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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铜监假字第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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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0391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铜监假字第17-25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7号

罪犯徐培成,男,1999年9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7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9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培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24元,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2日入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2023年3月24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培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清醒的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最终导致自己一步步走向歧途,自己的行为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入监后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培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管教干警的指令,在日常改造中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基本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于2023年5月加劳动改造分3.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24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31日该犯2023年05月劳动定额308000,完成276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0.38%扣分3.1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徐培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培成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8号

罪犯陈亚洲,男,1995年7月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亚洲犯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1月3日至2025年10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由于自己好逸恶劳,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更是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细心教育,该犯深刻反思自身犯罪危害,积极履行罚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监区民警的管理教育,监规纪律意识较高,在日常改造中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无违规违纪及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主动回答教师提问,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课余时间能够主动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课堂上积极发言,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培养自身良好生活习惯。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监区岗位定置,认真负责,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未出现过错,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较好完成了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29分;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13分;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09分;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6分;2024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19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洲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19号

罪犯司艳胜,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中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5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司艳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0元。刑期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2023年3月24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自入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下,该犯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的事实,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热心帮助同监舍其他罪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言,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全年、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司艳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艳胜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0号

罪犯杨同,男,1996年9月1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的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因疫情期间没事做,贪图来钱快和轻松的工作,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那些钱可能是受害人的医药费、学费,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他们看不起病,上不了学的严重后果,害人又害己,自己父亲生病也没办法照顾,对此非常的后悔与难过,决心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的教诲,爱护公共环境,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充电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同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1号

罪犯王奎,男,2002年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懊悔给被害人的身体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能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能融入改造生活中。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空闲时间能阅读健康有益书刊。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4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70分,技术教育考9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2号

罪犯李模春,男,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金沙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23 刑初 257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模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3日交付黔北监狱执行,2023年3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模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在受害人醉酒情况下,趁其不备对其实施性侵的严重后果,给受害人的心理生理造成伤害,现真诚悔罪认罪,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模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考核期间内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获良好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获良好等次,技术教育87分,获良好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变压器加工工序中从事前段绕组工段,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模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模春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3号

罪犯龙秀烨,男,1998年4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秀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梅诗豪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秀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自下队以来,一直位于足球项目手缝工序,无欠产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龙秀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秀烨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4号

罪犯姚皓栊,男,1991年11月3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皓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5.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6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皓栊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经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做出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公德,致使自己身陷囹圄。现真诚认罪悔过,希望通过自己服刑改造与反省,矫正以前的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皓栊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姚皓栊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8 分;2023 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 84 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姚皓栊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现该犯在足球加工工序中负责高车合球工序,服从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5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姚皓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皓栊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5号

罪犯黄长春,男,1994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04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长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黔北监狱执行,2023年3月24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1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昌春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被害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由于自己的价值观扭曲,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感到十分后悔,希望通过积极改造来赎罪。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昌春服刑改造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用实际行动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罪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昌春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1分,技术教育考86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昌春服刑改造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现在分监区缝纫岗位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0次,累计加分29.22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7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黄长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长春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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