阻止了罪犯杨再亮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在阻止罪犯杨再亮实施犯罪活动中,罪犯李晓兵起到了关键作用,2017年3月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罪犯李晓兵获立功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减刑条件,在2016年7月8日阻止罪犯杨再亮实施犯罪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晓兵在服刑改造期间,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减刑条件,在2016年7月8日阻止罪犯杨再亮实施犯罪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具有立功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晓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吴昌勇,男,1978年10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9号判决,以吴昌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昌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冉淼,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冉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1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8月24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淼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冉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1号
罪犯何江凡,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何江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1月3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7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江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江凡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何江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2号
罪犯万兆炯,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万兆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3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积极,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兆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兆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万兆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3号
罪犯黄进,男,1975年7月1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2002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1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铜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6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4号
罪犯宋友谊,男,1966年5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6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宋友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256.6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1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256.6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友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友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宋友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5号
罪犯吴为军,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14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4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4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为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为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喻冈全,男,1958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月1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喻冈全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7月22日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4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6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冈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冈全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喻冈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7号
罪犯黄开学,男,1946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57号事判决书,以黄开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14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4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开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学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开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8号
罪犯何安贵,男,1974年2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书,以何安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2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0月2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安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何安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吴绍雄,男,1963年8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凯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以吴绍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3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7月12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3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绍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绍雄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绍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郑毅中,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华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郑毅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09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铜中刑初字第50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毅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缓执行期: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毅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毅中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郑毅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包瑾海,男,1988年5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碧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瑾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9日入凯里收押中心;2012年5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即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2017年8月2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包瑾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瑾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包瑾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甘佑清,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甘佑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甘佑清与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甘佑清的判决,附带民事赔偿39085.1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9085.1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甘佑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佑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甘佑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廖祖发,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廖祖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起止: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廖祖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祖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廖祖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晏登桥,男,1955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晏登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832.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0832.7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晏登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登桥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晏登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陶起付,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畲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8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陶起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19537元。刑期起止:2016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9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1953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陶起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系累犯及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起付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陶起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万兆杨,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万兆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8月26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兆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兆杨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万兆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姚冬志,男,1982年6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冬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7日送凯里分流中心,2012年4月1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冬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冬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姚冬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冉光辉,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冉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829.8元(已履行10000元),被告人冉光辉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20829.8元,已履行10000元 。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光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冉光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刘述权,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刘述权犯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943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8日入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8月3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943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述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述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述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王长万,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长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赃款65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3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5000元,已履行407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长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长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周其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6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其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其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其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其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刘宗和,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宗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后被告人刘宗和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9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6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 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宗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宗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杨通国,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通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该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起止: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通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李卫忠,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卫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4日入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11月6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卫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系累犯及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卫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杨秀前,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秀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448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不变。现刑期起止: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4480元,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前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秀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马应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应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 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应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应成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马应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王道渠,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道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3600元。判决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36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道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道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道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姚茂刚,男,1981年4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姚茂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入凯里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6月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茂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茂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姚茂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杨宗富,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宗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75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3758元 ,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宗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宗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杨木文,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木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734.05元。无期徒刑起刑日期:2009年12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期 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734.0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木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木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刘开明,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珞磺镇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开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6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4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开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刘冠宏,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冠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冠宏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起刑日期:2007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3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4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冠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冠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冠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韩军,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韩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张斌,男,1980年8月12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7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兰方全,男,1969年1月20日生,东乡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兰方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9月4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兰方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方全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兰方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付肖,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346号,认定付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7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8年3月30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肖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付肖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穆伍贤,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县,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认定穆伍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止。罪犯穆伍贤提起上诉,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18号判决,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认定穆伍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考核周期内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伍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伍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穆伍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夏绪华,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3刑初0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绪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至2020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7月3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在2019年2月至2019年6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绪华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夏绪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艾军,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以艾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7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月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艾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高明才,男,1955年10月2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高明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明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高明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麻永生,男,1997年3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麻永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1号刑事判决书,以麻永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14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9月3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麻永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永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麻永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黄德勋,男,1975年6月29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德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7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德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黄洋,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7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原犯故意伤害罪,总和刑期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3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月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龙力,男,1969年12月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7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万不变;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 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杨志明,男,1979年4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8932.28元。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8932.2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志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何祖权,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97号,认定何祖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祖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祖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何祖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胡支平,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支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支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11月30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家属代为履行5万元,法院未收取)。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在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支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支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胡支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唐显军,男,1978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9月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显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起止自2015年03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5年12月30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1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刑期减至2022年2月10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显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显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唐显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田维德,男,1993年2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凯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维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3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5年12月30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4号对罪犯田维德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维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德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田维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郑伦飞,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3刑字初104号,认定郑伦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伦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型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伦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郑伦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周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锐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莫开兵,男,1990年08月0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7月04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莫开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03月27日起至2020年0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6940.5元(判决之前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莫开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开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莫开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王显态,男,1993年08月0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4月1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显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01月14日起至2021年01月0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08月03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显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态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显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姜海富,男,1987年0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4月07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海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08月03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姜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海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姜海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刘天喜,男,1985年0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天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7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08月25日起至2023年0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喜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天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龚雄飞,男,1994年05月24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5月2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龚雄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6日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09月04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7123.97元(判决之前10000元,本期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龚雄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雄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龚雄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杨光福,男,1988年11月0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02月01日,贵州省贵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五千元。因同案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第39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杨光福原判,刑期自2015年04月29日起至2023年0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9日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03月23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光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潘杰,男,1997年02月0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04月21日起至2025年0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9日送凯里监狱分流中心,2016年10月27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3万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潘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罗宪刚,男,1994年12月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宪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4日送遵义监狱,2018年08月15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9日获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宪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罗宪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程先坤,男,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同案犯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0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06月27日起至2020年0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1日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8年07月31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程先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先坤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程先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王德忠,男,1985年0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6月0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因该犯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0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9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0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8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赃款16997.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忠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德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侯发民,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发民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3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侯发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发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侯发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文春,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7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3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文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莫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5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莫招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4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莫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莫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文灿,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5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灿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5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3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文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灿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文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穆贵州,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穆贵州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4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2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783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贵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贵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穆贵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周回章,男,1971年0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回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7年05月29日起至2025年0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8日入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回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回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回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刘明,男,1992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05月0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128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犯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75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犯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千元,刑期自2016年09月21日起至2020年0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3日入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杨成,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6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7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朱东波,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东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8月3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东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朱东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谭正权,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12月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谭正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6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3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3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6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正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正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谭正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王学林,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学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8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15日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万元,已履行2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林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学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吴家驹,男,1996年9月21日生,苗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吴家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2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家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驹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家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