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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减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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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107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1-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减字第1-89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号

罪犯李贤,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71号;(2019)黔0525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5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2020年5月28日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0年9月17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2023年12月5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9年10月8日至2026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贤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6分;2022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2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良;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服装加工上内袖的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6次,累计加分17.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号

罪犯钟运虎,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14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运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个人财产。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35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8日投入湖北省范家台监狱服刑,2019年12月18日调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1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4月15日至2035年10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运虎自调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及入监改造以来民警们对自己谆谆不倦的教诲,让自己可以弃恶向善、重新做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继续努力的投入到改造中,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知法守法、遵规守纪的良好公民,同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社会和家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运虎自调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严格要求自己,在本考核周期内无监管改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钟运虎自调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0年度第一学期思想教育考91分,职业技术教育考81分;第二学期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文化改造综合考80分,技术教育考82分;2021年度第一学期思想政治教育考83分,文化改造综合考86分,技术教育考86分;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 技术教育考88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9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钟运虎自调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目前该犯目前定岗五线机,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好。该犯2019年11月因未完成每日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20年6月因未完成每日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6.14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努力提升自身劳动技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无新增劳动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因未完成每日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20年6月因未完成每日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6.14分。

从严情形:涉黑、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1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运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运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运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号

罪犯聂永红,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聂永红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10日入兴义监狱;2020年7月2日调入黔东南监狱;2023年11月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9年7月2日至2026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永红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永红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周期内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罪犯安宏伟自入监以来,劳动岗位一直是足球项目的手缝岗位。本周期内有16次加分,共计186.89分,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恶(首要分子)、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永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永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永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号

罪犯邓光静,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7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光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9日交付白云监狱执行,2020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服刑,2023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9月27日至2028年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光静在服刑期间,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规守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政治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有4次劳动加分,共计10.56分。该犯于2023年11月调入铜仁监狱,因对劳动工序不熟练,于2024年1月31日因欠产被扣3.78分,后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能尽快熟悉操作流程,端正了劳动态度。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未完成劳动扣分3.78分。

从严情形:涉恶类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光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光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光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号

罪犯吴光海,男,1982年2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光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375元,责令退赔47964.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0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对受害人所犯盗窃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光海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数学均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定为合格;数学被评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合格;数学被评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裤脚锁边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7946.5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7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光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光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号

罪犯杨通龙,男,1988年8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通龙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对受害人所犯的强制猥亵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通龙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裤子加工的订裤袢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通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通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号

罪犯徐章勇,男,1998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章勇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3年2月16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诈骗行为,以及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章勇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套内里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4次,累计加分81.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章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号

罪犯田定亮,男,1988年12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定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扣押毒资3740元依法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14年10月12日至2029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定亮在服刑期间,在本周期内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2019年4月25日因打架受禁闭处罚;2021年3月3日因私自通过外协人员购买香烟流入狱内受禁闭处罚,经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各科考试成绩均能保证考试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订裤袢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扣押毒资374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不予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4月25日因打架受禁闭处罚;2021年3月3日因私自通过外协人员购买香烟流入狱内受禁闭处罚。

从严情形:2次禁闭。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定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定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号

罪犯刘培元,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培元犯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3日至2031年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培元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对受害人所犯的组织卖淫行为以及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培元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上裤腿后侧袋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未成年性侵、 1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培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培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培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陈家浪,男,1999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家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9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7日至2025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盗窃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家浪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裤腰合腰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9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家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家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号

罪犯田鸣,男,1996年3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200元,退赔670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盗窃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鸣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裤脚后侧袋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703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号

罪犯田洪春,男,1996年3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洪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性侵害未成年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洪春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上“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上裤脚侧袋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系累犯;性侵害未成年犯罪;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洪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洪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洪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号

罪犯马选志,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4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选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失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5月16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原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3月2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0年3月29日至2026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选志在服刑期间,本周期内2018年2月27日因打架受警告行政处罚,2019年2月4日因参加赌博受记过行政处罚,2020年2月14因晾晒衣服问题殴打他罪,情节轻微作,扣45分处理;经干警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现能够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16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政治被评定为79分,2017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政治被评定为87分,2017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政治被评定为81分,2018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政治被评定为97分;技术教育评为92分,2019年期末“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政治被评定为90;技术教育评为96分,2020年期末“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政治被评定为99;技术教育评为90分,2021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政治被评定为99;技术教育评为95分,2021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政治被评定为88;技术教育评为90分,2022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贴口袋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1次,累计加分44.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失主。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2月27日因打架受警告行政处罚;2019年2月4日因参加赌博受记过行政处罚;2020年2月14因晾晒衣服问题殴打他罪,情节轻微作,扣45分处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选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选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选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张羽波,男,1987年5月1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羽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1000元(刑期起2021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诈骗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羽波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上袖子的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6次,累计加分38.6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羽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羽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号

罪犯代传明,男,1989年5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代传明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及盗窃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传明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任生产组长。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次,累计加分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传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传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号

罪犯王文兵,男,1996年1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兵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文兵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做帽子的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6次,累计加分44.5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文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文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号

罪犯王秀勇,男,1964年11月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0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秀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31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对受害人所犯强奸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秀勇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拍棉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6次,累计加分12.5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秀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秀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秀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游勇,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5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游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至2032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诈骗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游勇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教育被评定合格;数学教育被评定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教育被评定合格;数学教育被评定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教育被评定合格;数学教育被评定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教育被评定合格;数学教育被评定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服装加工的生产组长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4次,累计加分54.6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201.107万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游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游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游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冉启云,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启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对所参与的所犯合同诈骗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启云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教育被评定合格;数学教育被评定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教育被评定合格;数学教育被评定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教育被评定良好;数学教育被评定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教育被评定合格;数学教育被评定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服装加工的打袖口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5次,累计加分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2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判项未履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启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启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启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号

罪犯蒲承玉,男,1989年5月1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承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789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32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承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7895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对所参与的所犯合同诈骗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蒲承玉在服刑期间,本周期内在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0日11时20分左右,在抽查罪犯个人卫生问题时,发现罪犯蒲承玉头发过长。扣分2.0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争取好好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教育被评定优秀;数学教育被评定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服装加工的上门襟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7次,累计加分80.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7895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0日11时20分左右,在抽查罪犯个人卫生问题时,发现罪犯蒲承玉头发过长,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财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过月均标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蒲承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承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蒲承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号

罪犯田茂良,男,1986年9月2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田茂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元。改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19日止。刑期2019年3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非常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知道自己酿成大祸。认识到自己把被害人拘禁起来强奸被害人的罪行,不光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还从心灵上对被害人造成了很严重的伤害和打击,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被害人家属,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下定决心悔改自己,接受法律的惩罚,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值星员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达到劳动岗位要求,完成劳动岗位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予以再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茂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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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号

罪犯赵喜,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35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31日至2035年10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的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不应该不顾犯罪风险,抱着贪污轻松发大财的侥幸心理,违法贩卖毒品,深刻认识到毒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好多人都因为毒品造成了家破人亡的悲剧,对此非常的后悔,下定决心好好悔改自己,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的教诲,爱护公共环境,讲礼貌。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充电器补焊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前期因未完成劳动任务,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改正,后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4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1分。2、2022年9月22日该犯在上课时做与课堂无关的事,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吴道康,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道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30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5月4日至2030年5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的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错误,自己鲁莽听信别人蛊惑,犯下运输毒品这个罪,对此非常的后悔与难过,下定决心好好悔改自己,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的教诲,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变压器焊锡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道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道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杨洪春,男,1966年7月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洪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31726.3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6日至2032年11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的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因一时的争强好胜,无所顾忌的愚昧鲁莽和冲动,造成他人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巨大伤害,对此非常后悔,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的教诲,爱护公共环境,讲礼貌,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充电器点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1726.3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洪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洪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刘永明,男,1996年10月2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312.6元,责令退赔72187.41元。刑期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12日至2025年9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的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因不务正业,企图投机取巧,贪图来钱快和轻松的愚昧思想所带来的危害,非法提供银行卡洗钱,害人又害己,因此给社会找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非常的后悔与难过,下定决心好好悔改自己,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的教诲,爱护公共环境,讲礼貌,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充电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312.6元,责令退赔72187.41元,已履行589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永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永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号

罪犯杨付进,男,1997年8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付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对所参与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付进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服装加工的开袋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9次,累计加分12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过月均标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付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付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付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号

罪犯廖仔乃,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仔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5年8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参与的组织卖淫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仔乃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服装加工的做袋贴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4次,累计加分46.0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过月均标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廖仔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仔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号

罪犯王森,男,1988年4月9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03 刑初 85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对所犯的强奸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森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值星员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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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号

罪犯苏华兵,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苏华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非常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罪行,不光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影响了社会秩序,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下定决心悔改自己,接受法律的惩罚,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获良好等次;语文72分,获合格等次;数学85分,获良好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2分,获优秀等次;语文95分,获优秀等次;数学97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86分,获良好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变压器后段中从事装磁芯,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达到劳动岗位要求,完成劳动岗位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华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苏华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号

罪犯杨旭龙,男,1988年4月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旭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并深刻剖析犯罪成因,认识到自己犯罪述行为给受害人、给自己家庭带来的危害后果,甚至给居住地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现真诚悔罪,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旭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服从干警指令,服从管理,在本次呈报未因为违规违纪被扣分,能够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2022年思想教育94分,获优秀等次;语文95分,获优秀等次;数学91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93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获良好等次;语文77分,获合格等次;数学75分,获合格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获优秀等次;语文70分,获合格等次;数学60分,获合格等次;技术教育90分,获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在变压器前段中从事绕组工序,在此次呈报期间共有5次超产加分,共计加分18.9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旭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旭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旭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汪维辽,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维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194.219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0年1月8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刑期2018年10月17日至2030年3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的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因不务正业,投机取巧,好逸恶劳,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自己也因为自己犯罪,导致妻离子散。通过干警的教育,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性,决心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的教诲,爱护公共环境,讲礼貌,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作为生产质检,积极配合干警将生产任务完成,并积极指导其他罪犯掌握劳动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本周期内有1次9.89的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194.219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维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维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维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号

罪犯章晓波,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新罗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章晓波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1月7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1月20日止。刑期2018年7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的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毒品一旦流入社会,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自己因利益驱使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决心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积极改造,争取早入满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改造中能自觉的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的教诲,爱护公共环境,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变压器包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本周期内共计4次超产加分,共计11.8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万元人民币,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章晓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章晓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章晓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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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号

罪犯陆子豪,男,1985年6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子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7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刑期2018年2月24日至2028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并深刻剖析犯罪成因,认识到自己犯罪述行为给受害人、给自己家庭带来的危害后果。现真诚悔罪,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反省,矫正社会恶习并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子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服从干警指令,服从管理,在本次呈报未因为违规违纪被扣分,能够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完成作业,2021年至2023年“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获优秀等次;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6分,获优秀等次;语文95分,获优秀等次了;数学94分,获优秀等次;技术教育95分,获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获良好等次;语文68分,获合格等次;数学84分,获良好等次;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7分,获良好等次;技术教育89分,获良好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在变压器后段中从事装磁芯,在此次呈报期间共有4次超产加分,共计加分12.0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子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子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子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号

罪犯汪彦成,男,1997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9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彦成犯强奸、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2月17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彦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了伤害,同时也为自己感到羞愧。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重塑正确价值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彦成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4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78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彦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彦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彦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刘欣,男,1999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欣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欣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自分到二监区一分监区以来,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的车腰五角工序,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加分,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号

罪犯胡俊,男,2002年9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胡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8347.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俊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俊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5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充气工序,本考核周期内有7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19.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347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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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唐炳川,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炳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883511.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1月10日至2026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炳川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炳川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年思想教育87.5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唐炳川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自分到二监区一分监区以来,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的库房材料发放工序,本周期内无欠产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83511.5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炳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炳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炳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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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张长明,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长明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9859.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长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因一时冲动,对受害人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对自己因为情绪失控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长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期内因违规在生产用烤箱内烤鞋子,被扣5分;因打扫卫生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干警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干部保证,不会再犯。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80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7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2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成绩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欠产而扣分2次,共计扣分14.22,经批评教育后转变劳动观念,后因超产获得6次加分,共计加12.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9859.40元(已部分履行2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30日该犯2020年04月劳动定额11220,完成产值8659,未完成劳动定额22.82%扣分7.98分,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4280,完成11305,未完成劳动定额20.83%扣分6.24分;2023年3月31日2023年3月31日17时15分许,在1号习艺楼二楼劳动现场内,罪犯张长明使用劳动生产烤箱机器烘烤鞋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扣分5.00分;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3日15时13分许,在1号习艺楼二楼劳动现场,罪犯张长明打扫卫生时与罪犯雷雄发生争吵,随后罪犯雷雄伸手推搡罪犯张长明。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长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长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长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号

罪犯王武军,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武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4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3306.9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武军能遵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教育转化,该犯对自身的犯罪行为已有正确的认识,由于自己走向犯罪深渊,导致美满的家庭破灭,因此非常悔恨,希望可以通过积极参与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武军于2024年6月21日,私自携带食品到劳动现场被扣2分,同日又违规将药品藏在劳动现场箱子里被扣1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此之后,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在2022年上半年、2022年、2023上半年、2023年该犯思想教育分别获得89分、97分、86分、80分,2022年、2023年技术教育分别获得79分、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足球加工手缝工序中,能做到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获得3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3306.91元(已部分缴纳10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于2024年6月21日,私自携带食品到劳动现场被扣2分;2024年6月21日,该犯违规将药品藏在劳动现场箱子里被扣1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武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武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武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号

罪犯李泽能,男,1974年8月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泽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70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泽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泽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6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语文成绩72分,数学成绩77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共超产两次,累计加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708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708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泽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泽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号

罪犯龙洪毅,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洪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刑初字第47号判决书对龙洪毅犯诈骗罪的缓刑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8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680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洪毅能遵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能正确的认识到诈骗行为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从而对自身行为产生悔过,对受害人因为自己受到的损失而感到愧疚,决心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洪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身份意识,拥有积极的服刑改造态度,无违规违纪行为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2022年上半年、2022年、2023年上半年、2023年思想教育分别获得88分、75分、76分、78分、83分,2021年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获得90分,2022年、2023年技术教育分别获得80分、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12月因欠产被扣9.9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提高了劳动的积极性,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在足球加工刷胆胶水工序中,曾因超产共获9次加分,共计34.30分,现为足球加工统计工序,能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8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6804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9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缓刑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洪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洪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洪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号

罪犯王发昌,男,1968年5月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8年11月23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发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9944.1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0日至2026年8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发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伤害了受害人,对自己因为愤怒而犯罪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发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周期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无监管改造方面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成绩62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3分半;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78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欠产而扣分1次,扣6.57分,经教育后转化劳动观念,后因超产获得6次加分,共计加21.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944.1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未完成劳动扣分6.57分。

从严情形:1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发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发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号

罪犯陈际普,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际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5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际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自己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际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1分;2022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5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语文成绩70分,数学成绩84分,技术教育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因超产获得1次加分,共计加0.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际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际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际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李家伦,男,1994年1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家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家伦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法制观念,为满足一己私欲,在一时冲动之下,对被害人实施行了强奸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身体、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家伦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家伦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家伦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曾因超产获得15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66.41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家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家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家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号

罪犯秦双,男,1984年4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双犯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9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双能遵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认为通过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可耻的,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牢记自己的身份意识,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分别为89分、80分,2023年技术教育为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足球加工统计工序中,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9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次犯罪前科、 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姚云,男,1973年1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4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8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2020年7月30日至2027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云能遵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认为不应该通过贩卖毒品的方式获取钱财,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重塑自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云在服刑期间,能牢记自己的身份意识,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在2022年上半年、2022年、2023上半年、2023年该犯思想教育分别获83分、90分、92分、82分,2022年、2023年技术教育分别获得85分、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足球加工统计工序中,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布偶加工帽边工序中曾因超产获2次加分,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8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号

罪犯令狐荣刚,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令狐荣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16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4日至2025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为满足自己一时淫欲,强奸智力残疾的被害人,心里很忏悔,自己的行为是可耻的,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给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9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79分;2024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员,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令狐荣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荣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令狐荣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号

罪犯丁洪金,男,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洪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利欲熏心,缺乏法律意识,把罂粟壳贩卖给餐馆当作调料,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自己的罪行给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该犯年龄较大,只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洪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洪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洪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号

罪犯王涛,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31年9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88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8日至2031年9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利欲熏心,一时冲动,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对他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9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执星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较好,平时也会积极参加楼层的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888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廖荣军,男,1954年2月13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9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廖荣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32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0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9年2月27日至2031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淫欲,长期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一个未成年的少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9,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8分,语文62,数学66,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平时积极参加公共区域的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廖荣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荣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号

罪犯蒋玉林,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刑期2012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利欲熏心,缺乏法律意识,多地流窜作案,盗取多辆汽车,数额巨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并且对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伤痛,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有1次扣分情况,2023年8月22日,分监区在进行内务卫生检查时,发现罪犯蒋玉林私自将杂乱物品摆放在个人床下,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扣3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服从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3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0分,技术教育9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劳动任务,但是也会积极参加楼层的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部分缴纳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2日,上午11时许,分监区在进行内务卫生检查时,发现罪犯蒋玉林私自将杂乱物品摆放在个人床下,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玉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玉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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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号

罪犯严民,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1811.5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1811.54元;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1811.54元;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1811.54元。刑期2014年9月15日至2030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冲动,法律意识淡薄,被仇恨冲昏头脑,将被害人打死,对他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执星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较好,平时也会积极参加楼层的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81811.5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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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号

罪犯黄世权,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世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30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年1月8日至2029年3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走上了贩卖、运输毒品的道路,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扣分情况,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4年09月02日,分监区组织干警在一楼餐厅进行清监工作,从罪犯黄世权的储物盒里清出一碗隔夜剩菜,该犯的行为严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扣2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2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8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3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监舍长,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37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09月02日,分监区组织干警在一楼餐厅进行清监工作,从罪犯黄世权的储物盒里清出一碗隔夜剩菜,该犯的行为严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世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世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世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号

罪犯杨小川,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7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小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自己一时冲动,用水果刀刺杀被害人腹部,导致其死亡,案发后一直外逃,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给被害人及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改错悔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小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高危分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主要担任事务犯岗位,能认真履职尽责,服从干警安排,落实好包夹协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小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小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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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号

罪犯黄福,男,1993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18日至2031年4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福在服刑期间,经干警教育引导,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福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3月因与他犯交流语言不文明发生互骂,扣分8分,于2022年5月因他犯在监舍内睡觉打鼾及个人卫生问题,引发矛盾,发生口角。扣分8分,于2024年4月经特警队巡查、抽查,因不能熟练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2分,经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逐渐改正自身恶习,近期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福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2分、数学73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5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9分、数学84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4分、数学84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福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2月、3月、4月因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分别扣分18.45分、12.06分、1.08分,经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端正劳动态度,现该犯在狱内食堂饭锅组蒸饭区劳动,主要进行每日大米的出库、清洗、蒸煮、装桶,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3500,完成1347,未完成劳动定额61.51%扣分18.45分;2022年3月3日因与罪犯毛绍清交流语言不文明发生互骂。扣分8.00分;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7140,完成4267,未完成劳动定额40.23%扣分12.06分;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16200,完成15615,未完成劳动定额3.61%扣分1.08分;2022年5月19日2022年5月19日晚9点50分许,该犯与罪犯田维玉在监舍内因睡觉打鼾及个人卫生问题,引发矛盾,发生互骂。扣分8.00分;2024年4月2日2024年04月02日15时23分,在1号习艺楼二楼劳动现场,经特警队巡查、抽查,罪犯黄福无法熟练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未成年性侵、3次以上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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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张智函,男,1999年4月29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智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6日至2030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智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并能反思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给被害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给家人带来痛苦,决心将刑期当学习,深刻剖析犯罪根源,改正不良恶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智函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智函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备,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思想教育99分,技术教育9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智函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于2023年2月至7月因劳动超产3次共加9.28分。现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主要进行楼层夜间值星和劳动现场值星,以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智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智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智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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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冉世杰,男,2004年1月12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冉世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3月24日至2025年9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世杰在服刑期间,经干警教育引导,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给被害人、家人带来了痛苦,决心将刑期当学期,重塑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世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教,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冉世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空闲时间积极学习文化知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冉世杰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因劳动超产累计8次共加分29.67分,现该犯在狱内食堂菜锅组烹饪区劳动,主要对每日全监食品的制作 、配送,以及对菜锅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洁消杀,劳动较积极。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世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世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世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号

罪犯郭浩,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32年1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13日至2032年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对该犯日常管理教育,该犯表示后悔采用错误方式谋取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给被害人和家人带来长久的痛苦,决心在服刑期间改正不良恶习,并制定有改造计划。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课堂作业,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2022年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因劳动超产累计16次加分共加81.54分,劳动积极,该犯现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主要进行监舍楼楼层值星河劳动现场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消杀。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未成年性侵、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杨芳,男,1981年4月10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22年7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作为人民教师,目无法纪,对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给自己和受害人的家庭带来伤痛,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其决心努力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改正,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按规定完成内务卫生的打扫,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7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9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工作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积极参加监狱报社报纸的制作,自入监以来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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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号

罪犯杨金华,男,1990年6月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6月2日至2027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金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违法犯罪事实,制定改造计划,决心用服刑改造改正恶习,重塑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金华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没有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金华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化活动,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金华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因劳动超产累计6次加分共加17.24分,劳动积极,该犯现在狱内食堂洗碗区劳动,主要进行餐桶和送餐车的清洗和消杀。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金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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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刘宗和,男,1964年5月2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宗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4年6月19日至2027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宗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亲情电话、会见监听和日常管教,该犯多次表示因一时冲动犯错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家人深感愧疚,决心用行动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宗和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于2023年5因在狱内食堂劳动期间,私自将原材料(葱、蒜)占为己有,扣5分,于2023年10月因在值星期间打瞌睡,不认真履行职责,扣8分,经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深刻认识到个人行为的错误,端正了改造态度。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宗和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1分,技术教育9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宗和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安排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负责夜间楼层值星和劳动现场值星,以及公共区域清洁,劳动态度积极。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26日5月26日下午15时20许,罪犯刘宗和、杨秀前在狱内食堂劳动期间,私自将原材料(葱、蒜)占为己有。扣分5.00分;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01日经铜仁监狱指挥中心视频督查通报,9月29日5时45分,五监区四层罪犯值星室,值星罪犯打瞌睡。经查2023年9月29日5时45分,五监区四层值星室值星罪犯是罪犯刘宗和,该犯在值星期间打瞌睡,不认真履行职责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2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宗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宗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号

罪犯申平,男,1983年3月28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申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7524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75244.00元。刑期2019年11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申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给被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决心用劳动洗涤心灵的污垢,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平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个人行为,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无违规违纪的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申平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申平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白班组蔬菜加工区岗位,主要进行每日出库蔬菜的清洗、加工等劳动,以及外来物资的下货劳动,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524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申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申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刘小长,男,1993年3月2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7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6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小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1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小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日常的谈心谈话工作及正确引导下,该犯能对所犯罪行进行客观地剖析,多次表述后悔走上犯罪的道路,决心用服刑改造来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小长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严格按照《贵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不良行为,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小长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5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4分、数学95分,技术教育中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0分、数学89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7分、数学89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9分、数学83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小长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于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8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及时端正劳动态度,未发生因劳动问题扣分情况,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洗碗区劳动,主要是进行餐桶的清洗和送餐车的清洁和消毒,能严格按照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劳动,劳动细心。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30日该犯因劳动定额40000,完成产值37500,未完成劳动定额6.25%扣分2.18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小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小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吕元雪,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大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元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32284.8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20年1月6日至2025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吕元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犯罪危害给国家的税收制度带来的危害,能做到认罪悔罪赎罪,没有无理申诉的情况,决定改过自新,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决心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不再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元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没有扣分情况,能服从干警指令。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吕元雪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文娱活动。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吕元雪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在五监区作为值星员能完成岗位职责,该犯是分监区的文教辅助员,能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32284.87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余刑不足建议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吕元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吕元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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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5号

罪犯周波,男,1989年3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周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更316号刑事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更2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39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知晓自己因一时冲动,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也为社会治安带来了麻烦和不良影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悔恨,也对受害人感到愧疚,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该犯在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1日,该犯在七监区一分监区监室走廊因为琐事与罪犯蒋正海发生打架,情节轻微,扣分45分。该犯基本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该犯在2021年02月劳动定额44850,完成产值44750,未完成劳动定额0.22%扣分0.07分;2021年06月劳动定额240000,完成产值203550,未完成劳动定额15.18%扣分5.31分;2021年08月劳动定额276000,完成产值239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3.4%扣分4.69分;2022年02月劳动定额216000,完成191100,未完成劳动定额11.52%扣分3.45分;2022年03月劳动定额264000,完成240400,未完成劳动定额8.93%扣分2.67分;2022年04月劳动定额228000,完成210000,未完成劳动定额7.89%扣分2.36分;2022年09月劳动定额313000,完成269700,未完成劳动定额13.83%扣分4.1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6月1日,该犯在七监区一分监区监室走廊因为琐事与罪犯蒋正海发生打架,情节轻微。扣分45.00分;2021年02月劳动定额44850,完成产值44750,未完成劳动定额0.22%扣分0.07分;2021年06月劳动定额240000,完成产值203550,未完成劳动定额15.18%扣分5.31分;2021年08月劳动定额276000,完成产值239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3.4%扣分4.69分;2022年02月劳动定额216000,完成191100,未完成劳动定额11.52%扣分3.45分;2022年03月劳动定额264000,完成240400,未完成劳动定额8.93%扣分2.67分;2022年04月劳动定额228000,完成210000,未完成劳动定额7.89%扣分2.36分;2022年09月劳动定额313000,完成269700,未完成劳动定额13.83%扣分4.14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3次以上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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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6号

罪犯陈居艳,男,1997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字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居艳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忠庄监狱服刑,2023年2月16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24日至2025年4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居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想找快钱,贪图享乐,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造成的危害,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居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民法典,习近平思想等书本知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居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居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居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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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7号

罪犯罗云锋,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云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900000.00元,账款3370元(已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云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云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云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8号

罪犯田雨,男,1995年8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7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94.00元,刑期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能认识到由于自己错误的金钱观,妄图找块钱,通过网络进行赌博造成了受害者经济损失,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细心教育,认清了犯罪危害,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监区民警的管理教育,在日常改造中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与同改罪犯相处和谐,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主动回答教师民警提问,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课余时间能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在半期和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监区的岗位安排,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态度认真负责,从未出过错,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94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9号

罪犯詹清鹏,男,1995年2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詹清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17日至2026年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一时冲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伤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入监以来,积极认罪悔罪,反思自身罪行,服从监狱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减刑呈报期间于2024年8月9日因值夜星打瞌睡被扣8分,除此以外,改造上无其他扣分,并且经过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能够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课堂表达较为活跃,学习的积极性高,从不迟到、早退,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每年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分监区的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劳动技能水平,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23年12月超产加0.84分;2024年1月超产加3.17分;2024年2月超产加0.65分;2024年3月超产加0.88分;2024年4月超产加1.93分;2024年5月超产加4.04分;2024年6月超产加2.77分,劳动改造积极性较高。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9日因值夜星打瞌睡被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詹清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詹清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詹清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0号

罪犯许昌鑫,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镇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许昌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21110元折抵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807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31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30日至2031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况。该犯深知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扣押21110元,抵扣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807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未成年性侵、 1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昌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昌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许昌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1号

罪犯杨超,男,1990年5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超犯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2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判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32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30日至2032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未申诉,该犯经过改造认识到由于自己错误的三观,对法律缺乏敬畏,对金钱的错误认知,导致自身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理,最终酿成恶果,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愧对自己的家人,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积极改造,服从监狱的管理规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严格遵守监狱的监规纪律,服从分监区民警的管理教育,能够按照规定完成各项考核任务,与分监区同改之间能够和睦相处,从未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无违规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在课堂能够积极回答问题,分享自身改造心得,课后能够按时完成布置的课堂作业,在年中、年底的考试中均取得了较好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监区劳动岗位定置,遵守劳动现场纪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64分;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5.38分;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8.37分;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83分;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6.62分;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54分;2024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9.79分,劳动改造积极性较高。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0元(法院划拨1558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向木荣,男,1973年1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木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能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贪念,导致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走向歧途,给个人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危害,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伤害,决心通过改造来树立正确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与同改相处和睦,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及年终“三课”教育考核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岗位安排,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均已完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木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木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木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3号

罪犯陈永友,男,1999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自身对法律缺乏敬畏,侵害了未成年人,对其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也让自己的家人蒙羞,感到深深的懊悔,入监以来,能够反思自身罪行,努力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监规纪律意识较高,能够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积极完成民警布置的任务,与同改之间能够和谐相处,未发生违规违纪及扣分行为,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能够按时完成布置的课堂作业,积极参加监区、分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矫正自身不良习性,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监区劳动岗位定置,遵守劳动现场纪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23年12月超产加3.46分;2024年1月超产加4.05分;2024年2月超产加0.42分;2024年3月超产加1.26分;;2024年5月超产加0.3分;2024年6月超产加0.2分,劳动改造积极性较高。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永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永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张刚,男,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元,共同退赔六万四千三百九十一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7日至2026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未申诉,能认识到由于自身不能正确对待金钱,非法盗取他人财物,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入监以来,在民警的教育下,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积极筹集资金履行完了财产性判刑,尽可能的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监规纪律意识较高,能够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在作为监舍组长期间,能够积极完成民警布置的任务,协调好同组罪犯之间的关系,与同改之间和谐友善,乐于助人,未发生违规违纪及扣分行为,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加强对自身法律知识、规矩意识的学习,培养自身良好习惯,矫正自身的陋习,树立正确生活目标,同时能够顺利通过监狱的考核。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监区劳动岗位定置,劳动责任心较高,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23年12月超产加0.54分;2024年1月超产加0.33分;2024年2月超产加1.23分;2024年3月超产加0.68分;;2024年4月超产加0.96分;2024年5月超产加0.51分;2024年6月超产加0.45分,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64391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5号

罪犯张艺懷,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234号判决,认定张艺懷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3日至2032年4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能与同改之间和睦相处,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爱护教学设施设备,遵重民警教师。该犯2022年度至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岗位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艺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艺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艺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吴应权,男,1980年4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应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9年1月26日至2026年7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走捷径,导致自己走上盗窃他人财物这条道路上,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也给自己家庭和亲人带来伤害,并积极履行罚金20000元,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2年8月23日因作为楼层值星罪犯,未及时发现干警指派包夹罪犯在监舍实施自杀行为,被扣监管改造20分,经警官教育后自己认识的错误,在接下来的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本周期内履行罚金20000元,其余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3日凌晨2时10分许, 罪犯吴应权作为楼道值星员,不认真履职,未及时发现干警指派重点包夹罪犯姚浩在监舍实施自杀行为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应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应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应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7号

罪犯陈强,男,1995年3月2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0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9日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9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罪行给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日常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自觉爱护教学设施设备。积极与同改交流学习心得,该犯2021年度至2024年上半年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服装加工项目生产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岗位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节约生产原材料,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8号

罪犯龙再平,男,1992年7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再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4日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8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被害人家属带来严重伤害和痛苦,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伤痛,为此表示深深的后悔,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为所犯罪行赎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1年度至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7月至10月连续加分共计10.23分;2022年8月至9月连续加分共计3.8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再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再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再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79号

罪犯李福祥,男,1984年12月1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2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福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5日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交付执行,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2016年8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深刻反思贩卖毒品给受害人身心及受害人家庭带去无尽的伤害、也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危害,同时,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入狱后给家人带去沉重的负担和伤害,更不能陪伴子女成长,给孩子的人生带来缺陷,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树立正确的三观,养成踏实本分的性格,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自觉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时刻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阅读课外书籍,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该犯2021年度至2024年上半年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岗位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劳动技能水平,节约生产原材料,遵守劳动现场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7月至10月连续加分,共计加分5.22分;2022年5月至6月,连续加分共计2.19分,2022年8月至9月,连续两个月共计加分5.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1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福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福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福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0号

罪犯吴波,男,1981年10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6号刑事判决,改判吴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3日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3600元);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3600元)。刑期2015年11月17日至2027年9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通过8年多的改造,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没有正确的三观,导致吸毒,最后走向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给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带来痛苦,给社会带来危害,也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对国家、社会、家庭有责任感,有担当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能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民警指令,做到令行禁止,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2021年至2024年各科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质检岗位,能严格把关产品质量,按时完成质检任务,服从干警管理和临时性指派任务,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10月加劳动改造分1.4分;2022年8月至9月共计加3.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3600元,本期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标但未超过50%且本周期内无履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1号

罪犯沈良进,男,1972年6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沈良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9年11月5日至2027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良进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情况。改造中,该犯通过民警教育引导,能深挖自身犯罪危害,认识到毒品对社会造成的极大危害,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严重伤害,认识到毒品犯罪是社会的毒瘤,是家破人亡的导火索。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今后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社会和家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良进服刑期间,能认真严肃地按照一日改造流程进行,沉下心来踏实改造;与其他罪犯能和谐相处,改造期间老老实实、本本分分,没有与他犯发生矛盾;能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规范践行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入监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沈良进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空余时间阅读书籍,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自身素质、修养得到了较好的转变。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3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4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沈良进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现在打包岗进行劳动改造,在岗位上兢兢业业,没有走神打盹情况,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通过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该犯希望刑释后争取用一技之长在社会上立足,弥补儿女。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1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良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良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沈良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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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2号

罪犯魏泽桃,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7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泽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8日交付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2月2日从凯里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8年2月12日至2032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泽桃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改造中,该犯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贩毒罪行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认识到毒品一旦流入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能认识到挣钱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踏踏实实地挣钱。该犯表示,十分悔恨自己的行为,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刑满后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方面:罪犯魏泽桃服刑改造以来,2020年12月5日因看新闻联播期间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去打开水被扣35分,2022年7月1日因同监室罪犯发生打架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分。2023年8月3日因在劳动现场罗框内私藏药品被扣10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能认识自身的错误,并积极改正,主动向干警靠拢,积极服从干警管理,再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魏泽桃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表示,通过学习,改正了自己的错误思想,树立了正确三观,引导自己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技术教育80分;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3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各科考核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魏泽桃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同时也能帮助他犯解决技术难题,开导他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做事积极,劳动态度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5日19时20分左右,分监区在组织罪犯观看新闻期间,罪犯魏泽涛擅自离开监舍去打开水,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22年7月1日20点25分许,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三楼11号监舍,罪犯吴杰与罪犯肖广宇发生打架斗殴违规违纪行为,同监舍罪犯魏泽桃作为同监舍成员在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时未及时报告、制止。该犯的行为对分监区罪犯的监管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按规定对其进行扣分处理。扣分1.00分;2023年8月3日13时20分,分监区在对生产现场进行清查时,在罪犯魏泽桃劳动岗位箩筐内搜到该犯私藏的药品。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魏泽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泽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魏泽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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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3号

罪犯尹修建,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尹修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3日至2031年10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修建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改造中,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强奸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该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惭愧和悔痛。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修建服刑改造以来,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队列纪律意识一般,个人内务卫生一般。在本考核期内,该犯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尹修建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6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0分,技术教育成绩为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0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2分,技术教育成绩为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0分,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尹修建服刑改造以来,在2022年8月、9月、10月因刚从事劳动生产未能及时熟练掌握生产技术未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被扣10.32分,5.06分,6分;后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用心刻苦练习生产技术并熟练掌握,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后再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17480,完成11461,未完成劳动定额34.43%扣分10.32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15200,完成12635,未完成劳动定额16.87%扣分5.06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2022年10月劳动定额15200,完成12160,未完成劳动定额20%扣分6.00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修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修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修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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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4号

罪犯侯仕贵,男,1973年1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侯仕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7号刑事判决,认定侯仕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2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11月8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12月7日至2027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侯仕贵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贩毒罪行,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认识到毒品一旦流入社会造成的极其严重后果,明白容留他人吸毒是不仅是害了别人,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安全稳定。该犯表示,为自己以前想挣快钱而铤走险实施贩毒的行为感到十分悔恨,在今后改造中,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仕贵服刑改造期间,在2023年9月29日凌晨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分,在干警的批评教育下,该犯能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改正,做到遵守监规纪律,听从干警安排,能够做到令行禁止,服从管理,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与同改相处融洽,后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侯仕贵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表示,通过教育学习改造,改正自己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三观,引导自己走上了正确的人生道路。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4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76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0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2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8分;各科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侯仕贵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因生产转产,未及时熟练掌握劳动生产技术,导致在2022年6月,7月,8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被扣11.66分,扣9.33分,扣3.36分,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自身刻苦专研劳动技术,掌握劳动技术后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良好,无新增劳动改造扣分情况。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17次加分共计获得62.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30日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4800,完成2934,未完成劳动定额38.87%扣分11.66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5280,完成3636,未完成劳动定额31.13%扣分9.33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5520,完成4900,未完成劳动定额11.23%扣分3.36分。

从严情形: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仕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仕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侯仕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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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5号

罪犯李龙跃,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龙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元。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8日交付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9年2月26日至2028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龙跃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改造中,该犯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的贩毒罪行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认识到毒品一旦流入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因为自己犯下的罪行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该犯表示,十分悔恨自己的曾经犯下的罪行,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龙跃服刑改造以来,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说话文明有礼貌,对待干警十分尊重,能够严格执行干警的指令,能很好的完成干警交代的各项任务,与同改和谐相处,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龙跃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能主动向干警分享学习心得感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思想,通过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来引导自己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龙跃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同时也能帮助他犯解决技术难题,做事积极,劳动态度良好。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1次加分共计获得86.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7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龙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龙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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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6号

罪犯王应如,男,1991年12月1日生,土家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应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应如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9.405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32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31日至2032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应如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给被害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损失,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积极投入到改造中,以此来洗涤自身罪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应如服刑改造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应如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94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应如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69405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69405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应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应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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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7号

罪犯刘世刚,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世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2月22日至2025年6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世刚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通过入监改造,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该犯认识到自己对未成年幼女实施性侵的犯罪行为不仅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而且给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的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决心一如既往的好好改造,认真反思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罪犯刘世刚服刑改造期间,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世刚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认真总结学习心得。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世刚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世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世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世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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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8号

罪犯任达茂,男,1964年1月12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任达茂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9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达茂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教育引导下,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该犯认识到自己强制猥亵幼女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更违背了社会公德,是对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极大破坏,也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和亲人抹黑,毁掉了自己的前途。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好好表现,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达茂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任达茂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度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4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任达茂服刑改造期间,在2024年8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6.16分。后经民警批评教育,该犯深刻认识自己不足,努力专研劳动技术,努力提升自身劳动技能,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6.16分。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减刑幅度予以再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任达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达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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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89号

罪犯李永相,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伍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2012年7月12日至2026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永相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该犯能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深刻的认识到因自己犯的罪行给被害方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悲痛,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服刑中决心一如既往的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社会和家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永相服刑改造期间,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改造态度端正。该犯于2022年11月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2分;2024年6月因与其他罪犯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被扣8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深刻认识自己错误言行,并积极投入到改造中,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永相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96分, 技术教育88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7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65分、技术教育10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5分。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部分履行119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27日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被扣2分;2024年6月11日与同病房住院罪犯王玲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被扣8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永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永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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