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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铜监减字第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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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62926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3-2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铜监减字第1-131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号

罪犯孔松松,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孔松松犯故意伤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孔松松犯故意伤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7年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孔松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松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孔松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号

罪犯潘传辉,男,1981年9月5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5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潘传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赔人民币1116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于2013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14年1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07月28日起至2023年0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人民币1116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传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为涉恶、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潘传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号

罪犯陶应各,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陶应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13日入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4月22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陶应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恶类犯罪罪犯、累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应各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陶应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号

罪犯黄小龙,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小龙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03月24日起至2027年0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2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小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号

罪犯邬凌志,男,1994年7月8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以邬凌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邬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邬凌志予以在余刑范围内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邬凌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号

罪犯张青,男,1999年3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予以在余刑范围内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号

罪犯唐建军,男,1974年8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以唐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2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唐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建军予以在余刑范围内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唐建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李安高,男,1967年12月2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1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安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高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安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9号

罪犯龙秀朋,男,1999年1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以龙秀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秀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秀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秀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骆博志,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以骆博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骆博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博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骆博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刘庆全,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庆全犯强奸、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6年06月26日起至2025年0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12日入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44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4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刘庆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庆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庆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号

罪犯王启贵,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启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44号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9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625号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44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故意杀人罪判被判处10年以上,限制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启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王启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3号

罪犯陈友林,男,1990年2月1日生,土家,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58724元。2015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6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751号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41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872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陈友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宋付强,男,1975年10月27日生,土家,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宋付强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7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754号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41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宋付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付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宋付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5号

罪犯邓时贵,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以邓时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9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邓时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时贵予以减刑3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邓时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6号

罪犯章勇军,男,1970年10月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章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两万元。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11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752号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41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章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勇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章勇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7号

罪犯熊树文,男,1979年5月6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熊树文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熊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树文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熊树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8号

罪犯许绍来,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许绍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41921元, 刑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192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许绍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许绍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潘长江,男,1972年9月20日生,苗族,初中,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潘长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18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2月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潘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长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潘长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0号

罪犯石成富,男,1944年6月2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以石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石成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成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石成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1号

罪犯黄开学,男,1946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开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14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9月4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1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开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开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刘明勇,男,1983年2月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明勇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830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83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明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姚添本,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姚添本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2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在2019年9月2日因辱骂、谩骂其他罪犯被扣30分,通过狱警严厉管教后,能做到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2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姚添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添本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姚添本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杨江林,男,1991年1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江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江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江林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江林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号

罪犯高亮光,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高亮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高亮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更7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1个表扬;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1个表扬;2020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1个表扬; 2020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1个表扬; 2021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高亮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原判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亮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高亮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号

罪犯龙树阳,男,1995年11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以龙树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21日至2020年0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1个表扬2021年04月至2021年09月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龙树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树阳予以减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树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号

罪犯罗和兵,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以罗和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85349.5元。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2018年3月3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3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责令退赔85349.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1个表扬;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1个表扬; 2021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罗和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和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罗和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唐良平,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以唐良平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21日至2020年0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1个表扬;2021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唐良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良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唐良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号

罪犯韩昆,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韩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韩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昆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韩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刘榜官,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刘榜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榜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榜官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榜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刘健华,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刘健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个人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单位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个人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单位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健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2号

罪犯杨胜勇,男,1978年11月1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胜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勇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胜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号

罪犯黄顺权,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书,以黄顺权犯盗窃罪、抢劫罪(未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3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98号,对该犯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1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顺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顺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顺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号

罪犯雷运青,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雷运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5日入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30号,对该犯减刑5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82号,对该犯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赃物返还被害人(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雷运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运青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雷运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号

罪犯陈海兵,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7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海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抢劫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赌博、强迫交易、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41年6月29日止。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8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7刑终5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陈海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抢劫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赌博、强迫交易、非法经营违法所得的判项,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41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7月26日入合肥监狱服刑2019年12月11日入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10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抢劫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赌博、强迫交易、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已于2020年7月8日已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黑,抢劫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陈海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号

罪犯龙先碧,男,1970年6月1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先碧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先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恶类犯罪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先碧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先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号

罪犯杨再畅,男,1964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6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再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个月,退缴赃款220000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杨再畅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杨再畅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退缴赃款220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0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1月30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至2024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 2019年12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1月至 2020年6月获 1个表扬;2020年7月至 2020年12月获 1个表扬;2021年1月至 2021年6月获 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再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8号

罪犯杨顺清,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碧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顺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15.7万元(已履行),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判决后被告人杨顺清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16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违法所得15.7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 2019年6月获 1个表扬; 2019年7月至 2019年12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月至 2020年6月获 1个表扬;2020年7月至 2020年12月获 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顺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9号

罪犯黎先江,男,1972年9月29日生,土家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黎先江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赃款399852元。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3月2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32号,对该犯减刑8个月;2020年8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13号,对该犯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赃款399852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黎先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先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黎先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0号

罪犯韦会平,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以韦会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13日入忠庄新犯收押中心;2015年9月24日转入大硐喇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韦会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案件在社会引起关注度高,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会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韦会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号

罪犯李廷明,男,1961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廷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廷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2号

罪犯丁光森,男,1994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以丁光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19号刑事判决书,以丁光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30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丁光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光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丁光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号

罪犯申时超,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申时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6月27日、9月9日,2022年6月17日三次向法院共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七千二百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1日-2019年8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 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9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1日-2020年8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1日-2021年3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累犯、财产性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超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申时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4号

罪犯张四发,男,1973年2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四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四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四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四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号

罪犯唐再勇,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5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唐再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刑更3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39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11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唐再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再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唐再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号

罪犯田茂良,男,1963年5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田茂良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7年2月14日至2009年2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良予以减刑8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田茂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杨木文,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木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廷英生活费人民币一万七千三百二十五点六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佳睿抚养费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零八点四五元,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七百三十四点零五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2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廷英生活费人民币一万七千三百二十五点六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佳睿抚养费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零八点四五元,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七百三十四点零五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1日-2019年10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2020年4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5月1日-2020年10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2021年4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1日-2021年10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杨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木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木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8号

罪犯陈连江,又名陈红、陈小江,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陈连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6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连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连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陈连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49号

罪犯田景贵,男,1969年2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田景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二千六百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18日-2021年3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2021年9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田景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景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田景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0号

罪犯赵华强,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麻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所得赃款二千六百元,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6月2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3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所得赃款二千六百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1日-2019年9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2021年2月28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3月1日-2021年8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赵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华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赵华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1号

罪犯王华举,又名王小友,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3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华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举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王华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2号

罪犯韩光华,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韩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黎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光芬、韩光祥、杨永(敏)芝、韩开蓉、韩开乾丧葬费7171.98元,赔偿韩开蓉的抚养费3149.24元,赔偿韩光祥的抚养费4346.41元,赔偿杨永(敏)芝的抚养费5277.79元,合计19945.4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韩光华与同案黎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光芬、韩光祥、杨永(敏)芝、韩开蓉、韩开乾丧葬费7171.98元,赔偿韩开蓉的抚养费3149.24元,赔偿韩光祥的抚养费4346.41元,赔偿杨永(敏)芝的抚养费5277.79元,合计19945.4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6月1日-2020年11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2月1日-2021年5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1日-2021年11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韩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光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韩光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3号

罪犯欧仁均,男,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以欧仁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6日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6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8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七千二百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9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1日-2020年8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1日-2021年2月28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3月1日-2021年8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欧仁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仁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欧仁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4号

罪犯李明海,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余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明海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8日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转入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6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8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深刻认识自身错误,痛改前非,全身心投入到改造中,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明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5号

罪犯彭三合,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彭三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陈凤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小卫丧葬费8959.50元,赔偿被抚养人胡照侣、胡姿英抚养费21045.8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美查胡光灿赡养费10000元。由被告人彭三合承担60%,被告人陈凤承担40%,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于2007年12月26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2019年5月24日在清监中发现该犯私藏自制点烟器被扣55分,2019年6月5日在生产现场等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通过狱警严厉管教后,认识到错误行为,以后能做到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0005.30元,彭三合承担60%,陈凤承40%,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三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三合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彭三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6号

罪犯杨天彪,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天彪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5月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第1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8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第517号裁定书,撤销(2012)铜刑执第199号刑事裁定书;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2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彪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天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7号

罪犯黄文慧,男,1986年6月1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文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5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2月27日止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万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慧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文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8号

罪犯童世明,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判决书,以童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9日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3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2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7年9月28日以(2017)黔06刑更4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27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童世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世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童世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59号

罪犯熊新利,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以熊新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15日入忠庄监狱;2015年9月24日转大硐喇监狱;2019年3月16日转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7号裁定书减刑5个月;2020年9月28日以(2020)黔06刑更247号裁定书减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熊新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新利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熊新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0号

罪犯喻小勇,男,1997年2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3月3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喻小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8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喻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小勇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喻小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冉聪,男,1990年3月1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冉聪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该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9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至2032年10月18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1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连带赔偿158901.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冉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在周期内有多次扣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聪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冉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2号

罪犯冉光德,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冉光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0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8日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6号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4号裁定书减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5号裁定书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03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冉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光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冉光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3号

罪犯范小勇,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范小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5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34年4月2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范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范小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彭建,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彭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3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至2033年9月18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彭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彭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5号

罪犯段吉兵,男,1975年7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段吉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12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36年12月18日止;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5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段吉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狱内消费额超过监狱平均消费水平。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吉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段吉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6号

罪犯杨汉平,男,1980年12月2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拟汉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1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6年10月4日止2017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5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汉平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汉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7号

罪犯覃政刚,男,1975年11月2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覃政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34年6月18日止;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3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覃政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政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覃政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8号

罪犯朱小飞,男,1998年4月3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4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朱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2日入忠庄监狱;2018年8月31日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飞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朱小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69号

罪犯朱天才,男,1979年9月8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朱天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6月12日入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朱天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天才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朱天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0号

罪犯曾令刚,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5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曾令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8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6月4日调入大硐喇监狱;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令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刚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曾令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1号

罪犯蒋德华,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万刑初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蒋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蒋德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4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德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蒋德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2号

罪犯龙新平,男,1997年10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龙新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6月14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9月3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新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被判处强奸罪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新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新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李大雄,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大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5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33年10月2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雄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大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向军,男,1983年5月30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460.8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5月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32年11月2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3460.87元(已履行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军予以减刑6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向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5号

罪犯陈志平,男,1985年5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8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以陈志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5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3月30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陈志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6号

罪犯李满银,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满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5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6月12日入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银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满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7号

罪犯陈世铭,男,1980年12月2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世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09708元。该案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6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0970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铭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陈世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8号

罪犯杨文平,男,1986年9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4626.6元。2010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17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9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终身;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34年1月1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4626.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平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文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79号

罪犯郑道刚,男,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农,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郑道刚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4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7月4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郑道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道刚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郑道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0号

罪犯黎峰,又名李文武,男,1967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湖南省吉首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1拟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峰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民事赔偿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更10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民事赔偿30000元,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黎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峰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黎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1号

罪犯杨新建,男,1951年8月2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新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8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新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建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新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82号

罪犯黄德明,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6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12月27日止;2017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犯罪危害,真诚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间隔周期内受到未扣分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未受到扣分处罚。

四、劳动改造方面:鉴于该犯系老年犯,不适应在生产监区服刑改造,只能在老病残监区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杂务活,该犯在干活时态度端正,劳动积极,未受到扣分处罚。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德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83号

罪犯唐国禄,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四川省广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9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以唐国禄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人唐国禄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1月22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4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要求约束自己,未受到扣分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能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鉴于该犯系老年犯,不适应在生产监区服刑改造,只能在老病残监区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杂务活,该犯在干活时态度端正,劳动积极,未受到扣分处罚。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国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禄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唐国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4号

罪犯吕高军,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吕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高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吕高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5号

罪犯赵志鹏,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志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8日入重庆市渝州监狱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5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9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2年1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赵志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6号

罪犯杨军,男,1978年10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86878.9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特殊病犯(艾滋病),没有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86878.9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且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7号

罪犯杨胜武,男,1962年4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胜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777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3年4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7779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胜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88号

罪犯张敏,又名张康,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农,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敏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12月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罚金5000元(已缴1000元),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追求积极改造,表示能痛改前非。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要求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2020年3月12日在监舍门口与同犯因宵夜一事发生矛盾,被扣4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属于特殊病犯(艾滋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敏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9号

罪犯石文军,男,1970年1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石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1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罚金50000元(已缴1000元),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1000元,本期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文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石文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90号

罪犯何顺权,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何顺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铜中刑执字第8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645.3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2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7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4645.3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何顺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顺权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何顺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91号

罪犯喻加良,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6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喻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48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民事赔偿20488元(已赔1300元),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488元(已赔13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加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加良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喻加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92号

罪犯何江凡,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何江凡犯抢劫、盗窃、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11月3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7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服从干警管理,端正改造态度,反思悔过,认罪伏法。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有事在管理干警解决。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团结同改,考试成绩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该犯有病,在老病残监区改造,承诺病好后,积极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江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江凡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何江凡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93号

罪犯向永军,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农,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7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向永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10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积极靠拢政法,服从法院判决,端正改造态度,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不违规,不无理取闹,服从政府干部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团结同改,考试成绩良好;该犯在2019年9月因在监舍窗台上晾晒衣服,被扣1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鉴于该犯有病,在老病残监区改造,无法参加劳动,该犯承诺待病好后,积极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永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向永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94号

罪犯田泽军,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田泽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3月2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真诚认真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端正改造态度,不无理申诉。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上课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均获得优良。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各项劳动改造,服从干警分配,按时完成干警安排的各项劳动任务,在服刑改造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泽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田泽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95号

罪犯沈乔金,化名吴见生,男,1965年12月12日生,苗族,初小文化,捕前务农,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沈乔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4103.1元。2003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9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附带民事赔偿14103.1元,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能痛改前非,追求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听从干警管理,能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改正自己的恶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能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鉴于该犯系老年犯,不适应在生产监区服刑改造,只能在老病残监区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杂务活,该犯在干活时态度端正,劳动积极,未受到扣分处罚。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4103.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乔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乔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沈乔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96号

罪犯唐正德,男,1952年9月9日生,苗族,文盲,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9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东刑一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唐正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12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5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正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正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唐正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97号

罪犯杨宗顺,男,1952年3月27日生,土家族,文盲,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宗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229.7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7月1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改为八年;2017年6月3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1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7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附带民事赔偿34229.7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积极追求改造,真诚认罪服法,积极纠正犯罪恶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政府干部管理教育,不违规违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从没有和人扯皮打架,各项优良。

四、劳动改造方面:鉴于该犯系老年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法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4229.7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宗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宗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98号

罪犯梁大洪,男,1991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以梁大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7日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转入大硐喇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3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13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梁大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大洪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梁大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99号

罪犯石兴培,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2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6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以石兴培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8日入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8年3月30日转入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兴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兴培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石兴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胡功成,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道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胡功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胡功成在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时被发现有漏罪,2009年8月31日被解回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羁押,于2009年10月22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中区刑初字第1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胡功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22日入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09年6月24日转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转入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以(2018)黔03刑更1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功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功成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胡功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杨秀前,绰号“达沟”,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秀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448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在2019年9月23日因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被扣5分,通过狱警严格管教后,能做到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4480元,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 2020年2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3月至 2020年8月获 1个表扬;2020年9月至 2021年2月获 1个表扬;2021年3月至 2021年8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秀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张太盛,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太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322595.91元。2022年2月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再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撤销民事赔偿内容。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 2021年5月获 1个表扬;2021年6月至 2021年11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报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太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太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太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周其腊,又名腊毛,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6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其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在2020年6月、2021年1月该犯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分别扣10分,但经教育后能做到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19年9月因不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扣5分,但平时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19年7月至 2019年12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1月至 2020年6月获 1个表扬;2020年7月至 2020年12月获 1个表扬;2021年1月至 2021年6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其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其腊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周其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龚仕凡,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7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龚仕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书,对龚仕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7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4年12月1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 2020年2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3月至 2020年8月,获 1个表扬;2020年9月至 2021年2月,获 1个表扬;2021年3月至 2021年8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龚仕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仕凡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龚仕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晏登桥,男,1955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晏登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832.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于2009年10月2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止;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至2028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832.7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 2020年2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3月至 2020年8月,获 1个表扬;2020年9月至 2021年2月,获 1个表扬;2021年3月至 2021年8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晏登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登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晏登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廖祖发,又名廖炳泉,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廖祖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至2028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 2020年5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6月至 2020年11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 2021年5月,获 1个表扬;2021年6月至 2021年11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廖祖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祖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廖祖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甘佑清,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甘佑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9085.1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甘佑清的判决,附带民事赔偿39085.1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6月2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9085.1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 2020年3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4月至 2020年9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 2021年3月,获 1个表扬;2021年4月至 2021年9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甘佑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佑清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甘佑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杨通国,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通国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张和清杨翠云抚养人生活费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2年3月24日止;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抚养人生活费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 2020年6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7月至 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 2021年6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通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冉光辉,别名张龙、辉娃,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冉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829.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32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2019年7月26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通过狱警的严格管教后,能做到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20829.8元,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 2020年1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2月至 2020年7月,获 1个表扬;2020年8月至 2021年1月,获 1个表扬;2021年2月至 2021年7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冉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光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冉光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艾桥来,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碧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艾桥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艾桥来的犯罪所得。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送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6月10日该犯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通过狱警严格管教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已履行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 2020年2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3月至 2020年8月,获 1个表扬;2020年9月至 2021年2月,获 1个表扬;2021年3月至 2021年8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艾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桥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艾桥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张德亮,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德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4630元。刑期起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1日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虽在2020年11月因与他犯相互抓扯被扣分,经过狱警教育认识到错误,在此以后能做到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表现突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4630元。已履行1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 2020年3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4月至 2020年9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 2021年4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抢劫罪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亮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德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刘开明,又名刘勇,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开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 2020年4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5月至 2020年10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 2021年4月,获 1个表扬;2021年5月至 2021年10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开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3 号

罪犯龙秀财,又名龙秀才、龙秀生,男,1970年6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龙秀财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8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1月4日因未按规定如厕被扣15分,2020年7月8日因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经过狱警严厉管教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 2020年3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4月至 2020年9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 2021年3月,获 1个表扬;2021年4月至 2021年9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秀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秀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秀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杨宗富,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宗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75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27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375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 2020年5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6月至 2020年11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 2021年5月获 1个表扬;2021年6月至 2021年11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宗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富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宗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杨慧,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慧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慧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罗时贵,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罗时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23.0369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23.0369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月4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罗时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时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罗时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鄢林,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鄢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抢劫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0月24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于2008年1月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于2018年8月13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于2021年1月19日转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21年4月28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44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7刑更34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7刑更35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起止2012年5月25日至2026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抢劫所得赃款赃物(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3月01日至2019年08月31日周期内获1个表扬;2019年09月01日至2020年02月29日获1个表扬;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1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鄢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因抢劫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鄢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鄢林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周武全,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1月15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周武全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4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6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周武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武全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周武全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龙再雄,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3月0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再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09月05日至2023年09月0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4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6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再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再雄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再雄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杨志明,男,1979年4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8932.28元。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68932.2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4月至2019年0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1个表扬;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1个表扬;2021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原判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志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龙力,男,1969年12月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1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2月至2019年07月获1个表扬;2019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1个表扬;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1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1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龙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卢德付,男,1971年1月17日生,苗,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卢德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3月30日至2021年0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卢德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德付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卢德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刘仁朋,男,1989年4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仁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朋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刘仁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杨秀洪,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杨秀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洪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秀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高明才,男,1955年10月2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高明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75号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13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38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高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明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高明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黄永山,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黄永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黄永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山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黄永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张其洋,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7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其洋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赃款。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3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未履行),追缴赃款(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其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其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张其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吴从云,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万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以吴从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同案犯蒋德华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20日止): 2018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20日止): 2020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三万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吴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从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吴从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何立平,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常德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以何立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立平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何立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李亚平,男,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以李亚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3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1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亚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亚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江兴学,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第299号刑事判决书,以江兴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44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江兴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又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兴学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江兴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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