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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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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130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1-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张洪明,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民事赔偿55000元,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15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洪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双方家人承受了巨大的伤害,对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19年11月21日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分10.00分;2021年6月18日罪犯张洪明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子未按规定叠放)扣分10.00分,通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改造态度。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19年思想教育8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2020年思想教育8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职业2021年思想教育8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1年思想教育86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超产获得4次加分,共计12.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21日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分10.00分;2021年6月18日罪犯张洪明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子未按规定叠放)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洪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洪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陈洪江,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洪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罪犯陈洪江限制减刑。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黔刑更2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罪犯陈洪江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贪图享乐,导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走向歧途,给社会造成危害,也给自己家庭和亲人带来伤害,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0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前科2次、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洪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洪江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陈雯强,男,2002年9月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雯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6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运输毒品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雯强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服装加工的开袋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9次,累计加分89.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雯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雯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雯强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卢华应,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卢华应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6日入贵州省福泉监狱,2021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华应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华应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尚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22年7月6日该犯在工房内擅自离开工位,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分2.00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三、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罪犯卢华应自入监以来,劳动岗位先是位于足球项目的手缝岗位,后调到敲气咀岗位。本减刑周期内超产3次,共计加分3.78分,有3次欠产,共计扣分46.63。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01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2.51分;2021年9月30日该犯2021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4.11分;经查2022年7月6日该犯在工房内擅自离开工位,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无期、数罪并发被判处无期、对未成年性侵、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华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华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华应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严小龙,男,1996年10月2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严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22187.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严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小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被害人家属承受了巨大的伤害,对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小龙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严小龙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9分,语文80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语文82分,数学93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6分,语文95分,数学83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语文70分,数学74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65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70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严小龙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曾因超产获得15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28.51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小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小龙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龙再文,男,1999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龙再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撤销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龙再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再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被害人家属承受了巨大的伤害,对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再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再文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3分,语文80,数学90,职业教育安全教育90,2022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0分,语文75分,数学68分,2022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语文92,数学92,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语文85,数学95,2023年思想教育82分,语文64分,数学65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6月10日该犯在6月10号晚收看新闻联播时与罪犯周红飞、杨孝发聊天,扰乱改造次序。扣分2.0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于2024年8月31日因欠产被扣1.22分;2023年9月30日因欠产被扣0.9分。后经过民警批评教育端正了劳动态度,能够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曾因超产获得4次加分,共计6.92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曾因超产获得4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2.05分,曾因岗位认真履职获得8次加分,累计加分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10日该犯在6月10号晚收看新闻联播时与罪犯周红飞、杨孝发聊天,不遵守监规纪律,扰乱改造次序,扣分2.00分;2023年8月31日该犯2023年08月劳动定额66000,完成63300,未完成劳动定额4.09%扣分1.2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再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再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再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杜勇,男,1995年6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杜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4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强奸罪给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1年度至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均获得生产加分,累计加分10.77分;2022年8月加分8.94分,2022年9月加3.6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347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判被判处无期、 性侵未成年、 前科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刘明盟,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明盟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入监后,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之前想挣快钱而铤而走险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在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认识到毒品一旦流入社会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明盟服刑改造以来,在2018年12月14日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2019年11月11日因在出工时携带违规品香烟被干警搜身搜出被扣10分;2021年7月29日因与同改发生打架,打架情节轻微被扣55分;2022年7月25日因在干警多次强调监管纪律的情况下仍然在监舍床头悬挂遮挡物被扣3分,后在干警多次教育引导下,该犯逐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很好的完成干警交代的各项劳动任务,与同改和谐相处。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明盟服刑改造以来,能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尊重民警教师,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思想,通过树立正确三观,来引导自己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2018年思想教育考99分,技术教育考96分;2019思想教育考93分,技术教育考97分;2020年思想教育考98分,技术教育考99分;2021年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0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6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明盟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干警的岗位安排,刻苦专研劳动技术,努力完成任务,能吃苦耐劳;同时也能帮助他犯解决技术难题,做事积极,并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不违规作业,劳动态度良好。在本考核周期内因劳动超产获得12次加分合计94.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2月14日在生产现场等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分50.00分;2019年11月11日监狱特警队在出工时对罪犯搜身过程中,搜出该犯携带违规品(香烟)扣分10.00分;2021年7月29日2021年7月29日21时许,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二楼二组监舍,罪犯姚金华无故拿水瓶恐吓及用踢打罪犯钟仕美,同组罪犯刘明盟看到姚金华的行为后心生不满,便动手打了姚犯一巴掌,随即两犯发生打架,打架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2022年7月25日在近期分监区民警多次强调监管纪律的情况下,2022年7月25日八监区二分监区二楼2组罪犯刘明盟仍在监舍床头悬挂遮挡物,刘犯无视监规纪律的行为给分监区罪犯的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故按相关规定对刘犯进行扣分处理。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明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明盟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谢朝安,男,1969年7月2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朝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朝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三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朝安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地认识到由于一时冲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弃恶向善、知法守法良好公民,同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社会和家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朝安服刑改造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谢朝安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69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8分;2022年度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1分;2023年度上半思想教育考97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2分;2024年度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6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谢朝安服刑改造以来,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2021年6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6.23分。后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努力提升自身劳动技能,能按时按成既定的劳动任务,无新增劳动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90000,完成产值156150,未完成劳动定额17.81%扣分6.23分。

从严情形:故意伤人罪被判处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朝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朝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朝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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