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11143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24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贾泽彪,男,1988年2月2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贾泽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明贤、朱元芳、贾某某因贾福炼死亡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八万元。赔偿贾明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黔刑核6209378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刑初2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泽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服刑期间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3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上定子片,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在2021年6月、2021年7月、2021年8月、2021年9月、2021年10月、2021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16.1分、19.02分、15.49分、3.45分、10.7分、2.79分,其余月份未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九万元人民币,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贾泽彪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泽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贾泽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谢守浪,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守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核58972604号刑事判决,核准被告人谢守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对被告人谢守浪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的家庭和自己的家庭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下定决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3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表芯加工绕线圈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守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守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谢守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罗凯,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罗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以罗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15426元,并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3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更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该犯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同时也对自己家庭造成沉痛打击,感到十分后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此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增强服刑意识,为之前犯下的错去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7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位于足球生产的工序,11个表扬中有1次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处罚,经干警批评教育后,端正改造态度,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23劳动改造加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罗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李元友,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元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3724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刑更3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0年5月16日因责任区域内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教育改造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372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李元友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李元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罗林,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毕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林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5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部分,撤销其处刑部分;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2003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1日入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12月2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2月1日入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8月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5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自上次判决被加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够认真的反思自己,深刻的检讨自己的错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或者超额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获得劳动能手奖励。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5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07月16日至2020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 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罗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舒卫明,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舒卫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0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同时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决心结合实际行动认罪悔罪,争取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6月25日因衣着不整,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辱骂干警,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经分监区干警教育引导后,行为规范有所好转,在之后的服刑改造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该犯年满45周岁,无需参加小学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石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舒卫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段周明,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04月0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段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共计57223.6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06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对被害人深感愧疚与抱歉,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并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7223.6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周明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段周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石秀,男,1993年8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石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77550,完成产值82700,超产6.64%,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18200,完成产值119400,超产1.01%,2021年08月劳动定额168300,完成产值170800,超产1.48%,2021年11月劳动定额168000,完成170000,超产1.19%,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76000,完成178000,超产1.13%。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三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1个表扬;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1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1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1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1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石秀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原判无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石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