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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55174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9-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杨安明,男,1977年4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2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限制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安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田改法,男,1950年6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改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改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改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田改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雷孝忠,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孝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9693元。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言行异常,在言行异常区服刑,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因言行异常,在言行异常区服刑,不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言行异常,在言行异常区服刑,不能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969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孝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孝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雷孝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王华瑶,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华瑶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连带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连带民事赔偿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华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杨玉开,男,1965年12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玉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玉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玉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贺勇,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7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判处贺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294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294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贺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罗松,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含已支付1.6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判决时已支付1.6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罗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金明贵,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明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明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金明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