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2170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减字第341-402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罗世华,男,1986年7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字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世华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7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自己在2020年6月时在剑河县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的行为产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在2021年8月31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累计被扣16.6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至今未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在本周期内劳动超产累计加分9次,累计加分36.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10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57200,完成产值50616,未完成劳动定额11.51%扣分4.02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19800,完成16469,未完成劳动定额16.82%扣分5.04分;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9800,完成16725,未完成劳动定额15.53%扣分4.65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21050,完成18982,未完成劳动定额9.82%扣分2.94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世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世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廖再发,男,1969年7月14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再发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至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认定廖再发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6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12年8月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1次,累计加分241.9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部分缴纳20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因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廖再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再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王家炎,男,1973年9月1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至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认定王家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6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13年5月有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4次,累计加分233.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家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宋涛,男,1995年3月17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字4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20年12月6日趁受害人醉酒从而进行强奸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严重伤害,从而深刻反省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因一时冲动造成严重的后果,表示会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量弥补对受害者的伤害,争取受害者谅解,刑满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22.9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何飞,男,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22年1月11日组织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表示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17.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廖顺发,男,2001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顺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22年1月明知受害者是幼女的情况下仍然两次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的身理心理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48.5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廖顺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顺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冯沙沙,男,2000年10月25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7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沙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21年9月运营网上赌博平台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一时贪念走上了违法的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和不良风气,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财产受到损失,该犯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56.3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沙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沙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沙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黄昌彪,男,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1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昌彪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21年8月多次介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一时贪念,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刑满后努力做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30.4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昌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昌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昌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向建新,男,1996年8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建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建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意识到自己性格冲动,酒后伙同他人在超市门口聚众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服刑后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保证刑释后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能做到令行禁止,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6分,均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1分,均获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干警指令,从事平车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能够积极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超产多次获得劳动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建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建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龚大钊,男,1996年7月2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大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6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大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诱骗幼女崔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的犯罪事实,并深刻剖析犯罪成因,认识到自己前述行为给受害人、给自己家庭带来的危害后果,甚至给居住地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现真诚悔罪,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3月12日,龚大钊因在监舍2组与同改看电视发生矛盾,将遥控器摔至地上,被扣5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幡然醒悟,其后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勇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对干警的指令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中专文化,在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年度考试思想教育获得98分,技术教育获得97分,均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95分,获评优秀等次;2023年年度考试思想教育获93分,技术教育获75分,分别获批优秀、合格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干警的指令,能够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考核周期内因超产获得考核奖分,且因为改造表现良好,已从生产岗位调至后勤组从事值夜星工作。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12日罪犯龚大钊在监舍2组,因与同改争看电视发生矛盾,将遥控器摔至地上,扣5.00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大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大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龚大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陈通武,男,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通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3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通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既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也使得自己的父母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并增加了家里的经济负担,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希望通过自己真诚改造矫正社会恶习,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争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拥护宪法,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言行,能服从干警管理,对干警指令能够做到令行禁止,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大专文化,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得91分,获评优秀等次,技术教育获得98分,获评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得94分,获评优秀等次;2023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得95分,获评优秀等次,技术教育获得85分,获评良好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干警的指令,从事平车工作,坚守岗位,能够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本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多次获得劳动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通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通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通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甘佑旺,男,1992年1月2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甘佑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 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给很多家庭带来了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惩罚,觉得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充电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劳动,按照规定完成岗位劳动改造任务,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甘佑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佑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甘佑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蒙光文,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蒙光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蒙光文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1日入王武监狱服刑;于2019年11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2021年12月27日减刑为有期徒刑25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46年12月26日止。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6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抢劫他人和盗窃财物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服从干警安排,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自身劳动岗位上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照规定完成岗位劳动改造任务,本周期内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个人财产已履行5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本周期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蒙光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光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蒙光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杨德恒,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认定杨德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吸毒人员的家庭带来伤害,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失去了自由,决心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基本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21年5月因内务卫生未达标,被扣分,后经过干警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绕组和补焊的岗位上完成任务较好,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2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德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邹云飞,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云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维持(2013)安市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邹云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4日入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转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吸毒人员的家庭带来伤害,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现决定认真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认真,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21年3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29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云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云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云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吴江红,男,1996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江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3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并深刻剖析犯罪成因,认识到自己犯罪述行为给受害人、给自己家庭带来的危害后果,甚至给居住地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现真诚悔罪,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江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服从干警指令,服从管理,在本次呈报未因为违规违纪被扣分,能够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2021年至2023年“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分数为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试分数为96分,考试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2022年下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2023年下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变压器前段绕线组,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该犯劳动定额为32000,完成36500,超产14.06%,加4.21分;2021年11月劳动定额44500,完成52300,超产17.52%,加5.25分,2022年8月劳动定额38800,完成39900,超产2.83%,加0.84分;2022年9月劳动定额40000,完成40400,超产1%,加0.3分;2022年12月,劳动定额39000,完成45400,超产16.41%,加4.92分;2023年1月,劳动定额52500.完成62559,超产19.16%,加5.74分;2023年2月劳动定额15750,完成19211,超产21.97%,加6.59分;2023年3月,劳动定额44000,完成51964,超产18.1%,加5.43分;2023年7月,劳动定额55000,完成69098,超产25.63%,加7.68分;2023年9月,劳动定额33600,完成39648,超产18%,加5.4分。总共有10次超产加分,共计46.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江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江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李坚,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9日至2025年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坚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给受害人、给自己家庭带来的危害后果,甚至给居住地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现真诚悔罪,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坚在服刑期间2022年12月24日,因在收看新闻联播期间违反规定,私自离开监舍接热水,干警制止后人仍不执行干警口令,被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上课,2022年至2023年“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评定等次为良好;2022年下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评定等次为良好;2023年下半年评定等次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坚劳动岗位为变压器加工前段绕线组,在2022年9月和2022年10月因超产给予加分0.6分,0.4分;在2022年11月,该犯劳动定额为44000,完成38500,未完成劳动定额12.5%,被扣3.7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并在2023年2月和2023年3月因超产获2次超产加分2.64分,0.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44000,完成38500,未完成劳动定额12.5%扣分3.75分;2022年12月24日2022年12月24日19时许,罪犯李坚在收看新闻联播期间违反规定私自离开监室接热水,干警制止后仍不执行干警口令。扣分1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蒋若凯,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蒋若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刑更5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若凯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若凯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1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充气工序,后转到足球手缝质检岗位,本减刑周期内超产10次共计加分60.8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蒋若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若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段关华,男,1973年6月13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段关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刑更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刑更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关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酿下的大错,贩卖毒品的行为对社会的巨大危害,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希望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关华在服刑期间,能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守则,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思想政治成绩95分,技术教育80分;2021年思想政治成绩86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9分;2022年思想政治成绩83分,技术教育9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78分;2023年思想政治成绩86分技术教育83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主要负责足球加工质检工序,2020年0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38分,经干警教育,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在2021年10月超产加0.24分;2021年11月超产加2.48分;2021年12月超产加3.24分;2022年03月因超产加0.18分;2022年05月因超产加0.2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0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38分,经干警教育,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关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关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段关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黄忠华,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忠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黄忠华撤回上诉,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刑期更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忠华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忠华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后经直管民警教育谈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了态度,积极参与劳动生产。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8分;2021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5分,语文70分,数学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语文80分,数学70分;2022年思想教育82.5分,技术教育87分,语文72分,数学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语文78分,数学69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技术教育73分,语文60.5分,数学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忠华在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后经直管民警教育谈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了态度,积极参与劳动生产,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罪犯黄忠华自入分监区一直位于足球车底工序,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有25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184.1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忠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忠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安宏伟,男,1993年10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安宏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31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宏伟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宏伟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尚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23年4月24日私自做与看新闻联播无关事宜被扣2分,在呈报期间,该犯于2023年9月9日在分监区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3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罪犯安宏伟自入监以来,劳动岗位一直是足球项目的小高车岗位。本减刑周期内超产4次,共计31.2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24日私自做与看新闻联播无关事宜被扣2分,2023年9月9日在分监区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3分。
从严情形:累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宏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宏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张鑫伟,男,1996年11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鑫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345504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鑫伟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鑫伟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8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自分到二监区一分监区以来,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的车腰五角工序,本次考核周期内4次超产加分,合计10.4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45504.00元(已退赔4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刑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鑫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鑫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鑫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石建雄,男,1982年8月7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石建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57003.20元,共同赔偿19956.8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建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希望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建雄在服刑期间,能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守则,并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监规监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4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2分,数学68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5分,技术教育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68,文化教育中语文79分,数学85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技术教育73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加工中负责手缝工序,能积极参加劳动,并向他犯学习相关技术,提高产品合格率,缝合产量,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22年06月因超产加1.8分;2022年07月加0.56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57003.20元,共同赔偿19956.8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建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建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建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田正红,男,1996年5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正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更5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2019年2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正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教育,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的强奸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因为一时冲动对受害者以及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该犯在与家人的亲情电话、信件中常常向家人表达歉意、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经分监区直管干警观察,从谈话情况、改造表现来看,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正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该犯自入监以来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分情况出现,经直管干警反映,该犯能为自己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能做到自觉爱护分监区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改造心态,“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2022上半年、2022年、2023上半年、2023年思想教育分别获得81分、81分、93分、77分、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劳动技能,服从劳动岗位分配,在劳动工序中为手缝工序,能做到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表现较好,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共获得10次加分,共计70.8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正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正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正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龙三毛,男,2000年6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三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原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32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三毛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法制观念,为满足一己私欲,在一时冲动之下,对被害人实施行了强奸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身体、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三毛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三毛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三毛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曾因超产获得3次加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三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三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三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骆科学,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字81号刑事判决,认定骆科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15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骆科学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该犯表示:经过多年的教育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的严重危害性,对自己因为利益铤而走险,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后悔不已。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骆科学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骆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0年思想教育88分;2021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罪犯骆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因超产获得16次加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1500)。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骆科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骆科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骆科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高车平,男,1980年6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车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车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一时冲动酿下大错,对法律不敬畏,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对社会影响较大,对受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希望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车平在服刑期间,有两次因违规违纪共计扣10分记录,经干警教育后,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7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1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9分,数学74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技术教育8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01月因超产加0.09分;2023年05月因超产加9.73分;2023年08月因超产加4.08分;2023年09月因超产加2.14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8日,因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扣2分;2022年8月17日,与他犯因风扇使用问题发生口角,扣8分。两次扣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逐一整改,并保证不会再犯。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车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车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车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陈顺民,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顺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841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顺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干警教育,该犯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希望可以通过积极参与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顺民2021年12月18日因随地小便被扣5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端正态度,保证改掉陋习,此后服从管教,为自己树立了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该犯能做到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接受法制教育,认识犯罪危害,“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2022上半年、2022年、2023上半年、2023年思想教育分别获得83分、91分、92分、78分、88分;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技术教育分别获得89分、83分、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表现较好,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共获得12次加分,共计97.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150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8418.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18日中午12时许,该犯在监区操场围墙处随地小便。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顺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顺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孟猛,男,1984年6月26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孟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3892.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8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孟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决心好好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减刑回归社会,经直管干警反映,该犯与家人的信件、亲情电话中可见该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忏悔,对家人的愧疚,确有悔改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孟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为自己树立良好的改造心态,“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2022上半年、2022年、2023上半年。2023年思想教育分别获得79分、92分、95分、76分、92分;技术教育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别获得85分、85分、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3年1月31日该犯因欠产被扣0.85分,经过干警教育之后,该犯能做到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岗位分配,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共获8次加分,共计16.3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3892.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16170,完成15707,未完成劳动定额2.86%扣分0.8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孟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孟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孟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周祖军,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祖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17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祖军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经过多年的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祖军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教育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5分;2021年思想教育7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4,技术教育9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2022年1月31日因欠产扣9.02分后经过批评教育端正了劳动态度,曾因超产获得4次加分,共计8.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31日因欠产扣9.0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祖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祖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祖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金政有,男,1979年3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5号,认定金政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3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政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经过多年的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政有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教育8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1年思想教育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7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语文82分,数学88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语文92分,数学80分,技术教育9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技术教育82分。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曾因超产获得1次加分3.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政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政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政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杜社政,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4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社政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6500元。2021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7年10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社政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该犯表示,由于自己的价值观扭曲,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感到十分后悔。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社政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3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76分。
四、该犯曾于2022年11月30日因欠产被扣12.91分;2022年12月31日因欠产被扣12.64分;2023年1月31日因欠产被扣3.26分。后经过民警批评教育端正了劳动态度,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曾获2次超产加分,共计0.7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36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7060,完成4020,未完成劳动定额43.05%扣分12.91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6765,完成3914,未完成劳动定额42.14%扣分12.64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57200,完成50980,未完成劳动定额10.87%扣分3.26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65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社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社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社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姚文祥,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字29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文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文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德道法制观念,在一时冲动之下,实施行了强奸犯罪,使受害者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文祥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5,技术教育83分。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曾因超产获得7次加分,共计13.7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文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文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张青国,男,1965年7月1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认定张青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自己的婚姻情感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争执,自己的一时冲动,便用手锤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昏迷,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给被害者家庭带去巨大伤痛,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痛苦,入监以来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但是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卫生打扫,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该犯年满45周岁,无需参加小学文化教育考试。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8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4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1分,技术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0年4月因认真完成岗位指定任务,表现突出加2分,后于2020年9月调入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执星岗位,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担任楼层执星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较好,每月加2分,共计加1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青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青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卢旭,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旭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明知道是毒品,还导致铤而走险代购、牟利,并容留他人吸毒,给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带来伤痛,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其决心努力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有2次欠产扣分,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积极改正,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按规定完成内务卫生的打扫,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7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技术教育8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9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08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0.46分;2022年01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5.43分;2022年03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4.17分。后因自身身体原因,不适合劳动调入三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90000,完成产值88800,未完成劳动定额1.33%扣分0.46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80000,完成147400,未完成劳动定额18.11%扣分5.43分;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220000,完成189350,未完成劳动定额13.93%扣分4.1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张永智,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15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认定张永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与被害人感情问题发生矛盾,为此产生杀人的想法,自己一时冲动,便用柴刀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和颈部多刀,因伤势过重颅内出血死亡,给被害者的家庭带去不可磨灭的伤痛,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痛苦,入监以来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但是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4月超产6.1%加2.13分,5月超产3.14%加1.09分,7月超产19.61%加6.86分,8月超产26.44%加9.25分,9月超产24.11%加8.43分,10月超产11.6%加3.37分,后于2022年7月调入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现在分监区是事务犯岗位,积极参加食堂卫生的打扫、洗碗等事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永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永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李立,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4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3日至2026年9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立对自身贩卖毒品的罪行认识深刻,能意识到其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伤害,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该犯服从法院判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积极追求改造,努力从事劳动生产,决心通过辛勤劳动重塑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立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违纪情况,在2022年4月20日15时40分许,罪犯李立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到五楼与其他罪犯聊天。扣分10.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积极追求改造,无其他扣分情况。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服从干警管理。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做好课堂笔记,能配合教师授课问答,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尊重老师,在考核期间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8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9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技术教育73分。
四、该犯参加劳动生产与夜间值星,夜间值星时能认真履职,劳动生产时从事生产辅助岗,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与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20日15时40分许,罪犯李立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到五楼与其他罪犯聊天。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唐帮简,男,1983年10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帮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帮简对其故意杀人行为事实认可,承认罪行,真诚悔过。能意识到其罪行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努力追求改造,没有扣分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帮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没有违规违纪行为,没有扣分情况,能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我。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遵守课堂纪律,认真思考各科学习内容,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期间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86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技术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参加劳动生产,从事生产辅助岗,能认真完成工作安排,努力上进,积极参与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帮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帮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帮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黄万发,男,1951年5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万发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3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被害人想与其分手,而心生不不满,采取手掐及用刀刺等暴力手段致死被害人,因伤势过重死亡,给被害者的家庭和自己的家庭带来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按规定完成内务卫生的打扫,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6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1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8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68,数学65,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但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万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万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万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罗昶淏,男,1991年7月28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昶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扣分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不高,多次嫖娼,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该犯表示要诚心接受处罚,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按规定完成内务卫生的打扫,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没有扣分情况,在铜仁监狱服刑改造中,积极参与铜仁监狱报社投稿。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较好地参加劳动,于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8月止因劳动超产累计2次,共加分0.7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昶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昶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昶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李杰,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赎罪,该犯自入监以来没有申诉,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团结同改,没有被扣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按要求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能完成值星员的岗位职责,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罚金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且狱内消费239.1元,高于全监押犯同期年度人均月消费额(226.32)。
综上所述,罪犯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龙强,男,2000年1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9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强犯盗窃罪,判处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9274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20日至2025年6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强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一时财迷心窍,对他人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自己受到法律的严惩,辜负了家人对自己的期望,无颜面对父母,入监改造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父母会见时的敦敦教诲中,我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真正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谢政府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接下来的改造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好好表现,积极改造,努力学习各项知识和劳动技能,用最好的成绩回报教育关心我的干警和家人,争取早会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强服刑改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与其他服刑人员关系融洽,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强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强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2021年2月,该犯因欠产被扣7.89分,后经干警教育,努力提升劳动技能,能按时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现该犯在服装加工产品岗位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2021年3月、5月、2022年6月劳动加分共计8.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9274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8日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88000,完成产值68150,未完成劳动定额22.55%扣分7.8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杨胜彪,男,1991年11月13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其法定代理人杨昌洪民事赔偿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彪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入监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该犯能认识自身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该犯表示,由于犯罪时自己年轻冲动,未能正确处理好与他人发生的矛盾,做出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家庭带去了深深的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感谢政府给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会倍感珍惜,在接下来的服刑改造中,我会继续一如既往地好好表现,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彪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够按照监狱的各项规定端正自身行为,表现较好,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胜彪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学习主动性高,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能够在课堂上积极回答问题,尊重老师,主动分享自身改造心得,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学习能力较强,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胜彪服刑改造期间,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出色的完成分配的劳动定额任务,有较强的劳动意识,在2020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5.38分,目前该犯在库管的后勤岗位上,责任心较强,能够较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1000元,本周期内无履行情况。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超过全省监狱平均水平但未超过50%,且本周期内无履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胜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杨政斌,男,1965年1月22日生,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案原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17日至2026年1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政斌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以前自己好逸恶劳,想挣快钱,对法律缺乏敬畏心,明知他人贩毒还帮其运输,因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我渐渐明白了毒品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也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到深深的愧疚,感谢政府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接下来的改造中,我会一如既往好好表现,积极改造,追求进步,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政斌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身行为,改造态度端正,服从管教,在日常的改造中,该犯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表现较好,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政斌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不迟到、不早退,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积极参加分监区、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多次主动在课堂上分享自身学法和改造心得,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政斌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78分,经过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及时转变劳动改造态度,努力提升劳动技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没有再出现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143000,完成产值103000,未完成劳动定额27.97%扣分9.7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政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政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周云,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12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2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3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云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入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以前好吃懒做,想挣快钱来满足自己的私欲,缺乏法治观念,抱有侥幸心理,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希望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周云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周云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态度端正。现该犯在分监区负责机修岗位,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19次加分共计55.13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宋邦元,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宋邦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黔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7月13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邦元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由于自己好逸恶劳,想挣快钱,缺乏法治观念,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服刑改造,决心重新做人,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邦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宋邦元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老师,同时该犯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利用休息时间不断充实自己,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宋邦元服刑改造期间,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现在该犯在分监区刷胶岗位,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在2021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0.97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邦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邦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邦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游树洪,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5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游树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317元。罪犯游树洪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更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黔刑更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游树洪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入监服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由于一时冲动,对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在今后的改造中,自己将一如既往好好表现,服从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游树洪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该犯在2023年9月28日,监狱对罪犯监舍开展清监活动,在罪犯游树洪的枕头内搜出缝衣服的线、砂纸,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过干警的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在之后的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游树洪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同时充分利用休息时间学习各类知识,不因为自身年龄较大就放弃自己,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游树洪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在刷胶岗位上,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表现较好,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14次加分共计37.32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317.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28日,监狱对罪犯监舍开展清监活动,在罪犯游树洪的枕头内搜出缝衣服的线、砂纸,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游树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游树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游树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喻波,男,2003年3月2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喻波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5日至2032年5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波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情况。自入监以来,经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深挖犯罪根源。该犯表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的严惩,在今后的改造中,自己将一如既往好好表现,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矫正自身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波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严格遵守贵州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细则,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喻波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同时利用自身休息时间自学各类知识,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篮球比赛及歌唱比赛,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喻波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现在该犯在分监区小高车岗位,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6次加分共计15.68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性侵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喻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侯桥兵,男,1998年5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侯桥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30日至2027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知晓自己给受害人带来了挥之不去的伤害和精神损伤,也为社会治安带来了麻烦和不良影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可耻和悔恨,也对受害人感到良心愧疚和不安,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劳动加分2次,共计8.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桥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桥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侯桥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雷发江,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发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给受害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和难以磨灭的精神伤痛,同时给自己的家人也带来伤痛,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4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2年4月、5月因劳动欠产分别被扣7.55分、6.4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218500,完成163500,未完成劳动定额25.17%扣分7.55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308000,完成242000,未完成劳动定额21.42%扣分6.42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发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发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发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吴有权,男,1971年5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有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自己深刻剖析自己的盗窃罪行危害性,给他人带来的损失和伤害,自己深感后悔,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本考核周期内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9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8分,技术教育成绩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0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于2022年3月获得劳动生产加分2.14分,2022年4月获得劳动生产加分5.15分,2022年9月获得劳动生产加分1.85分,现在分监区服装加工四线锁侧袋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多次犯罪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有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有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有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胡明均,男,1993年9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明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32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自己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知贩卖毒品给社会、家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服从干警安排,无扣分情况,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6分,2022年年度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核成绩92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2年8月获得劳动加分2.88分,2022年9月获得劳动加分0.02分,现在分监区服装加工双针定后袋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明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明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朱才万,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朱才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刑字第384号刑事裁定,认定朱才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04年9月26日起至2006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5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2023年6月7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朱才万在考核周期内受到2次禁闭还与他犯打架违反监规纪律、狱内月均消费超标被建议不予减刑。刑期2009年9月23日至2025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贩卖毒品走入歧途,给国家、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自己深感忏悔,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该犯有扣分及违规违纪情况,该犯于2016年3月18日因在狱内赌博被禁闭处罚,2016年3月27日禁闭结束,同日因未能深刻反省被严管,2016年6月24日解除严管;该犯于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赌博,分监区干警对其进行询问,该犯拒不交代,并且以自伤自残威胁干警“如果不关他禁闭,就要吞表扣自杀”等言语,被给予禁闭处罚;2017年11月8日解除禁闭;2017年11月8日因在禁闭期间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严管,2018年2月7日解除严管,2018年2月7日因在严管期间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拒不回监区改造被严管,2018年3月26日解除严管;该犯于2019年12月01日因与同改蔡栗因下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扭打,被扣6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1分,语文成绩90分,数学成绩89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3分,语文成绩70分,数学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7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6分,语文成绩88分,数学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9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4分,语文成绩88分,数学成绩94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3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2023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79分,语文成绩90分,数学成绩80分,技术教育成绩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9年07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54419,完成产值53760,未完成劳动定额1.21%,被扣0.42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现在分监区服装加工四线锁侧袋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7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于2016年3月18日因在狱内赌博被禁闭处罚,2016年3月27日禁闭结束,同日因未能深刻反省被严管,2016年6月24日解除严管;该犯于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赌博,分监区干警对其进行询问,该犯拒不交代,并且以自伤自残威胁干警“如果不关他禁闭,就要吞表扣自杀”等言语,被给予禁闭处罚;2017年11月8日解除禁闭;2017年11月8日因在禁闭期间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严管,2018年2月7日解除严管,2018年2月7日因在严管期间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拒不回监区改造被严管,2018年3月26日解除严管。该犯于2019年07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54419,完成产值53760,未完成劳动定额1.21%,被扣0.42分。该犯于2019年12月01日因与同改蔡栗因下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扭打,被扣6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消费超标(月均消费307.37元,未超过全省监狱平均消费50%)、违规违纪次数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才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才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才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张先成,男,1977年1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先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7日入凯里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2019年9月16日至2025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先成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能认识到自身贩卖毒品的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毒品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悔恨。决心改过自新,遵纪守法,早日正常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家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团结帮助同改,在日常内务卫生管理中表现良好,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牢背并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认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民警教师,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技术培训。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98分,成绩合格;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1分,技术教育考98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岗位认真劳动改造,自己坚守劳动岗位的同时,耐心帮助同改了解、熟悉劳动岗位,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改造规章制度。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先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先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先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阳加飞,男,1984年9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6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阳加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赃款9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7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12月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7日止。刑期2018年11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伤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表芯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阳加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阳加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阳加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吉庆华,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吉庆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罪犯吉庆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1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刑更2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46年12月26日止。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6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财迷心窍,运输毒品走入歧途,给被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该犯服从干警管理,没有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20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6分,语文成绩85分,数学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94分;2021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4分,语文成绩92分,数学成绩94分,技术教育成绩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1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0分,语文成绩80分,数学成绩94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自2020年3月至2032年2月获得18次劳动加分97.19分,现在分监区服装加工烫台熨烫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600元(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标(234.63元,未超过全省监狱月均消费的50%,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吉庆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吉庆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吉庆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徐波,男,1984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3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给受害人及亲人带来的伤害极大,也给自己的亲人带去了痛苦,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想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刻保持积极改造状态,服从管教,尊重民警。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虚心请教,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政治85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政治8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政治88分,技术教育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生产项目转产未能及时掌握生产技术而在2022年的6月、7月、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分别扣8.31分,11.22分,6.79分;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刻苦练习在掌握生产技术后无在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 6月、7月、8月欠产分别被扣8.31分,11.22分,6.79分;(累计3次,共计扣26.3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被判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阮荣志,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阮荣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3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贩毒、运毒罪行,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伤害和痛苦,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刑满后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2年2月3日因小事与同改杨亮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行为被扣20分,干警对其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自身错误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能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做到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自觉矫正自己的错误思想,积极树立正确的三观,在各项考试中成绩均合格,2020年思想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98分。2021年思想教育考93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70分,语文考75分,数学考80分,技术教育考89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84分,语文考70分,数学考81分,技术教育考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有4次因欠产被扣分处罚情形,但经干警教育以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努力提升劳动能力水平,劳动态度端正,能服从岗位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部分执行36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3日2022年2月3日晚8点25分左右,罪犯杨亮与罪犯阮荣志在储藏室应储藏箱的问题,杨犯言语挑衅阮犯,后被阮犯打一巴掌,于是杨犯用饮料瓶砸阮犯头部,被干警及时赶到制止,其打架情节轻微。扣分20.00分;2022年07月欠产扣分0.34分;2022年08月欠产扣分2.29分;2023年03月欠产扣分7.03分;2023年04月欠产扣分4.75分(合计5次扣34.41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阮荣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阮荣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阮荣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张雪刚,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雪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30日至2028年5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申诉情况,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该犯系累犯,自知有多次盗窃前科,都因自身恶习难改,继续伙同他人盗窃,给社会和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再次受到刑罚处罚,让该犯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该犯表示将彻底改正恶习,树立正确劳动观念,用劳动创造财富才是人生的出路,自己一定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1年7月5日,因罪犯安正舟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并多次辱骂和挑衅罪犯张雪刚,该犯动手打了罪犯安正舟,该犯因殴打他人情节轻微,被扣45分,在民警的教育下,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深刻反思,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与同改和睦相处,努力克制冲动的性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增强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有较好的学习意识,能够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主动借阅法律和技术类书籍阅读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年终考核成绩到达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初期,不能快速适应劳动岗位,劳动能力较差,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6月被扣5.29分、7月被扣3.27分、8月被扣2.68分,后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逐渐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转变改造心态,认真反思悔过,结合自己的刑期,制定科学的改造计划,能够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14%扣分5.29分;2021年7月5日12时57分许,在八监区一分监区劳动现场,罪犯安正舟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并辱骂和多次挑衅罪犯张雪刚,罪犯张雪刚动手打了罪犯安正舟,当班干警发现后并及时制止。违规违纪情节轻微,扣分45.00分;2021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35%扣分3.27分;2021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67%扣分2.68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罗全沣,男,1988年12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全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35年1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21日至2035年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无申述情况,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深入剖析犯罪危害,认识到非法持有毒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毒品流入社会,将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自己走上犯罪道路,也给家人带去沉重的伤痛,让子女失去父亲的陪伴,十分悔恨,将在漫长的服刑生活中反思自己,改造自己,摈弃恶习,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2021年6月11日,该犯与罪犯张械松因琐事发生抓扯,被扣55分,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真悔改,积极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服从民警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改造情况稳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主动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年终考核均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接受劳动教育,自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但在入监之初,在2021年8月因更换劳动岗位,由秒轮岗位换到质检岗位,不熟悉新的岗位工作,2021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74分,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快速调整心态,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取得了劳动改造成绩。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1日19时41分许,在八监区一分监区四楼八组监舍,罪犯罗全沣与罪犯张械松琐事发生口角,罪犯罗全沣用膝盖撞击罪犯张械松面部,被同改拉开,当班干警发现并及时制止。扣分55.00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70000,完成产值68500,未完成劳动定额2.14%扣分0.74分。
从严情形:综合改造表现。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全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全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全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杨桂军,男,1995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桂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但2022年9月因同分监区罪犯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 技术教育考82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5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虽然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8.55分,但经过民警教育以后,能端正劳动态度,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后面共获得7次共计34.82分的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8.55分,2022年9月因同分监区罪犯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桂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桂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陈朝建,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朝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6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 技术教育考85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82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该犯的劳动岗位是值星员,能认罪履行值星员岗位职责,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7065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朝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朝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