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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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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0393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2-31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刘永生,男,1992年9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永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92000元。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0391467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刘永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永生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永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死缓考验期内无违规违纪,无故意犯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9分, 技术教育考8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7分,技术教育考88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又4次超产加分,共计10.5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2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永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永生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梁智福,男,1958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智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定罪量刑。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认识到自己,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走上贩卖、运输毒品的道路,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考核期间有2次扣分,1、2019年9月2日,在监狱组织大型清监排查过程中,罪犯梁智福擅自将未吃完的食品(红烧肉)带到监舍存放,扣15分。2、2022年7月31日分监区组织清监,从罪犯梁智福处搜出五花肉一盒,该犯违规将食品带到监舍内,扣2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能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9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3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3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劳动任务,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2日,在监狱组织大型清监排查过程中,罪犯梁智福擅自将未吃完的食品(红烧肉)带到监舍存放。扣分15.00分;2022年7月31日分监区组织清监,从罪犯梁智福处搜出五花肉一盒,该犯违规将食品带到监舍内。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智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智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智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田上前,男,1966年1月1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上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上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对自己的弑亲行为的极度悔恨,深知这一行为对亲人的巨大伤害,造成家庭破碎的严重后果,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20年1月27日在与干警谈话过程中用头撞墙、铁条的方式实施自伤自残,扣55分,经干警进一步教育转化,深知自己自伤自残行为对自己的巨大危害,并保证能遵守监规监纪,好好改造,目前,该犯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7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9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1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89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技术教育87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技术教育87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78分,技术教育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2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位于足球加工装球工序,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06月共有9次欠产记录,累计扣87.8分;有3次因超产加分记录,累计加9.52分,经干警教育,该犯能端正改造思想,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自2022年07月至今,无欠产记录。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月27日在与干警谈话过程中用头撞墙、铁条的方式实施自伤自残,扣55分,经干警进一步教育转化,深知自己自伤自残行为对自己的巨大危害,并保证能遵守监规监纪,好好改造。2021年10月至2022年06月共有9次欠产记录,累计扣87.8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上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上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上前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张太阳,男,1969年10月1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太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太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意识到自己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也深深伤害了被害人家属,给自己及自己家人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并对自己在判决生效后未能及时履行民事赔偿产生极大的愧疚,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保证刑释后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积极向受害人家属履行赔付责任。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存在多次违规行为,后经干警教育以后,能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加以改正,在2020年9月以后无再因违规违纪被扣分处罚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小学文化,2017年度思想政治考试合格,文化成绩合格,技术成绩合格;2018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5分,语文获91分,数学获92分,技术教育获95分;2019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100分,语文获90分,数学获94分,技术教育获100分;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0分,语文获85分,数学获95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获98分,语文获77分,数学获89分,技术教育获89分;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2分,技术教育获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欠产及消极怠工被多次扣分,后经批评教育,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干警的指令,遵守操作规程,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51次获加351.0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以上共计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月29日因未及时制止监舍违规违纪行为被扣10分;2019年2月1日因违反操作规程被扣15分;2019年3月20日因与罪犯吴泽波发生抓扯被扣65分;2019年3月27日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3月29日在工房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19年3月欠产,被扣3.29分;2019年4月23日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24日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26日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被扣20分;2019年4月欠产被扣1.36分;2019年6月5日因在工房吸烟被扣50分;2020年5月7日因值夜星睡觉,教育不改被扣25分;2020年8月7日因在活动室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以上共计13次扣分,合计扣314.6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太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太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太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宁还荣,男,1976年3月2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宁还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宁还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并深刻剖析犯罪成因,认识到自己前述行为给受害人、给自己家庭带来的危害后果,现真诚悔罪,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宁还荣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用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对干警的指令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2021年三课教育成绩:思想政治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获良好等次;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获良好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获良好等次,语文70分,合格,数学60分,合格,技术教育79分,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宁还荣在变压器加工工序中从事装磁芯工段,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认真尽责,服从干警的指令,能够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宁还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宁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宁还荣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杨侨,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制造毒品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给吸毒人员和很多家庭带来了伤害。不应该贪图轻松发大财的侥幸心理,不顾违法后果。现在自己受到了惩罚,觉得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与其他罪犯相处和谐,日常改造中服从干警安排,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在充电器插件岗位上能按照规定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50049元,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侨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申开胜,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申开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申开胜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表示,自入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以前好吃懒做,想挣快钱来满足自己的私欲,缺乏法治观念,抱有侥幸心理,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希望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开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申开胜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作为分监区学习记录员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申开胜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态度端正。现该犯在分监区负责返修岗位,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加分共计4.64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申开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开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申开胜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王治宽,男,1974年8月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治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治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1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4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7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70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表芯项目中岗位为校表议测试,后转产长袍加工项目岗位为打包,在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超产加分10次,共计38.8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治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治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治宽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熊要德,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要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6日经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冲动行为给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庭带来的严重伤害,也害了自己,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通过剖析犯罪根源,该犯表示会认真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彻底矫治恶习,诚恳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考核周期内在干警的教育下,该犯的认真反思下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并能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再发生。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通过接受学习教育转变自己的思想,改正自己的脾气,树立正确的三观,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4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考91分,技术教育考75分; 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考61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74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8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76分,技术教育考82分。各科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听从干警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刻苦专研劳动工艺,并勤加练习,能够在短时间就能上手,劳动态度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不予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要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要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要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吴栋志,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栋志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入福泉监狱服刑,2020年11月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刑期间,该犯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为满足一时淫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对不起被害人,更深深地伤害了他们的家人,也使自己的家人脸上无光。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不仅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还对他们的名声造成很大影响,对她们今后的成长带来了伤害和阴影。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真心忏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听从教诲,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改造中,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改造中,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有7次超产获得49.0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性侵未成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栋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栋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栋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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