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88504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 黔铜监假字第5—11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5号
罪犯雷星财,男,2004年1月1日生,畲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吉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星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5年9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因劳动超产加分15次,共计104.77分,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赃款23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得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雷星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星财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6号
罪犯梅诗豪,男,1998年6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梅诗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梅诗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梅诗豪于2023年8月1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80.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11日早上7时许,分监区在检查内务卫生过程中发现罪犯梅诗豪床铺未按规定摆放有两个枕头。扣分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梅诗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诗豪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7号
罪犯何宾森,男,1993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东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宾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4日交付铜仁监狱执行,2021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被害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由于自己的价值观扭曲,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感到十分后悔,希望通过积极改造来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用实际行动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罪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 技术教育考92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1分,技术教育考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现在分监区缝纫岗位本周期内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47.8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3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何宾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宾森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8号
罪犯田杰,男,2000年5月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认定田杰犯诈骗,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16日从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能够认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深感自己二十岁是黄金拼搏的时期,却因为犯罪失去自由,无法照顾幼小的子女以及孝敬年迈的父母,决心通过积极改造来达到认罪悔罪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用实际行动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罪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69分,技术教育考63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现在分监区服装缝纫岗位,无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田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杰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9号
罪犯赵文银,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文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5年6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监狱民警的教育改造下能够认识到,因患不劳而获之心,且心存侥幸,盗窃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争取用实际行动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用实际行动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罪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4分, 技术教育考93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80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劳动技能不熟练,在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82分,在管教民警的教育指导下,该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在今后的改造中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2次,累计加分1.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220000,完成199250,未完成劳动定额9.43%扣分2.8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赵文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银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0号
罪犯李守成,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守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交付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守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因之前不懂法触犯法律,现在十分后悔,决心以后加强学习,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不让家里失望。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用实际行动认罪服法,尊重监狱警官,积极改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罪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8分, 技术教育考89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语文70分,数学75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曾于2023年1月31日因欠产被扣3.59分;后经过管教民警批评教育端正了劳动态度,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3次,累计加分72.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假释;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6050,完成5325,未完成劳动定额11.98%扣分3.5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守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守成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杨胜华,男,1975年9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华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至2025年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前因对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了大错给受害者的亲人们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深感悔恨,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真心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有被2次扣分处罚过,2024年4月23日在队列行进中未按规定穿囚鞋,被扣3分处罚,经干警的批评教育后,端正改造态度,之后未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 技术教育考90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4分,技术教育考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2年11月、12月因没有及时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而导致未完成劳动任务被分别扣5.88分,1.47分,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调整心态刻苦练习在掌握生产技术后能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9次,累计加分43.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16720,完成13437,未完成劳动定额19.63%扣分5.88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15200,完成14454,未完成劳动定额4.9%扣分1.4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