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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减字第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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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6945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减字第1-175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号

罪犯谢维超,男,1964年9月14日生,土家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维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129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该犯系职务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沿河的政治生态,给党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抹了黑,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表示会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爱会教学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在劳动中服从安排,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且多次获得超产加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29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维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维超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谢维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号

罪犯毛海祥,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逮捕前系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海祥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能认识到自己贪污、受贿的行为给国有资产带来的损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1年4月29日,因未经干警允许私自到楼下晾晒衣服,被扣2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6.24分;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36分。后期经过干警教育和培训后,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于2021年6月22日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毛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海祥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毛海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号

罪犯余大权,男,1975年11月15日生,土家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大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违法收受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己对不起党和人民的培养,在领导岗位上权力观、政绩观发生扭曲,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最终跌入犯罪深渊,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心中无比悔恨。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财产性判刑履行情况:罚金32000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大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属于职务类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大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余大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号

罪犯何天祥,男,1970年10月1日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天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9.2438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该犯系职务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受贿罪的社会影响,还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表示从内心真诚忏悔和主动悔过,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12次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9.2438万元(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天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天祥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何天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号

罪犯吴贤平,男,1958年11月21日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2017年12月退休)。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7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贤平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四十六万二千元。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该犯系职务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忘记了党纪原则,触犯国家法律,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注重对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积极性较高,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劳动改造,服从分监区的岗位定置,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未出现质量问题,劳动改造表现稳定。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62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

综上所述,罪犯吴贤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贤平予以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贤平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号

罪犯曾国,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533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2月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黑类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曾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号

罪犯史红旗,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2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7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史红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刑终244号刑事判决,改判史红旗犯故意杀人罪、犯聚众斗殴罪,与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送涿鹿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凯里监狱服刑;2022年12月1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不早退、不迟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已掌握缝纫机加工技术。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红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累犯、涉黑犯罪罪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10年以上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红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史红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号

罪犯潘志怡,男,1988年4月30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志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21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己经过监狱方面的教育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涉黑犯罪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决心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潘志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黑类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志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潘志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号

罪犯马松,男,1962年2月27日生,满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遵义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县级干部。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松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赃款人民币51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该犯系职务犯、涉黑罪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影响公安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0年、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赃款人民币51万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1个表扬;2021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1个表扬;2022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职务犯、涉黑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松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马松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号

罪犯谢正榜,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罪犯谢正榜民事赔偿人民币6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罪犯家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万元,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正榜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37年7月8日止。该犯系涉恶主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给社会带来危害和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伤害了家人,深感后悔。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该犯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万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7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谢正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恶(主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缓刑期间又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正榜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谢正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号

罪犯王波,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3日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3月1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无知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给社会良性发展带来不良后果,也给家人造成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弃恶向善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4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装止秒柱,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华卫,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初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华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34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4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6月22日止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2020年2月3日,因罪犯李俊动手打华卫,华卫还击,双方进行打架斗殴,华卫被处以禁闭处罚。被扣900分,其中教育改造585分,劳动改造3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2月3日因打架斗殴受禁闭处罚,此后,该犯能遵守教育改造规定,无违规违纪行为。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华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年2月3日因与罪犯打架斗殴被禁闭处罚7天,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卫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华卫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孙模斌,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模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送往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没收财产不变;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收财产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19年1月21日履行1000元;2019年8月23日履行2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模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模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孙模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号

罪犯任强,男,1989年10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初刑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3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端正,在劳动中服从安排,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且多次获得超产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任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吴家西,男,2002年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家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33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往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七、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八、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吴家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西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家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号

罪犯褚小俊,男,1992 年 8 月 4 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褚小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25000 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 2024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送往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九、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十、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褚小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褚小俊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褚小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号

罪犯龙阳辉,男,1992年3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阳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因一时欲望强奸她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阳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阳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龙阳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欧荣利,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欧荣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强奸猥亵自己未成年继女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欧荣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荣利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欧荣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左秀书,男,1969年12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左秀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4年7月13日止;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减刑8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十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2021年5月19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秀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秀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左秀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号

罪犯代聪,男,1999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强奸未成年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是判处多重刑罚都无法弥补和挽回的。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中有7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代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号

罪犯龙军,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进行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龙军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15天;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至2036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抢劫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损失和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产加分。做质检员后,能积极协助干警管理生产现场,把关产品质量,取得较好的成效。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进行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龙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刘代荣,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代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5月27日至2010年5月26日)。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危害,也让自己失去了自由。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本周期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代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代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刘代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彭清汗,小名大汗,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清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2009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死缓执行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抢劫他人的行为,使受害人失去生命,给受害者家属和自己家人带来无尽伤害和痛苦。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周期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1年9月3日,因殴打同改李昌其,情节轻微,被扣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2020年10月6日,因利用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彭清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清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彭清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号

罪犯丁永达,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永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丁永达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4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运输毒品的行为,会给太多的人、太多的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决心悔改自己,扎实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本周期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2022年6月2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被扣3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9.11分;2020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9.68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6.9分;2020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1分;2021年6月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8分。经干警教育引导后,能积极改正,能按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永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永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丁永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号

罪犯王贵沙,男,1994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贵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号刑终6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1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三、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十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29日,罪犯王贵沙因琐事谩骂同改罪犯陈兴发,未造成其他后果,被扣3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沙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贵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号

罪犯谢道武,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襄樊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道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送往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五、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十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道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道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谢道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号

罪犯龙鹏,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七、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十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鹏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龙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杨小松,男,2001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杨小松的法定代理人杨白昌、何平芬赔偿5000元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杨小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杨小松的法定代理人杨白昌、何平芬赔偿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送往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九、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十、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杨小松的法定代理人杨白昌、何平芬赔偿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小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李昌荣,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昌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告人李昌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0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至2030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实施抢劫的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也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也连累自己的父母和孩子。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执125号执行情况说明,未发现本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荣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李昌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徐祥远,绰号小潘,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徐祥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2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不变。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且以此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已履行1500元,剩385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祥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祥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徐祥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杨勇,男,1975年10月1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黔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杨勇2002年5月1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深刻剖析犯罪根源,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知毒品给社会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属带来伤害,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且以此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9400元,剩206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号

罪犯余洪国,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余洪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朱文第四项,既:余洪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为上诉人余洪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9日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刻认识到毒品给社会和家人及其受害人带来的危害性,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且以此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2021年4月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洪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洪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余洪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号

罪犯陈刚,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刚犯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4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5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深刻剖析犯罪根源,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破坏社会风气,给家庭和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且以此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2021年8月31日因未完成8月劳动定额17.27%,被扣6.04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后,端正劳动改造态度,未被扣分处罚,且多次获得劳动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周贵东,男,2000年10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贵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心理生理都造成不同的阴性,严重影响社会风气,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改,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同时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有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贵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东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周贵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号

罪犯陶刚,男,1999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能认识到自己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败坏社会风气,也浪费了自己的青春。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陶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号

罪犯田仁勇(外号田勇、把打),男,2002年9月19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仁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年幼无知,实施强奸她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和阴影。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田仁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仁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 1月16日

附:罪犯田仁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吴通海,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通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8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0319.81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20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通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7106元。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2月13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盗窃行为,给他人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让自己失去了自由。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710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1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通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盗窃惯犯有4次盗窃前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通海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通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号

罪犯杨思杭,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思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给家人带来无尽伤痛。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规定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思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思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思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号

罪犯蒋昌钱,男,1991年1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6月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蒋昌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2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昌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昌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蒋昌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吴远方,男,1983年4月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远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4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毒品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对和谐安定的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改造好好做人,好好回报社会。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2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3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44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远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远方予以减刑五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远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号

罪犯万捷,男,1986年0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30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毒品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对和谐安定的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改造好好做人,好好回报社会。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1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6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36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捷予以减刑五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万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杨孝华,男,1979年11月15日生,穿青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孝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毒品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对和谐安定的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改造好好做人,好好回报社会。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8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8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1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1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1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1个表扬;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华予以减刑七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孝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号

罪犯金燕红,男,1985年5月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金燕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送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至2027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经过这些年的教育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毒品犯罪的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得利益不择手段,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内心感到十分悔恨。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燕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燕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金燕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李长华,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长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沾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长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李长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号

罪犯詹云,男,2000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詹云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2022年8月与同改推搡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詹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詹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徐坤,男,1990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210.15元。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为了贪图一时的利益,在他人的唆使下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经济财产造成损失,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现在感到十分后悔。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210.15元,已履行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徐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号

罪犯袁飚,男,1971年2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己因为贪图利益,不择手段,进行贩卖毒品犯罪活动,危害了社会和他人,感到十分后悔。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袁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号

罪犯万超,男,1997年6月21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认定万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803557元,共同退赔101552元。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至2030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己由于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为了获取利益动了歪脑筋,最后走上犯罪道路,教训十分惨痛,内心非常后悔。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退赔803557元、共同退赔101552元,已履行70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万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号

罪犯石伟,男,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9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石伟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款物继续追缴,附带民事赔偿15810.9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5810.94元;涉案款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抢劫罪被判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石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号

罪犯田井元,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2月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井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因余罪,2010年9月1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余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井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与前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又因余罪,2011年7月27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余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井元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与前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7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经过这些年的教育改造已经深刻要想获得幸福生活只有靠自己的双手来创造,如果只想着不劳而获只会走向犯罪的深渊。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井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数罪并罚且两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井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田井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1号

罪犯杨浪,男,1993年2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1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己为了获利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法律秩序,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合法赚钱。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2号

罪犯杨长成,男,1973年01月0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820元。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扰乱了社会的风气,给他人带来了损失。希望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合格。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1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5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6820元,已履行188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1个表扬;2022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长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3号

罪犯何帝阳,曾用名何弟洋,男,1992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帝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认定何帝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30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四、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帝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帝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何帝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4号

罪犯石维冲,男,2001年4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维冲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通过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身心及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维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维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石维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5号

罪犯杨登义,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2月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登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0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2年7月23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对和谐安定的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改造好好做人,好好回报社会。本次考核周期内,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于2022年12月20日早上04时51分许,在二监区三楼五号监舍内,因监舍内值星发出声响问题,罪犯杨登义与他犯发生口角,随后引发二人打架,被扣监管改造分20。经教育后意识到自己错误,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总体改造表现一般。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2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四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于2017年07月14日,该犯在劳动现场串岗至他犯岗位聊天,妨碍他人生产,被扣20分。经批评教育后,意识到自己错误并改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杨登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登义予以减刑六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登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6号

罪犯杨孝发,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孝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己因为了赚取不法利益,进行组织卖淫犯罪,败坏了社会风气,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内心感到十分悔恨。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履行57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孝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7号

罪犯曾令军,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3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曾令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2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曾令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认定曾令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90969.98元。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由于染上赌博恶习,导致自己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最终锒铛入狱,今后一定会树立正确价值观,改掉自己身上的恶习。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90969.9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令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曾令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杨权,男,1991年1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至2034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经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对自己当初为了利益,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后悔不已。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曾于2021年8月2日因在劳动场地睡觉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诚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总体改造表现平稳。此后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没收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梁家健,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3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家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共同违法所得3977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送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并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己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唯利是图,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自己最终也难逃法网,入狱感到十分后悔。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曾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0日因监舍个人卫生违反规定被扣除10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共同违法所得397700元继续追缴,已履行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家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家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梁家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0号

罪犯龙志彬,男,1978年7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志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走向盗窃的犯罪道路,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该犯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志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龙志彬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1号

罪犯陈孟良,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孟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诈骗行为,扰乱了社会的风气,给他人带来了损失。希望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合格。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0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两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孟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从严把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孟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孟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62号

罪犯陈露林,男,1994年9月27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以陈露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四、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五、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

六、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11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千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露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露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露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63号

罪犯杨沥,男,2001年6月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该受害人造成重大阴影,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八、监管改造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但有2次扣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79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2022年5月9日因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扣2分;2023年1月4日收看新闻时间在走廊随意走动扣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20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杨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吴友权,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友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30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至2029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2020年8月因内务检查床面不整齐扣10分;2022年8月在生产岗位上消极怠工扣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74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20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万元,已履行5500元(本考核周期内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友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友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友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5 号

罪犯吴灯祥,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灯祥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18973.88元。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月14日送入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7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

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败坏社会风气、公德,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耻辱,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18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8973.88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灯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灯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6 号

罪犯王永贵,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永贵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7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7年7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院2016年12月10日对该犯作出的减刑裁定书;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33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法律意识淡薄,欲望膨胀,导致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本减刑周期内,2022年7月6日因擅自离开工位被扣2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积极追求改造,之后未发生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23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3次欠产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抢劫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永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7号

罪犯王继,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大安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九、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十、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

十一、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5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继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8号

罪犯刘福才,男,1991年2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福刑初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以刘福才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入凯里监狱;2016年3月2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任何行政处罚,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4.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26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刘福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69号

罪犯童永江,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衢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童永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3月10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5年11月19日,经铜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7个月;2018年6月20日,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30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无任何行政处罚。2020年7月在工房与他人聊天扣5分;2020年9月不按规定摆放水杯扣10分;2021年9月与同改发生口角引发打架事件扣45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转化后,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未被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积极协助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有5次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童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永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6日

附:罪犯童永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0号

罪犯唐朝阳,男,1969年11月1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唐朝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唐朝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二、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

三、监管改造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十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劳动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万元(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唐朝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1 号

罪犯杨林,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碧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在2016年9月23日因严重违规违纪被禁闭处罚一次;2018年8月13日因严重违规违纪受禁闭处罚一次,因两次禁闭处罚2022年10月31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不予减刑,铜仁监狱采纳检察院意见(用到的成绩截止时间2021年6月),经过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期改造表现有所好转。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5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016年9月23日因严重违规违纪被禁闭处罚一次;2018年8月13日因严重违规违纪受禁闭处罚一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傅志豪,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傅志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傅志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六、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改,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七、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傅志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志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傅志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3号

罪犯雷刚,男,1975年8月4日生,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4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量刑,认定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被害人重伤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去巨大伤痛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刚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雷刚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4号

罪犯王修扬,男,1996年10月5日生,畲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修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入凯里监狱;2019年4月1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八、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败坏社会风气,违背社会公德,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九、遵守法律法规方面:2022年5月与同改发生口角进而打架被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端正改造态度,之后未被扣分处罚。

十、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9月在观看新闻联播时洗澡被扣1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修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罪被判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修扬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修扬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5号

罪犯何清华,男,2001年1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清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何清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阴影,败坏社会公德,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清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何清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6号

罪犯王友堤,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春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友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王友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

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堤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友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7号

罪犯张超,男,1991年3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二、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败坏社会公德,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十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

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超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8号

罪犯向德顺,男,1953年5月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向德顺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35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贪图金钱,导致铤而走险制造、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德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德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向德顺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79号

罪犯吴昌勇,男,1978年10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吴昌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8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6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贩卖毒品罪入狱,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破坏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并且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感到深深的后悔。在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和谈心,该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现表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弥补多年来对家庭的亏欠,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23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行为,被处以记过行政处罚,后经干警教育转化,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但能积极监区卫生打扫工作。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干警教育谈话后能认识自身的错误,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考核周期内受行政处罚,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勇予以减刑 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昌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0号

罪犯唐兴江,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唐兴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25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28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5082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筑刑执字第54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持刀刺向被害人的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去巨大伤痛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

综上所述,罪犯唐兴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兴江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唐兴江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1号

罪犯杨光军,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杨光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己组织卖淫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光军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潘学文,男,1954年4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潘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1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刑初3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民事赔偿10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故意伤害罪入狱后对家人的影响,并且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痛感到深深的后悔。在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和谈心,该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现表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弥补被害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行为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但能积极护理本监舍卧床病犯。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已履行2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学文予以减刑 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潘学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3号

罪犯姚沅启,男,1972年3月1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姚沅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9331元。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933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沅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且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沅启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姚沅启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4号

罪犯杨全付,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全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1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全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全付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全付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5号

罪犯王玮,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31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危害性。自己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和不良的影响,表示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2021年5月22日罪犯王玮与罪犯田茂林发生争执,导致罪犯王玮动手打罪犯田茂林,后被他犯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扣45分。之后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有悔改表现,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已履行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对未成年性侵,且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玮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玮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6号

罪犯石兴军,男,1974年8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新龙村东风二组,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石兴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292.20元,追缴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6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抢劫罪入狱,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很大的打击,破坏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并且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感到深深的后悔。在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和谈心,该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现表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工作,争取弥补被害人的家属。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行为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但能积极完成管教干警交代的工作。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3600元,附带民事赔偿55292.20元,未履行,追缴非法所得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兴军予以减刑 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石兴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7

罪犯石朝先,男,1997年12月2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以石朝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23日入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导致铤而走险盗窃他人财物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朝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有2次犯罪前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朝先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石朝先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8号

罪犯肖金华,男,1974年11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肖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肖金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8月23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7个月;2021年11月1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贩卖毒品罪入狱,给家人带来很大的打击,不能在家尽孝,愧对父母,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感到深深的后悔。在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和谈心,该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现表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行为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但能积极参加值夜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金华予以减刑 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肖金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89号

罪犯刘官训,男,1950年4月3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官训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上诉,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强制猥亵罪入狱,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影响,感到深深的后悔。在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和谈心,该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现表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改造周期内没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官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官训予以减刑 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刘官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0号

罪犯汪强,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汪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汪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1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深刻反思自己所犯的罪行,认识到自己犯下的过错,给社会及家人带来了较大的危害,也给自己种下了无尽的苦果,但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该犯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监管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恪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能正确树立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有较强的服刑体验,通过改造,养成了良好的个人习惯。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方面未被扣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高危分监区事务犯,没有劳动定额,但该犯能积极完成干警安排指定的任务,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方面未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汪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1号

罪犯谯云万,男,1982年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谯云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368.8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 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的一时冲动,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2020年4月4日上午10时27许,罪犯陈勇泽和罪犯黎廷云因接水发生矛盾打架,罪犯谯云万,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20分。2021年12月12日私藏药品被扣10分。之后在干警的教育下确有悔改表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368.8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

综上所述,罪犯谯云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云万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谯云万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2号

罪犯邵书明,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年7月2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邵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3月28日入毕节监狱服刑; 2002年8月24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49刑事裁定书,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1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持枪将被害人杀死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区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邵书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且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书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邵书明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3号

罪犯彭成福,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书,以彭成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2日入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5年2月16日转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28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3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49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对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一时冲动,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给受害人心理造成影响,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生产监区调入三监区,三监区是老、病、残监区,无生产劳动,能积极参加夜间值星。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成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成福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彭成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4号

罪犯陈康佩,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陈康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5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止。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伙房卫生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万元,已履行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5万元,已履行9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康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佩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康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5号

罪犯周图梅,男,1988年5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周图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2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伙房菜锅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10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图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图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周图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6号

罪犯朱家豪,男,1995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清远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朱家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30312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没有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而被扣分处理,分别在2021年9月30日被扣6.87分;2021年10月31日被扣8.99分;2021年11月30日被扣1.47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现该犯在狱内伙房白班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30312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朱家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家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朱家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戴聪,男,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以戴聪犯强奸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扣分情况,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在2008年9月15日由于自己年少无知,没有文化,又不懂法,伙同他人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对被害人严某某轮奸,服刑以来后悔万分,自己的犯罪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没有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戴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的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聪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戴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8号

罪犯赵军,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28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31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7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2020年9月5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未按规定值夜星)被扣除考核分25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现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伙房夜班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在本周期内有1次违规违纪行为被扣25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赵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99号

罪犯王国会,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国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6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扣分情况,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2012年3月7日,由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抱着侥幸心理,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金怡酒店”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事后非常后悔,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没有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国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田丰,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田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1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扣分情况,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在2015年9月10日因自己抱着侥幸心理携带毒品海洛因从贵阳市返回贵州省印江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非常后悔,积极履行财产刑,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没有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2021年4月13日因未按要求完成干警安排的包夹任务被扣1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田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杨金平,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杨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30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7年6月28日因无视监规纪律,严重扰乱监管改造秩序,被禁闭处罚15天,2017年7月12日解除禁闭。经过教育后该犯现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伙房夜班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金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谭许诗,男,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谭许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扣分情况,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由于自身思想腐化,缺乏法律意识,先后强行与同村被害人刘某仙发生性关系,给被害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没有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基本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2021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7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能基本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许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许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谭许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田佳,男,1991年11月2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自己的一时欲望给被害人的身体及家庭造成了伤害,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痛,给社会的安稳发展带来了危害,决定用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尊重人民警察,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劳动岗位是值星组,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田佳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田军勇,男,1989年1月20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1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军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宣传赌博的社会危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的劳动岗位是楼层值星组,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军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军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田军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杨再坤,苗名“江”,男,1995年8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再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审判决。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入黔东南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自己的一时贪欲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伤害,给社会的安稳发展带来了不好的因素,决定用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尊重人民警察,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讲规则,守原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伙房卫生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再坤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杨亮,男,1994年3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亮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00元,责令退赔116867元。刑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部管理,日常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伙房卫生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11686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亮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袁贞进,男,1989年1月23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袁贞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扣分情况,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2021年8月18日,由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在威胁、恐吓之下强行与被害人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非常后悔,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服刑期间,深刻反思给被害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没有扣分情况。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贞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贞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袁贞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张先进,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先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深感悔恨,决心树立一个全新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义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伙房白班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先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先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先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沈进,男,1994年4月19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沈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日常改造中,不断反思自身罪行。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良好,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积极性较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21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1.29分;2021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66分;2021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09分;2022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37分;2022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12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54分;2022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7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财产性判项及履行情况: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沈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彭大有,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大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8月11日止,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5月11日止;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1月11日止;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更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树立正确的改造观。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各科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22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99分;2022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45分;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5.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大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大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彭大有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孙俊杰,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俊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于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更3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4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体现认罪悔罪的情况,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1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1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俊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孙俊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连星星,男,1996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灵台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5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连星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第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至2032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3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体现认罪悔罪的情况,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1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1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连星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连星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连星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史良辉,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大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史良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12月16日至2008年12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9日送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为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0年、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1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1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1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1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1个表扬;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良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良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史良辉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张勇,男,1980年5月11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零四十元,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伤害到了许多家庭,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与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2年7月因未能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1.04分,经过分监区干警教育引导后,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劳动改造表现好转,2022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54分;2022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08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1分;2022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2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4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张国杰,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二万五千三百八十六元,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由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日常改造中,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积极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服从干警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能够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无违规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课堂学习积极性较高,能够较好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欠产情况,劳动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25386元,交付执行前已履行部分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2538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国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刘隆智,男,1982年7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隆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1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体现认罪悔罪的情况,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于2021年4月3日因未按规定值夜星被扣除监管改造分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1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1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1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1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1个表扬;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刘隆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隆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刘隆智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龙剑峰,男,1998年10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剑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深深的伤害,也让自己的家人蒙羞,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无违规违纪情况,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态度较好,多次因为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022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1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2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剑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龙剑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李雄斌,男,1992年3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雄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认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妄图不劳而获,走向了开设赌场的犯罪歧途,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决心积极改造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对自我约束较强,在干警的引导下,摒弃陋习,培养正确的价值观,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主动性高,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2.1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转变了劳动改造态度,按时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有了明显提升,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0.5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雄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斌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李雄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崔德兵,男,2000年9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04月12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德兵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30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都带去了深深的伤害,让受害者的生活蒙上了阴影,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022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11分;2022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21分;2022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1.68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6.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德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崔德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陈林江,男,1986年4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林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体现认罪悔罪的情况,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追缴4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1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林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桂兴军,男,1989年12月5日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桂兴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底线,伤害了被害者,也愧对自己的家人,让他们蒙羞,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者,履行民事赔偿。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服从监狱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与同改和谐相处,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021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22分;2021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44分;2021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78分;2022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1.36分;2022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61分;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29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86分;2022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95分,劳动态度积极,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桂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兴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桂兴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姜波,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石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姜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体现认罪悔罪的情况,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四、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姜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铜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罗家跃,男,1986年7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2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八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认为自己的贩毒罪行,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对自我约束较强,在干警的引导下,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主动性高,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后勤值星罪犯,能够完成干警布置的值星任务,责任心较高,同时利用空闲时间从事劳动改造,积极性高。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八百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家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罗家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姚茂兵,男,1977年3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2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茂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认为由于自己错误的价值观、金钱观,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家庭和蒙上了阴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能够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退交赃款564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茂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茂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姚茂兵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5

罪犯杨兴平,男,1980年7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556991元,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由于自己的贪恋,妄图不劳而获,走上了盗窃的犯罪道路,给受害者和国家社会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无违规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022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27分,2022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76分;2022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1.7分;2022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36分;2022年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06分;2022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62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2.55分;2022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27分,劳动效率较高。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55699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兴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6

罪犯赵盛,男,1992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赵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贪恋,走向了诈骗犯罪歧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造成了受害者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日常改造中,不断反思罪行,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素质,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积极性较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2022年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76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1.61分;2022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0.09分。

五、财产性判项及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缓刑期间又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赵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吴有文,男,1980年11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有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黔东南监狱,于2021年5月7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监狱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有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吴有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胡明发,男,1997年7月29日生,仡佬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明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表示因为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无比沉痛的伤害。

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监狱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发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胡明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李和平,男,1975年11月2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八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八百元。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前期,存在劳动欠产问题,2021年7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2.22分,2021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9.99分,2021年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9.49分,2021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9.75分。后经干警教育,现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八百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获1个表扬;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021年7至10月连续欠产25%以上共被扣41.45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和平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李和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雷廷刚,男,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廷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准许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30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危害和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伤害了家人,深感后悔。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1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1个表扬;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廷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雷廷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龙正火,男,1998年8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正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4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正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正火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龙正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穆国超,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穆国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穆国超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穆国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国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穆国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刘洪靖,男,1979年10月1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至2031年4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不变(已履行七千二百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履行7200元,本期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靖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刘洪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高龙新,男,1971年5月9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龙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7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5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来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龙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龙新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高龙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肖志平,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志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于2021年1月22日因被子不规范铺面不整齐被扣10分,后经干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没有再违规违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志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肖志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何发斌,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普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5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发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何发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张家文,男,1978年11月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家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27年5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家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陈云华,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该犯没有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云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王梓旭,又名王金龙,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梓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有申诉情况,但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于2019.12.23辱骂他犯被扣30分,后经干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未发生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一百元,非本期履行),2023年4月23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3)黔06执18号执行裁定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梓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梓旭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王梓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张兴义,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赃款91720元。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做出补充裁定,更正该犯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6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给家人带来了严重伤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争取早日重新做人;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2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卫生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1年8月、9月分别被扣2.24分、4.83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得以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赃款9172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义予以减刑六个月。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兴义卷宗材料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何永,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杜绝毒品,诚恳改过自新,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监规纪律,宣传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8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1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装过轮,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1年4月被扣4.01分、5月被扣4.48分、6月被扣3.02分。经干警教育帮助后,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 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何永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田洪军,男,1992年12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洪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强奸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监规纪律,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4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离合杆,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 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洪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田洪军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黄晓斌,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晓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宣传赌博的社会危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装正极,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 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晓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黄晓斌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勾焱,男,1997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勾焱犯强奸、盗窃、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2773元。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强奸、盗窃、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2021年6月20日在劳动现场该犯与同改因生产问题发生争吵而抓打,被警官当场制止,违反监规纪律被扣45分,在警官的批评教育下,该犯对自己所犯错误检讨自责,悔恨自己不争气,让警官费心了,并保证今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从此以后,该犯按照警官的要求,服从管理,接受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端正改造态度,踏实走好改造的每一步,该犯能够做到认罪悔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79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8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装秒轮部件,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277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 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勾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对未成年性侵,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勾焱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勾焱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陈家记,男,1984年12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家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0861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四、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自己的一时贪欲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伤害,给社会的安稳发展带来了不好的因素,决定用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尊重人民警察,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讲规则,守原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车腰五角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0861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家记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冉彪,男,1994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彪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二十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强奸、抢劫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9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跑轮系、合上夹板,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1320元,均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 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冉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冉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李怀新,男,1978年12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30刑事判决,认定李怀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2022年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刑期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和未来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为犯下的罪行感到愧疚和悔恨。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能较为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在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都有劳动超产加分,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一般,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怀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怀新予以减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李怀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万凤华,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以万凤华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12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能反省自我,深挖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亲人造成的伤害。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为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技术教育考87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足球项目中从事翻球工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岗位安排,努力参加劳动,多次获得超产加分。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内务卫生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40000元,罚金1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凤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有3次犯罪前科,且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凤华予以减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万凤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49 号

罪犯易丛兵,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735号刑事判决,认定易丛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33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15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32年10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能反省自我,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亲人造成的伤害都是一生无法弥补的。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为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9分,技术教育考83分,语文考91分,数学考87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足球项目中从事翻球工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岗位安排,努力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内务卫生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易丛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丛兵予以减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易丛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丁繁,男,1997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丁繁犯非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5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能反省自我,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亲人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法补偿的,只有真诚悔罪,才能重塑自我。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为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87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足球项目中从事翻球工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岗位安排,努力参加劳动,多次获得超产加分,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周期内被评为积极获得表扬和物质奖励。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内务卫生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丁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繁予以减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丁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徐赵杰,男,2001年8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226刑事判决,认定徐赵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者及其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伤害,为犯下的罪行感到十分悔恨。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能较为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1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在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都有劳动超产加分,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一般,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赵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赵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徐赵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雷和雨,男,1990年8月30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6日贵州省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以雷和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调入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7月23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不予以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能反省自我,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精神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不可挽救的伤害以及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痛苦,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影响,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在2021年11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有肢体接触被扣除10分,2022年2月在观看新闻联播时打水被扣除8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为良好,能遵守监规纪律。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考9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2022年3月因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除2分,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

综上所述,罪犯雷和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和雨予以减刑幅度控制在余刑范围内。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雷和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龙江权,男,2004年2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3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江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强奸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监规纪律,争取早日回归社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2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Q机,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龙江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江权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龙江权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钟广,男,1999年1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30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深感悔恨,决心树立一个全新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义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7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合球,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钟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戴应飞,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戴应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贵州省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戴应飞犯强奸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六、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自己的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并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及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3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收货,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坚守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戴应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应飞予以减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戴应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喻伟,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喻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1-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熊芳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自己的贪婪使自己身陷囹圄给家人带来了负担,给受害人身体带来了伤害,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来要求自己,改掉以往的不良习惯,认真履行义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语文考90分,数学考90分,技术教育考97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值星员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坚守岗位,尽心尽力的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与义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喻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喻伟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殷奎,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殷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2日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0年7月5日止;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9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八、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自己的贪念使自己失去了自由,给家人蒙羞也增加了负担,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给社会的治安带来了不良影响和危害,决定用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来要求自己,改掉以往的不良习惯,认真履行义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7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98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12月23日因未按规定起床值星,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质检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坚守岗位,尽心尽力的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与义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殷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殷奎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杨波,男,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81号刑事裁定,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九、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自己的一时贪欲给被害人的身体及家庭造成了伤害,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痛,给社会的安稳发展带来了危害,决定用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尊重人民警察,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7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车盖,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呈报减刑前履行1800元,提请程序至检察院环节履行482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程江,男,1994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732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至2033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3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至2032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能反省自我,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很后悔给自己的家庭和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认罪服法,用心改造。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为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92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足球项目中从事翻球工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岗位安排,努力参加劳动,于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均获得超产加分。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内务卫生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江予以减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程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杨广,男,1996年3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广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装转子部件,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广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陈毅,男,1982年11月2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丧失伦理道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监规纪律,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3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79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套紧固圈,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 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的情况,以及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毅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郭长兵,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长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零九百九十四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财物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82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为装时轮,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994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 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长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长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郭长兵卷宗材料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李韦,男,1992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36号之一刑事判决,以李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32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5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能反省自我,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和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愧疚和悔恨,认罪服法,用心改造。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为良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考89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足球项目中从事翻球工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岗位安排,努力参加劳动,于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均获得超产加分。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内务卫生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李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张阳,男,1991年1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自己的贪念使自己失去了自由,给家人带去了伤害,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给社会的治安带来了不良影响和危害,决定用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改造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来要求自己,改掉以往的不良习惯,认真履行义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82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手缝,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杨虫方,男,1964年8月20日生,苗族,文盲, 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虫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8日入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92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5年8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安市刑执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17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痛悔当时犯罪行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和给受害者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1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3分,技术教育考8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一般,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虫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虫方予以减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杨虫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何贵军,男,1968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贵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九百九十元。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给家人带来物质、精神上的极大伤害,表示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3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值星员,较能积极完成监狱安排的夜间包夹任务,改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干警安排的各项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九百九十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贵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贵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何贵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周广庆,男,1978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广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准许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22年7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做出补充裁定,认定周广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6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在道德层面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在法律层面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给家人造成经济负担和精神伤害,不能担负起孝敬老人、培养子女的责任,决心认真改造,弃恶向善,重新做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0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装正极,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广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广庆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周广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石玉书,男,1973年7月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玉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身体和心理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9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检测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玉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玉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石玉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罗靖,男,曾用名罗洪明,1992年8月14日出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决心通过改造来知法守法,重新做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挂锡、焊止秒柱部件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排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靖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罗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石在新,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在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1年10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在审理期间该犯申请撤回上诉。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石在新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危害,给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改造,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65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焊线圈部件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在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在新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石在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谭邹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谭邹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赔付人民币四十一万二千九百元。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加重了经济负担,同时也给被自己诈骗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伤害,决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1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5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装止秒柱岗,因刚入监不太适应,于2021年4月因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0.8分;2021年5月因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2.61分。后经干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未因欠产被扣分处罚,能较好的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三千元,还有四万七千元未履行);共同赔付人民币四十一万二千九百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邹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邹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谭邹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文李,男,1997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文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3日送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所犯下的罪行,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及心灵上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4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绕线圈部件,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文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陈少兵,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下的罪行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也给亲人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更不能担负起照顾老人,培养小孩的责任,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早日重新做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8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8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全检不止秒,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排的生产任务。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陈少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贺长寿,男,1962年6月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贺长寿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伤害和恶劣影响,表示会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重新做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9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1分,均能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插柄轴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在2021年6月、7月、8月因培训期间手法不熟练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劳动改造分1.12分、1.71分、3.4分,2022年12月因新冠疫情刚发开和监区表芯项目转产工作量增加计上道工序流货不正常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2.19分;

四、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宽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贺长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在监狱评审委员会以后将罚金全部履行完毕,对其减刑幅度从宽掌握,但该犯有多次扣分情节,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长寿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贺长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张进华,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58982.62元;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刑初字第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进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2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服从干部管理,日常改造表现较好,能遵守监规纪律、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于2020年2月22日因说粗话脏话,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每次扣10分的规定,给予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共计58982.6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附:罪犯张进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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