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02953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4-07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号——164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1号
罪犯张晶晶,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晶晶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2月9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0年3月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6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11月4日转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5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6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3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10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晶晶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一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晶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恶势力犯罪首要分子、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晶晶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张晶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2号
罪犯唐兴江,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唐兴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25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28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50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54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兴江报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兴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兴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唐兴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3号
罪犯肖海成,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肖海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肖海成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海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海成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肖海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4号
罪犯严克飞,男,1987年6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严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5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严克飞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严克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克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严克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5号
罪犯杜文强,男,1995年4月5日生,土家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杜文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杜文强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文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文强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杜文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6号
罪犯朱智坪,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月7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锦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朱智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2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2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智坪报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智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智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朱智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7号
罪犯杨胜成,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1日贵州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胜成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成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罪犯杨胜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8号
罪犯桂文强,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桂文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桂文强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桂文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文强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桂文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09号
罪犯王庆刚,男,1986年10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庆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6年8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庆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0号
罪犯陈士跃,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士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作出(2017)黔刑终29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情况。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1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士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士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士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1号
罪犯向帮武,男,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3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向帮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原判刑期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帮武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向帮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帮武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向帮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2号
罪犯唐章洪,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唐章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 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章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章洪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唐章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3号
罪犯何正雕,男,1969年1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7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何正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正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雕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何正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4号
罪犯邹伟,男,1993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邹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邹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5号
罪犯兰云飞,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兰云飞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5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3年2月6日转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更19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2024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兰云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云飞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兰云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6号
罪犯周亮,男,1994年7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6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亮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亮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周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7号
罪犯史良辉,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大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史良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执字第47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起徒刑刑21个月;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执字第53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起徒刑刑20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15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起徒刑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史良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良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史良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8号
罪犯李鱼,男,1980年11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2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毕中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1月2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04年1月17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2010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刑执字第16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4年5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更6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鱼报请减刑幅度再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李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鱼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19号
罪犯詹克诚,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8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詹克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8月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詹克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克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詹克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0号
罪犯张恒,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8月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责令将盗窃所得退赔被害人(含已发还的72.8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 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恒报请减刑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恒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张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1号
罪犯周鹏,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周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9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鹏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周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2号
罪犯安榜江,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安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5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2月6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8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安榜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榜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安榜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3号
罪犯吴金友,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7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金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7月3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至2019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吴金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4号
罪犯郑道刚,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郑道刚犯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7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7月4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道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道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郑道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5号
罪犯陈能光,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能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能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能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能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6号
罪犯彭江航,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彭江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至2032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江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江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彭江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7号
罪犯刘峰,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刘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8号
罪犯李宽心,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宽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日至2032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宽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宽心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宽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29号
罪犯吴俊,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8月25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3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俊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吴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0号
罪犯曾德健,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6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曾德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3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3年10月24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2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德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德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曾德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1号
罪犯秦兴荣,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秦兴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兴荣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罚金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14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执字第28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执字第50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执字第54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174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秦兴荣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15天,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万元,罚金15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兴荣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秦兴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2号
罪犯陈军,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13日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履行1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军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3号
罪犯曹俊,男,199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曹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7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曹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俊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曹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4号
罪犯何彬,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彬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6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彬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彬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何彬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5号
罪犯杨胜勇,男,1972年9月2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胜勇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非法所得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至2031年10月21日止;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至2029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非法所得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胜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6号
罪犯王横,男,1979年12月0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责令共同退赔3263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6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千元,已履行;共同退赔3263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横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7号
罪犯黄永,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永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狱服刑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黄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8号
罪犯姚伦富,男,1995年9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6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姚伦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1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伦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伦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姚伦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39号
罪犯郑传红,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郑传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传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传红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郑传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0号
罪犯杨碧文,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碧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8年2月9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32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碧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罚金1万5千元;连同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5千元,违法所得财物及7万余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28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5千元,违法所得财物及7万余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碧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碧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1号
罪犯杨市,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市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8日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10年10月1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50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6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0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44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罪犯杨市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市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市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2号
罪犯付贵毕,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付贵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0日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10年10月19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7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0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44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贵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贵毕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付贵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3号
罪犯张自南,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自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更51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4434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自南报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自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张自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4号
罪犯杨虫方,男,1964年8月20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虫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8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92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33年6月11日止;2015年8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安市刑执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8年6月12日贵州48号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虫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虫方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虫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5号
罪犯吴如伟,男,1990年11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5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如伟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刑期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11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10月27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412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如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如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吴如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6号
罪犯殷奎,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殷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3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至2040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殷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殷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7号
罪犯朱江,男,1975年7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5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朱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11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水民初字01159号民事判决书,连带附带民事赔偿171736.9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4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33年1月11日止;2015年8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执字第16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17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30 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附带民事赔偿171736.9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朱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8号
罪犯熊合军,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2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熊合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7日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10年10月1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2994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6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62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80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部,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合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熊合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49号
罪犯周登福,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登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7月31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登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登褔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周登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0号
罪犯刘清山,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清山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9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清山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清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清山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刘清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1号
罪犯杨康文,男,1975年1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康文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5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5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31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5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康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康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康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2号
罪犯陈明生,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明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629.5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23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2011年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遵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刑执字第18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6年2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3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8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2629.5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明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3号
罪犯赵明学,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赵明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37年1月16日止;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39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36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赵明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4号
罪犯杨雍,男,1991年10月1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杨雍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日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1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44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雍报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其中两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雍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5号
罪犯林伟,男,1995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7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以林伟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赃款3909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12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赃款39090元,已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林伟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林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6号
罪犯支忠祥,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支忠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30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执字第43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执字第18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6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0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加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诉3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支忠祥报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支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忠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支忠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7号
罪犯赵元旺,男,1964年2月22日生,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月10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元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元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元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赵元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8号
罪犯文钊,男,1998年10月3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文钊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上诉人文钊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3月2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文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钊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文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59号
罪犯覃光利,男,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以覃光利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6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2月7日送往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履行36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6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覃光利报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覃光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光利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覃光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0号
罪犯薛洪二,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薛洪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2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刑执字第17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建议对罪犯薛洪二报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薛洪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洪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薛洪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1号
罪犯蒋昌钱,男,1991年1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6月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蒋昌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昌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昌钱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蒋昌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2号
罪犯左秀书,男,1969年12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以左秀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4年7月13日止;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39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左秀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秀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左秀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3号
罪犯刘大军,男,1989年1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碧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大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4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大军报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刘大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4号
罪犯彭朝学,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彭朝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2005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0月13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2013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29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4个月;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54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起止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基本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朝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彭朝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5号
罪犯邱开平,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5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邱开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2008年11月20日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铜中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铜中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6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邱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开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邱开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6号
罪犯蒙家亮,男,1990年5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7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蒙家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漏罪,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2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情况。又因漏罪,2012年8月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以蒙家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连同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0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31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6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蒙家亮报请减刑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蒙家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强奸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两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家亮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蒙家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7号
罪犯高龙新,男,1971年5月9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以高龙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7年3月13日止;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40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15日。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6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龙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龙新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高龙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8号
罪犯王家兵,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家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5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家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69号
罪犯陈维东,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7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以陈维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2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维东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维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维东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维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0号
罪犯谢凯,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谢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6363.30元(含先行给付10000元),责令该犯与同案犯共同退赔128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4月26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2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6363.3元,已履行1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128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凯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凯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谢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1号
罪犯姚敦榜,男,1992年9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6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以姚敦榜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3月30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敦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敦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姚敦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2号
罪犯李建文,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9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建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建文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建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3号
罪犯龙军,男,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军犯抢劫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7年2月13日止;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更40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15日。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6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未履行 。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龙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4号
罪犯王义兴,男,1996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义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义兴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义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义兴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义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5号
罪犯肖志平,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以肖志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27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6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40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15日,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志平报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志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肖志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6号
罪犯李正雄,男,1982年1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正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3月16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李正雄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执字第52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4个月;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执字第18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6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0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雄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正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7号
罪犯宋启松,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月6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瓮刑初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以宋启松犯放火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2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09年5月22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跟5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启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放火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启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宋启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8号
罪犯刁成南,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刁成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零10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刁成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刁成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刁成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79号
罪犯李华,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1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月25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执字第52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3个月;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47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5个月;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5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13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华减刑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强奸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0号
罪犯何发斌,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5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发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 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3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本次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何发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1号
罪犯陈念,男,1998年1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陈念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2月13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念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2号
罪犯黄武,男,1995年6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武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31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6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黄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3号
罪犯张高宇,男,1995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张高宇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5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7年9月4日期至2021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高宇减刑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高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高宇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张高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4号
罪犯陈云华,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14日止;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陈云华本次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云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5号
罪犯陈燕兵,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8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燕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15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执字第52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47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3个月;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39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燕兵减刑1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燕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燕兵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燕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6号
罪犯王学兵,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松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学兵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学兵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王学兵本次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学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7号
罪犯杨万平,男,1971年10月13日生,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以杨万平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期至2023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2月2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3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杨万平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平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万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8号
罪犯李昌荣,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昌荣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昌荣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 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4月3日止;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执字第54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第17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1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昌荣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昌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89号
罪犯李昌其,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昌其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921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3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执字第18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执字第54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2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17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9218.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昌其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其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昌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90号
罪犯吉学江,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以吉学江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2月13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吉学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学江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吉学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91号
罪犯丁永达,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丁永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6月14日止;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17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丁永达本次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丁永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永达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丁永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92号
罪犯邓明成,男,1989年6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8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邓明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明成减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明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明成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邓明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93号
罪犯赵广伟,男,1993年6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7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广伟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自2023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2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广伟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广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广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赵广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94号
罪犯杨雕,男,1986年4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杨雕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3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杨雕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雕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95号
罪犯谢道武,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襄樊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道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41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8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基本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谢道武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道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道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谢道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096号
罪犯吴明祥,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3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吴明祥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7月8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执字第12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更40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吴明祥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吴明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周文瑞,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周文瑞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五复252287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文瑞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书, 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执字第54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第17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文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周文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98号
罪犯石汉华,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0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以石汉华犯盗窃, 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6597元。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15日人贵州省忠庄服刑;2019年6月4日调人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6597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石汉华减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石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汉华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石汉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99号
罪犯陈昌明,男,1977年12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6864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6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1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44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基本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6864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明本次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昌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杨秀举,男,1985年7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秀举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秀举减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举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秀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杨明耀,男,1994年4月1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明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杨明耀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耀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明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王正鸿,男,1999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正鸿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5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0日人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正鸿减刑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鸿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正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龙鹏,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龙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54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5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10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鹏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龙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姜国华,男,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松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姜国华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姜国华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于2015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姜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国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姜国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穆国超,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月18日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穆国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8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2013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26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27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40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穆国超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穆国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国超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穆国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王家勇,男,1992年1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8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家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于2013年1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监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家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田永前,男,1973年4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以田永前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永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永前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田永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刘代荣,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刘代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判决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2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更4085号刑事裁定书,对减去该犯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代荣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刘代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 、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代荣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刘代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黄建新,男,1983年10月2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6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东刑一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建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2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05年10月2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新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黄建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秦华江,男,1996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以秦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82990.62元。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5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182990.62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华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秦华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彭清汗,男,1985年4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彭清汗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2009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2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书, 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执字第41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第17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清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被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清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彭清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刘隆智,男,1982年7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刘隆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现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隆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隆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刘隆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波,男,1985年10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3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波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履行1千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刘元江,男,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8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元江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元江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元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元江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刘元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曹恩义,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曹恩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4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评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曹恩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恩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曹恩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王顺财,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王顺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连带附带民事赔偿7210元。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2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721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顺财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财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顺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邹文权,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凯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邹文权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共同退赔7128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东刑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11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0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执字8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8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3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责令共同退赔7128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文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文权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邹文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陈志平,男,1985年5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8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以陈志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3月3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志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杜进飞,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杜进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杜进飞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杜进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进飞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杜进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纪林,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纪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3月25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2009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执字第40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6个月;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47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5个月;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3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5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纪林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林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纪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雷震,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7月24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雷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7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2013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29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41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雷震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雷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雷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李满银,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满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5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2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银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李满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刘福才,男,1991年2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福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以刘福才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履行5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才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刘福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龙成,男,1996年9月1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以龙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3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成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成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龙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吕志洪,男,1999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7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6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吕志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2018年11月9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6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17)黔2626刑初字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吕志洪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吕志洪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吕志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志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吕志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陶怀,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陶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5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陶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怀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陶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童永江,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衢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童永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2年9月20日止;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童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永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童永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王永贵,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王永贵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更51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7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更170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6年12月10日对该犯作出的减刑裁定[(2016)黔01刑更5166号刑事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永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文志豪,男,1995年10月1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以文志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3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文志豪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文志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志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文志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朱天才,男,1979年9月8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朱天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2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天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天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朱天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曾令刚,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曾令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令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曾令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陈琪兴,男,1991年11月23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陈琪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8316.8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琪兴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琪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琪兴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陈琪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文朝坤,男,1998年1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文朝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文朝坤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文朝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朝坤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文朝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铜仁监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张小红,男,1996年0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4月9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个人退赔1500元,责令共同退赔30221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7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责令个人退赔1500元,责令共同退赔30221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红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红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张小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葛登文,男,1994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03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以葛登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葛登文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葛登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登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葛登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王朝友,男,1974年0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罪3月2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朝友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朝友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友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朝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吴文忠,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吴文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2月10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2009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6个月;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28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4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31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51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忠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吴文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石卫明,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石卫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附带民事赔偿6215.5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中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连带附带民事赔偿6215.5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卫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卫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石卫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仁鸿润,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 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事判决书,以仁鸿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443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仁鸿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仁鸿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仁鸿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韩文忠,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以韩文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韩文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30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文忠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韩文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梅志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5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铜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梅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4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梅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志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梅志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齐克文,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2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齐克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执字第44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25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40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1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齐克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克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齐克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朱小飞,男,1998年4月3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4刑初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朱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2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飞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朱小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田玉清,男,1959年7月9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4)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田玉清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更执字7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田玉清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田玉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玉清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田玉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吴仲文,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东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吴仲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附带民事赔偿26858.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17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05年10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附带民事赔偿26858.8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仲文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仲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刑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仲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吴仲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石伟,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9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石伟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810.9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2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6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810.94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石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夏正金,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2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地区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夏正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5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7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1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正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正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夏正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王昕,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刑更4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9年12月26日止。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9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昕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昕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王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张志祥,男,1947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0年9月28日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安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志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1月18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志祥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祥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张志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潘中,男,1968年2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潘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0年7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8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消防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潘中在余刑范围内提取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中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潘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明公安,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0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明公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共同退赔703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6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消防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责令共同退赔703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明公安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明公安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公安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明公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韩涛,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以韩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消防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韩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杨再礼,男,1947年12月2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2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锦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再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4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消防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及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再礼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礼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再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邵书明,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年7月2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邵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3月28日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2002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思想政治、消防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及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邵书明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邵书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书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邵书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谯云万,男,1982年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谯云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368.8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消防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7368.8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谯云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云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谯云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江兵,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玉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江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较好,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江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黄东礼,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宣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黄东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3月25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4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2011年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遵刑执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刑执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3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东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东礼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黄东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罗来义,男,1949年4月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以罗来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7月31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来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来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罗来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戎世国,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戎世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8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6月28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戎世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戎世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戎世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石兴培,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2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6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以石兴培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3月30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兴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兴培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石兴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杨全付,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全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 2015年12月15日起至 2037年6月14日止;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全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全付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全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徐业忠,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以徐业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18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18万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业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业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徐业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宋德均,男,1966年12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以宋德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德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德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宋德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铜仁监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张进华,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8982.62元。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1月9日止;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3年6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8982.6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张进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