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945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1-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杨志发 ,男,1966年4月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志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0000元。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高级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73642985号刑事裁定,裁定如下: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刑初4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志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死缓考验期以来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改造表现较好,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70000元,(已履行30000元,未履行4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志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杨青安,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青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7024.99元。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核720843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劳动改造分数的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7024.99元,已履行3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1个表扬;2022年0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青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青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青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龙显辉,男,1983年9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显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显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改造一般,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17年5月3日,因私藏使用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自制纹身器)被扣35分;2019年5月24日,因在工房内辱骂他人,影响劳动工房整体次序,被扣30分;2021年5月30日,早上12时许因罪犯杨国瑞与罪犯黄修红因琐事在监舍公共厕所发生打架,而罪犯龙显辉参与其中对罪犯杨国瑞进行殴打,该犯认错态度好,情节轻微被扣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18年12月4日,因2018年11月生产欠产36.06%被扣12.6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包含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的月表扬折算积分);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0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显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 10年以上;限制减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显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龙显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张著高,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3年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著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著高依法予以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张著高限制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沉重的打击,破坏了两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给社会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感到十分的后悔。在经管教干警的教育后,该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现表态好好的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系精神障碍罪犯,免除三课教育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共1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著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并限制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著高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著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吴秀洪,男,1970年3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秀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送往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秀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秀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秀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