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9090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铜监假字第12-16号.docx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2号
罪犯李秋霖,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2日,贵州省余庆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9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秋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22日入黔北监狱,2023年3月2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2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秋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现真诚悔罪,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秋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考核期间内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91分,获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变压器加工工序中从事后段压脚工序,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秋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秋霖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3号
罪犯李小尾,男,2000年7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黔北监狱执行,2023年3月24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2月13日至2025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小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认为通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转账洗钱方式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可耻的,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小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共获14次加分,共计100.31分,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4号
罪犯杨月志,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月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5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月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认为自己的贩卖毒品的罪行,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月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与其他服刑人员相处较为融洽。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2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78分,2022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6.66分,2022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78。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558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356500,完成264000,未完成劳动定额25.94%扣分7.78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310000,完成241100,未完成劳动定额22.22%扣分6.66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2022年10月劳动定额336000,完成333900,未完成劳动定额0.62%扣分0.1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月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月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5号
罪犯向贤洪,男,1996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1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贤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8年8月3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2月5日至2027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判决书显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该犯认为,自己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本考核周期内,该犯2020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2分;2021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3分,技术教育成绩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8分,技术教育成绩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2年8月获得劳动加分2.88分,2022年9月获得劳动加分0.02分,现在分监区服装加工生产双针门襟贴布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向贤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贤洪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6号
罪犯李永,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7年8月3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4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心用行动来悔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永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永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永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该犯现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负责每日食品的炒制,能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需求。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