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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黔铜监假字第1-2号(门户网站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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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6294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3)黔铜监假字第1-2号(门户网站公示版)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黔铜监假字第1号

罪犯罗彬,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彬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罗彬的判决,原审被告人罗彬所有的OPPO手机一部和华为mate10手机一部、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3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且以此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彬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罗彬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黔铜监假字第2号

罪犯潘文开,男,1946年3月4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潘文开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8日入凯里收押中心服刑;2014年3月20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2021年12月9日用吐口痰的瓶子在饮水机接水,把口痰弄在水龙头上,违法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扣3分,其他无扣分情况,之后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有悔改表现,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文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文开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11月20日

附:罪犯潘文开卷宗材料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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