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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铜监减字第245号-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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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11143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3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铜监减字第245号-349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杜茂祥,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杜茂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继续追缴赃款440909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7月23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5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2020年8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到犯罪给家人心理带来伤害,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2019年12月9日因将原材料、产品占为己有被扣15分;在2022年2月19日与同改犯因琐事相互谩骂、辱骂对方被扣8分,其余月份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19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7分,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6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9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装时轮,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40909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杜茂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职务犯罪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茂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杜茂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邓帮华,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长阳土家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3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03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邓帮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12日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19年12月19日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于2021年10月2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承认自身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了自己犯罪行为破灭了多少家庭,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影响极为严重,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现真诚忏悔,力求重塑新生,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9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 。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一般,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生产原材料,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减刑计分周期内,该犯位于浙江省第一监狱操作工工序时;贵州省白云监狱电子产品加工岗位时;贵州省铜仁监狱足球生产的大高车合球工序,布玩生产合手掌工序时,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分记录,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加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10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邓帮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黑涉恶,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帮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邓帮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饶继坤,男,1993年1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饶继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21日入贵州省金西狱服刑;2020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被害人带来的危害性,也给自己的家庭、人生带来痛苦,无法孝敬老人,无法照顾小孩的遗憾,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饶继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黑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继坤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饶继坤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李世发,绰号:“玉发”,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世发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连同尚未执行的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93号刑事裁定书,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送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20年12月1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23

附:罪犯李世发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何习江,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习江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439.9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20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439.9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何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恶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习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何习江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赵永光,男,19699月6日出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赵永光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害和负担,下定决心认真改造,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3分,均能达到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3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下电池,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改造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赵永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王家兵,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家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5入忠庄监狱分流中心;2018年8月3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该犯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并承诺在今后的服刑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6日在监舍食堂与罪犯邹治军发生抓扯,被扣45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王家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向启明,男,1970年5月2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5月1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向启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08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7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3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1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该犯深刻体会到自己对别人的家庭和对自己家庭的危害以及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规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向启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启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向启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陈昌明男,1977年12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6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3日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2016年6月1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于2019年11月29日转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44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连带赔偿68640元不变。(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系犯故意伤害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改造本周期内,从未有打架、斗殴等现象发生,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懊悔,能剖析犯罪给社会和家属带来的伤害,决心用自己实际行动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2021年2月劳动定额为17566,完成产值17519,未完成劳动定额0.26%,被扣除劳动改造分0.09分。本周期其他时间,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连带赔偿:6864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陈昌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4

罪犯陈士跃,男,1994年12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士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9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1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1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系犯故意伤害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改造本周期内,从未有打架、斗殴等现象发生,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懊悔,对受害人产生的伤害感到愧疚,决心用自己实际行动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教育改造表现一般,2021年6月18日,该犯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子未按规定叠放),被扣除教育改造分1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较为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2020年6月30日,因2020年6月劳动定额14250,完成产值12320,未完成劳动定额13.54%,被扣除劳动改造分4.7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士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士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陈士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5

罪犯任明友,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以任明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知偷盗他人财物是可耻的行为,应改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2021年3月31日因为欠产被扣5.62分,2021年5月31日因欠产被扣0.78分。但经过民警谈话教育,积极改正后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2月19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03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任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明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任明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刘太进,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刘太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于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刑更3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现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知道自己犯罪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的伤害,有惭愧和自责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犯群中能起到带头遵守纪律的模范作用。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宣传教育改造正能量,各科考试成绩均达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岗位上认真履职,尽职尽责,能起到传帮带的积极作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9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2022年02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太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太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刘太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黄烈名,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4月2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烈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和平、唐爱珍安葬费人民币5518.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人民币5718.5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主刑的判决,改判赔偿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和平、唐爱珍经济损失10000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为:2005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4日满。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止2028年9月5日止;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知道自己因为一点小小的纠纷而拔刀伤人并致死是非常错误的,十分的后悔自己的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2019年3月30日因为在监舍违反规定吸烟被扣50分,但事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一万元,已于2005年10月8日向松桃县人民法院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3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2月29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02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黄烈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烈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黄烈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何宁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何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4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刑更3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系犯贩卖毒品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改造本周期内,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深感懊悔,对所犯毒品类犯罪的危害性认识深刻,表示将以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服刑改造期间,多次因完成指定任务而被给予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何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宁予以减刑 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何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王建,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6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刻体会到别人财产损失的痛苦和对社会带来的严重不良影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考核周期内没有违规违纪表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52分,经教育批评后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王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刘文龙,男,2000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文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犯聚众斗殴罪的危害性,知道犯罪给被害人和家人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对社会法治环境也带来一定影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7月29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02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龙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刘文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田亮,别名亮亮,男,1980年8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以田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系犯聚众斗殴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改造本周期内,从未有打架、斗殴等现象发生,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懊悔,对受害人产生的伤害感到愧疚,决心痛改前非,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田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亮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田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李思能,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月8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思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9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24入贵阳监狱服刑;于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于2010年1月1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 (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该犯承诺会终身忘记毒品,在今后的改造中,会服从干警管理,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该犯为其组小组长,服从干警管理,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思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思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李思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杨雍(曾用名咕噜),男,1991年10月11日生,穿青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07月17日贵,州省黔南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杨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其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刑期自2011年10月0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日入白云监狱;于2012年09月10日转入入沙子哨监狱服刑,于2013年10月11 日转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但有一次扣分处罚, 2021年5月2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经管教民警教育后,端正改造态度,至今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1月至202至年06月获1个表扬;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1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犯强奸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雍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杨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周敏,男,1995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真罪犯周敏犯故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04月14日起至2024年04月13日止。责令被告人周敏、杨韬、黄飞连带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01月11日入凯里监狱分流中心服刑,于2019年04月1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赔偿失主经济损失(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敏建议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周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罗波,男,1991年0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0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罗波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0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罗波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死缓考验期2014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06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对被害人深感愧疚与道歉,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虽然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但是该犯在此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被扣过一次分,即:2020年05月16日罪犯罗波因经视频督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故意杀人罪犯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罗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钟浪,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认罪钟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止。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8日入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19年6月4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后悔不已,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同时深知吸毒的危害与家人的痛苦与危害,决心好好的悔改,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产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于2021年8月9日向仁怀市法院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1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1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钟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钟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周进忠,男,1981年06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7月2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进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6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0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8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但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一次扣45分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1年2月9日因与他犯辱骂进而发生打架,情节轻微,被扣4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退赔受害人损失人民币1056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周进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本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违纪被扣分处罚情节。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进忠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周进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罗宇江(曾用名罗玉江),男,1988年12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3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罗宇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0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1月06日起至2034年01月0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9月24日入福泉监狱服刑,于2020年11月05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所犯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对被害人深感愧疚与抱歉,同时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罗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宇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罗宇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张徐乾,男,1991年5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8月0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徐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9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违背人伦世俗,丧失人性,给家人带来沉重的悲痛和伤害,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舆论,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徐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徐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张徐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张建云,男,1979年10月21日生,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建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39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认清犯罪的不良影响,对那些因吸毒导致家破人亡的家庭感到痛心,对自己的父母也带来了伤痛,同时也把自己的一生毁在了毒品上,至此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增强服刑意识,为之前犯下的错去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有3次监管改造扣分分别于2019年10月和2021年12月,劳动改造被扣1次分。服刑改造表现一般。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2019年8月因不规定就餐被扣10分处罚;2020年9月因违反定置管理,不按规定摆放水杯被扣10分;2021年因损坏公物被扣5分处罚。经干警批评教育后,端正改造态度。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先位于足球生产的手缝工序,期间有1次劳动欠产扣分,22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情况被扣分处罚、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张建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林凡,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林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万元,民事赔偿48431.6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13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想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入监服刑以来,不断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感到十分后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为此在服刑改造期间,将好好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听从警官命令,争取早日刑满出去回报社会,弥补受害者家人以及自己的家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但在2020年2月有1次监管改造被扣25分,服刑改造表现一般。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100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75分。2020年2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干警制止,执行指令消极,被扣25分处罚。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曾位于足球生产的多个工位(包胶、盖帽、上封带、高车合球),有14次劳动生产超额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项。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履行3600元),民事赔偿48431.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林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被判抢劫罪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凡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林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罗杰,男,1994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6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罗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9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2月13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认清犯罪的不良影响,以不当手段抢劫、盗窃他人财物,对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影响社会良好风气。至此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增强服刑意识,为之前犯下的错去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先位于足球生产的高车合球工序,期间有12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但也有2被扣分处罚,分别为:2020年7月因违反劳动纪律被扣5分处罚;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17954元均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杰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罗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朱智坪,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月7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锦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朱智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2月16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4月26日转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2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又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黔06刑更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对于自己因为贪欲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悔恨,对毒品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该犯表示今后将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88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85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9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曾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加分3次,其中该犯曾于2021年8月2日因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处罚,经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朱智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智坪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朱智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邹伟,男,1993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对于自己因为贪欲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悔恨,对毒品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该犯表示今后将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曾于2021年8月16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除25分,后经过批评教育,该犯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绝不再犯。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84分,技术教育84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86分,技术教育89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5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92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曾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加分1次,无劳动改造类扣分,劳动改造总体表现合格。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邹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邹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张洪海,男,1977年1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以(2017)黔2629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7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8日送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并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对于自己因为贪欲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悔恨,对毒品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该犯表示今后将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该犯曾于2021年4月23日因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情节轻微而被扣除55分,事后经过批评教育,该犯认错态度良好,并保证今后绝不再犯。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为88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没有劳动改造方面的扣分,劳动改造表现总体平稳。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7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海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张洪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严佘刚,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严佘刚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送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对于自己因为不懂法不守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表示悔恨,该犯决心今后将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85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曾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加分2次,无劳动改造类扣分,劳动改造总体表现合格。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严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佘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严佘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邵癸银,男,1989年0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邵癸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40000元,责令个人退赔53666元、共同退赔976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表现良好,有6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无劳动改造扣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个人退赔53666元、共同退赔976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邵癸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癸银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邵癸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韩文忠,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文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文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11日送王武监狱服刑,于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承认自身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破灭了多少家庭,导致吸毒者家庭破裂,消耗了大量钱财,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影响极为严重,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现真诚忏悔,力争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一般,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生产原材料,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减刑计分周期内,该犯位于布玩生产的检查外观工序,足球生产打包工序,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分记录,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加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韩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文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韩文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仁鸿润,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仁鸿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对自己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内疚,能够意识犯罪的危害,决心与旧我决裂,为成为一名合法公民而努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行政处罚,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曾因违反课堂纪律被扣8分,经批评教育后,意识到自己错误,决心改正,并在各科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90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1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具有生产安全意识。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劳动改造表现一般,有1次劳动改造欠产扣5.81分记录,7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4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仁鸿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仁鸿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仁鸿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龙海飞,男,1984年5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海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强奸犯罪的恶劣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被害人造成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也使得家人脸上无光,难以启齿。认清犯罪事实后,决心好好改造,今后不再违法乱纪。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1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无劳动改造扣分记录,劳动改造表现良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海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海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龙海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何臣,曾用名何成,男,1979年12月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附带民事赔偿7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4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20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承认自身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了自己犯罪行为给被害者家庭带去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现真诚忏悔,力求重塑新生,早日回归社会。2021年6月20日该犯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经过狱警严厉教导后,该犯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0年、2021年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2年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一般,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生产原材料,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减刑计分周期内,该犯生产定耳朵工序时,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何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何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田小东,男,1996年7月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062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小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送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让自己的亲人颜面无光,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该犯曾于2021年6月20日因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情节轻微而被扣除55分,此事件发生后,经过对其批评教育,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绝不再犯。此后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成绩为88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91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中2020年12月份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8.26分加分,劳动表现总体合格。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田小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小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田小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胡林波,男,1989年2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林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4000元,连带赔偿16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深知自己的一时冲动毁了几个家庭的幸福生活,十分内疚。至此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增强服刑意识,为之前犯下的错去赎罪,出去后好好回报社会,回报身边亲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积极。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78分,技术教育83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78分,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犯位于足球生产的车底工序,随后位于足球生产的机械维修工序,有1次劳动改造欠产扣5.54分记录,10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4000元,连带赔偿16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胡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林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胡林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唐峰,男,别名王三、癞子,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8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黔刑终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1998年8月24日至2000年8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1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4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承认自身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了自己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了极坏的风气,影响极为严重,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现真诚忏悔,力求重塑新生,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0年、2021年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考试为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一般,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生产原材料,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减刑计分周期内,该犯位于布玩生产翻布玩工序时,有3次未完成生产任务分别扣分7.28分、4.69分、4.43分的记录,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加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峰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唐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吴兴林,男,1995年5月16日生,畲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兴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1198元(其中共同退赔33198元)。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29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对自己盗窃行为感到羞愧,对被盗者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表示歉意,亲人生活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决定好好改造,早日刑满和家人团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能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有2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无劳动改造扣分记录,劳动改造表现合格。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41198元(其中共同退赔33198元),已履行1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吴兴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黎明杨,男,1969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明杨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知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感到十分后悔。为此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后回报社会。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考核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行政处罚,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82分,技术教育6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9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本次考核周期无劳动改造类扣分,劳动改造总体表现合格。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黎明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明杨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黎明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铜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邹智伦,曾用名邹志能,男,2000年5月7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智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29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承认自身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了自己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痛苦,对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现真诚忏悔,力求重塑新生,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思想政治的教育考试80分,技术教育考试8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一般,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生产原材料,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减刑计分周期内,该犯位于布玩生产打底座工序、足球生产的腰五角工序时,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邹智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智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邹智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何天学,男,1958年3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工商户,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5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天学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对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感到深深的后悔,在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和谈心,该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现表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8月2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65分,之后在干警教育引导下有所好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该犯年满45周岁且为初中文化,无需参加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狱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何天学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天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性侵、本周期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天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何天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毛永忠,男,1968年8月1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毛永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认清危害,给受害人及家人带来痛苦和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决定洗心革面,悔罪赎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该犯年满45周岁无需参加小学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8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毛永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永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毛永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杨再全,男,1953年12月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再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强奸罪入狱后对家人的影响,子女在周围人面前抬不起头,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该犯已是小学文化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上,无需参加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狱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杨再全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杨再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黎仰洪,男,1951年7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以黎仰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家里人带来重大的不良影响,并表态今后一定好好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已是小学文化且在45周岁以上,无需参加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7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狱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黎仰洪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黎仰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仰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黎仰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宋德均,男,1966年12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以宋德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2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家人和被害人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对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今后要好好改造,痛改前非,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已是小学文化且在45周岁以上,无需参加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安全技术教育91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安全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2年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无生产任务,未参加劳动,但能积极参加值夜星岗位职责,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宋德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德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宋德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杨杰,男,1974年9月2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047.46元;2009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2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2月19日止。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23047.46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不可磨灭的创伤,今后一定好好改造,争取做一名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1日该犯因分发水果和罪犯秦进发生打架被扣45分;2019年10月18日因未在规定区域吸烟被扣10分;2019年11月22日因骂脏话被扣10分;2020年9月1日因琐事与罪犯王玲发生打架被扣55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服从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已是初中文化,无需参加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和安全技术92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期间有3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得加分。调入老病残监区没有劳动任务,能积极参加值夜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3047.4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狱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杨杰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周期因多次违规违纪被扣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杨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谭文元,男,1976年9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谭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21日入凯里分流中心;2008年7月22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378号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附带民事赔偿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故意杀人罪入狱后对家人的影响,父母在周围人面前抬不起头,在背后指指点点的,感到深深的后悔。在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和谈心,该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现表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行为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已是初中文化,无需参加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70分、安全技术教育88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2022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但能积极护理同监舍卧床病犯。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谭文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文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谭文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何月忠,绰号何老二,男,1963年12月2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以何月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1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6日入贵阳监狱;2007年7月19日转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入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14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1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同时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巨大的伤痛,经管教干警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后果,今后好好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已是小学文化且年龄45周岁以上,无需参加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安全技术教育8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值夜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及罚金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何月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月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何月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潘杰,男,1997年2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7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2019年3月16日并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和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2019年9月9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狱警教育后该犯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0月24日违反劳动现场处置管理规定被扣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已履行49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潘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潘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孔细果,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6月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孔细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至2027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并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8年7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和技术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41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孔细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细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O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罪犯孔细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郭德君,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德君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刑终15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9月22日凌晨值夜星时睡觉被扣1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1个表扬;2021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1个表扬;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狱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郭德君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德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未成年性侵、本周期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德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郭德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田维康,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田维康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4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696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2月至 2021年08月获 1个表扬; 2021年09月至 2022年02月获 1个表扬; 2022年03月至 2022年08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田维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田维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景应海,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景应海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435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书,对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4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人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2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1年10月,因私藏原材料辣椒面、腌制酸姜泡菜,将原材料、产品占为己有被扣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4435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 2020年4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5月至 2020年10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 2021年5月获 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 2022年5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景应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放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应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景应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陈永亮,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永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55441.9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6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2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5441.9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 2020年8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9月至 2021年2月获 1个表扬;2021年3月至 2021年8月获 1个表扬;2021年9月至 2022年2月获 1个表扬;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陈永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张国明,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4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1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国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7月2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6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 2020年4月获 1个表扬; 2020年5月至 2020年10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 2021年4月获 1个表扬;2021年5月至 2021年10月获 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 2022年4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张国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何忠庆,男,1962年7月9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7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何忠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1月18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3月2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12月13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更6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2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2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 2020年7月获 1个表扬;2020年8月至 2021年1月获 1个表扬;2021年2月至 2021年7月获 1个表扬;2021年8月至 2022年1月获 1个表扬;2022年02月至 2022年07月获 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何忠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何忠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杨明耀,曾用名杨枫,绰号“耀耀”,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明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7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1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3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4月2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1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被扣3分,干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 2020年11月获 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 2021年5月获 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 2022年5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杨明耀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罪被判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本周期内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耀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杨明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曹恩义,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恩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起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13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8月25日转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4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1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 2021年4月获 1个表扬; 2021年5月至 2021年10月获 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 2022年4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曹恩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恩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曹恩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杨敏,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县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2刑初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起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16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10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 2021年9月获 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 2022年3月获 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杨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黄武,男,1995年6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31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3月13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6月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30年8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1个表扬;2020年0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1个表扬;2021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黄武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王学兵,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松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学兵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22日,该犯因被子不规范和铺面不整齐被扣10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1个表扬;2020年09月至2021年01月获1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1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1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王学兵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姜国华,男,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松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姜国华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认罪悔罪方: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1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姜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国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姜国华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0号

罪犯韦和刘,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韦和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86号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韦和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和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韦和刘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1号

罪犯龙洪平,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龙洪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32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3月、2021年4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分别被扣0.31分、5.67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得以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龙洪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洪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对未成年实施性侵、本周期内存在违规被多次扣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洪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龙洪平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2

罪犯田旭林,男,1998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旭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现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2021年3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分别被扣5.32分、2.1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得以端正,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8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田旭林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田旭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对未成年实施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旭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田旭林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3号

罪犯陈正良,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正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95号刑事裁定书,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9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陈正良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4号

罪犯安明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安明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现刑期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安明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明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安明会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5号

罪犯杨长喜,别名:杨军,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长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62号刑事裁定书,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5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2.81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得以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杨长喜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6号

罪犯杨雕,男,1986年4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12月1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4月2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无申诉情况。服刑期间,在干警的教导下,该犯深刻反思自身罪行,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去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态度端正,无违反监规纪律情况,一贯改造表现较好。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得以端正,多次因表现突出获得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杨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7号

罪犯李波,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波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不断矫正自身不良陋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十万元,已履行1000元,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李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8号

罪犯严克飞,男,1987年6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严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21年4月23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该犯认为,由于自身私欲膨胀,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走向了贩卖毒品的罪恶深渊,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立志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2018年1月27日,罪犯严克飞因参与聚众赌博,被记过处罚一次,经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身错误,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2015年3月3日履行2000元;2020年6月1日履行1100元;2020年6月23日履行2500元,共计已履行5600元,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严克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等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克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严克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19号

罪犯倪永鹏,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倪永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2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6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0.12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得以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3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倪永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永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倪永鹏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20号

罪犯李波波,男,1994年6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波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万元、共同退赔三十四万五千七百二十元。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该犯认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妄图不劳而获,走向了诈骗的犯罪歧途,给受害者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决心积极改造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赔偿受害者。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34572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李波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21号

罪犯张应永,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应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0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分别被扣9.75分、9.72分、6.92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得以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张应永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本周期内违规违纪被多次扣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永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张应永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322号

罪犯马征力,男,1996年5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以马征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9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八、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的犯罪危害性。

九、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09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马征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征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附:罪犯马征力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林正建,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平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04月2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林正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6551.2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0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5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决心以良好的改造成绩给被害人和政府一个交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6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年龄较大,定岗工序是给足球放气,在岗位上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86551.2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7月29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02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林正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正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林正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黄炎平,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以黄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56543元。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2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0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该犯在2022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79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5654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炎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黄炎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石维和,男,19718月5日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石维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石维和听取辩护人意见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认可一审判决,撤回上诉。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3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石维和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愧疚和后悔,给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家人带来巨大压力和心灵上的伤害,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对家人的影响,决定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5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4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扣机,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好,能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石维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维和予以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石维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饶旭,男,1982年7月24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 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以饶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5日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2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76分,技术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生产足球产品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饶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旭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8月23日

附:罪犯饶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邓仕方,男,197510月17日出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邓仕方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自己和对方的家庭都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负担,决心弃恶向善,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9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6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1月至7月定岗工序为冷压紧固圈,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较为端正;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2分;在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43分;在2021年8月、2021年9月、2021年10月、2021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17.43分、16.35分、6.87分、13.38分。其余月份未被扣分。2021年8月因生产需要调换至装COB工序,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较为端正;2021年12月调换至值星岗,能较好的完成夜间包夹任务,改造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邓仕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仕方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邓仕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叶浪,男,1990年03月0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04月2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叶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5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对社会、家庭及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悔恨,在改造中努力劳动、认真学习,决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93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手缝,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主动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7月29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02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叶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浪予以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叶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杨敏,男,198411月3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9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杨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四百元。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06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因自己的犯的错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也给亲人造成了精神伤害,不能担负起照顾老人、培养小孩的责任,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与心理上的伤害,决心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8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9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套紧固圈,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在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09分;其余月份均未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四百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从严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杨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杨坤,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坤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二万三千元,追缴一十万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98分;在2022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已全部履行;追缴10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杨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黄德双,男,1998年12月2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7月2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德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4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9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并决心通过改造,矫治恶习,用劳动的汗水洗刷罪过,做一个守法的良好公民,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8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81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车腰五角,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双予以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黄德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徐祥国,男,2000年06月17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第294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20年06月01日起至2024年0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态度诚实,能认识到给自己、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决心在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对家庭、社会有用的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不辜负家人的期望。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4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合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02月19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1个表扬奖励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03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从严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祥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祥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徐祥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刘波,男,1984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刘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加剧了经济负担,不能担负起赡养责任;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决心认真改造,弃恶从善,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7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8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换方位挑不良。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2021年7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1.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刘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龙老四,男,2000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龙老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至2031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愧疚和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及精神极大的影响,给被害人带来巨大压力和心灵上的摧毁。真是悔不当初,只能在今后的改造中洗涤自己污浊的灵魂,来忏悔犯下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政治教育2021年考88分、2022年考8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2021年考95分、2022年考78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绕线圈,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态度较好,能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老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老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龙老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冉路,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冉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2月25日至2031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身体带来无法抹平的伤痕,也让被害人的父母痛不可当,发自内心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愧疚,也让自己的家人抬不起头来,一定通过努力的改造,洗去灵魂的污垢。励志要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有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政治教育考7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焊止秒柱,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态度较好,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冉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冉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吴俊,男,1996年06月19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03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06月29日起至2025年0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06月15日调入凯里监狱;2016年08月25日调入大硐喇监狱;2019年0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0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4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态度诚实,能认识到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深感悔恨,决心树立一个全新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85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统计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坚守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1个表扬奖励(以上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吴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杨旭海,男,1994年12月1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旭海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2021年7月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5分,技术教育89分,在2022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74分,技术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旭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对未成年人性侵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旭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杨旭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祝华军,男,1981年10月6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祝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2784.7元。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94分,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784.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祝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华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祝华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卢昆,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卢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生活的影响,对当事人感到很自责,希望能早日出去,弥补当事人经济损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决心好好改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政治教育2021年考91分、2022年考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2021年考97分、2022年考93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绕线圈,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态度较好,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卢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卢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樊宏江,男,1992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樊宏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刑期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对自己强迫妇女卖淫,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及精神极大的影响,给被害人心灵上及家庭造成了伤害。在今后的日子里,决心积极改造,努力做一个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政治教育2021年考98分、2022年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2021年考85分、2022年考91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返修,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樊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宏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樊宏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肖可刚,男,19692月12日出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肖可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及心理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给社会和家人带来了负面影响,给家庭造成经济负担,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下定决心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下电池,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奖励(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肖可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对未成年人性侵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可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8月23日

附:罪犯肖可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李宽心,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宽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04月01日起至2032年0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18日调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03月06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0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态度诚实,能认识到因为自己的一己私欲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给被害人及家庭造成了伤害,决心认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好好改造,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1年09月16日服刑期间曾与同监舍同改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斗殴,被扣65分处罚,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之后的服刑改造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语文考90分,数学考85分,技术教育考95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车腰五角,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该犯因在2021年09月16日与同监舍同改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斗殴,被扣65分处罚,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1个物质奖励(以上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李宽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宽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李宽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唐政金,男,1965年02月0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以唐政金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零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08月11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7月18日起至2024年0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9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不断深挖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感愧疚,将通过改造矫治自己的不良恶习,弃恶向善,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回报国家、社会和家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7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充气,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百零一万元(已履行4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唐政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政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唐政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蒙家亮,男,1990年05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07月0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蒙家亮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08月15日调入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2012年05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蒙家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1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08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又因漏罪,2012年08月0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以蒙家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连同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0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2月19日起至2031年02月18日止;2016年12月0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6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0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0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深感愧疚,决心做到矫治恶习,弃恶从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扣分处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1分,语文考90分,数学考85分,技术教育考66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手缝,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于2021年2月因欠产被扣0.15分,2021年3月因欠产被扣0.25分,后经干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今后的改造中未出现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2年03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以上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蒙家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对未成年人性侵、数罪并罚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家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蒙家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张自南,男,1978年0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0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张自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0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2月21日起至2026年0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3日调入安顺监狱;2015年0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51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44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0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5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罪行给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决心矫治恶习、弃恶从善,做一个合格守法的好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6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7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7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车底,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超额完成任务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1个表扬奖励;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1个表扬奖励(以上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自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张自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谭谊,男,1989年5月7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谭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四十一万二千九百元,个人退赔人民币四万七千二百元。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至2026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给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给亲人带来巨大压力和心灵上的伤害。对自己诈骗犯罪行为感到十分愧疚和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有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政治教育2021年考97分、2022年考8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2021年考85分、2022年考95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热铆负极,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态度较好,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12900元、个人退赔人民币472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谭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谭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彭江航,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以彭江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2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14日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62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0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98分;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81分,技术教育94分;在2022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83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生产足球产品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彭江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江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彭江航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刘峰,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14日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2020年4月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扣除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0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7分,技术教育98分;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6分。该犯在2022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生产足球产品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本期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刘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刘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杨正祥,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正祥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13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9月2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更336号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该犯在2020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99分,技术教育97分;在2021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7分;在2022年度考核期间,“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其中思想政治教育76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五千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在原拟提请减刑7个月的幅度上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月23日

附:罪犯杨正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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