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6295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0-469号(门户网站公示版) |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王亚军,男,1991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王亚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2日入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给受害人的家庭和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学习法律,争做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装盖片,2021年5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53分。经干警教育谈话后,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服从劳动安排,提高劳动操作技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十四万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黑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王亚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董国岐,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以董国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入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及销售伪劣产品、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受害人的家庭和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遵纪守法,踏实改造,争做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Q机,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2021年5月、6月分别被扣14.22分、1.29分,经干警教育谈话后,能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国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黑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国岐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董国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52号
罪犯刘国强,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该犯系涉恶罪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0年12月22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给社会带来危害和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伤害了家人,深感后悔。在之后的改造中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该犯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涉恶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刘国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张方,男,1998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32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规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方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黄明,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19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核准黄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9个月;2017年11月30,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在2019年11月5日,因与同改罪犯沈承平打架被扣6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但在2020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7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数罪并罚被判死缓,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黄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唐金华,男,1974年4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丽荣、田老二丧葬费及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407.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由于自己一时冲动,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有超产,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1407.5元(已缴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金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唐金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宇军伟,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乾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宇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八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宇军伟的原判决。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认识到自己盗卖工地钢筋的行为给社会及公司带来的严重危害性,给家庭带来的严重经济负担,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愿意通过劳动改造创造社会价值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日常改造中,积极从事各项改造,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条款来加以约束,认真做到令行禁止,从未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分监区在教育日组织的“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一直在生产监区从事生产改造,掌握缝纫机操作及变压器加工技艺,在生产中能端正劳动改造态度,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服从劳动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现在分监区担任机修及电工的岗位,无违反操作规程现象。
四、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宇军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宇军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宇军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陈访,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4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强奸未成年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也让自己失去了自由。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访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陈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张佳,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张佳、李记文、黄炳然、田连广,被告人陈胜江、黄漫霖及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兴玉、徐助林其他经济损失5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漫霖、黄炳然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因为一时贪念,在抢劫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极其恶劣,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让受害者家里失去一个顶梁柱,也使自己的两个小孩没有父母在身边照顾,只能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同时自己也因此受到惩罚,失去了自由。对此深感懊悔,表示要通过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自入监以来,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在2020年6月14日因私藏香烟被扣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本考核期内获得多次超产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履行;连带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晏大超,男,1987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晏大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9年8月18日止。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因冲动而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的身心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给社会带来极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自入监服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和帮助下,该犯下决心改过自新,要为自己的罪行赎罪。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22年3月15日因损坏监舍架子床护栏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多次获得超产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晏大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大超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晏大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刘安林,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第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安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刑初第48号以刘安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书。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4月4日至2016年4月3日。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能认识到毒品的危害,由于自己的贪婪与欲望,摧毁了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该犯自入监以来,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励志努力改造,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减刑回归社会和家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9年12月21日因集合时迟到被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获得多次超产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6月28日履行5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刘安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石兴刚,男,1988年12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兴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区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兴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石兴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杨康文,男,1975年1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康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但是在2022年3月15日,因未按规定起床值夜星,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康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康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康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李发明,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第10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发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合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数罪并罚两项罪10年以上,抢劫罪10年以上,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明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李发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李臣,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32年0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但是在2022年5月8日因生产质量严重不达标,被扣8分,在2022年7月18日因违反操作规程,情节严重,被扣2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李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李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龙求刚,男,1992年2月1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求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送凯里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3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并且多次超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罪犯龙求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是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求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龙求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苏长清,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苏长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即:被告人苏长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涉案毒品麻古270克、作案工具众泰牌汽车1辆(渝AF2A721)、手机4部、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入安顺监狱,2015年8月18日调王武监狱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长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长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苏长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邢丕瑜,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嵊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邢丕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
综上所述,罪犯邢丕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丕瑜予以余刑范围内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邢丕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李生,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13日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运输毒品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以及社会带来的危害,给自己家人和社会带来恶劣影响。2018年9月11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屡教不改被行政警告一次;2019年12月20日在劳动现场与他人打架被禁闭一次。后经干警思想教育和引导,决心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0年10月29日因违规将纸箱等杂物放置床下被扣10分;2021年5月2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产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刑未履行、2018年9月11日因吸烟被警告处罚、2019年12月20日因打架受禁闭处罚,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李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段亮亮,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段亮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2年6月,2022年7月因劳动超产加0.82分,1.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段亮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亮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段亮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黄文锡,男,1980年5月21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文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年轻时性格冲动,对法律缺乏敬畏,面对矛盾一味使用暴力解决问题,最终持械斗殴伤害他人身体,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锡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黄文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陈平,男,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公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陈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田茂军,男,1987年9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在与他人交往时,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使得受害者经济上受到损失,自己也走上了犯罪道路,让家人蒙羞,自己感到非常后悔。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退赔98110元(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军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田茂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石珍忠,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石珍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9256.5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40年3月5日止。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0年。减刑后刑期至2039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四、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9256.58元(同案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珍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珍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石珍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韦永平,男,1980年4月3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6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韦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8日止;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28日止;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8日止;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28日止;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六、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永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韦永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代建军,男,1975年4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16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贪图不正当利益,为了挣钱不惜铤而走险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最终再一次锒铛入狱,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追缴16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建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代建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王庆刚,男,1986年10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庆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1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对于自己因为贪欲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悔恨,对毒品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该犯表示今后将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未出现教育改造方面违规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曾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加分2次,无劳动改造类扣分,劳动改造总体表现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王庆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杨祥,男,2001年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祥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八、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2年6月,2022年7月因为超产分别加8.97分,5.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杨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对未成年性侵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吴胜涛,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胜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胜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去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6月因未起床值星扣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吴胜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胜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吴胜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79号
罪犯张宇翔,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宇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去巨大伤痛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该犯于2019年11月携带违规品香烟被扣10分,被褥卫生违反规定被扣10分;2021年5月因与他犯发生拉扯被扣4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1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5.99分;2023年1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3.9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张宇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翔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宇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0号
罪犯杜进飞,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德刑刑初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杜进飞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0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8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至2028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72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72分。该犯在2020年9月22日因收工下楼时喧哗、吵闹,违反工房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8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进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进飞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杜进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1号
罪犯张家铭,男,1996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7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家铭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至2029年1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较好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于2019年1月因持有一类违禁品受到禁闭处罚;该犯于2019年2月份因持有一类违禁品受到集训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18年6月因在生产现场等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2018年7月因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2018年9月因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行为被扣10分;2019年9月因私改囚服被扣3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79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6.17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退赔21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23876.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于2019年1月18日因持有一类违禁品受到禁闭15天处罚,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铭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家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2号
罪犯刘元送,男,2001年06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元送犯强奸、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28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让自己的亲人颜面无光,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21年04月03日上午,该犯因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除10分,于2021年07月18日下午,因私自更换他犯凳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斗殴,被扣除45分。经批评教育之后,未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76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具有生产安全意识,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劳动改造表现合格,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有6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1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刘元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对未成年实施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元送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3月12日
附:罪犯刘元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3号
罪犯陶怀,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本考核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积极,2021年5月15日,该犯制止罪犯陈少安与罪犯欧福明打架,有效避免违规违纪行为升级,对此获得6分加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14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4500元(本考核周期内已履行4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陶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怀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陶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4号
罪犯龙伟,男,1995年08月1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04日起至2024年11月0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真诚地意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也对自己的家人带来了伤害,为此感到深深的后悔。经过民警的教育和谈心,该犯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现表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3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有3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在2021年07月14日上午8时左右,该犯串岗至他犯岗位聊天,妨碍他人生产,被扣劳动改造分20分,经批评后意识到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七百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1个表扬;2021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1个表扬;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累犯、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龙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5号
罪犯杨皓发,男,2001年1月18日生,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皓发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送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1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皓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皓发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皓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6号
罪犯杨岗锋,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乾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岗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五千九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0)黔06刑终2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积极。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13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59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岗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岗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岗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7号
罪犯储昌业,男,1973年01月04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1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储昌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05月23日起至2024年0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4日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05月07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酒后驾车,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受害人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但在2022年02月02日,该犯于就餐时间滞留监舍,不按规定下楼集合就餐,被扣除监管改造分2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意识到自己错误,并表示不会再犯,总体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1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储昌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储昌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储昌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8号
罪犯龙文,男,1995年10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4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九千八百四十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入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12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追缴非法所得984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龙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89号
罪犯严书刚,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严书刚犯诈骗、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三十二万六千七百七十七元八角一分。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送入福泉监狱服刑,2020年11月5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12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326777.81元。已履行2000元。(本次减刑周期内已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书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书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严书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0号
罪犯唐章洪,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48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章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0号刑事裁定,认定唐章洪犯贩卖毒品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20日止。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年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4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章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章洪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唐章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1号
罪犯洪吉海,男,1983年0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洪吉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07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9年0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故意伤害的危害性,因琐事和别人发生争执,一时冲动造成了受害者重伤、死亡,导致自己触犯法律入狱,悔不当初,对和谐安定的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破坏了幸福的家庭。今后要遵纪守法,好好做人,好好回报社会。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8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8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7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次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1个表扬;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1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洪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吉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洪吉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2号
罪犯吴劲松,男,1969年11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劲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吴劲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送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虽然该犯系无劳动定额罪犯,但能辅助他犯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本考核周期内已履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吴劲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劲松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吴劲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3号
罪犯杨宏海,男,1978年11月1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宏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909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造成不良影响,给被害人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9分、数学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4分;2022年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0分、数学89分,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HIV病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909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宏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4号
罪犯刘小强,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黔0626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小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2021年9月3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28号刑事裁定,认定刘小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该犯2021年8月21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55分,在干警教育引导后明显好转,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0分、数学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9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7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HIV病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1千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刘小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5号
罪犯李元爱,男,1969年12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对其所犯的错误,会给被害人的一生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该犯年满45周岁,无需参加小学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4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判项的履行等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李元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6号
罪犯杨勇,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1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3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8.9分;2021年5月31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7.76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7号
罪犯邓朝见,男,1954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朝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服刑改造,三监区是老、病、残监区,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朝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朝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邓朝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8号
罪犯余颂军,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开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颂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该犯年满45周岁且为初中文化,无需参加小学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2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6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颂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颂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余颂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399号
罪犯谢朝进,男,1970年12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朝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2012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42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伤害极大,让孩子失去了母亲,家庭破裂,以后一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5分、数学95,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0分、数学94,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9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7分。因该犯年满45周岁,无需参加小学文化教育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朝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朝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谢朝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00号
罪犯涂学洪,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9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涂学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止时间:2005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0日送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并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2013年7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8年3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持柴刀将被害人砍死,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来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2019年9月20日因在就医途中与干警相遇时未文明礼让,被扣30分;2021年2月3日因口角与罪犯金舰发生打架,情节轻微,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生产监区调入三监区,三监区是老、病、残监区,无生产劳动,能积极参加夜间值星。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涂学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学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涂学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01号
罪犯蒋尚卫,又名蒋老五,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蒋尚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9日送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5日并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贪图钱财抢劫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区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6月30日因拒不参加打扫餐厅卫生,被扣30分处罚,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改造思想,能服从安排,并表示今后要好好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蒋尚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抢劫罪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尚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蒋尚卫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02号
罪犯肖德金,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德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的人民币1198元予以没收,被告人肖德金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服刑改造,三监区是老、病、残监区,无生产劳动,能服从干警安排参加夜间值星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没收个人财产1198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德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是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德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肖德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03号
罪犯任永光,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456.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5日送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并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3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2021年11月2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服刑改造,三监区是老、病、残监区,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456.5元,已履行1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任永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04号
罪犯杨胜连,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胜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4946.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1月21日止;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2017年7月5日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8年5月7日因个人物品不按规定摆放被扣10分;2018年7月1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18年8月24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18年9月7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18年9月7日顶撞干警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6月28日因不服从劳动安排被扣20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4946.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连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胜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05号
罪犯陈昌跃,男,1969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罪所得76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从被告人陈昌跃身上和租房内扣押的现金2182元,折抵其罚金,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送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服刑改造,三监区是老、病、残监区,无生产劳动,能服从干警安排参加值夜星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760元,已履行7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陈昌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杨宏应,别名亚亚,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宏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9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至2030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深刻认识到因为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违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9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宏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应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宏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王玉林,男,2001年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作出(2019)黔0603刑初25号,以王玉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7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1年2月12日因乱扔垃圾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2022年2月23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8分,经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现在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周期内有五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对未成年性侵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王玉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王安琪,男,1975年12月17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安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至2027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9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2月13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2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2020年10月劳动超产被加1.6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20年8月至 2021年1月获 1个表扬;2021年2月至 2021年7月获 1个表扬;2021年8月至 2022年1月获 1个表扬;2022年2月至 2022年7月获 1个表扬(以上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对未成年性侵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王安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徐平,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以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27239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1年6月30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87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27239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徐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石后望,男,1949年6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后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现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45年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扣分情况,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2011年6月14日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一时冲动,持刀杀害被害人龙长根,致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没有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以上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后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后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石后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杨一尤,男,1982年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一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9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30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9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一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一尤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一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钟文伟,男,1993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钟文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被告人钟文伟不服,提出上述,2020年9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至2031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四次劳动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文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文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钟文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杨鹏,男,1985年4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4月28日至2008年4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24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2013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扣分情况,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2005年9月13日,由于自己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持刀对害人邓正勇、徐盐华实施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邓正勇死亡、徐盐华轻微伤,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没有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扣分情况,2020年10月,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因劳动超产分别加3.76分,0.65分,1.02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5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黄强,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20万元。判决后,被告人黄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30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20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黄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孔令本,男,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4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孔令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1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5日送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孔令本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庄永法,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文盲,福建省惠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认定庄永法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27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庄永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判项的履行等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永法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庄永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涂盛德,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洪湖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涂盛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33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送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涂盛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胜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涂盛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18号
罪犯杨芳,男,1998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该犯表示因为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无比沉痛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监狱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性侵未成年,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19号
罪犯汤福兴,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汤福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赔偿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该犯表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受害人的家属带来了伤害,给社会带领了恶劣影响,表示决心用实际行动来认罪、悔罪、赎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赔偿7万元(于2014年4月1日履行2万元,本周期内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汤福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福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汤福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20号
罪犯吴刚,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心灵深处的罪过,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不违章作业,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黔01执1407号之二终结(2014)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吴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21号
罪犯杜超,男,1999年3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超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对法律缺乏敬畏精神,导致第一次落网时未主动说明自身罪行,心存侥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课堂表现较为积极,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未出现质量问题,劳动态度较好。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服从干警管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超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杜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22号
罪犯朱克彪,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02月2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克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9月16日起至2024年0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认为由于自己的欲望膨胀,深深的伤害了受害者,给自己家庭和对方家庭都蒙上了阴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未出现质量问题,劳动态度较好。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服从干警管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克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克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朱克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23号
罪犯安祥彪,男,1976年1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安祥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贪恋,走向了贩卖毒品的犯罪歧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在日常改造中,遵循监狱的各项规定,不断反思罪行,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素质,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积极性较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2021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99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祥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祥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安祥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24号
罪犯龚开会,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开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干警幸勤教悔,使该犯认识到毒品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同时也伤害了家人,从而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1个表扬;2022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开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开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龚开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25号
罪犯石亮洪,男,1968年8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5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亮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罚金,认识到由于自己沾染上吸毒的恶习,导致最终走向了以贩养吸的违法犯罪道路,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经过干警的教育,逐渐纠正了自身陋习,养成了良好行为习惯,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文体活动,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态度较好。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亮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亮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石亮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26号
罪犯张运伍,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运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05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明白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恶劣影响,该犯表示会严格要求自己,深挖犯罪根源,该犯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下达的生产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05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运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运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运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27号
罪犯田春来,男,1976年5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9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春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1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贩毒罪行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干警的正确教导下,该犯积极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立志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学习劳动技能,学习主动性较强,能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积极性高,在干警的教育和自身努力下,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22年2月获得劳动改造加分0.99分;2022年3月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45分;2022年4月获得劳动改造加分5.36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春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田春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杨坤,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一十二万五千四百四十五元五角。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9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受害人带来了精神和身体伤害,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6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8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装秒轮,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1年7月被扣2.47分,2021年8月被扣3.16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履行二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一十二万五千四百四十五元五角,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张羽波,男,1983年5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羽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零三百一十六元七角。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承认自己犯罪的危害性,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给受害人家人心灵上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自己的家人造成了伤害,决心用实际行动来改造自己的心灵;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1分,语文考88分,数学考85分,技术教育考97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车腰五角,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尊重干警,能服从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316.7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羽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羽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代资源,男,2002年4月21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资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对受害人心理健康造成的伤害与痛苦,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悔对受害者的伤害,决心坚定改造信心,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5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手缝,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改造态度端正,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资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实施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资源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代资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张明发,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八十元。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工厂带来了巨大损失,给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1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6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装正极,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八十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明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张明桂,小名“桂桂”,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零五十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家庭带来了负担,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过轮,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2021年6月没完成劳动任务,被扣4.72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三千零五十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桂予以减刑七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明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郑军,男,1995年3月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军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和财物损失,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通过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该犯决心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改造,通过彻底改造来矫治自身恶习,端正人生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73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97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焊锡,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2021年8月被扣2.81分,经干警教育谈话后,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以后每月都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郑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许鸿程,男,1989年9月25日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许鸿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33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毒品对家庭、社会、国家的危害性,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非法持有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除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积极宣传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0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焊锡,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2021年6月、8月分别被扣0.74分、3.11分。经干警教育谈话后,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学习操作手法,服从劳动安排,能够按时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许鸿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鸿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许鸿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肖果胜,男,199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肄业,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果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35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给家庭带来了负担,毁掉了自己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6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焊线圈,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果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果胜予以减刑八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肖果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张奎,曾用名张昆,男,1996年6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没有法律意识,一时冲动,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不仅给受伤者及其家庭带来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了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经过自我觉悟和干警的开导,其决心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改造,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7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79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紧固圈。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能按时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舒鹏鹏,男,1989年4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舒鹏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毒品对家庭、社会、国家的危害性,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除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积极宣传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2021年9月,因与同改打架被扣45分,违反监规纪律,受到警官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得到改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装石英,在2021年5月、8月因未能按时完成额定生产任务,分别被扣2.2分、4.59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积极学习操作手法,提高劳动效率,其他月份都能完成生产任务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还获得劳动能手奖励,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 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舒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鹏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舒鹏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田洪保,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洪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再花、田根、田荣、田爱、田友安葬费人民币3501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9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清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让受害人失去了生命,后悔对受害者的伤害,决心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3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套紧固圈,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2021年6月没有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46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改造态度端正,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18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洪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该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洪保予以减刑八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田洪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田勇,男,1980年1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同时也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1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热铆负极,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勇予以减刑七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田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覃苏松,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松滋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覃苏松犯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6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装离合杆,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覃苏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苏松予以减刑三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覃苏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邹胜海,男,2001年10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胜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者及其家里人都造成了极大伤害,也给自己家里带来了不幸,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恶劣影响。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能较为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82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在2022年6月、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分别扣除4.57分、0.13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一般,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邹胜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实施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胜海予以减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邹胜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潘中华,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中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34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意识到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家人带来伤害,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和影响。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经过自我觉悟和干警的开导,决心痛改前非,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改造,争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5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82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安装中夹板,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态度较好,能够按时完成定额或超额生产任务,出工率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中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潘中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刘仁忠,男,1986年11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忠犯贩卖毒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六百元。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和诈骗对家庭、社会的危害,分析原因是自己偏离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未能对法律心存敬畏,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较大影响,对自己家庭和未来造成了严重后果。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经过自我觉悟和干警的开导,决心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改造,努力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8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定子片,2021年6月因未能按时完成定额生产任务,被扣2.33分。经干警教育谈话后,该犯积极学习操作手法,提高劳动效率,其他月份都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定额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六百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刘仁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冉建明,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建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民事赔偿14957.31元。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并决心通过改造,矫治恶习,用劳动的汗水洗刷罪过,做一个守法的良好公民,对社会有用的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91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项目中从事翻球工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岗位安排,努力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内务卫生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4957.3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冉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建明予以减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冉建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梁伟,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人民币一百三十三万九千零四十三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导致自己无法赡养老人何抚养小孩,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精神伤害和生活压力,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6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质检,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一百三十三万九千零四十三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梁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46号
罪犯潘志军,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4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志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共同赔偿人民币三万四千零九十一元。2007年7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7年7月2日至2009年7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不仅给被害人身心及财物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影响,也给自己的父母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为自己所犯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除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该犯在2016年4月25日因参与赌博,被禁闭处罚;2017年3月17日因参与赌博,被警告处分;2018年2月6日因组织赌博、私藏现金,被给予禁闭处罚;2019年9月因不在指定吸烟区吸烟被扣10分;2020年4月因与同改打架,被扣45分。经过警官多次严厉批评教育谈话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违反监规纪律的严重后果,决心彻底改过自新,弃恶向善,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习惯,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19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0分。2020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1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97分,技术教育98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3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检查表芯外观,能够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岗位职责,按时完成每月的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虽多次违反监规纪律,但确有痛改前非的悔改表现,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共同赔偿人民币三万四千零九十一元,已缴共同赔偿人民币一千元,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 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潘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及多次重大违规违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的情况,以及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志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潘志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47号
罪犯杨钟,男,1991年9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9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四、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毒品对家庭、社会、国家的危害性,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走上贩卖毒品的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除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拒绝毒品,积极宣传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5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93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焊锡,在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21分,经警官教育谈话后,端正劳动态度,熟练掌握操作手法,提高劳动能力,其余月份未被扣分且多次超额完成任务,多次得到加分奖励,出工率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八百九十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48号
罪犯班国学,男,1967年7月30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3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班国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原审被告人班国学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5年5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和未来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自己的罪行感到愧疚和悔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决认罪服法,决心改造、重树人生,做一个有责任心、有公德心的守法公民。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教师,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通过学习树立了正确“三课”意识,转变了自己的思想,掌握了劳动技能,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2019年至2021年从事LED灯项目,从2022年开始从事足球项目,在服刑期间,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国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国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班国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49号
罪犯唐之海,男,1969年10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之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407.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6年8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之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407.5元。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痛悔当时犯罪行为,认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伤害了受害者的性命,给受害者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1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技术教育考9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6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2.28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2021年11月13日21时许,因该犯与他犯在监舍里发生口角并抓打,被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1407.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之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之海予以减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唐之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50号
罪犯张宗杰,男,2001年8月29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宗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身体和心灵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以及受害人家庭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经过自我觉悟和干警的开导,其决心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改造,努力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7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5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84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焊线圈,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改造态度好,每月都能够按时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得劳动加分,出工率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未成年性侵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宗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宗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451号
罪犯王军,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32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能深刻认识到因为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7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语文考92分,数学考83分,技术教育考9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值星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团结同改,尊重民警,积极追求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王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宇文辉,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乾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宇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第200号刑事裁定,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端正,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明白不能不劳而获,只有辛勤劳作才会有收获,意识到自己的犯罪给项目单位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和子女成长教育造成了不良影响。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经过自我觉悟和干警的开导,决心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改造,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72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87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安装止秒柱,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改造态度好,每月都能够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得劳动超产加分,出工率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宇文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宇文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宇文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简永爱,男,1980年9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以简永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意识到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正导致多次犯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明白不能不劳而获,要辛勤劳作才有收获。也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生活影响,以及对自己家庭和未来造成了影响。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经过自我觉悟和干警的开导 ,其决心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改造,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3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返修表芯,能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 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简永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永爱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简永爱卷宗材料共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干生友,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干生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识到因自己的罪行,给被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自己家庭感情破裂,导致家中年幼小孩无人管教,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除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7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5分,技术教育84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传动轮,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争当劳动能手且获得物质奖励,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干生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干生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干生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孙让,男,1984年9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以孙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毒品对家庭、社会、国家的危害性,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走上贩卖毒品的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除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拒绝毒品,积极宣传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4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4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质检,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五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让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孙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吕杰,男,1997年10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以吕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也给自己的家庭、人生带来痛苦。该犯于2021年11月13日21时许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抓打,被扣除20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9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加工项目生产线上从事合球岗位,在服刑期间能努力参加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2021年11月13日21时许,因该犯与他犯在监舍里发生口角并抓打,被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吕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实施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吕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彭朝相,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以彭朝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识到因家庭财产纠纷,一时冲动持刀砍伤亲戚,无视法律,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给被害者身体和身心及其家庭带来巨大伤痛,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现在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觉悟,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91分,技术教育84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装电池,能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朝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朝相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彭朝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黎发杨,曾用名黎小龙,男,1978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以黎发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同时也给受害人带来了身心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8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9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定子片,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黎发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发杨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11月20日
附:罪犯黎发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黄涛涛,男,2001年4月12日生,土家族,中职在校生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以黄涛涛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和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为自己犯的罪行感到羞愧、自责,并决心通过改造,矫治恶习,用劳动的汗水洗刷罪过,做一个守法的良好公民,对社会有用的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9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1年2月底到2023年2月,从事过的劳动项目为LED项目和足球项目,岗位分别为波峰焊插线和合球,服刑期间,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内务卫生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涛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实施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涛涛予以减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黄涛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赵文兵,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以赵文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不仅给被害人带了经济损失,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压力,表示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除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2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跨轮,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2021年6月被扣4.97分,7月被扣1.25分。经干警教育谈话后,该犯端正了劳动改造思想,服从劳动安排,改造态度良好,能够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赵文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周冬初,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周冬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八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自己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犯下罪行,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生活影响,也对自己的家庭和未来造成了影响。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经过自我觉悟和干警的开导,决心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改造,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插柄轴岗位,2021年8月未能按时完成额定生产任务,扣7.3分。其他月份都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态度较好,能够完成定额生产任务,出工率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八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 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冬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冬初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周冬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周贤彪,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以周贤彪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痛苦,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纠正自己的不良心理,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3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8分,均能达到合格。2021年9月,因与罪犯熊健儒发生口角导致打架,被扣4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拨针轮,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9分,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3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周贤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贤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周贤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黄凡,男,1999年9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凡犯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三百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遵纪守法,争做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3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焊线圈,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能够完成生产任务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三百元,被扣押现金二千九百九十一元折抵罚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余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 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实施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凡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黄凡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龙炳昌,男,1986年10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龙炳昌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盗窃所得继续追缴后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刑更5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8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6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7.47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2021年4月24日19时许,该犯因在监舍内悬挂衣服,违反监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龙炳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对未成年实施犯罪、强奸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炳昌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龙炳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姚金华,男,1991年12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以姚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8666.86元。刑期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犯下强奸罪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让自己的家人蒙羞,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通过监狱改造,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该犯2021年4月因在监舍内悬挂衣物被扣10分;2021年7月因故意殴打、欺压他犯被扣45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翻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4月因在监舍内悬挂衣物被扣10分;2021年7月因故意殴打、欺压他犯被扣45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能服从管理,积极执行警察指令,团结同改,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666.8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姚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实施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金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姚金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刘飞,男,1992年1月1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以刘飞犯介绍卖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一千二百零二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01月17日起至2026年0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1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因介绍卖淫、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受害者带来了无法磨灭的痛苦及阴影,也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决心积极改造,学法守法,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的合格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3分,均能达到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焊线圈,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一千二百零二元,个人退赔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 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实施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刘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蒋胜冲,男,1988年4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蒋胜冲犯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该犯因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持械砍伤妻子及其家人并放火烧毁房屋,造成严重的后果,给家人及家庭带来巨大伤痛,伤害了家人和亲情。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悔恨不已,决心积极改造,痛改前非,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关爱家庭和亲人的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3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81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拨针轮,2021年6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2.58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022年6月因超产被加7.55分,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胜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胜冲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蒋胜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熊保进,男,1983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以熊保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伤害,给自己家庭带来了负担,无法照顾老人,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6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3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库管,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保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实施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保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熊保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2023)黔铜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王洪,男,1995年4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退赔被盗财物折价共计120325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部管理。监管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未退赔被盗财物折价共计120325元,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王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