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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铜监假字第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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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6243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铜监假字第26-31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6号

罪犯杨兴,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7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9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2日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2023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1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为了利益收集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兴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裤子加工的裤脚合后浪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7号

罪犯杨波,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8日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对女性的侵害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裤子加工的裤脚合后浪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8号

罪犯龙恩安,男,2002年7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3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恩安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5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8日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对所参与的所犯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恩安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服装加工的打领子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龙恩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恩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29号

罪犯刘廷奉,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碧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廷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7月8日至2027年9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廷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廷奉于2024年7月22日因违规在劳动时间睡觉扣2分,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1分,数学95分,语文95分,职业教育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语文93分,数学85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88分,语文79分,数学95分,职业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语文70分,数学63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3分,语文70.5分,数学76分,职业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足球项目的车腰六角,共超产15次,累计194.9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罪犯刘廷奉于2024年7月22日因违规在劳动时间睡觉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廷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廷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30号

罪犯李夏徐,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30刑初4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夏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刑终24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忠庄监狱,2023年2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夏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自己不正确的金钱观需要改正,能够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该犯希望通过改造重新反省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用自己双手为社会创造价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夏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周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1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技术教育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四次加分,累计加10.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夏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夏徐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铜监假字第31号

罪犯余裕春,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裕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3日入贵州省黔北监狱执行,2023年3月24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裕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被害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由于自己的价值观扭曲,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感到十分后悔,希望通过积极改造来赎罪。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裕春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用实际行动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罪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余裕春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5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余裕春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12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余裕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裕春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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