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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32号(门户网站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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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6295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3)铜仁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32号(门户网站公示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杨正权,男,1989年07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06月0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正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03月10日至2023年03月0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5日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05月07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对自己因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同时也对自己家庭造成沉痛打击,因此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增强服刑意识,为之前犯下的错去赎罪。该犯在死缓考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没有故意犯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1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一般,能服从安排。在死缓考验期间,有4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次劳动改造扣分记录(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0125,完成7902,未完成劳动定额21.95%扣分6.58分;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3770,完成11114,未完成劳动定额19.28%扣分5.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权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正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杨尚京,男,1969年2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尚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赔偿七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对受害人家庭带来严重伤害,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七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尚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杨尚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尚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麻胜海,男,1977年1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麻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核68701532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育引导下,该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思想根源,不仅给被害人生命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给受害人家庭及亲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痛苦,也给自己和父母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所犯罪行感到惭愧和悔恨。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要用真心悔过和踏实改造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决心积极改造,洗除罪恶,重塑新生,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做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劳动技能。2021年罪犯“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1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表芯工序为下电池,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1年12月被扣8.07分,2022年1月被扣11.27分,2月被扣10.5分,3月被扣7.69分,4月被扣3.83分。经过警官教育谈话后,端正劳动态度,学习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2022年1月6日因与同改打架被扣35分,经过警官严厉批评责令改正。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以上共计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麻胜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麻胜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麻胜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唐代冲,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开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代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7月1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区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17年思想政治教育78分;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4.5分。2018年1月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0年9月因不按规定摆放水杯被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2017年至2018年多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有11次超产加分。2019年至今虽系无劳动定额罪犯,但能辅助他犯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2021年2月因违反劳动现场纪律秩序,在劳动现场与他犯聚集聊天被扣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该成绩处于死缓考验期内,不再用于本次减刑)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0个表扬呈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代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限制减刑,故意杀人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代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唐代冲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李光平,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光平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日常改造中,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各干警的改造安排。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14年12月7日因早点名迟到被扣1分;2015年7月1日因早点名迟到被扣1分;2018年7月1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干警的劳动任务安排,自入监以来,多次因为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得到加分;但是也存在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予以扣分,具体为2020年5月31日、2021年5月31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被扣2.09分、2.75分,经过干警谈话后,该犯能够认真悔改,端正劳动改造态度。

四、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李光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张照兴,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照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82号刑事裁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在本周期内教育改造考核未出现被扣分的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有多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该成绩处于死缓考验期内,不再用于本次减刑);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7个表扬呈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照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性判项的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照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张照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杨长江,男,1982年4月12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5572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长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55729元。该犯提出上诉,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犯毒瘾,以抢劫的方式来筹集毒资,在这过程中还把被害人杀死,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2017年10月22日顶撞干警、违规持有违禁品被处禁闭15天处罚,2019年5月30日私藏违禁品被扣55分,2022年7月7日辱骂他犯被扣8分,其他无扣分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该犯为艾滋病犯,在特定区域服刑,没有参加小学文化教育考试);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语文90分、数学10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语文89分、数学8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思想教育82分,语文70分、数学64分,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572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抢劫罪被判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杨长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袁润飞,男,1997年12月13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润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7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干警教育,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自己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国家、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和伤害性,同时也让自身与家庭和亲人受到伤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的自责和悔恨,痛定思痛。入监以来该犯服从干警管理教育,不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深挖犯罪根源,决心用实际的改造行动证明自己,进行自我的救赎,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学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0年、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给予扣9.33分。经干警教导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润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润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附:罪犯袁润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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