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1067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5-1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铜监假字第1-4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号
罪犯郭长学,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长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0.00,0.00元,民事赔偿金额20994.00,退赃退赔金额0.00,追缴违法所得金额0.00,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5年7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长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一时冲动酿下大错,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深知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并希望通过积极认真改造,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过程中,积极向同改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劳动水平、劳动效率,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994.00元,履行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郭长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长学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5月10日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号
罪犯段正毅,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字6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正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17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5年7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正毅在服刑期间,通过干警的教育改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一时冲动行为,酿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受害人家属及其自己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本人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岗位操作技能,服从劳动岗位调配,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段正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正毅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5月10日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3号
罪犯陈朝方,男,1983年8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朝方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3日从贵州省江口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4年9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三课”教育考核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方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5月10日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4号
罪犯潘昌贵,男,1964年7月13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字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昌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4年8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昌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到因自己的操作失误造成乘车人2人的死亡严重后果,给受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上课及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岗位调配、遵守劳动操作技能,节约劳动成本,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潘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昌贵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