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89676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6-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16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吴邦金,男,1965年5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原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邦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邦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罪犯吴邦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王伟,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入贵州省福泉监狱;2021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因故意杀人罪入监以来,能认识到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痛,经管教干警谈心谈话,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好好改造,反省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鉴于该犯患有精神分裂残留型:免于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9分;免于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生产监区服刑期间,于2021年6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分别被扣8.79分、3.82分、2.32分,后该犯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系精神分裂症残留型,2022年4月19日从生产监区调入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没有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铜仁监狱的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姚作亮,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姚作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送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20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0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考试中,其中思想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质检合格率100%,出勤率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作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作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罪犯姚作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滕上跃,男,1967年8月2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湖南省麻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滕上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滕上跃依法予以限制减刑;被告人滕上跃附带民事赔偿25729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晓明)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6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对该犯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一个年轻幼小的生命,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悲痛,给自己的家人脸上抹黑,为当初所犯罪行感到深深后悔,希望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如既往的好好改造,反省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和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服从管理,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6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1分;2017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18年度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19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7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瘫痪在床,不能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729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铜仁监狱的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滕上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上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罪犯滕上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舒代彪,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舒代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该犯予以限制减刑。2014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不变,对该犯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2019年9月5日,因违规在活动室抽烟被扣10分,2019年9月24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经狱警严格管教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代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限制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代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罪犯舒代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秦进,男,1973年8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秦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刑更4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周期内虽有禁闭处罚,但事后能够认真的反思自己,深刻的检讨自己的错误,并做到了事后无扣分记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9年12月因违规将食物带进监舍,被扣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5月1日-2019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2020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1日-2020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2021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1日-2021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2022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铜仁监狱的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秦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对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罪犯秦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杨秀军,男,1980年3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年)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刑初第42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秀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家人带来了无法补救的伤害。在本考核周期内,自2018年被处以禁闭和扣分后,能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再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坚守岗位,每天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罪犯杨秀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