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1367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5-1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王成全,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成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原告人民币9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500元,还应支付39500元。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047165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的巨大伤害。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00元(已部分履行505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成全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5月10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杨昌平,男,1972年1月2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中级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昌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也深深的伤害了被害人的家庭,彼此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蒙上了深深的阴影,在日常改造中,不断反思自己的罪行,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良好,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积极性较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23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05分;2023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76分;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12分;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76分;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76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已部分履行480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已履行48000.00元(未履行完毕);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平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章) 2024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