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2479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减字第176-34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王黔东,男,1969年11月8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黔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黔东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黑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黔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黔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黔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夏曹军,男,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曹军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缓刑。夏曹军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30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贵州省安顺监狱执行;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2月22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22年4月1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刑期2010年3月12日至2027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夏曹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意识到自己伙同他人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形成恶势力,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强奸妇女,并逼迫妇女吸毒与卖淫,严重破坏了六盘水一地的社会秩序,给诸多的受害女性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与心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保证刑释后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存在多次扣分,该犯于2017年12月6日因打架斗殴被扣65分,2018年10月19日因抗拒改造,试图袭击民警被处以禁闭15日行政处罚,但后经干警教育改正,自2021年10月起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4月1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及自身反省,现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4月至2021年9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有19次扣分。其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及自身反省,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干警指令,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自2021年10月起,因超产多次获得劳动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20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12月6日因打架斗殴被扣65分;2018年4月1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0月19日因抗拒改造,试图袭击民警被处以禁闭处罚15日,2019年4月至2021年9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有19次扣分。
从严情形:涉恶头目;性侵害未成年人;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禁闭处罚;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曹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曹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曹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袁昆,男,1996年3月2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昆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66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日至2028年10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2022年5月因劳动超产加1.46分。在服装加工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田劲松,男,1962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9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作出(2019)黔0625刑初60、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劲松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5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印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0年12月10作出(2020)黔06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田劲松仍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3号判决,判决田劲松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黔检三部审刑抗(2021)Z1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以(2022)黔刑抗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11月16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再4号判决:一、维持本院(2021)黔06刑终1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本院(2021)黔06刑终1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三、田劲松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三万四千九百四十四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和影响,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7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保洁员,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34944.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劲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劲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劲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刘国学,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强行与两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国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于律己,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获91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89分得良好等次;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试获94分,技术教育获96分,均得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89分得良好等次;2023年度思想教育获96分得优秀等次,技术教育获78分得合格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超产8次累计加分2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国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国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黄文武,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文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文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收购、销售烤烟叶的犯罪事实,给社会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自己入狱更是给家中带来的沉重负担,现决心踏实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并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文武在服刑期间,服从干警指令,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该犯初中文化,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1分,两科成绩均达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96分,达优秀等次;2023年度思想教育获76分,技术教育获79分,均达合格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规章制度,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7次累计加分38.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文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文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孙勇,男,1996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28日至2024年8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前往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认识到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寻衅滋事罪,损害了司法权威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保证刑满释放后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勇在服刑期间,服从干警指令,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举止,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3分,均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98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得优秀等次,技术教育80分得良好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能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劳动超产1次获加1.3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取保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冉沅江,男,1998年4月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沅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沅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接受、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积极改造来矫治恶习,在刑释后积极劳动回馈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沅江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遵守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高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思想教育获99分,技术教育获98分,均得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97分得优秀等次;2023年度思想教育获95分,技术教育获91分,均得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能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7次累计加分32.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沅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沅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沅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詹松林,男,1986年5月18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詹松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72号刑事判决,改判詹松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8日至2024年7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詹松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明知神蕴养生店从事卖淫活动仍投资入股并收取盈利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保证刑释后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詹松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教,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高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思想教育及技术教育考试均获98分,均评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92分得优秀等次;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试获94分,技术教育考试获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能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劳动超产2次累计加分4.63分。其后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分监区从事机修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詹松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詹松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詹松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吴光吉,男,1980年10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光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4日至2031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光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家庭纠纷使用木棒击打受害人头部并致其死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现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光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小学文化,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9分,语文获84分,数学获94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4分,语文获80分,数学获92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语文获92分,数学获97分,技术教育获90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8分,语文获78分,数学获79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语文获63分,数学77分,技术教育获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能保质保量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累计13次获加分108.9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光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光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光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方大强,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大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594082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1月11日至2027年1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给国家税务收入带来的巨大损失,自己也受到了惩罚,觉得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3分,技术教育获95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8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1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坚守劳动岗位,按照规定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劳动超产累计2次获加分18.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59408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大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方大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陈腾泽,男,1996年7月22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腾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1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27日至2030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腾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未经房开公司授权擅自将商品房多次向他人出售的行为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腾泽在服刑期间,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技术教育均获94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均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因劳动超产累计2次获加分6.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腾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腾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腾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李勇,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文盲,重庆市丰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一千四百九十三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八百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伙同他人多次前往工地盗窃钢模板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社会恶习,争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1分,语文获80分,数学获94分,技术教育获94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语文获95分,数学获90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语文获95分,数学100分,技术教育获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能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加分0.0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625执恢68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李欢,男,1994年11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欢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其犯开设赌场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该犯意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开设赌场,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又因未能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缓刑期间被发现漏罪而被撤销缓刑收监,现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早日刑释,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3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能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因劳动超产1次获加分0.1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陈跃,男,1991年3月2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人民币九十七万零六百五十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出售伪劣茶籽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积极改造来矫治自身恶习,同时,在改造中端正服刑态度,争取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能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因劳动超产累计6次获加分52.5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未缴纳),追缴人民币九十七万零六百五十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赵明学,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所得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从安顺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5年6月17日至2036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明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抢劫他人的严重危害性,不仅给受害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也让自己的家人遭受了巨大的创伤,现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明学在服刑期间,因打架被扣55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其后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小学文化,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1分,技术教育获82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8分,语文获83分,数学获94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1分,语文获82分,数学获92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语文获93分,数学获91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1分,语文获78分,数学获75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语文获87分,数学获95分,技术教育获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2022年11月因劳动技能掌握不熟练欠产被扣1.7分,经干警教育,在之后的劳动过程中服从干警管理,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因超产累计3次共加5.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12日该犯与另外两名罪犯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打架,情节较轻微被扣55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44000,完成41500,未完成劳动定额5.68%扣分1.70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明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明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王鑫,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4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自己因琐事杀害他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但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伤痛,也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现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100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1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9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78分,技术教育获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2020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因劳动超产24次累计加分210.8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孔令先,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孔令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19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5年7月14日至2035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令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令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5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7分,技术教育获91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77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6分,技术教育获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2020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因劳动超产22次累计加分219.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令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先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令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蒲兴宽,男,1988年8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蒲兴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0月12日起2014年10月11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43年7月24日止;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42年12月24日止。刑期2018年7月25日至2042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蒲兴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0年7月2日因辱骂罪犯张应志被扣3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5分,技术教育获90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技术教育获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劳动超产累计18次加分55.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600元,但本周期内未履行。2023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执330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2日因辱骂罪犯张应志被扣3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蒲兴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兴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蒲兴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刘玉富,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玉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32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月11日至2032年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玉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该犯意识到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制造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该犯捕前系高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9分,技术教育获89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9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技术教育获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9次,累计加分36.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玉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玉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邹令,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40年9月17日止。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9月18日起至2040年3月17日。刑期2018年9月18日至2040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该犯意识到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小学文化,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100分,语文获85分,数学获82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8分,语文获90分,数学获95分,技术教育获91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语文获75分,数学获96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1分,语文获70分,数学获95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1分,语文获67分,数学获94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语文获70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获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23次,累计加分13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温绍松,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温绍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年6月25日至2029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1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77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0分,技术教育获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9次,累计加分12.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温绍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温绍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温绍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卫田平,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卫田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2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对卫田平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2012年12月14日至2030年1月13日。刑期2012年12月14日至2030年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对因为感情问题,非法杀害他人的行为非常后悔,给受害人家人带来了巨大损失和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技术教育均获99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7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3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均获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3次,累计加分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卫田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卫田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卫田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伍建忠,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建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2012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伍建忠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42年8月5日止。刑期2018年3月6日至2042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吸毒人员的家庭带来伤害,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4分,技术教育获100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7分,技术教育获94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1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技术教育获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够积极改正,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1次,累计加分25.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周期已履行365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6月19日,因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被扣10分;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2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建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建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建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陈发亮,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发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群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陈发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5万元不变;对陈发亮限制减刑。(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发亮在服刑期间,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发亮在2021年1月9日,因值夜星睡觉,不遵守作息规定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该犯捕前系小学文化,2019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6分,语文获96分,数学获100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82分,语文获85分,数学获95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7分,语文获75分,数学获77分,技术教育获89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6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6分,语文获82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获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因超产30次累计加分328.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已部分履行8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9日因值夜星睡觉,不遵守作息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死缓(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发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发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发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龙贞德,男,1986年4月3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6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贞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3日至2025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贞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贞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贞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贞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姜坤,男,1999年2月13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姜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3日至2025年1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姜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姜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姜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姜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钱小军,男,1987年3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钱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29日至2026年9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肖小勇,男,1992年11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盗挖金弹子树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己也受到了惩罚,觉得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照规定完成岗位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小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小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陈龙建,男,1964年8月10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龙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龙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6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龙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龙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龙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李国军,男,1967年5月8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讲规则,守原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国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国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杨发,男,1993年1月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9年7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利欲熏心,多次前往大龙、新晃等工地上盗窃电缆线给社会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此外,其在结婚成家后,不能遵守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仍然在外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给女孩家属及自己妻子带来的严重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争取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刑释后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干警的指令,能够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本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多次获得劳动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赵岩,男,1997年2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双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35.00元(已部分缴纳20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共同承担,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张敏,男,1999年6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意识到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他人盗走银行卡内的钱款给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保证刑释后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干警指令,积极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超产多次获得劳动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廖汝甫,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汝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汝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2年1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1.18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22000,完成21130,未完成劳动定额3.95%扣分1.18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汝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汝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汝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鄢付伦,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鄢付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30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鄢付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鄢付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鄢付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鄢付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龙煜,男,1979年7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2011年11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刑期2011年11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以及因为一时冲动,非法杀害他人的行为非常后悔,给受害人家人带来了巨大损失和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本周期2次因为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够积极改正,能够按期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77分;2020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64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欧秀兵,男,1962年6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4月1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欧秀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6)筑刑一初字第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欧秀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08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1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秀兵在服刑期间于2021年1月9日,因值夜星睡觉,不遵守作息规定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9日因值夜星睡觉,不遵守作息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秀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秀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秀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向鹏,男,1986年7月1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铜仁市人民法院(2002)铜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因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向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4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2006)铜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向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8月16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于2007年11月8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2010年7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刑期2010年7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抢劫、盗窃、绑架行为和因一时欲望强奸她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损失和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自己也失去自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缓刑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张子军,男,1972年10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刑初字第4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子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有误,请校正!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43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子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子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子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子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刘洪铭,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2月1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6月2日交付执行,2008年7月23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1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一、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洪铭在服刑期间于2020年4月10日因与罪犯吴志武发生口角,辱骂对方,进而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其他人及时拉开,情节轻微,被扣除45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有多次声称加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8006.1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因与罪犯吴志武发生口角,辱骂对方,进而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其他人及时拉开,情节轻微,被扣4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洪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洪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杨进松,男,1987年5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进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7333.00元。2010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认定杨进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及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进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教。本减刑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劳动超产加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333.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进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进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陈景勇,男,1996年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惠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5号刑事判决,因陈景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因漏罪,2021年8月19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刑初297号刑事裁定,因陈景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5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1年6月4日解回再审出监,2021年10月29日解回收监继续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19日因漏罪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9个月,合并执行4年5个月刑期2020年9月4日至2025年2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景勇在服刑期间,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让被骗的同胞资金无法追回,自己也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能够做到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景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警察指令,完成劳动任务及学习任务,服从干警的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老师,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分85分,年度考试86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88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有7次超产加分。分别是在2022年7月加8.92分,2022年11月加7.5分,2022年12月加6.07分,2023年1月加6.9分,2023年2月加9.23分,2023年3月加13.7分,2023年4月加10.5分,累计加分62.8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55000.00元(已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景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景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景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李华,男,1993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华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能够不断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更对自身家人带去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从而积极投入改造,希望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合法公民。本考核周期内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未发现有违规扣分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按时完成相关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有4次劳动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钟芷江,男,1981年6月1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芷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25日至2026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今后的人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创伤,对社会安全稳定秩序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时刻以积极改造来洗涤自己的灵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考核周期内未有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2022年、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分别为80分、83分、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6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胡秋生,男,1984年8月2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秋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59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9日至2030年5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秋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风气,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希望通过积极改造来矫正自己的恶习,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考核周期内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2022年上半年、2022年、2023年上半年、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分别为93分、82分、87分、86分、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1年7月,该犯因劳动欠产被扣8.64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投入劳动生产,未再欠产,并有一次劳动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9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7040,完成产值5301,未完成劳动定额24.7%扣分8.64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9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秋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秋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秋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李力,男,1999年10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力犯开设赌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205000.00元,责令退赔157732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力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对自己的犯罪根源有着较为清醒地认知,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风气,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考核周期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够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监管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尊重老师,按时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分数68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分数为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2次劳动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5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57732.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205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57732.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方保威,男,1993年7月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方保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35年7月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日至2035年7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管教民警教育改造,该犯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有正确认识,悔过自己的贩毒行为,决心通过积极的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规守纪,服从管教民警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2022年各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得分分别为:82分、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该犯因超产累计获得15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执行1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执行1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保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保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方保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阳广庭,男,1988年6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阳广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18日至2031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管教民警的教育改造,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强奸行为对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并决心通过积极改造的行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2022年、2023年各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得分分别为:88分、92分,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阳广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阳广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阳广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张邕,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6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10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40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认真反省自己,入监以来积极改造,遵守纪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14日,在工房清监搜身,发现其擅自带食品到工房。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杨程,男,1975年9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1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程犯诈骗,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危害,决心认真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程在服刑期间,服从干部管理,积极执行警察指令,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2年4月18日不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2.00分,经过干警的教育,该犯能够及时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180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18日不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1800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莫礼弟,男,1985年2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认定莫礼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3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15年5月9日至2029年4月8日。刑期2015年5月9日至2029年4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莫礼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贩毒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也让无数家庭破碎,决心与过去彻底告别,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莫礼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在本周期内,该犯有10次超产加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莫礼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礼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莫礼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张洪,男,1980年4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8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4日至2024年9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组织传销活动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也让很多家庭破碎,决心认真悔改,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曾亮,男,1997年7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9日至2032年1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自己强奸幼女的行为,不仅给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更是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抹平的伤害,能够认罪悔罪,服刑判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9月因欠产被扣2.73分,后经过教育,决定积极劳动,之后有5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30日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2880,完成产值2655,未完成劳动定额7.81%扣分2.73分。
从严情形:强奸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李坤林,男,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坤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8日至2035年5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坤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服从法院判决,决心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坤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3日下午,该犯在劳动现场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分5.00分,后经过教育,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已执行2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3日下午,该犯在劳动现场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已部分执行2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坤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坤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坤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江山,男,1986年5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9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江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7日至2026年7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强奸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不可愈合的心理创伤,能够深深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江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江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江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任文安,男,1973年5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文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2011年11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刑期2011年11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该犯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呈报减刑期间,考核周期外,该犯2023年10月4日因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2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本减刑周期内认罪履行岗位职责加6次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4日因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被扣2分。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文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文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文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刘旭东,男,1998年5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市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旭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35.00元。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认定刘旭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旭东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政治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本次考核周期内10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35.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旭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旭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杨云祥,男,1976年9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云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中国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7.5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本减刑周期内超产3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部分执行2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部分执行2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云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云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云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王欢,男,1994年5月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政治思想教育88分,2022年政治思想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本次考核周期内4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谯胜猛,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谯胜猛犯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至2025年7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3日至2025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谯胜猛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政治思想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本次考核周期内8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谯胜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谯胜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谯胜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陈望军,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望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3月12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6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望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3月12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4月18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于2021年2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罪犯陈望军与他犯在劳动现场聚集聊天,违反劳动现场纪律秩序被扣5分。在呈报见减刑期间,考核周期外该犯在2023年4月24日,在组织收看新闻联播期间,私自做与收看新闻联播无关的相关事宜,不遵守收看期间的纪律要求被扣2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政治思想教育94分;2022年政治思想教育79.5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6次劳动超产加分记录,4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罪犯陈望军与他犯在劳动现场聚集聊天,违反劳动现场纪律秩序。扣分5.00分。2023年4月24日,在组织收看新闻联播期间,私自做与收看新闻联播无关的事宜,不遵守收看期间的纪律要求被扣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望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望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望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方成红,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成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方成红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该犯于2020年12月14日,在工房清监搜身时,发现该犯违反用药规定,私存药品、膏药,被扣10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本减刑周期内超产23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14日,在工房清监搜身时,发现该犯违反用药规定,私存药品、膏药。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成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成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方成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胡荣勇,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荣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认定胡荣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2018年3月6日至2042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荣勇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本减刑周期内超产13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荣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荣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荣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付尚国,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0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尚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2625元。2015年0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2021年0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继续追缴赃款赃物不变,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自己抢劫,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较好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但该犯2023年9月因未按规定正确着装囚服被扣3分,经干警教育,该犯已认识到自己错误并改正,总体改造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6分;2021年思想教育成绩7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12次超产加分,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1个表扬;2021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1个表扬;2022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9日18:44分左右,罪犯付尚国在二监区三楼活动室活动时衣着不整,袒胸漏怀,未按规定正确着装囚服,扣3分。
从严情形:抢劫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尚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尚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陈林,男,1963年9月26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0000元,追缴赃款970650元。2022年0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0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的风气,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希望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4分,2023年思想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合格,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劳动改造欠产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6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1个表扬,2023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王苗苗,男,2002年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5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苗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2402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9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1日至2026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监狱民警的引导之下,能悔过自己的诈骗行为,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服从管理,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刑期间未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足球生产项目机修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24023.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91.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1个表扬;2022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1个表扬;2023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苗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苗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袁盛洪,男,2002年3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盛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31日至2026年5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情绪不稳定,在冲动之下走向犯罪深渊,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愧对家人对自己的期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服从管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共获12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1个表扬;2022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1个表扬;2023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盛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盛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罗昌明,男,1962年5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罗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受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于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自王武监狱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不变。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经过教育改造以后,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家属所带来的伤害,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会通过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虽有1次扣分,但经过民警教育,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会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去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表现一般,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有5次欠产扣分,经过民警教育谈话,该犯劳动积极性有所转变,在教育谈话后劳动生产有多次加分情况出现,共获得3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已履行17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22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20年10月31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5.77分;2022年2月28日该犯因为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4.79分;2022年6月30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2.7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3.99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3.95分(以上共计6次扣分,共计26.2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昌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谭如乾,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江津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谭如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于2014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谭如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2018年3月6日至2039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经过监狱民警的正确引导,该犯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悔恨自己的行为,表示由于自己漠视法律,通过贩卖毒品的方式为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元,非本减刑周期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如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如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肖雄雄,男,2002年12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字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雄雄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年少无知、玩世不恭,缺乏家庭管教,没有树立正确的道德法制观念,实施行了强奸犯罪和聚众斗殴犯罪,使受害者身心受到巨大伤害,造成恶劣影响,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内心十分悔恨。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入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于2022年9月11日因私改囚服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己错误。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曾获9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11日因私改囚服被扣5分(以上共计1次扣分,共扣5分)。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轮奸未成年及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雄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雄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何勇,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道德法制观念,在一时冲动之下,实施行了强奸犯罪,使受害者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入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没有因为违规违纪被扣分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虽有1次欠产扣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改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31日因欠产被扣13.74分(以上共1次扣分,合计扣13.74分)。
从严情形:累犯;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张才兵,男,1992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字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才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经过警官教育,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道德法制观念,不懂法,在一时冲动之下,实施行了强奸犯罪,使受害者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入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未出现劳动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才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才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吴斌,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257号刑事裁定减刑2年;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90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268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经过多年的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入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虽有1次扣分,但经民警教育能是认识到自己错误。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曾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得4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17日因未准时收看新闻联播,私自在监舍洗澡被扣15分;(以上共计1次扣分,合计扣1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李健,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
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258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66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通过多年警官的教育和服刑改造,深挖犯罪根源,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也让家人为我伤心痛苦,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后悔不已。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本周期内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曾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得2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全部财产(已履行1500元,非本期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齐光文,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3月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齐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7日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转入大硐喇监狱;2019年3月14日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7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17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7个月;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7个月;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2011年12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齐光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齐光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代丙成,男,1958年11月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代丙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7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不变,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丙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丙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刘盛敏,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盛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5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责令被告人刘盛敏向被害人闫义勇退赔人民币22000元;对盗伐被害人杨文义的7株杉木树,予以赔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入黔东南监狱,2021年5月7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较好的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有2次扣分情况,经干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2000元;赔偿7株杉木树(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减刑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3月31日因未认真落实干警指派其看护其他罪犯任务被扣5分处罚;分监区减刑会议之前于2023年10月9日凌晨00时20分许,罪犯刘盛敏和罪犯李晓兵在值夜星期间,在走廊相遇相互侮辱、谩骂对方,被扣8分处罚。(以上共计2次扣分,合计1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盛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盛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王国华,男,1937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年龄较大,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国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喻国波,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5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铜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喻国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1月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2008年8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家庭矛盾,自己一时冲动,拿板凳连打自己母亲头部几下,造成其母死亡铸成大错,给家庭带去巨大伤痛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喻国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喻国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邹诗贵,男,1955年12月29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诗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强奸未成年少女,给被害人的成长带来了极坏的影响,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1个表扬;2022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1个表扬;2023年0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邹诗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诗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田子爱,男,1966年9月2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子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伙同他人一起开设赌场,进行现金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有2次因欠产被扣分处罚,后因自身身体原因,不适合劳动调入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4.28分,2022年9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6.17分。(共计2次扣分,合计30.4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子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子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成应同,男,1947年2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成应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在考核周期内有2次扣分,经干警的正确教育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9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处罚;2022年3月25日该犯与罪犯陈达廷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动手打架,对该犯扣35分处罚。(以上共计2次扣分,合计45分)。
从严情形:大分值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成应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成应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张建华,男,1956年10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冲动铸成大错,被害人还是个孩子,会给孩子今后的生活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给被害者家庭带区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能积极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杨冲,男,1974年9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2年12月5日止。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42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无扣分情况,服刑改造表现良好。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已履行3600元,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雷西明,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6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雷西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7807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雷西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40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0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4年7月18日至2031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影响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正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3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已履行5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西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西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西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杨卫,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卫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16000元,并对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7月21日止。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故意伤害他人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讲卫生,讲文明,有礼貌。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思想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值夜星及其他各项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1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邓兴文,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兴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1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6月21日止。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真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1年9月因打水问题和他犯发生抓扯被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正,之后没有违规违纪的事情发生,并能遵守法律法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思想教育成绩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只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19日,该犯和罪犯吴四清发生打架被扣20分处罚,此后未受到扣分处罚。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兴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兴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兴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何良桂,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9月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良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8万元。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18年4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8月24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良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决心积极改造来赎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8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
四、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能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各项任务,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已缴纳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良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良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良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肖凯元,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凯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2008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8月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3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止。刑期2011年6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膨胀,致使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5日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干警教育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平时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有疾病,之前未参加生产劳动,一直做力所能及的劳动,现在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定额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5日15时50分左右,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时,罪犯肖凯元内务杂乱。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前科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凯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凯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凯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曾宪明,男,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63.96元。2010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2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4年11月28日至2032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自己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死亡,家庭破裂,也给被害人家庭带来巨大伤痛,孩子失去了母亲,决心努力改造,痛改前非。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该犯年满45周岁且为初中文化,无需参加小学语文、数学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63.9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宪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宪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宪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吴昌勇,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五昌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24号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3月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26年2月14日止。刑期2011年7月15日至2026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为大专文化,无需参加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7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2022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未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前科2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昌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昌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王时宣,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时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4554.62元。2011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7月11日止);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33年7月11日止。刑期2016年6月12日至2033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时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剖析犯罪思想根源,反省犯罪危害性,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给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无尽伤心和痛苦,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改造表现良好,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食堂肉类加工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4554.6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时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时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时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马应成,男,1971年11月2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官渡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应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刑期2012年6月25日至2028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应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及家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将努力改造,悔过自新从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6月1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而被扣10分;在2022年第2批次提请减刑建议时,因未经干警同意私自找人代写认罪悔罪书,被暂缓提请减刑建议,后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现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该犯为小学文化,没有参加文化考试,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8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伙房夜班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6月1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应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应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应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李继国,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4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继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认定李继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5月17日起至2008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6月23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20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9年9月8日止);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2011年9月9日至2025年5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继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3年2月1日因私改囚服而被扣5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现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1日因私改囚服被扣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继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继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继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吴东何,男,1977年11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6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东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吴东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08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1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2011年7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东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年轻冲动犯下的罪行感到非常后悔和自责,给自己的家庭和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决心将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7日,因在活动室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7.5分,语文85分、数学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8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语文82分,数学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语文90分,数学95分,技术教育98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狱内食堂电工组劳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7日因为在活动室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东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东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东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彭彬,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4年10月28日至2032年7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7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1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2019年9月、10月、1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被扣8.54分、8.94分、10.89分,后期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85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30日该犯2019年09月劳动定额13000,完成产值9827,未完成劳动定额24.4%扣分8.54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12025,完成产值8952,未完成劳动定额25.55%扣分8.94分;2019年11月30日详见加扣分审批表扣分10.89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曹洲,男,1988年12月29日生,仫佬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曹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497358.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决心用实际行动来表达认罪、悔罪、赎罪,接受处罚,认罪服判,悔过自新,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思想教育9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97358.9 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詹宗有,男,1969年6月1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宗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7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服刑以来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剖析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真诚认罪、悔罪、赎罪。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0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8分;2022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1分;2023年思想教育6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2022年2月,获3个表扬;因不是本人书写认罪悔罪书,2023.4.26检察院建议不予减刑。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詹宗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詹宗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詹宗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张敬忠,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敬忠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6月22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决心用实际行动来表达认罪、悔罪、赎罪,接受处罚,认罪服判,悔过自新,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6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敬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敬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敬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王宏刚,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宏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黔06刑终2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34年9月8日止。同案熊芳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黔06刑终21-1号刑事判决书,准许上诉人熊芳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9日至2034年9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以前自己好吃懒做,想挣快钱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因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5分;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前科2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宏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宏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姜龙祥,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江都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姜龙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四万零四百三十九元零角八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0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1年9月9日至2025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识到自己冲动的行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去了深深的灾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问题,也让自己的家庭支离破碎,在改造期间认真反思自身过错,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能够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5分;2022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积极性较高,服从岗位定制,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在后勤劳动岗位上,能够积极完成民警各项指令,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439.08元, 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龙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龙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姜龙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卢国杨,男,1982年12月2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1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卢国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卢国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8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2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已缴纳五百元);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3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认为自己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罪行,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在2021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0.85分,其他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1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国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国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国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罗爱军,男,1980年1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爱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底线,伤害了被害者,也愧对自己的家人,让他们蒙羞,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一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70分,语文92分,数学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该犯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加0.58分;2023年4月劳动改造加0.32分;2023年5月劳动改造加3.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爱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爱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爱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冉旭飞,男,1998年6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冉旭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刑初4号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冉旭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事赔偿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0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漠视他人的生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深深的创伤,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履行民事赔偿,反思自身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23日因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经分监区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能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积极追求改造,多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加分,2021年11月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加分0.6分;2022年3月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加分1.15分;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加分0.4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23日不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分1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旭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旭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旭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吴照国,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02月02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照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都带去了深深的伤害,让受害者的生活蒙上了阴影,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22日因执行民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分监区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转变思想态度,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后勤改造岗位上,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积极改造,能够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22日未按规定执行警察指令(值夜星)被扣分25分。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照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照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照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石登昌,男,1988年6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石登昌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更779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3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6月9日止。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一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登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民法典,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3分;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3分;2023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2019年9月、10月、1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被扣8.54分、8.94分、10.89分,后期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强奸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前科2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登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登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登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胡洪,男,1998年10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28日至2032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底线,伤害了被害者,也愧对自己的家人,让他们蒙羞,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因为图一时享乐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自入监以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2分;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1年7月劳动改造加1.99分;2021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加11.75分;2021年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加5.45分;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扣5.07分;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5.1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07分。
从严情形:累犯、对未成年性侵、强奸罪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罗忙忙,男,1994年4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忙忙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刑期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想找快钱,贪图享乐,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造成的危害,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民法典,习近平思想等书本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该犯于2023年1月加劳动改造分1.32分;2023年2月加劳动改造分1.92分;2023年3月加劳动改造分2.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忙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忙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忙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樊进荣,男,199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以樊进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5日至2024年10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底线,伤害了被害者,也愧对自己的家人,让他们蒙羞,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樊进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认真完成作业,在2022年罪犯思想教育考试84分,文化和技术教育考试77分两科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在2023年罪犯思想教育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92分两科科考试成绩均达到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于2023年2月加劳动改造分1.56分;2023年3月加劳动改造分1.94分,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樊进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樊进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樊进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蒋家镜,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家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十四万四千四百九十九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认识到自己错误的金钱观,妄图走捷径、赚快钱,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了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反思自身罪行,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从民警的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1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4499.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家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家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家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颜家林,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颜家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28059元。刑期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认识到自己错误的金钱观,妄图不劳而获,不仅造成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了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理,和同改之间相处和谐,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良好,积极参加文盲班的学习,增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积极性较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值夜星和后勤的岗位上,服从管理,认真负责,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28059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颜家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颜家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任瑞华,男,1992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任瑞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2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1年6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0.54分,后经干警教育,该犯后期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1个表扬;2022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56000,完成产值109000,未完成劳动定额30.12%扣分10.54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瑞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瑞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瑞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杨书,男,2000年5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书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1年6月、7月、8月因劳动欠产分别被扣8.13分、8.02分、3.98分,后经干警教育,该犯后期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200000,完成产值153500,未完成劳动定额23.25%扣分8.13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231000,完成产值178000,未完成劳动定额22.94%扣分8.02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241500,完成产值214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1.38%扣分3.98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符铭鑫,男,1989年7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符铭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符铭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符铭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符铭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苏传文,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苏传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4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184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40年4月17日止。刑期2018年9月18日至2040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传文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48525,完成产值45525,未完成劳动定额6.18%,被扣 2.16 分,后经干警教育引导,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00元(已部分执行36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8日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48525,完成产值45525,未完成劳动定额6.18%扣分2.16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传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传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苏传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罗长江,男,1999年10月2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长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利用她人身体谋求财富的错误行为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长江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学习积极性较高,积极参与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9次,累计加分32.7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长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长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潘国强,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潘国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113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38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该犯长期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13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国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国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晏江民,男,1987年8月2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晏江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1年7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铜检未审刑抗(2021)1号刑事抗诉书,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抗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2020)黔0627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晏江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为找快钱,强迫未成年卖淫,对被害人造成了创伤,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从投入改造以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践行认罪悔罪,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12分,经过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本周期内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11.6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8日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32500,完成产值132000,未完成劳动定额0.37%扣分0.12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晏江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晏江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晏江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王廷林,男,2001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廷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347元。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34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18日至2034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廷林在服刑期间,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347.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强奸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廷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廷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张利,男,1994年6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月11日至2026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恶劣行为,不仅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给受害者及家庭造成了深深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30日因打架受到警告处罚,经过民警的教育后,该犯能够端正改造态度,服从干警管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与“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积极性较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作为劳动改造的质检组长,能够积极服从民警指令,协助民警完成生产定额,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30日早上12时许,罪犯黄修红与罪犯杨国瑞因琐事在监舍公共卫生间发生打架行为,罪犯张利加入其中对杨国瑞进行殴打,经调查建议给予罪犯张利警告处分,扣分300.00分。
从严情形:受到警告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韩成毅,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韩成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2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刑更3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3月11日止。刑期2016年6月12日至2034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3次,累计加分81.5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成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成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成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雷雨,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6年11月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松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雷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罪犯雷雨患有乙型肝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决定对罪犯雷雨保外就医两年。2021年8月5日做出收监执行决定书,于2021年8月13日收监执行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3日至2025年3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洪涛,男,1972年12月22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8717元。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33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9日至2033年5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财迷心窍,通过盗窃铸成大错,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2022、2023年“三课”教育考试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周期因未完成劳动生产有4次扣分,共计被扣40.88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能通过不断提高技能,后期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并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间内获得劳动加分7次,共计3.28分,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8717.00元(已部分缴纳65416.51元);追缴违法所得(还有93300.49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31日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9757,完成产值14283,未完成劳动定额27.7%扣分9.69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25200,完成产值18233,未完成劳动定额27.64%扣分9.67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24400,完成产值10965,未完成劳动定额55.06%扣分19.27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204600,完成产值191400,未完成劳动定额6.45%扣分2.25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洪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洪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时辉,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时辉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共同承担民事赔偿42620.8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更2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11月21日止。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0年、2021年、2022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2620.82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时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时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时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田茂友,男,1990年6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4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茂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自己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给社会、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茂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茂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张世政,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世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369116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4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2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42年10月10日止。刑期2018年5月11日至2042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剖析自己的犯罪因素,该犯认为,因自己财迷心窍,从而走上贩卖、运输毒品的道路,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及相关家庭带来相当严重的危害,对此深感忏悔,其决定踏实改造用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因超产获得多次劳动改造加分,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0次,累计加分55.7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世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世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李锦兴,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锦兴犯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零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5个月;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2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36年12月29日止。刑期2016年3月30日至2036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对此深感忏悔,其决心用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锦兴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因超产获得多次劳动改造加分,内累计加分14次,累计加分112.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罚金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锦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锦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锦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刘仁江,男,1972年12月20日生,其他,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仁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6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5月9日止。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3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及相关家庭带来严重危害对此深感忏悔,其决定踏实改造用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5次,累计加分52.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仁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仁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徐成龙,男,1988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减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7年8月4日止;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该犯因消费超标和有两次违反监规纪律行为被检察院建议不予减刑。刑期2013年7月5日至2027年8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性,为此深感后悔,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踏实改造,用实际行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该犯2019年2月26日因私藏、持有二类违禁物品(火机),被扣55分;2021年5月9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0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20.34%被扣7.11分;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27.61%,被扣9.66分;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15.66%,被扣5.48分;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18.76%,被扣6.56分;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25%,被8.75分;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16.52%,被扣5.78分,共计扣分55.54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引导后,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19年2月26日因私藏、持有二类违禁物品(火机),被扣55分;2021年5月9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20.34%被扣7.11分;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27.61%,被扣9.66分;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15.66%,被扣5.48分;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18.76%,被扣6.56分;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25%,被8.75分;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的16.52%,被扣5.78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且扣分次数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成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成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成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张著智,男,1974年4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著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被害人及自己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著智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三课”学习各科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在表芯加工定岗铆盖片部位岗,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多次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著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著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著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王章和,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章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原告上诉。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9月18日至2043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深刻地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惭愧和后悔,能认识到因自己的冲动给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给自己的亲人们也带来了无法安宁的生活,该犯深感内疚与自责,决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从管理,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来要求自己,主动向警官学习法律法规,改正不足,增强法律意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1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7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91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71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刷球头布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时完成每日生产任务,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与义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7次,累计加分80.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章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章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章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杨胜勇,男,1972年9月2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勇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3年4月22日至2028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的治安带来了一定的隐患,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同时也给家人心理带来巨大的压力及阴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8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值星员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坚守岗位,尽心尽力的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与义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6次,累计加分138.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及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胜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陈明华,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深入剖析犯罪性质,犯罪危害,认识到组织卖淫给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带去严重的伤害,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违背公序良俗,败坏道德风气,影响十分恶劣。结合自己的罪行,将在改造中,深刻反思,改正恶习,加强学习,重塑三观,用实际行动忏悔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够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服从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纪律意识较好,能够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成绩7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9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劳动教育,认真掌握劳动技能,按时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岗位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期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明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明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杨长标,男,1970年9月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2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9日至2029年6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判决,认罪悔罪,没有申诉情况,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改造态度端正,有较好的纪律意识,身份意识,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该犯自述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被利益冲昏头脑,走上犯罪道路,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也让自己承受了牢狱之灾,十分悔恨,将深刻悔悟,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机会,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能按照要求做好内务卫生,遵守队列纪律要求,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知文化水平低,也吃过没有文化的苦,有较好的学习意识,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主动借阅监区阅览室书籍学习。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8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0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岗位安排,但在入监初期,由于不能快速适应劳动岗位要求,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6月被扣14.2分、7月被扣14.49分、8月被扣9.16分,经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主动学习,结合自己的刑期,制定改造计划,努力争取改造成绩,改造情况逐步稳定,本周期内累计加分6次,累计加分5.8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2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7000元判决时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40000,完成产值83175,未完成劳动定额40.58%扣分14.20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87000,完成产值109550,未完成劳动定额41.41%扣分14.49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207000,完成产值150150,未完成劳动定额27.46%扣分9.61分。
从严情形: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长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长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李勇,男,1995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判决,认罪服法,没有申诉情况,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该犯入监后能够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被利益诱惑,漠视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十分悔恨,将认真悔改,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规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能够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积极参加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参加教育考试,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85;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1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本周期内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9.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未成年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屈亮,男,1995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3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屈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35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2号刑事裁定,认定屈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7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3日至2035年6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2023年9月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6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表芯加工定岗装线圈部位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5次,累计加分2.1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屈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屈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伍正祥,男,1997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正祥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3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语文72分,数学76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0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表芯加工定岗焊线部位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32.4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2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36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正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正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正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王立新,男,1994年6月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立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35.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6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表芯加工定岗马达、挂锡部位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5次,累计加分10.7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379.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立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立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立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罗鸿腘,男,2000年10月2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鸿腘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判决,认罪服法,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罚金。该犯年纪较小,法律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认识违法成本,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执行刑罚后,该犯十分悔恨,不该触碰法律底线,荒废大好青春,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造成伤害,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也给自己的青春蒙尘,让家人蒙羞。该犯入监后,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痛定思痛,决心悔过,争取早日重拾青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能够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自觉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有较好的学习意识,主动借阅书籍,向同改请教生产技术,认真参加“三课”教育考试,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6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教育成绩78分,技术教育成绩8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6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主动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本周期内累计加分4次,累计加分18.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鸿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鸿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鸿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安心心,男,1996年9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心心犯协助组织卖淫,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3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3日至2029年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4分,2023年上半年 思想教育96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表芯加工定岗焊石英部位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7.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心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心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心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张玉琨,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5日至2029年12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表芯加工定岗装石英部位岗,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玉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玉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玉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刘观林,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观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32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月11日至2032年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判处,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该犯被交付执行后,在民警的教育下对毒品的危害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意识到自己参与制造毒品,一旦毒品流入社会将会导致犯罪率增加,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严重危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自己深知罪重刑长,将认真悔过,努力改造,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争取改造成绩,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定期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能够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主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主动参加政治仪式教育及文体活动,树立积极的改造心态。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73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1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主动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3次,累计加分59.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00元(已部分执行2631.03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期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观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观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刘永平,男,1986年4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0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服从法院判决,自觉承认犯罪事实,能认识到因为自己贪图金钱来得快,想不劳而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危害,让受害者遭受经济损失,该犯深感惭愧和后悔,决心早日改造成对社会有帮助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改掉了之前的不良习惯,做到遵规守纪,尊重人民警察,服从管理,能讲规则,守原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9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打包,有一级弱视力残疾,同时能认真接受技能培训,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90100,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期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永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永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冯海东,男,1998年10月1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海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能认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断反思自己,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对自己给社会、受害方及其亲人带来的痛苦深感悔恨,平时自觉接受法治、道德教育,端正了自己的改造态度,争取早日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官管理,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改掉自己的一些坏习惯,认真履行义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9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手缝,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坚守岗位,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0次,累计加分104.6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海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海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海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田路飞,男,2000年1月6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路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断反思罪行,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给诈骗分子提供帮助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服从法院判决,承认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坚决以后不给社会和国家添麻烦,坚定改造决心,争取早日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改造中,不断加强时事政策法治知识的学习,提升了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民警指令,无违规违纪现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民警教师,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97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工序手缝,做事不马虎,不敷衍了事,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改造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0次,累计加分77.8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路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路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杨玉锋,男,1976年9月3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1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玉锋犯诈骗,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诈骗、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监规纪律,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爱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树立正确的“三课”意识,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5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0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接受劳动教育,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1年6月被扣2.13分。经干警教育帮助后,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210000,完成产值197200,未完成劳动定额6.09%扣分2.13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玉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玉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玉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柴泽友,男,1986年8月1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柴泽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九十八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9日至2026年4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2分,语文考75分,数学考97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文化教育语文考80分、数学考98分,技术教育考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质检,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1次,累计加分37.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8.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三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柴泽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柴泽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柴泽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胡思平,男,1993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奉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6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胡思平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6日至2025年4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和影响,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8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85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保洁员,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5次,累计加分11.0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思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思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思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吴俣,男,1986年8月23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9日至2027年10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服法,坚决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通过改造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决心将服刑当成重塑新生的机会,从思想上净化自己,通过改造反省悔罪,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教育文化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认真记录学习笔记,年终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2021年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成绩7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2022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教育成绩74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2023年参加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思想教育成绩66分,技术教育成绩84分,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1年10月从事表芯项目期间,因岗位调整,操作技能不熟练,未能足额完成生产任务,被扣1.56分,经过教育指导,和认真学习操作技能后,能够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2次,累计加分0.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39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31日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230000,完成218000,未完成劳动定额5.21%扣分1.5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吴世杰,男,1988年4月1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吴世杰犯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0日至2032年5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的身体和心理上严重的伤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9月12日,对其他联组联号成员犯罪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谈话引导,未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5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83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表芯加工项目装石英,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1次,累计加分46.9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12日,对联组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世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世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世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李忠诚,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忠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9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文化教育语文77分,数学84分、安全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6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装线圈部位岗、足球合球岗位,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忠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忠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忠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张鹏,男,1985年8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2年8月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鹏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重阳人民币11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自己犯罪危害,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干警教育引导,该犯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纪律,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履职,坚守岗位,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均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冉淼,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冉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11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5年8月24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1月12日至2025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沉重的负担和痛苦,该犯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该犯能积极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淼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2019年7月因在监舍门口说脏话被扣10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言行,后无违纪违规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2019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8分;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4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8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岗位职责,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出工率为100%。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7月22日上午九时许,罪犯冉淼在监舍门口说话爆粗口被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淼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杨明清,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31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明清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自己犯罪危害。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强奸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家属的身心健康造成沉重伤害,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明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三观,掌握生产劳动技能。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7分,文化教育(语文考90分、数学考100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76分,文化教育(语文考80分、数学考75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好劳动态度,服从干警管理,遵守岗位职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22年6月,该犯因生产转产未能熟练掌握足球手缝技术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6分,后在干警的批评教育下,该犯积极改正自身错误,用心刻苦练习手缝技术并熟练掌握了手缝技术,后再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因2022年06月劳动定额为4800,只完成了3839,未完成劳动定额20.02%,被扣6.00分。
从严情形: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明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明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李德桂,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5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桂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李德桂、赵长伟、王建成、陈安全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31日交付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合并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9年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刑期2011年3月4日至2025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德桂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自己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该犯认为自己以前好逸恶劳,为了满足一时贪欲,抢劫他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极大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经民警教育,该犯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德桂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2020年12月31日,因上下楼梯时与他犯勾肩搭背嬉戏打闹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经管教干警教育,能深刻认识自己错误言行,在之后的改造中未有违规违纪,无其它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岗位安排,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时完成每日生产任务,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与义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在2020年12月31日因上下楼梯时与他犯勾肩搭背嬉戏打闹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之后的改造中未再违规违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监管改造,主动向警官学习法律法规,改正不足,增强法律意识。
从严情形:抢劫犯十年以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德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德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王树忠,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树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树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6年12月26日至2034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树忠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认为自己的运输毒品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造成不良的后果,在监狱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该犯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改掉自己的不良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树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其他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足球项目中从事翻球工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岗位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树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树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树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敖显矿,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显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显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亲属;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01月13日入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2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更284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年09月0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更31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4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11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敖显矿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能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该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也给自己亲人带来很大的压力负担。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该犯通过民警教育,学习法律法规,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发自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敖显矿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1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8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4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定岗机修,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排的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赔账款7115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敖显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敖显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胡文博,男,2003年8月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文博犯介绍卖淫,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文博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该犯认为自己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介绍、强迫未成年被害人卖淫,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后果。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认识自己错误言行,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用自己的劳动回报社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文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2023年10月21日,该犯因私自将零食带到劳动现场被扣改造分2分,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该犯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之后服刑改造中,未发生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认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民警教师,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技术培训,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97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岗位认真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改造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文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文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文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杨芳,男,2000年3月2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芳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性侵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然及家属带来了沉重的伤害,并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2023年10月19日,因违规将自制健身滚轮放置在监舍洗漱台下面,被扣改造分3分,经过管教干警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无违规违纪行为,无其它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67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立足于劳动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坚守岗位,尽心尽力的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与义务,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田丰,男,1963年10月9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9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29日至2029年7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丰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该犯认为自己的诈骗罪行,给社会和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造成了及其严重的后果。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深刻反思自己所犯罪行,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掉自己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教师,爱护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8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94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9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是值夜星人员,能认真履行值夜星职责,坚守值星岗位,认真负责,在生产上按时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陈毅,男,1999年10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毅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性侵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心理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改掉自己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认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民警教师,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2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岗位认真劳动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改造规章制度。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田小波,男,2000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小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6日至2027年3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小波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真心认罪悔罪,为了一己私欲,不顾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不仅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失去了自由,愧对父母的教导和关心。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学习,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小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该犯于2022年9月因未能及时阻止联组联号同改打架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后经民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不折不扣执行民警安排的各项劳动任务,无其他违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觉接受学校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课后作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听从警官指挥,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欠产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12日8时30分许,在分监区劳动现场B 线焊锡处,罪犯张滔、许广才、洪奕、邹兴佳、杨金5人殴打罪犯谢玉贺时,罪犯田小波目睹殴打过程,却无动于衷,全程袖手旁观,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分。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小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小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胡雪飞,男,1992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4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雪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0日至2029年4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雪飞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能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该犯认为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罪行,给社会和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造成了及其严重的后果,该犯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雪飞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8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1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劳动教育,认真掌握劳动技能,按时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岗位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雪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雪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雪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申修仕,男,1975年2月1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修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申修仕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刑,并能深刻认识自己犯罪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该犯认为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造成不良的后果,该犯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修仕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申修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修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申修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