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2189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2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龙显辉,男,1983年9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显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显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显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者家庭带区巨大伤痛也让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希望通过自己真诚改造矫正社会恶习,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争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显辉在2017年5月3日私藏、使用监狱规定的其它违禁品(自制纹身器)扣分35.00分;2018年12月4日2018年11月生产欠产36.06%扣分12.62分;2019年5月24日2019年5月24日,罪犯龙显辉在工房内因辱骂他人,影响劳动工房整体秩序。扣分30.00分;2021年5月30日2021年5月30日早上12时许,罪犯杨国瑞与罪犯黄修红因琐事在监舍公共厕所发生打架,罪犯龙显辉参与其中对杨国瑞进行殴打,该犯认错态度好,情节轻微。扣分65.00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幡然醒悟,其后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勇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对干警的指令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作业,2017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分数为98分;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为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分数为94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分数为97.5分,语文94分,数学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7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语文92分,数学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9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语文91分,数学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2年上半年评定等次良好;2022年下半年评定等次优秀;2023年上半年评定等次优秀;2023年下半年评定等次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显辉从事变压器烘烤加工,在2018年11月生产欠产36.06%被扣12.621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干警指令,本次减刑呈报周期内多次超产获得劳动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5月3日私藏、使用监狱规定的其它违禁品(自制纹身器)扣分35.00分;2018年12月4日2018年11月生产欠产36.06%扣分12.62分;2019年5月24日2019年5月24日,罪犯龙显辉在工房内因辱骂他人,影响劳动工房整体秩序。扣分30.00分;2021年5月30日2021年5月30日早上12时许,罪犯杨国瑞与罪犯黄修红因琐事在监舍公共厕所发生打架,罪犯龙显辉参与其中对杨国瑞进行殴打,该犯认错态度好,情节轻微。扣分65.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显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显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显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姚顺海,男,1980年8月2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姚顺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77579.8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姚顺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民事赔偿人民币377579.81元。死缓考验期自2016年4月5日期至2018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4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死亡铸成大错,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重新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该犯没有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18年思想教育成绩92分,技术教育成绩95分;2019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8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2020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2分,技术教育成绩92分;2021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4分,技术教育成绩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于2018年1月至2022年9月获得20次劳动生产加分,合计40.61分,现在分监区服装加工检测外观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77579.8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顺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顺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顺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蔡小兵,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小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9日从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小兵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拥护宪法,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言行,能服从干警管理,对干警指令能够做到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作业。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分数为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试分数为94分;2022年上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2022年下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2023年下半年评定等次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蔡小兵劳动岗位为变压器加工中段配线组,2021年1月,该犯劳动定额为35520,实际完成产22130,未完成劳动定额37.69%,被扣分13.19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并多次超产给予加分(2021年3月、4月、5月因超产加分4.63分、6.22分、17.5分;2021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超产加分为16.94分、17.5分、13.26分、17.37分、12分、12分;2022年7月、8月、9月、10月超产加分8.51分、12分、6.63分、12分;2022年11月、12月、1月、2月、3月超产加分3.95分、7.69分、6.94分、9.9分、10.2分;2023年7月、8月、9月超产加分11.08分、1.09分、5.7分)共计有21次加分,共计超产加分为214.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35520,完成产值22130,未完成劳动定额37.69%扣分13.19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小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小兵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杨成,男,1993年6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8816.3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8816.3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干警教育,该犯对自己的罪行已有正确认知,该犯表示是由于自己过于情绪化才犯下大错,对受害人以及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决心好好改造,用积极的改造态度来洗涮罪恶,争取获得减刑,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成在服刑期间,于2019年5月25日在工房吸烟,扣分50分,于2019年9月23日受到警告处理扣分300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端正了服刑意识与自己的身份意识,能做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至今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16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93分,2017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5分,技术教育92分,2019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7分,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90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1分,技术教育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获得1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8816.35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5月25日在工房吸烟。扣分50.00分;2019年9月23日受到警告处理扣分300.00分;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成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