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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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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17982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4-1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1——08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1号

罪犯龙再成,男,1971年12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再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6836.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8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6836.1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再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再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再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2号

罪犯任达刚,男,1969年4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8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达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3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达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达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任达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3号

罪犯奚庆永,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奚庆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49577.394元,并承担同案犯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奚庆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49577.394元,并承担同案犯连带赔偿责任。(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4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49577.394元,并承担同案犯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奚庆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奚庆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奚庆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4号

罪犯石后望,男,1949年6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后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2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1.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500元。

  2. 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后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后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石后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5号

    罪犯刘劲易,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劲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4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已履行372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劲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劲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劲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号

    罪犯刘安林,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林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4月4日至2016年4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安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号

    罪犯郭志,男,1980年4月2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 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郭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号

    罪犯王俊,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1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1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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