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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 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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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88507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7-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 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17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

罪犯张万保,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7号之一刑事判决,认定张万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75384692号刑事裁定,认定张万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3年3月16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21)黔刑核75384692号,执行通知书记载死缓考验期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15日止。于2023年5月18日由碧江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24年1月2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执行通知书(2021)黔刑核75384692号,执行通知书记载死缓考验期为: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止。并附《关于罪犯张万保死缓考验期起算函》,函中记载“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罪犯张万保死刑缓刑考验期从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止”,详见电子卷宗中里《关于罪犯张万保死缓考验期变更情况说明》。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深知自己的罪犯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受害人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和沉重的打击,表示通过今后的改造来弥补自己的罪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万保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狱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积极配合医务人员,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自2023年5月18日服刑改造期间无重新违法犯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万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万保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

罪犯吴志华,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吴志华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5号刑事裁定书决定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2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承认犯罪事实,但一直以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错误为由,进行申诉,认为自己被量刑过重,法院未做到罪责刑相适宜,不愿意书写认罪悔罪书,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发现有故意犯罪情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服从民警的管理和安排,与同改和睦相处,未发生有违规违纪被行政处罚和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爱护教学设施设备,学习态度端正,能积极阅读课外书籍,参加文体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1分,文化教育语文考65分、数学考95分,技术教育考81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技术教育考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爱护生产设施设备,努力提升劳动技能水平和劳动效率,坚守岗位,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考验期内有3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554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志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志华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

罪犯石炳治,男,1986年3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炳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思自己,能认识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家人带来了伤害,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服从民警安排和管理,能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入监以来“三课”学习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岗位安排,能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虽有4次劳动欠产扣分,但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端正了劳动态度。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7700,完成4680,未完成劳动定额39.22%扣分11.76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7400,完成5300,未完成劳动定额28.37%扣分8.51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8140,完成4882,未完成劳动定额40.02%扣分12.00分;2023年4月30日该犯2023年04月劳动定额7030,完成5959,未完成劳动定额15.23%扣分4.56分。(以上共计4次扣分,合计扣36.83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炳治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炳治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炳治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

罪犯邱汉昭,男,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汉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予以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时常反思自己为何一次又一次犯下大错,自认是不务正业,不知踏实做人做事,妄想投机取巧、铤而走险,通过毒品让自己发大财,现在十分后悔与难过,深刻认识到毒品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对吸毒人员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并许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用实际行动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真做到令行禁止,减刑考核期内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16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7分,技术教育95分,2017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95分,2018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5分,技术教育92分,2019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7分,技术教育96分,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100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98分,2022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 技术教育考95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96分,均能达到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49次,累计加分152.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减刑呈报期间于2023年10月7日因违规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被扣2分。(以上共计1次扣分,合计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邱汉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邱汉昭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2

罪犯陈明海,男,1962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海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予以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明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通过这些年的服刑改造,已深刻认识到毒品对社会对他人的危害,对之前的罪行也十分后悔。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明海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三课”学习各科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在本考核周期内有3次超产加分,共计7.0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明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明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3

罪犯奚庆永,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奚庆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9577.394元,并承担同案犯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奚庆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42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奚庆永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8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刑更16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奚庆永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该犯于2020年5月10日因值夜星时睡觉,未认真执行警察指派任务,认错态度较好,被扣教育改造分2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2019年3月至今,超产10次,累计超产加分58.0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9577.394元,并承担同案犯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于2020年5月10日因值夜星时睡觉,未认真执行警察指派任务,认错态度较好,被扣教育改造分25分。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149577.39元(未履行);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奚庆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奚庆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奚庆永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4

罪犯龙再成,男,1971年12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龙再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6836.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8月5日期至2015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8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刑更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再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再成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因任联号组长,期间成员无扣分处理获得多次加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在本周期内共有27次劳动加分,共计136.3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6836.1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再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再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再成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5

罪犯沈永志,男,1981年10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永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永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双方家人承受了巨大的伤害,对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刚入监不久,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殴打他犯情节轻微,被扣4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没有再被扣分处罚过,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和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本考核周期内有6次超产加分,共计8.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28因殴打他人被处罚,扣分45.00分(以上共计1次扣分,共扣45分)。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00元(未履行);故意杀人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永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沈永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6

罪犯周丕元,男,1947年3月1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丕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因自己的犯罪错误,因为一时冲动,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巨大的伤痛,自己的行为给当地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也让自己的余生都生活在囚牢之中,入监以来,能够深刻忏悔,认真反思,在干部的教育下,积极改造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24日17时20分,值班干警收监点名时,该犯无视干警回监室指令,在接开水处继续接水,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2022年7月21日分监区组织清监,从罪犯周丕元处搜出私藏药品,扣10分。(共2次扣分,合计35分),通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自后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19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96分,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91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2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2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60分, 技术教育考73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1个物质奖)。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24日17时20分,值班干警收监点名时,该犯无视干警回监室指令,在接开水处继续接水,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2022年7月21日分监区组织清监,从罪犯周丕元处搜出私藏药品,扣10分。(共2次扣分,合计3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丕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丕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丕元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7

罪犯桂阳春,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桂阳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3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民事赔偿人民币448875.3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3日送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给受害人带了无法弥补的痛苦,给害人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打击,未能对法律心存敬畏,导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通过改造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决心彻底改正恶习,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桂阳春在本周期内,2019年10月因未遵守作息时间和未按要求整理内务卫生被扣10分,2020年5月因与他犯发生口角,桂阳春先动手打他犯,被扣45分,通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19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1分;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3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2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74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上电池,在本周期内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有5次扣分,共计78.24分,进干警教育谈话和耐心引导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每月都能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48875.3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3月被扣24.64分,2021年4月被扣21.53分,2021年5月被扣20.33分,2021年6月被扣10.06分,2021年8月被扣1.68分。2019年10月因未遵守作息时间和未按要求整理内务卫生被扣10分,2020年5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以上共计7次扣分,合计扣133.24分)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448875.31元(未履行);累犯;,多次前科,社会危害程度大;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桂阳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桂阳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桂阳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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