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0393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0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减字第403-50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卢林祥,男,1975年10月4日生,穿青人,本科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祥犯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0年12月2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29日至2029年4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林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自己还存在贪污受贿、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不但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也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保证刑释后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林祥在服刑期间,曾因生产质量问题、早点名洗澡等问题被扣分处理,后因干警批评教育,能够端正服刑改造态度,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大学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获95分,技术教育获9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8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97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试获94分,技术教育考试获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4月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分后,该犯在干警的引导下,积极转换思想,逐步认识到劳动改造的重要性,能够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25次累计加分56.9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随案移送贪污的赃款人民币2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普定县公安局);追缴违法所得(受贿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1日生产质量不达标,且态度恶劣,存在挑衅言语。扣分30.00分;2021年4月15日早点名时,在洗澡。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涉黑保护伞。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林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林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刘盛高,男,1971年11月25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盛高犯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600000.00元,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盛高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 技术教育考90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90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一般,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因未完成每日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11.74分,经过教育引导,该犯不断提升熟练度,在劳动生产上此后再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全部缴纳);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孳息(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30000,完成产值86350,未完成劳动定额33.57%扣分11.74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涉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盛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盛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盛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王静,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5日至2028年8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静在本周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识到自己的受贿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损失,并深刻反省了自己的罪行,服从监狱和民警的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4月22日下午16时许,因罪犯王静私改囚服,根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项对该犯扣5分处理,但事后经过干警对该犯进行的教育,该犯已经积极改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2021年至2023年三课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于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8月止因劳动超产累计3次,共加分0.65分,在周期内,无论是在装卸货岗位还是在监狱报社岗位劳动,该犯都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189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22日下午16时许,因罪犯王静私改囚服,根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项对该犯扣5分处理。
从严情形:刑九后判刑的贪污贿赂罪,不满十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苏灿江,男,2000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苏灿江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24日至2026年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的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因不务正业,企图投机取巧,贪图来钱快和轻松的愚昧思想所带来的危害,非法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害人又害己,因此给社会找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非常的后悔与难过,下定决心好好悔改自己,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的教诲,爱护公共环境,讲礼貌,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变压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灿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苏灿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潘方亮,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瑞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方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0000元;,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方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该犯表示,自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一时之利,直到被抓获时候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悔之晚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方亮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3分,语文83分,数学88分,2022年思想教育94分,语文96分,数学94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语文85分,数学94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语文74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80分。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8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方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方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方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黄华伟,男,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碑林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华伟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和影响,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华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技术教育考88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有9次超产加分,共计13.1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华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华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刁正林,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595号刑事判决,认定刁正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一、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没能吸取第一次犯罪的教训,参加了恶势力团伙,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伤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反思自身罪行,服从监狱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够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改造表现稳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在半期与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分监区的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劳动技能水平,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质量合格,遵守劳动现场的纪律和要求,未发生欠产及违规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恶;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刁正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刁正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刁正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吴远志,男,1975年10月2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远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2015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远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承认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之下在2014年12月29日将女友杀害的严重犯罪事实,深知该行为给自己及受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危害,导致双方家庭破裂,同时也给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现决心通过改造矫正恶习,端正自己的思想态度,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远志在服刑期间,曾因值夜星睡觉、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分处理,后经批评教育,能够服从干警的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该犯捕前系小学文化;2020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获10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85分,数学获94分,技术教育考试获96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获97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90分,数学获88分,技术教育考试获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98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获91分,技术教育获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试获8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83分,数学获85分,技术教育考试获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能服从分监区的任务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33次累计加分155.2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9日不遵守作息规定(值夜星睡觉),扣分10.00分;2021年8月7日该犯2021年8月7日下午,在2号习艺楼一楼利用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用磁芯砸罪犯陶路生头部),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远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远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远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杨建国,男,1998年10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1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95.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累计超产15次累计加分81.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95.5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建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建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欧阳克荣,男,1972年10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4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欧阳克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5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8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阳克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该犯意识到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阳克荣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7分,技术教育获89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均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5分,技术教育获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本周期内多次获得劳动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阳克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克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阳克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周照东,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照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检察院抗诉。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照东犯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8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1月8日至2028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照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贩卖、运输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的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现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照东在服刑期间曾因从事劳动无关事宜、给他人带信及盗窃干警食物等违规事由被扣分处理,但在干警的批评教育下,该犯能够端正服刑态度,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2分,技术教育获90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技术教育获90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8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86分,技术教育获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2次获加分9.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29日2022年3月29日,罪犯周照东从伙房带物品至七监区扣分5.00分;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10时45分许,罪犯周照东在狱内食堂窃取干警食物,情节严重。扣分10.00分;2023年5月26日5月26日中午12时30许,罪犯周照东在狱内食堂劳动期间,利用正在炸油的锅子私自炸哨子,将原材料(猪肉)占为己有。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照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照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照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田然,男,2002年3月2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字3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然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介绍幼女卖淫的犯罪行为给当事人心理生理带来严重的影响,给当事人家庭带来深刻的伤害,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风气,在深挖犯罪根源剖析犯罪成因后,下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造行为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然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言行,能服从干警管理,对干警指令能够做到令行禁止,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2次,累计加分72.7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系介绍卖淫对象为未成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宋钱广,男,1997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钱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22年1月23日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表示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1次,累计加分70.2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钱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钱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钱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刘宗耀,男,2002年10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0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1刑初字1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宗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宗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生理心理带来深刻的伤害,也给其家庭带来严重的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求出狱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宗耀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0次,累计加分44.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宗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宗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张华彬,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13日交予遵义监狱执行,2018年8月15日转入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从大硐喇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1年12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自己冒充警察抢劫并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表示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6次获得1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788.1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5月10日该犯被禁闭十五日处罚,扣分900.00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10年以上;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华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华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骆博志,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骆博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6月27日至2026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骆博志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服刑改造中,该犯经民警教育引导,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又在5年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下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用自己的行动来洗涤曾经犯下的罪过,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骆博志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言行,能服从干警管理,对干警指令能够做到令行禁止,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0次,累计加分86.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骆博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骆博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骆博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吴发远,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发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13日交予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13年12月16日至2027年6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深刻自身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很多家庭带来了伤害,该犯表示,在今后改造中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弃恶向善,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4次,累计加分96.9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发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发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发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牟富权,男,1971年11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牟富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8日至2030年9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曾经犯下拐卖儿童的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危害,尤其是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结局,真诚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在改造过程中绝大多时候能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但在2021年11月26日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在他犯先动手时还了手被扣分,经干警教育,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虽然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学习能力较弱,但是学习态度较好,在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岗位的安排,在2022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后经干警教育,改正后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岗位调整为值星员后能认真履职,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1月26日,罪犯张传林与罪犯牟富权因打热水发生争执,罪犯张传林先动手打人,罪犯牟富权还手打人,情节轻微。扣分20.00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58500,完成55370,未完成劳动定额5.35%扣分1.6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牟富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牟富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牟富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曾志华,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志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8日至2030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给诈骗集团输送人员,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自己也受到了惩罚,觉得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自己的劳动岗位上,能按照规定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志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志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谢开文,男,1999年1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0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开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开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他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及时中止犯罪,但该行为严重伤害了受害人,给受害带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现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开文在服刑期间,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多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开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开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开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张孝高,男,1993年11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孝高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0日至2032年9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孝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错误的思想给被害人的金钱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侵犯,表示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2月24日19时许,罪犯张孝高在收看新闻联播期间私自离开监室接热水,干警制止后,消极执行干警口令。扣分8.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之后,罪犯张孝高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5分,获优秀等次,语文85分,获良好等次,数学95分,获优秀等次;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95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获良好等次;语文70分,获合格等次;数学85分,获良好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获良好等次,技术教育85分,获良好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80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72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15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19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23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80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72分;2022年12月24日19时许,罪犯张孝高在收看新闻联播期间私自离开监室接热水,干警制止后,消极执行干警口令。扣分8.00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15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19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23分。
从严情形:累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孝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孝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孝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杨超,男,1990年12月1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7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自己诈骗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表示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获良好等次;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93分,获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变压器加工工序中从事绕组工段,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44000,完成42726,未完成劳动定额2.89%扣分0.86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并有多次超产,在2023年1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分别加分1.3分、3.12分、2.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86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黄小龙,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小龙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2019年3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教育改造,该犯能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毒品对社会、对国家的危害有多大,如果将自己运输的制毒物品制作成毒品,流入社会将会让多少人染上毒瘾,多少家庭因此而支离破碎。决定痛定思痛、痛改前非,用实际的改造行动来认罪悔罪和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的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课堂表现较好,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充电器补焊岗位上积极完成任务。但在2022年12月因未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9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现能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并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6761.5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23400,完成22312,未完成劳动定额4.64%扣分1.39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小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小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王震,男,1988年8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对多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现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年度考试中文化教育免考;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均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13次获加分12.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田响响,男,2001年6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8月31日取保候审。2021年12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7日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响响犯强奸罪,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响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自己利欲熏心,伙同他人前往国外实施电信诈骗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该行为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现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响响在服刑期间,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7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16次获加分58.0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响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响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响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孙冲,男,1961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4日至2033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承认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表示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冲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获优秀等次;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80分,获良好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获良好等次;语文85分,获良好等次,数学78分,获合格等次;技术教育89分,获良好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变压器加工工序中从事装磁芯工段,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有多次超产;在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考核周期中,分别于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加分6.36分、7.55分、11.23分、14.58分、6.62分、9.55分;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考核周期中,分别于9月、10月、11月加分7.14分、0.56分、3.86分;在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考核周期中,分别于2月、3月、4月、7月加分2.39分、7.03分、5.77分、3.27分;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考核周期中,分别于8月、9月、10月、11月、12月加分3.52分、5.61分、5.83分、1.92分、1.15分;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考核周期中,分别于2月、3月加分0.08分、3.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姚茂军,男,1984年2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1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茂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9月24日至2027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的行为产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5分,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获良好等次;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8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91分,获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变压器加工工序中从事质检工序,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赃款7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茂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茂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茂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赵云起,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云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5月6日至2026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云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1月6日因琐事在监舍与罪犯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扣分10.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之后无违规违纪的行为产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合格;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9分,语文98分,数学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9分,成绩合格;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语文92分,数学10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语文90分,数学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获良好等次,语文90分,获优秀等次;数学92分,获优秀等次;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7分,获优秀等次,语文96分,获优秀等次,数学89分,获良好等次,技术教育92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获合格等次,语文81分,获良好等次,数学88分,获良好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获良好等次;语文88分,获良好等次,数学77分,获合格等次,技术教育90分,获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变压器加工工序中从事机修工作,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6日因琐事在监舍与罪犯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云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云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陈学刚,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3年4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学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该犯意识到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学刚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该犯捕前系小学文化;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0分,技术教育获95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77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70分,数学获100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95分、数学获96分,技术教育获96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84分、数学获90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获90分、数学获85分,技术教育获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次,累计加分5.04分。现在分监区从事工段质检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学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学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龙斌,男,1995年10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5月25日至2028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强奸幼女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社会和家庭带来了严重危害。自己的人生也被毁,被害人的人生也被伤害,决定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没有因为与同改发生矛盾,发生扯皮打架的事情。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时认真听讲,在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岗位的安排,在2022年11月、2023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后经干警教育,改正后能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44000,完成42530,未完成劳动定额3.34%扣分1.00分;2023年6月30日该犯2023年06月劳动定额33000,完成26280,未完成劳动定额20.36%扣分6.10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严克华,男,1974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46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克华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克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勇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对干警的指令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7分;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获优秀等次;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获合格等次,技术教育94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获良好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获良好等次,语文77分,获合格等次,数学61分,获合格等次,技术教育72分,获合格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严克华在变压器加工工序中从事配线组,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考察期间中,分别于7月、8月、9月、10月、11月加分15.15分、14.57分、2.88分、0.71分、3.71分;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考察期间中,分别于12月、1月、2月、3月、4月、5月加分0.25分、0.7分、0.37分、2.95分、8.61分、7.98分;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考察期间中,分别于6月、7月、8月、9月、10月加分9.88分、15.12分、10.19分、11.44分、12分;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考察期间中于11月加12分、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考察期间中,分别于7月、8月、9月、10月加分5.62分、7.28分、5.94分、7.96分;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考察期间中于12月加分3.99分、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考察期间中于7月加分1.5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872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财产性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克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克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克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李强,男,1994年6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7908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认为通过诈骗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可耻的,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职业教育,安全教育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5分、数学80分;2022年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2分,数学83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生产辅助性岗位上,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共获7次加分,共计1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79080元,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该罪犯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梁小斌,男,1979年12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9453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4日至2027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小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认为通过盗窃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可耻的,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小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成绩中语文90分,数学91分;2022年思想教育94分,文化成绩语文67分,数学89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语文84分,数学83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文化教育语文81分、数学76分,技术教育77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足球加工装胆工序中,于2022年05月、2022年06月、2022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总计20.74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9453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劳动欠产总计20.74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缴纳;多次扣分;消费超标。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小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小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何洋,男,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同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洋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经过服刑改造期间,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祖军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技术教育80分。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曾因超产获得10次加分,共计68.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前科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姚浩,男,1993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5214.2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4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浩能服从法院判决,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认识到盗窃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愧疚、忏悔,从而下定决心积极参与改造,希望改正陋习,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在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92分;2023年思想政治成绩88分,技术教育7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现场该犯担任车盖工序,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共获9次加分,共计19.84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5214.2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李翔,男,1994年9月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字3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33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9日至2033年5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翔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法制观念,为满足一己私欲,在一时冲动之下,对被害人实施行了强奸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身体、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李翔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翔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语文92分,数学92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72分,技术教育70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三毛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曾因超产获得19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83.71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吴长权,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8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长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长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对故意放火烧他人房屋,给被害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表示悔恨,深知这一行为社会危害性之大,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能牢记自己的身份意识,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5分,数学68分,技术教育6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2分,数学76分,技术教育8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足球加工统计工序中,于2023年01月劳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46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110000,完成86300,未完成劳动定额21.54%扣分6.4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长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长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何领,男,1988年4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3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7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8日交付忠庄监狱执行,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2018年1月29日至2027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经过多年的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领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语文85分,数学90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语文81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语文97分,数学80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75分,语文65分,数学80分,技术教育80分。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曾因超产获得6次加分,共计15.3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舒忠华,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舒忠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舒忠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不变(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7年4月20日至2031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舒忠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所来带的危害已有清晰的认知,对自己犯下大错而感到愧疚、忏悔,从而下定决心积极参与改造,希望以此洗涮自身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舒忠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2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现场该犯担任敲气咀工序,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舒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舒忠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舒忠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潘应龙,男,1974年6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4月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应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起止: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7日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8年9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应龙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经过多年的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应龙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1年思想教育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7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1分。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曾于2022年11月30日因欠产被扣12.0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端正了劳动态度。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7日上午,罪犯潘应龙未按规定着装,扣分3.00分。2024年1月13日下午,未按要求集合上楼,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应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应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应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王坤明,男,1974年10月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8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33年8月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8月3日至2033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坤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毒品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对和谐安定的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改造好好做人,好好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坤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自上次减刑以来,无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扣分记录,总体改造表现平稳。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7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2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3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足球加工工序中负责打包岗位,能努力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05月因超产加0.99分;2021年11月因超产加0.28分;2021年12月因超产加1.12分;2022年3月因超产加0.71分;2022年5月因超产加0.23分;2022年7月因超产加0.47分,共计六次超产,累计加分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00元(未缴纳);前科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坤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坤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熊伟,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4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9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3年11月19日至2026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经过多年的改造,已经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伟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0分,语文90分,数学9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6分,语文92分,数学92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86分。
四、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钱顺友,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钱顺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620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15年7月16日至2029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钱顺友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顺友尚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呈报减刑期间有1次扣分记录,2024年1月23日,该犯未能熟记联组联号被扣2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钱顺友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位于足球加工项目的手缝工序,本次呈报减刑期间该犯有17次劳动超产加分,累计7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在呈报减刑期间有1次扣分记录,2024年1月23日,该犯未能熟记联组联号被扣2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前科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顺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顺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顺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孔杨杨,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曲阜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孔杨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32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刑期2017年1月2日至2030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杨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酿下的大错,运输毒品的行为对社会的巨大危害,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希望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杨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减刑周期内,无行政处罚。于2023年9月20日,在劳动岗位处,与他犯闲聊,不按规定从事劳动,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被扣2分,经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服从管理,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时刻刻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7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2023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足球加工高车合球工序上,2021年0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16分,经干警教育,该犯能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20日,在劳动岗位处,罪犯孔杨杨与他犯闲聊,不按规定从事劳动,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被扣2分;2021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16分。
从严情形: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杨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杨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杨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彭文新,男,1978年3月1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文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文新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该犯表示,由于自己的价值观扭曲,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感到十分后悔。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社政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语文90分,数学88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语文81分,数学79分,技术教育90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语文95分,数学80分,2023年思想教育68分,语文66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前科2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文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文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文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张海祥,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6年12月26日至2037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海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运输毒品行为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海祥在服刑期间,于2021年1月25日罪犯张海祥因违规购买、传递、私藏违禁品,受到警告处罚,扣300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日后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现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5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2分;2023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2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在足球加工质检岗位上,虚心向他人求教学习职业技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5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25日罪犯张海祥因违规购买、传递、私藏违禁品,于2021年2月9日受到警告处罚,扣300.00分;被处1次警告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海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海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杨时弟,男,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时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4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从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5月4日至2025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时弟能认识到自身的贩毒行为不仅危害了吸毒者的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更是破坏了无数个家庭的幸福和睦,自身也因此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服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时弟在本轮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记录,没有扣分情况,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时弟在参加“三课”学习时,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均达合格以上,上课期间,能跟随老师的思路一起走,遇到不懂的地方积极向老师请教,尊重老师,遵守课堂纪律。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4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0分,数学91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时弟在劳动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职责,本轮考核周期内,在调入三监区之前有两次劳动超产加分,2021年09月超产加1.12分;2021年10月超产加1.77分,共加2.89分。在近期劳动生产中,该犯从事箱包项目“上脚架”工序,任务能够按时完成,无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500元,非本期缴纳),追缴违法所得774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2次盗窃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时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时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时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杨苗,男,1978年4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7年4月19日至2031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控住自己的贪念,走上了贩卖、运输毒品的罪恶道路,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事务犯工作,工作中认真履职,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何先权,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先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252.2元(已扣缴6140元)。(刑期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利欲熏心,缺乏法律意识,把铜芯电缆线剪断成节后盗走卖钱,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并且对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7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在值星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252.20元(判决时已扣缴6140元)(其余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先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先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先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陈家财,男,1952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家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多次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猥亵的行为,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了巨大伤害,并且对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他犯发生打架时在现场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2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积极改正,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3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0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劳动任务,年均较大,只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8日上午10:20分许,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二楼11号监舍里罪犯陈家财,在罪犯谯云万、罪犯王明学发生打架时在现场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家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家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欧贵发,男,1943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4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贵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52447.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一直怀恨在心,用打火机点燃房屋,欲烧被害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8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其身体情况较差,年龄较大,手脚不便,在分监区没有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44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贵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贵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吴仲,男,1976年8月22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仲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0498.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6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仲在改造期间,能认识到自身的罪行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受害人和自己的家属带来了深深的伤害,也让自己受到了惩罚。收监以来,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仲在本轮考核周期内,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在2023年9月8日早上7时40分左右,干警在清查罪犯开餐现场储物箱时,在罪犯吴仲储物箱中发现隔夜剩菜,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没有其他扣分情况。该犯在平时改造中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较好的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吴仲能认真参与“三课”教育学习,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尊重老师,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3年全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6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吴仲能认真开展劳动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培训,在日常改造中,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调入三监区之前有过十次劳动超产加分,共加57.03分。调入三监区以来,认真开展劳动,无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80498.1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8日早上7时40分左右,干警在清查罪犯开餐现场储物箱时,在罪犯吴仲储物箱中发现隔夜剩菜,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潘长江,男,1972年9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长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8日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5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利欲熏心,一时冲动,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对他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较好,平时也会积极参加楼层的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次盗窃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长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长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长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张海刚,男,1979年6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2日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8刑更8号收监执行决定书,认定罪犯张海刚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刑期未满,决定将罪犯张海刚收监执行。刑期2022年2月22日至2028年3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利欲熏心,缺乏法律意识,贩卖、运输毒品的罪行,给社会、他人带来了巨大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并且对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3分,技术教育6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劳动任务,身体较差,行动不便,只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海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海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冉旭杰,男,1994年5月25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旭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11日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7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10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旭杰自入监服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地认识,贩毒行为不仅破坏了吸毒人员的家庭幸福,更是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深深的伤害,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因为错误行为亲手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悔不当初。改造以来,该犯能够真心悔改,积极改造,服从干警管理,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旭杰在本轮考核周期内,无扣分记录,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平时团结同改,帮助他人,不与其他人发生矛盾,能够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冉旭杰在“三课”教育上课期间,能够认真听讲,遇到问题虚心向老师请教,及时做好课堂笔记,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89分,技术教育8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冉旭杰在三监区箱包项目负责统计岗位,在统计工作之余,还参与其他工序一起换拉头,劳动态度端正,无扣分记录,无欠产情况。本次考核周期内,在调入三监区之前有过一次劳动超产加分,因2021年5月劳动定额31470,完成产值35070,超产11.43%,加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旭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旭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旭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陈加立,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加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6024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6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认识到,自己因利欲熏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伤痛,给自己的家庭也带来了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有过1次扣分,2022年7月21日私藏药品,扣10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积极改正,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按规定完成内务卫生的打扫,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6年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95分,道德实事常识95分,技术教育90分;2017年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93分,道德实事常识97分,技术教育97分;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97.5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技术教育80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技术教育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4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0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劳动任务,但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追缴赃款人民币66024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1日分监区组织清监,从罪犯陈加立处搜出私藏药品。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加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加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加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唐喜阳,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喜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4年2月21日至2029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利欲熏心,运输毒品的行为,给受害人的身体及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深感愧疚自责,决心用踏实的改造来赎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2年4月22日,违反生活卫生标准管理规定,私自把餐具带到监舍,扣3分,经干警教育以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无其他扣分记录。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技术教育9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8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4分,技术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劳动任务,但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600元,非本期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22日,罪犯唐喜阳违反生活卫生标准管理规定,私自把餐具带到监舍,扣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1次敲诈勒索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喜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喜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喜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王昌航,男,1995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16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昌航自入监以来,能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更是破坏了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和睦,给亲人带来了伤害,扰乱了社会秩序。该犯能进行深刻忏悔,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昌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我,服从干警管理,团结同改,无违规违纪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昌航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全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昌航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调入三监区之前有过6次超产加分。2023年05月劳动定额24150,完成24529,超产1.56%,加0.46分;2023年06月劳动定额22050,完成23366,超产5.96%,加1.78分;2023年07月劳动定额23100,完成26300,超产13.85%,加4.15分;2023年08月劳动定额23100,完成24600,超产6.49%,加1.94分;2023年09月劳动定额22050,完成22537,超产2.2%,加0.66分;2023年10月劳动定额23100,完成24860,超产7.61%,加2.28分。共加11.2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昌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昌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黄伦华,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伦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4日至2028年6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伦华能认识到自身的罪行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更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极大伤害,贩卖毒品,害人害己,破坏了自己和染上毒瘾的人的家庭幸福。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真心悔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伦华在服刑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能遵守监规纪律团结同改。在监管改造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我,服从干警管理。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年纪较大,有过4次扣分情况:2022年01月劳动定额690,完成210,未完成劳动定额69.56%,扣20.86分;2022年02月劳动定额4140,完成1033,未完成劳动定额75.04%,扣22.51分;2022年03月劳动定额5060,完成1074,未完成劳动定额78.77%,扣23.63分;2022年04月劳动定额4370,完成906,未完成劳动定额79.26%,扣23.77分。共扣90.77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伦华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在课堂上,该犯认真听课,及时做好课堂记录,虚心求教,有端正的学习态度,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2021年度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思想政治教育89分,技术教育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伦华在调入三监区之前有过4次劳动欠产扣分,2022年01月劳动定额690,完成210,未完成劳动定额69.56%,扣20.86分;2022年02月劳动定额4140,完成1033,未完成劳动定额75.04%,扣22.51分;2022年03月劳动定额5060,完成1074,未完成劳动定额78.77%,扣23.63分;2022年04月劳动定额4370,完成906,未完成劳动定额79.26%,扣23.77分。共扣90.77分。该犯调入三监区后从事裁床项目分码装袋工作,劳动态度端正,无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01月劳动定额690,完成210,未完成劳动定额69.56%,扣20.86分;2022年02月劳动定额4140,完成1033,未完成劳动定额75.04%,扣22.51分;2022年03月劳动定额5060,完成1074,未完成劳动定额78.77%,扣23.63分;2022年04月劳动定额4370,完成906,未完成劳动定额79.26%,扣23.77分。共扣90.77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伦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伦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麻天成,男,1981年12月2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麻天成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31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750元。麻天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2011年6月11日至2029年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麻天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改造自身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麻天成在服刑期间,于2022年10月8日与他犯因为电视机声音的事情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行为,扣10分,通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后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麻天成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麻天成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该犯现在五监区一分监区(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每日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75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8日,罪犯麻天成与他犯因为电视机声音的事情发生口角,后麻天成先动手,继而发生抓扯行为,扣10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麻天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麻天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麻天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龙志强,男,1994年1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志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4年9月23日至2029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志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认罪悔罪,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严重德社会危险性,对被害人和家人感到愧疚,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志强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志强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3分;2022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志强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于2022年9月劳动定额655000,完成672650,超产2.69%,出工率1,加分0.8分,现该犯在五监区一分监区(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负责全监罪犯每日餐品炒制,能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强奸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志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志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志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赵永文,男,1966年11月4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永文犯诈骗,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追缴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1800000.00元(由罗登、赵永文、杨程、杨玉锋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8日至2026年10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永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对自身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感到后悔,对自身非法开采矿物给国家造成损失、给社会造成危害感到愧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永文入监服刑之初,2021年4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床位铺面不整齐,扣10分,经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之后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赵永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赵永文在服刑期间,2021年6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劳动定额260000,完成产值240500,未完成劳动定额7.5%,扣2.62分,通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劳动态度,现在五监区一分监区(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负责环境清洁打扫,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未缴纳);追缴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18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铺面不整齐,扣10分;2021年6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2.62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永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永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崔佳愿,男,2001年3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崔佳愿犯强奸,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7日至2027年1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崔佳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崔佳愿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崔佳愿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崔佳愿在服刑期间,于2022年6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10.68分,经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劳动态度,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因劳动超产累计12次加分共加34.71分。现该犯在五监区一分监区(狱内食堂)劳动,负责全监罪犯每日早餐制作,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10.68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崔佳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佳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佳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刘敏,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及被扣押的香烟552条烟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家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敏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敏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敏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劳动定额67200,完成71232,超产6%,出工率1,劳动超产加分1.8分。该犯现在五监区一分监区(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负责每日蔬菜清洗,餐具清洁消毒,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全部履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梁吉华,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6月23日至2030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吉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赎罪,该犯认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入监以来深刻剖析自身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吉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教,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没有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能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通过自己的努力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没有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该犯在值夜星的岗位上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完成干警安排的事务,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吉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吉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吉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谢少华,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少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7375.5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少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犯罪危害给国家的税收制度带来的危害,能做到认罪悔罪赎罪,没有无理申诉的情况,决定改过自新,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决心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不再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少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没有扣分情况,能服从干警指令。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文娱活动。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在五监区作为值星员能完成岗位职责,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7375.56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7375.56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少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杨处,男,1984年9月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字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8年9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处认识到了自己的贩毒行为影响了身边人的安定,对社会造成的坏的影响,本周期内,该犯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该犯于2024年6月25日从一监区调至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审查该犯计分考核材料,计分考核方面无扣分,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进行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至2023年两年三课成绩均合格,能够积极参加监狱乐队的组建。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于2022年7月起至2024年2月止,该犯因劳动超产累计10次,累计加分103.49分,未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21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21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张孟保,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孟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更302号减刑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更57号减刑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孟保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表示,自入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以前好吃懒做,想挣快钱来满足自己的私欲,缺乏法治观念,抱有侥幸心理,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希望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孟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孟保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老师,同时该犯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利用休息时间不断充实自己,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孟保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态度端正。现该犯在分监区负责仓库管理岗位,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本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9次加分共计37.72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孟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孟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孟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熊文强,男,1975年12月7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文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1日至2031年5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文强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由于自己好逸恶劳,想挣快钱,缺乏法治观念,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服刑改造,决心重新做人,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文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熊文强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老师,同时该犯不因为自己是文盲,文化程度低就放弃自己,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利用休息时间不断充实自己,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熊文强服刑改造期间,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现在该犯在分监区值星岗位,除完成夜间值星任务外,也同时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在2022年4月、5月因为对工序的不熟练,导致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3.64分,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加分,加劳动改造分13.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171000,完成161000,未完成劳动定额5.84%扣分1.75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308000,完成288500,未完成劳动定额6.33%扣分1.89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拐卖儿童犯罪过程中存在性侵害未成年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文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文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文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尹少全,男,199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少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103599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8日交付忠庄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0月11日从忠庄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更2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责令退赔1035996元不变。刑期2018年12月5日至2031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入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以前好吃懒做,想挣快钱来满足自己的私欲,缺乏法治观念,抱有侥幸心理,导致铤而走险盗窃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希望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少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尹少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尹少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态度端正。现该犯在分监区负责车五角、六角岗位,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22次加分共计53.58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退赔103599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少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少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少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唐帮禄,男,1975年2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帮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2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2年8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该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更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贩毒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树立了正确的改造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各项文体活动,矫正自身陋习,在半期及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21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33分;2021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21分;2021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6分;2022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4.32分;2022年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4.26分;2022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67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6.05分;2022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77分;2023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29分;2023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4分;2023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62分;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1分;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43分;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06分;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11分;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6.03分;2024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66分;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87分,本周期内共18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帮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帮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帮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吴万亮,男,1969年1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万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2022年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自身未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情感矛盾,采取了极端行为,非法剥夺了受害者的生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恶果,让双方的家庭破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本周期内,该犯深刻反思自身罪行,积极追求改造,服从监狱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能够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本周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服从岗位安排,无论是在表芯加工的下电池岗位还是足球生产的打包岗位,该犯均能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任务,2021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61分,2021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08分;2021年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58分;2021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62分;2021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77分;2021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62分;2022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83分;2022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79分;2022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09分;2022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77分;2023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2.01分;2023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2分;2023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04分;2023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52分;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52分;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52分;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76分,本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得加分17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万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万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万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黄杰,男,1989年2月4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3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杰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2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4年10月20日至2029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积极履行了罚金;自我约束较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罪行对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危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监规纪律意识较好,本周期内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遵守监狱的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分监区民警的管理教育,自觉完成民警安排的各项任务,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及扣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作为监舍组长期间能够带头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课堂作业。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21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11分;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79分;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76分;2022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6分,本周期内共4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因强奸罪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2、性侵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毛佳玉,男,1991年1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0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毛佳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一时贪念走上了违法的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和不良风气,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财产受到损失,该犯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2次,累计加分88.3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佳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佳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毛佳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曾鑫,男,1995年3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字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6日至2026年8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22年2月11日以威胁强迫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强奸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严重伤害,从而深刻反省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因一时冲动造成严重的后果,表示会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量弥补对受害者的伤害,争取受害者谅解,刑满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3次,累计加分53.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刘涛,男,2002年7月2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9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6日至2025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生理心理带来深刻的伤害,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严重影响,在深挖犯罪根源,剖析犯罪成因,下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造行为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言行,能服从干警管理,对干警指令能够做到令行禁止,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1次,累计加分103.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王坤乾,男,1995年8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27日至2025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坤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对受害人强奸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严重伤害,从而深刻反省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因一时冲动造成严重的后果,表示会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尽量弥补对受害者的伤害,争取受害者谅解,刑满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坤乾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4次,累计加分90.8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坤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坤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吴承周,男,1982年5月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承周犯盗窃,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0年9月26日至2029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承周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承周在服刑期间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曾在2016年两次因为赌博被处以禁闭与记过处罚各1次,2018年因私藏原材料再次被处记过处罚,该犯因此存在消极改造的现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多次,2021年2月因在工房与他人聚集聊天被扣5分。后来经干警多次谈话教育,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于2021年5月改正改造态度,并多次获得超产加分,且没有再劳动欠产。尤其在2023年2月16日,因考核周期内多次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不呈报减刑后,该犯改造态度得到巨大的转变,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但该犯还存在疏忽大意,于2023年9月27日在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民警教师,“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18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2分;2019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2020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6分;2021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受记过处罚导致劳动态度消极一段时间并因此欠产12次被扣分109.72分的处罚,但经干警的批评教育,自2021年5月起积极转变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现该犯在足球加工项目处于手缝岗位上,本周期有15次劳动超产,累计达12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曾于2016年4月因参与赌博、实施自伤自残行为被处以禁闭处罚;2016年9月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记过处罚;2018年1月因私藏生产原材料,导致流水线断货性质恶劣被处以记过处罚;2018年11月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55分,同时,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有12次欠产扣分,累计达109.72分;2021年2月27日因在工房与他人聚集聊天被扣5分;2023年9月27日在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10年以上;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承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承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承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宋友谊,男,1966年5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6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友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256.6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2年7月24日至2029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与被害人由于感情问题产生纠纷,一时冲动,用仿制手枪将其打死,对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行政处罚,2022年4月19日,该犯因打架受到记过处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劳动任务,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256.6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19日,该犯因打架受到记过处分,扣200.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被记过1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友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友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友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何纯,男,1992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12日交付贵州省兴义监狱执行,2019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7年7月26日至2039年7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因为一些矛盾,一时冲动,拿了一把水果刀,持刀杀伤被害人致死,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纯在服刑改造期间,曾于2020年12月3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不按规定晾晒衣服被扣10分;2023年7月11日晚上8时许罪犯何纯在三楼走廊与杨先见因为打水挡路发生冲突,何犯动手推了杨犯一下,被扣10分。后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能够积极改正,努力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7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68分,技术教育72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80分;2020年由于该犯言行异常,疑是精神障碍,不能正常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及考试;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劳动任务,只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3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不按规定晾晒衣服被扣10.00分;2023年7月11日晚上8时许,罪犯何纯在三楼走廊与罪犯杨先见因为打水挡路发生冲突,何犯动手推了杨犯一下,被扣10.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匡世旭,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匡世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06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自己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知贩卖毒品给社会、家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服从干警安排,无扣分情况,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21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4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9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核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共获得劳动加分8次,共计9.92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双针压前后浪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匡世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匡世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匡世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田儒明,男,1980年1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儒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伤害,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在思想上主动向政府靠拢,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2年8月、9月因欠产分别被扣5.03分、2.62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2年8月、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5.03分、2.6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322000,完成268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6.77%扣5.03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320000,完成292000,未完成劳动定额8.75%扣2.6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儒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儒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儒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郭勇,男,1983年8月21日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6559.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2012年6月25日至2027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因欠产及劳动改造态度消极存在多次扣分,且2019年5月25日,该犯因分菜不均谩骂罪犯李三祥被扣30分;又于2021年12月3日,因殴打罪犯滕建春被禁闭十五日,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引导,该犯能够端正服刑改造思想,服从干警管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未再出现新的违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本考核周期内,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19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100分,技术教育成绩100分;2020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9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2021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7分,技术教育成绩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67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考核周期内,该犯2019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4分;2019年4月8日该犯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9日该犯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10日该犯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6分;2019年5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3分;2019年6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55分。考核周期内共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次,共计171.59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引导,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返修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559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19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54分;2019年4月8日该犯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9日该犯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10日该犯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26分;2019年5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23分;2019年5月25日,该犯因分菜不均谩骂罪犯李三祥被扣30分;2019年6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55分;2021年12月3日,因殴打罪犯滕建春,被禁闭十五日。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黄修红,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修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2981.9元,其中由黄修红赔偿1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5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刑更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7月24日至2029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给被受害人及家属带来严重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2021年5月30日早上7时12分许,罪犯黄修红在一监区四楼公共洗漱间排队上厕所,罪犯杨国瑞上前叫黄修红让,两犯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扭打,后该犯被禁闭十天的处罚,禁闭时间为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8日,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能服从干警管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20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4分,语文成绩92分,数学成绩100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2021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0分,语文成绩96分,数学成绩95分,技术教育成绩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语文92分,数学95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6分,语文94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成绩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语文81分,数学85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8分,语文成绩96分,数学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2线生产组长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2981.9元,其中罪犯黄修红赔偿17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1个不予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30日早上7时12分许,罪犯黄修红在一监区四楼公共洗漱间排队上厕所,罪犯杨国瑞上前叫黄修红让,两犯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扭打,后该犯被禁闭十天的处罚。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受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修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修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修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尹群超,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尹群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6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37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财迷心窍,运输毒品走入歧途,给被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2020年6月26日,该犯与罪犯王洪华因下军旗发生争吵,进而两犯发生扭打,该犯被给予警告处罚;2020年11月10日,因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被扣10分;2021年2月因欠产被扣2.15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引导,该犯能服从干警管理,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18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2019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96分;2020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9分,语文成绩90分,数学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2021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4分,语文成绩97分,数学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4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7分,技术教育成绩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3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4分,语文成绩90分,数学成绩86分,技术教育成绩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未完成2021年2月的劳动定额被扣2.15分;考核周期内共获得28次劳动加分,共计168.89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五线锁侧袋布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2018年11月6日履行1000元、2019年8月23日履行2600元,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6月26日,该犯与罪犯王洪华因下军旗发生争吵,进而两犯发生扭打,该犯被给予警告处罚;2020年11月10日,因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被扣10分;2021年2月,因未完成2021年2月期间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1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罪犯尹群超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鉴于罪犯尹群超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狱内月均消费额,超过上一年度全省监狱罪犯年度月平均消费额,除禁闭处罚外,其在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存在多次扣分(4次)。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其报请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尹群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群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龙秀朋,男,1999年1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秀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06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2019年3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能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认为,自己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知自己为满足私欲强奸他人、给他人及家属带来的巨大的痛苦和伤害,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服从干警安排,无扣分情况,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4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核成绩80分,技术教育成绩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1年10月获得劳动加分0.97分,2022年8月获得劳动加分2.29分,2022年9月获得劳动加分0.81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五线锁底浪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秀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秀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秀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龙通忠,男,1971年1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通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7年4月19日至2032年4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0月18日止。刑期2017年4月19日至2031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贪念,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危害,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伤害,时刻牢记自己的犯罪行为,决心通过改造来树立正确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7.81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1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7.81分,后经干警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执行400元,但本周期内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31日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273000,完成产值212050,未完成劳动定额22.32%扣分7.81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通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通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通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吴维清,男,1966年6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维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850元、附带民事赔偿58818.70元,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吴维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刑更2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财迷心窍,抢劫他人致人死亡,走入歧途,给受害人及受害人带来严重痛苦,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刷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该犯服从干警管理,没有扣分情况,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21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1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8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考核周期内,该犯获得13次劳动加分,共计35.36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汽烫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850元、赔偿附带民事赔偿58818.70元。2020年12月16日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限制减刑;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维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维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维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张乾会,男,1986年7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乾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3年3月18日至2028年3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刑期2013年3月18日至2027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贪图享乐,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社会造成危害,也给自己家庭和亲人带来伤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3月27日因与同改发生矛盾,违反监规纪律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自己认识的错误,在往后的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27日罪犯张乾会在监区操场处,因打球与罪犯杨秀雨发生争执矛盾,发生肢体上的拉扯。违反监规纪律,扣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已履行4000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乾会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鉴于罪犯张乾会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狱内消费额(287.22)超过上一年度全省监狱罪犯年度月平均消费额(226.32),2022年3月27日,罪犯张乾会因与他犯发生肢体拉扯被扣10分。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其报请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乾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乾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吕念,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念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2016年4月12日至2031年4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11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16年4月12日至2030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贪念,导致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危害,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伤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吕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胡亚军,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亚军自愿达成协议民事赔偿45000元,并支付完成,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2022年1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36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0日至2036年5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罪行对受害人造成的所有伤害,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在思想上主动向政府靠拢,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4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亚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亚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陈林,男,1993年1月2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给受害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和难以磨灭的精神伤痛,同时给自己的家人也带来伤痛,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指令,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邓瑞,男,1992年2月25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瑞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李江栋,男,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82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3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 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因自身文化不够,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能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伤害,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在思想上主动向政府靠拢,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2年5月、6月、7月因欠产分别被扣2.25分、3.49分、3.33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2年5、6、7月因欠产被扣2.25分、3.49分、3.33分,后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823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31日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275000,完成254300,未完成劳动定额7.52%扣2.25分;2022年6月30日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270000,完成238500,未完成劳动定额11.66%扣3.49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297000,完成264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1.11%扣3.3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江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江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陈朝勇,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朝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5865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6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8日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 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23日至2028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罪行对受害人造成的所有伤害,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在思想上主动向政府靠拢,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65865元(未缴纳);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65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朝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朝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王涛,男,1998年8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35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没有申诉情况,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该犯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深知自己贩卖毒品给社会严重危害,给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服从干警安排,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周期内,2021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1分、语文94分、数学95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语文75分、数学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7分、语文95分、数学90分,技术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语文80分、数学8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核成绩84分、语文80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1月,该犯因未能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被扣分后,该犯于2022年8月因超产获得劳动加分6.51分;2022年9月因超产获得劳动加分0.34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双针踩门襟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该犯因未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1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前科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杨昌国,男,1971年10月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21年1月14日至2036年1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4日至2036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未上诉,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给受害人家属带来难以磨灭的精神伤痛,同时给自己的家人也带来伤害,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2年2月、3月因欠产分别被扣5.62分、6.92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指令,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2年2月、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5.62分、6.92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216000,完成175500,未完成劳动定额18.75%扣5.62分;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286000,完成220000,未完成劳动定额23.07%扣6.92分。
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陆金辉,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30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金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2023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方带来的巨大伤害,严重伤害了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十分惭愧和悔痛,认真反思改正自己的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与同改相处和谐,能够听从干警安排,服从管理,能够自觉强化身份意识,入监到现在没有出现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端正改造态度,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自觉接受教育,努力转变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尊重干警, 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6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62分,技术教育考78分。各科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金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金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金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王康林,男,198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4年12月25日至2028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贩毒罪行,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能认识到毒品一旦流入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十分悔恨自己的行为,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刑满后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听从干警安排,服从管理,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与同改相处融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考试成绩均合格,尊重民警教师,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思想,通过树立正确三观,来引导自己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考81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考69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83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1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71分,技术教育考7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缝纫工作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有17次超产加分,共计81.6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康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康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康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张银,男,1972年3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入监以来,在管教民警的教育改造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同时也让自己和家人蒙羞,分析犯罪根源在于对法律的无知无畏和自制力差,因此决心积极改造,认真悔过,重塑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行为,日常改造中团结同改,与同改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认真总结学习心得,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主动参加监狱组织的技能培训,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考84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4月分别被扣6.42分、5.49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努力提升劳动效率,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264000,完成207500,未完成劳动定额21.4%扣分6.42分;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228000,完成186200,未完成劳动定额18.33%扣分5.4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郭德云,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德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80339.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30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5日至2030年7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1分, 技术教育考6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78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有4次超产加分,共计9.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80339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德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德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杨昌月,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月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2021年6月和2022年1月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分别被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55分、监管改造分20分,经教育引导该犯能认识的错误行为,并在今后的改造中积极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3分, 技术教育考7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68分,技术教育考70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一般,但2021年6、7、8、9、10、11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被扣劳动改造分16.17、18.24、19.7、18.18、15.06、15.48分,经教育指导,该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27日2021年6月27日18时11分许,在八监区五楼洗漱间内,罪犯杨昌月认为罪犯万东打湿自己的裤子是因为受到罪犯吴代华的教唆,继而与吴犯发生口角,杨犯端一盆水倒在吴犯的衣物上,后两犯发生抓打,被杨犯的“三三联号”成员拉开,当班干警发现并及时制止,经过调查两犯抓扯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200000,完成产值107600,未完成劳动定额46.2%扣分16.17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242000,完成产值115800,未完成劳动定额52.14%扣分18.24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287500,完成产值125600,未完成劳动定额56.31%扣分19.70分;2021年9月30日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262500,完成产值126100,未完成劳动定额51.96%扣分18.18分;2021年10月31日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250000,完成124500,未完成劳动定额50.2%扣分15.06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250000,完成121000,未完成劳动定额51.6%扣分15.48分;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6日早上8点01分许,在八监区5楼10号监舍,罪犯麻胜海因生活琐事与罪犯杨昌月发生口角,后经同组罪犯劝开;当日早上8点11分许,麻胜海走向正在十组门口的杨昌月并抓住后者的衣领,被他犯拉开后杨昌月又过去抓住麻胜海的衣领,随即两犯发生抓打,又被他犯拉开。后经分监区教育谈话,两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多次违规违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唐尧,男,2002年8月2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方带来的巨大伤害,严重伤害了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十分惭愧和悔痛,能够接受坐牢这个惩罚方式,并想通过在监狱接受改造,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行改正自己的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改掉自己的一些坏习惯,与同改相处和谐,能够听从干警安排,服从管理,能够自觉强化身份意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端正改造态度,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自觉接受教育,努力转变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尊重干警,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考63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5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74分。各科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对生产工艺不熟练,导致在2022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0.14分,2022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91分之后在干警的教育与指导下努力掌握了新工艺技术后再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7590,完成5023,未完成劳动定额33.82%扣分10.14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6600,完成5959,未完成劳动定额9.71%扣分2.91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蔡永红,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30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永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16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1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被害人和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9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3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71分,此后认真学习技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劳动,其余月份均能完成定额任务,未再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永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永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李亚平,男,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金沙县作出(2017)黔0523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亚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04406.52元。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3月30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于2018年10月12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解回再审,于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亚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7.6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2、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刑期2017年7月4日至2026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清晰认识到当初因自己犯的罪行给受害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改造态度端正。监管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 2022年度思想教育9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100分。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亚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亚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亚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龙老二,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对龙老二的刑事判决,改判龙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2013年10月11日至2028年10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因为毒品会给无数个家庭带去灾害,会让很多个健康平安的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现决心积极改造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在2021年3月因私自与外协人员接触购买香烟流入狱内被禁闭处罚,2021年4月,因私接铜线到电视机上被扣40分。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改正,认真服刑改造,后期未出现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作为生产质检员,能够较好的配合民警管理好充电器检测点胶工段,并按照规定完成劳动产量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不予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日罪犯龙老二私自与外协人员接触,购买香烟流入狱内,经监狱专案调查组调查,证据确凿,被处以禁闭7天处罚。扣分900.00分;2021年4月10日私自用绝缘线接天线插入路由器,收看电频道。扣分40.00分;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老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老二提请法院酌情重新裁定,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吴智勇,男,1995年6月2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智勇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15年5月24日至2030年9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在2015年5月23日在石阡县汤山镇大自然KTV用卡子刀对受害人进行刺杀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表示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危害,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在2021年3月7日因未将个人用品晒在指定区域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其行为,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周期内没有因劳动欠产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1次,累计加分383.3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46451.99元(已部分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7日罪犯吴智勇未将个人用品晒在指定区域,根据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缓刑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智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智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智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